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职工单位房可以购买吗?

  补贴是国家财政通过对分配的干预,调节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支持生产发展,调节供求关系,稳定市场物价,维护生产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单位租房补贴标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上海单位租房补贴标准

  1、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个税问题规定:对上海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上海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上海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

  3、住房补贴的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上海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4、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上海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技师可达1100元。

  二、买房子后还有住房补贴吗?

  1、买房子后是没有住房补贴的、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2、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

  3、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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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购单位集资房起纠纷7套房到底归谁?
7月16日,新丝路模特机构总裁李小白等3人诉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房屋转让合同案二审在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因此案是模特界知名人士与三亚市国企之间的较量,二审开庭引起多方关注。
在2001年至2003年间,由于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旅游公司)本单位集资户不够、建设资金不足,旅游公司职工大会通过并经公司领导集体决定,特别准予将剩余集资房房源转让给37名外单位和离退休人员,这其中即包括李小白等对三亚发展做出贡献的一批人。
目前,除李小白等7人外,其余外单位人员均已入住。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2007年,旅游公司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将李小白等7人的房产收回,并将收回来的房产按照2003年的集资房价格出售给另外7人,售价为2个标准:每平方米960元和1198元。房屋面积有5套在187平方米以上,其中最大的一套为215平方米。2007年,三亚同地段商品房的市价已达1万元平方米,而目前更是超过2万元平方米。
经多次交涉失败后,李小白等人于2008年将旅游公司起诉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并进行了开庭审理。但直到今年3月,李小白等人才收到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书。法院认定,他们与旅游公司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无效。
李小白等人在收到判决书后,随即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外单位人员能否买集资房
在7月16日上午的庭审中,双方代理人对购房协议的性质、是否有效等焦点进行了辩论。
李小白等人的代理律师认为,李小白等人购买的是旅游公司集资房的剩余房源,并按约定付清了房款。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虽然名为《三亚市集资建房协议》,但采用的是旅游公司提供的统一格式合同。协议约定,李小白等人不能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所购房屋价格高于旅游公司职工购房价的24%,较接近当时的市场价格,且都是不限定建筑标准的大户型。而且,房屋用地是商业用地,旅游公司本身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剩余房屋是可以对外转让的。旅游公司在知道《三亚市城镇职工集资建房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况下仍将剩余房源转让,事隔多年后再以所签的协议无效为由收回房屋,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原则,也违反了《三亚市城镇职工集资建房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产权单位将多余的集资房向外地户籍人员转让的,按商品房交易办理”条款。
旅游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李小白等人违反法律政策和三亚市政府的规定参加单位房改,且存在低价购房和变相优惠行为,应当认定集资建房行为无效予以制裁,法院不应当保护违法参加房改的行为。
李小白等人的代理律师提出,根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李小白等人与旅游投资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在旅游公司内部职工参与集资户欠缺、经过职代会同意才将剩余房屋转让给外单位人员的情况下,不存在损害其职工利益。在国家2007年8月开始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包括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建房)前,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没有效力性强制规定限制购房对象。其上诉状称,在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旅游公司仍将房再卖给他人,明显违法。
旅游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表示,李小白等人不具备购买此集资房的主体资格,损害了旅游公司众多住房困难职工的利益,所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其他7人买集资房是否合理
在当天的庭审中,李小白等人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部分媒体的相关报道。他们认为,2007年9月30日,旅游公司董事会决议解除合同,收回李小白等人的房屋,并将收回的房屋按照2003年的集资房价格出售。但购房者无一是困难职工,背离了三亚市为解决集资建房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
旅游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说,旅游公司经国资委同意收回该集资房后,售给的是符合房改条件的第三人,且第三人的集资建房合同已付清房款并经三亚市房改办审批盖章,不存在腐败问题。
法院当天的公开审理并未当场宣判。此案的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本报三亚7月20日电作者:郭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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