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主要研究2014年4月16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596/2014号条例(欧盟)市场滥用条例[1],关于市场滥用并废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指令2003/6/EC和委员会指令/EC,/EC和2004/72/EC的市场滥用条例(内容与欧洲经济区(EEA)相关)。《市场滥用条例》(Market Abuse Regulation)于二零一六年七月三日生效,旨在提高市场诚信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增强证券市场对资本募集的吸引力。《市场滥用条例》通过将其范围扩展到新市场、新平台和新行为,扩大了规制市场滥用的保护框架。[2]本文将对《市场滥用条例》中对内幕信息的定义与公开进行介绍,并分析三种被禁止的市场滥用行为:内幕交易、非法披露内幕信息和市场操纵,最后指出该《市场滥用条例》相比原来的《市场滥用指令》(Market
关键词:市场滥用;内幕信息;内幕交易;市场操纵
一、内幕信息的定义与公开
在《市场滥用条例》中,“内幕信息”的定义与之前的定义大致相同,但是捕获现货商品合约的内幕信息的范围更广。《市场滥用条例》第7条中“内部信息”的定义由四部分组成:一具有确切性质的信息;二尚未公开的;三直接或间接与一个或多个发行人或一个或多个发行人相关更多金融工具;四如果它被公开,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这些金融工具的价格或价格相关衍生金融工具。这个定义与之前的《市场滥用指令》相似。[3]该条规定内幕信息应包含以下类型:(1)尚未公开的,直接或间接与一个或多个发行人或一项或多项金融工具相关的确切性质的信息,如果公开的话,可能会对金融工具的价格或相关衍生金融工具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2)就商品衍生工具而言,直接或间接涉及一项或多项此类衍生工具或直接与相关现货商品合同有关的尚未公布的确切性质的信息,如果是公开的,将可能会对此类衍生品或相关现货商品合约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并且根据国际电联或国家层面的法律或监管条款合理预期披露或需要披露的信息;(3)对于排放配额或基于此的拍卖产品,直接或间接与一项或多项此类文书有关的尚未公开的确切性质的信息,以及如果公开发布信息可能会对此类工具的价格或相关衍生金融工具的价格有重大影响;(4)对于负责执行有关金融工具订单的人员来说,这也意味着客户传达的信息以及与客户的金融工具挂单相关的信息,金融工具具有确切性质,直接或间接与一个或多个发行人或一种或多种金融工具,如果被公开,可能会对这些金融工具的价格或相关衍生金融工具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市场滥用条例》还要求发行人按照规定的格式记录内部人员名单,并且引入了一种新的、详细的交叉管理制度,称为“市场调查”。[4]在投资者涉及披露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如果发行人遵循特定的市场探测程序并维持某些记录,则可以从与非法披露罪有关的“安全港”中受益。特别是发行人必须:(1)确定披露的信息是否为内幕信息,并保留书面记录;(2)保存有关信息披露的记录;(3)一旦信息不再是内幕消息,应尽快通知收件人;(4)将披露流程的记录保存五年;(5)通知市场参与者,通过同意接收信息,他有义务保密信息。[5]
被允许在欧盟受监管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发行人有义务尽快向市场披露或公开内幕消息,除非延迟披露符合该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内幕信息公开义务在《市场滥用条例》下被保留但将扩展到更广泛的交易场所。《市场滥用条例》还包含一项新规定,要求发行人向交易场所的国家监管机构通报任何延迟信息,并且发行人还必须保留一份关于如何确定延迟披露符合其合法利益的记录。一旦披露,内幕信息必须在发行人网站上公开五年。[6]
二、违法行为的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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