20万本金利息一个月6933年利率怎样应该是多少?

一、汤某等4人与彦海房产公司于2013年先后签订多份《借款合同》,通过实际出借并接受他人债权转让,取得对彦海房产公司合计2.6亿元的债权。

二、为担保该《借款合同》履行,汤某等4人与彦海房产公司分别签订多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向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备案登记。

三、上述债权陆续到期后,因彦海房产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双方经对账,确认彦海房产公司欠汤某等4人借款本息元。

四、双方随后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彦海房产公司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汤某等4人,上述欠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剩余购房款元,待办理完毕全部标的物产权转移登记后一次性支付给彦海房产公司。

五、2014623日,彦海房产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交房日期为2014930日,并约定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六、2015年,汤某等4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彦海房产公司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6000万元及损失416300元。

七、汤某等4人于一审提交《甘彦海客户对账表》载明借款利息分别按照月利率3%和4%、逾期利率10%计算,并计算复利。

一、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为履行《借款合同》而提供的担保?

彦海房产公司与汤某等四人为履行《借款合同》签订了相应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后双方在彦海房产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经重新协商、对账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借款合同关系转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并对房屋交付、尾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除基于法律特别规定,需要通过法律关系参与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形成。尊重当事人嗣后形成的变更法律关系性质的一致意思表示,是贯彻合同自由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民事交易活动中,如当事人意思表示发生变化,除为法律特别规定所禁止外,均应予以准许。因此,本案双方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非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履行提供担保,而是《借款合同》到期彦海房产公司难以清偿债务时,通过将彦海房产公司所有的商品房出售给汤某等四位债权人的方式,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一种交易安排。该交易安排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且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二、彦海房产公司是否应向汤某等4人支付违约金及损失?

鉴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对账确认的欠款数额(包含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在当事人将该欠款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请求司法确认和保护购房者合同权利时,人民法院对基于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而形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应当予以审查,以避免当事人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将违法高息合法化。经查,双方之间借款利息系分别按照月利率3%4%、逾期利率10%计算,并计算复利。以此计算,对账表及明细表所计算的借款利息的利率,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由于法律保护的借款利率明显低于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借款利率,故应当认为汤某等4人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尚未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元首期购房款。交房应以汤某等4人支付首期购房款为履行前提。在汤某等4人尚未足额支付首期购房款的情况下,彦海房产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不应视为违约,因此彦海房产公司无需向汤某等4人支付违约金及损失。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汤某等4人全部诉讼请求。

一、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诉请履行买卖合同,法院不予支持。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二、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到期后双方协商一致建立的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法院予以支持。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与出借人经协商一致,将双方之前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变为买卖合同项下款项,该行为并非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适用情形。

三、当事人将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买卖价款,超出法律规定部分不受保护。

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转化为买卖合同的价款后,法院有权对双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予以审查,避免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违法将高额利息合法化。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80民事判决书

为便于阅读,作者对案例作了一定的调整。

原告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M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胜民独任审判,后因被告M某某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F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M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在承包原告下属企业义乌市华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期间,向原告借款及尚未支付给原告承包款项等,于2008年6月1日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约定,在2009年到2011年支付以前利息每年257275元(本项已通过诉讼完结),余欠款元。从2012年12月起每年支付本金40万元及利息(月息0.8%),直至全部还清本金及利息止,2013年度的40万元本金及利息已通过诉讼解决,2014年度应支付的本金及利息268800元已逾期,经多次催讨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本金40万元及利息268800元(已按月息0.8%算至2015年12月31日),并直到付清为止。

被告M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对被告之前欠原告的债务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其中第二条第二款载明原告未通过诉讼的被告方欠款元,加上通过诉讼未偿还的债务,共计本金元,被告从2009年至2011年每年付原告利息257275元,从2012年12月开始,每年归还原告40万元本金及利息(按月息8厘计算),直至全部还清本金及利息。

原告分别于2011年3月23日和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及2011年的利息每年257275元,本院判决予以支持。2014年2月26日和2014年12月2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协议书中约定的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本金40万元及利息,本院均判决予以支持。按协议约定,2015年度被告应付4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但被告至今未有支付。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四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被告因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有关内容产生的纠纷,案由依法应确定为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对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作出了具体的安排,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按照协议约定,2015年度的4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已届清偿期,其中元本金按月利率0.8%自2015年1月1日计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为元,且被告还应支付40万元本金自2016年1月1日始按月利率0.8%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M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债务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含计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元,及40万元本金自2016年1月1日始按月利率0.8%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88元,由被告M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0488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摘要]我国房屋的取得方式有多种,主要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而我们经常看到的买卖房屋是最普遍的一种。而拿房产证贷款按揭购房又是其中重要一部分。按揭贷款的话就涉及利息和本金等问题。那么,拿房产证贷款30万5年多少利息?银行贷款买房需提交的材料?

在我国,房屋的取得方式有多种,主要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而我们经常看到的买卖房屋是最普遍的一种。而拿房产证贷款按揭购房又是其中重要一部分。按揭贷款的话就涉及利息和本金等问题。那么,拿房产证贷款30万5年多少利息?银行贷款买房需提交的材料?下面就为大家一一介绍。

拿房产证贷款30万5年多少利息

目前,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的贷款年利率是4.9%,按基准利率试算,在利率不变的情况下,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利息总额是60199.72元,每月还款金额是1963.33元;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款,利息总额是70012.5元,每月还款金额逐月递减。

银行贷款买房需提交的材料

1、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首期购房款的证明;

2、借款人还款能力证明;

3、购买二手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原件及复印件;

4、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件、户口本、军官证或其它有效居留证;

5、借款人和/或配偶授权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授权文件;

6、已出租的房产须提供租赁权益变更的证明文件;

7、借款人本人名下用于供款的中国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

8、交易住房的《房产价值评估报告》;

9、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或资料。

以上就是拿房产证贷款30万5年多少利息以及银行贷款买房需提交的材料的相关内容。上文提供的资料有可能和各银行给的利息是有一定差别的。这主要由于央行公布的五年以上的贷款年利率是4.9%,但同时允许各银行在此范围内进行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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