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提示系统检测当前交易存在风险,买不了东西?

中船科技披露重组预案,拟以" target="_blank">中船科技将直接持有中国海装100%股份和新疆海为100%股权,并将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凌久电气100%股权、洛阳双瑞100%股权和中船风电100%股权。

  对于上述收购资产的价格,中船科技表示,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完成,评估值及交易价格尚未确定,最终交易金额将以评估值为基础,经协商后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由于此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包括中船科技间接控股中国动力发布称,拟与中船工业集团、中国船舶通过以各自持有的机动力业务相关公司股权,共同对中国动力全资子公司增资并由该子公司向中船重工集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规范柴油机动力业务同业竞争。

元宇宙发展至此,似乎已经成了被调侃的工具,好像什么东西都可以加个“元”,网络上流传的“元防水”成了人们茶余饭后的笑料,也因此人们对元宇宙的印象大打折扣,认为其就是一个概念炒作,而这时候想起那些上市公司蹭元宇宙热点的行为还是蛮温柔了。

但当我们重新去审视行业中发生的变化时,我们不得不提到更多不被大众熟知的消息,来证明元宇宙并不是概念,而是一个即将发生的未来

上周另一个被大众忽视的元宇宙相关新闻应该是苹果公司的招聘广告,苹果发布了一份“AR/VR框架工程师”的职位列表,苹果表示技术开发团队正在招聘一名软件工程师,以帮助为苹果的下一代交互式计算平台构建和实施网络框架和API,相比于库克对元宇宙的“脸盲”,AR/VR或许会是另一个战略,但这掩盖不了其布局元宇宙的野心。

当然,过去一段时间大公司对元宇宙的布局从商标注册上就可看出一二,从阿里到腾讯,再到众多车企品牌,元宇宙商标估计成为了过去的热门注册列表

或许更多人会问,元宇宙既然这么有潜力,也这么受资本和企业热捧,但这与我们普通人有何关系?

如果是10年前移动互联网刚刚崭露头角便投身其中,现在再差也是个流量自媒体,而元宇宙带来的机会,或许和过去10年的移动互联网浪潮相似,那么作为普通人或者行业参与者究竟该如何抓住这一发展红利?又有哪些机会可以被把握?下文将从4个维度一一梳理给大家。

千禧年到来之后的这20多年来,科技在飞速发展迭代,并逐渐走向了多学科融合的产业链。在这样的背景下,元宇宙的走红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大势所趋。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对于交互及自由的更高层次的需求,元宇宙的诞生是顺应时代的潮流。

每一次对潮流的精准把握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在元宇宙概念来临之际,首先要做的就是先于他人,入局其中。

Roblox的联合创始人Neil Rimer曾经说过,“元宇宙应该属于用户”,Epic的首席执行官Tim Sweeney也曾提出,“元宇宙并非属于任何行业巨头,他是数百人共同创造的结晶。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内容创作、编程、游戏设计和其他一切的方式在元宇宙中创造自己的价值。”

任何人都可以加入到元宇宙当中,并且成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快速的学习和了解元宇宙或许在不久的将来是我们面临的必修课

在如今的旗舰手机阵营中,手机影像的竞争可谓是又一次进入到了白热化阶段,各家厂商纷纷在其最新旗舰产品上秀出了自己的影像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旨在与其他品牌的影像旗舰形成一定的差异化体验。那么,对于像iOS、鸿蒙以及安卓这三个阵营的旗舰机型来讲,不尽相同的硬件配置以及不同系统,是否使得他们在拍摄体验上有较大的差异呢?今天,我们在OPPO、华为以及苹果三款影像旗舰上找找答案。

在进行具体的实测效果对比前,这里先看看三部手机的影像配置。华为Mate 40 Pro搭载的是5000万像素超感知四摄镜头组,支持5倍光学变焦,拥有独家的RYYB超感光能力、独家8通道多光谱传感器、四合一像素融合等先进技术;OPPO Find X5 Pro拥有两枚采用了IMX766大底传感器的摄像头,且还有自研NPU马里亚纳X与自研底层3A算法辅助;苹果iPhone 13 Pro虽说依旧是1200万像素的镜头组合,但A15处理器强大算力所支持下的Deep Fusion的计算影像技术,使其实际成像也同样很出色。

接下来,我们一同来最考验机器拍摄水准的夜景场景下,看看三部手机能带来怎样的成像差异。由下图可见,三款机型都做到了明亮清晰和细腻,相比之下在色彩和细节方面,iPhone 13 Pro和OPPO Find X5 Pro在观感上会更加接近于真实,而华为Mate 40 Pro的色彩则稍显艳丽一些。另外,在高光抑制能力上,OPPO Find X5 Pro比另外两部手机的表现都要更克制一些,霓虹灯并不会稍显过曝,明暗之间的对比效果更强一些。

再来看三部手机在夜景视频的拍摄效果,在画面光线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三部手机都能做到一定程度的提亮效果,其中OPPO Find X5 Pro的提亮效果会更为突出一些,暗部画面的细节更加清晰一些,华为Mate 40 Pro的效果次之。iPhone13 Pro虽说依旧是维持着写实的风格,但整体发暗的视频画面显然是与另外两部手机有着较为明显的差距。

有意思的是,在使用华为Mate 40 Pro、iPhone 13 Pro与OPPO Find X5 Pro拍摄时,能明显感觉到三部手机预览界面上的对焦速度差异。虽说对焦速度与主摄方面的硬件素质有关系,但预览界面上的实时效果更是说明着手机在算力方面的深浅。能看到,iPhone 13 Pro与OPPO Find X5 Pro能做到快速地对物体进行对焦,且预览画面就已经能做到明显的提亮效果了,Find X5 Pro的效果更到位。而华为Mate 40 Pro要花上1秒左右的时间才能完成对焦,预览画面的亮度也明显不足。不得不说,苹果A15芯片与OPPO的马里亚纳X芯片的高算力,着实在拍摄的全过程中发挥着相当到位的作用。

对比完三者的拍摄效果后,这里不妨也聊一聊三部手机的镜头样式以及整个后盖设计,毕竟彼此间的风格还是有不少区别的。像华为Mate 40 Pro采用了相当高辨识度的大圆环设计,将四个镜头均和谐地“藏匿”在设计中,相当有创意;iPhone 13 Pro采用经典的“浴霸”摄像头设计,虽说没有比较大胆的突破,但至少是比较耐看的;OPPO Find X5 Pro则是采用着不规则的环形山镜头组设计,拥有一体化机身线条,镜头与机身之间有着平滑的过渡,大大削弱了镜头的突兀感。

从夜景照片到夜景视频,再到对焦速度的表现来看,三部手机确实有着可圈可点的表现。像华为在色彩方面会比较别具风格,苹果趋于真实写照,OPPO的则是在画面亮度及细节刻画上会更为突出,各有各的优势所在。   

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链法做如下解读。

从2020年底至今,加密数字资产市场开启了牛市。先是以比特币和以太坊为代表的主流数字资产不断突破新高。比特币一度突破64800美元,是上一轮牛市最高点的3倍多。而以太坊币价也不断突破最高点,最高至4370美元。

进入今年四月,狗狗币开始迎来了暴涨。以狗狗币为代表,紧随其后的其他Meme类代币,如SHIB(柴犬币)、AKITA(秋田犬币)、PIG(猪币)一度也迎来暴涨,FPMO情绪弥漫。

如果说“全民炒币”是一种夸张的说法,那么加密数字资产“出圈”应该是一种客观的评价。正如《公告》所说“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

这正是《公告》出台的大背景。

其实早些时间包括中信银行在内的一些银行就发布过类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中信银行账户用于比特币等加密货币交易”的公告,这本身也是一个信号。

无论是2013年12月5日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还是2017年9月4日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链法研究|一直被误读的九四公告,还是在2018年8月24日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上述三个文件的发布主体都是国家部委或者相关部门,而这次的《公告》则不然,其发布主体为三个协会。

首先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其是按照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建立的国家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2015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准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

再看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CBA)成立于2000年5月,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银行业自律组织。

再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该协会成立于2011年5月,是经国务院同意,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自律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

不难发现,三个协会其实代表了三个行业,代表了加密数字资产可能涉及到的三个行业,分别是互金行业、银行业、支付清算服务行业。

搞清楚了《公告》的发布主体,那么《公告》的性质就明确了。行业协会发布的《公告》其本质上属于行业自律规则,是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其是对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提示性规定。在这一点上,该《公告》与前述的《九四公告》等有本质的区别。

《公告》与前述《九四公告》等的内容相比,并没有实质的新内容,其主要还是意在强化上述文件的贯彻落实。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

(i)否定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认可其是虚拟商品。

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比特币等本身就不是货币。链法从很早开始就不再使用虚拟货币的提法,而是称之为“加密资产”或者“加密数字资产”。一国货币关乎货币主权,是不能随便叫的。

与此同时,比特币的虚拟商品属性也是目前公认的。

此外,任何机构都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义务,这本身就是《九四公告》的内容。针对这一点,近期的一则判例也给了我们一些启示:链法案评|首例比特币仲裁案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被法院撤销裁决。当然,代币发行融资依然是涉嫌犯罪的,这里我们不再赘述。

(ii)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不得从事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其中提到,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这一点很容易让我们联想起来广汽蔚来的「比特币支付事件」,该类行为在国内政策下是不允许的,不仅是对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而言。

此外,还特别提及了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说起这一点,还有个比较有趣的问题,有人说这样的表述是不是否认火币等平台在国内的合法性?

事实上,自《九四公告》以来,交易所的业务在国内就是禁止的,其本身就不存在合法性一说。

(iii)提醒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

在这一段落中提及“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事实上,笔者认为这段表述本身指向的是参与一些非法金融活动,比如参与到一些非法集资、传销、庞氏骗局等,该类行为按照新出台的非法集资条例,参与者需自担风险。如何理解非法集资新规中的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不然的话,既认可其虚拟商品属性,又否认其受到保护,有自相矛盾之嫌。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未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定其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也未禁止其作为普通虚拟商品进行交易流转。

也就是说,正常的数字资产交易行为,其本身不属于“代币发行和融资”,也不属于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或“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亦未违反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关于代币发行融资的各项规定,故该类交易行为并未被我国法律所禁止,其应属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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