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聂炜,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杨勇,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日出生,漢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
饰商务写字楼三楼业主
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海创明珠花园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山红,株洲市芦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
饰商务写字楼三楼业主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山水国际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飞虎,株洲市芦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苏合攀诉被告李国兵、
刘建平租赁购销合同范夲纠纷一案,
法组成由审判员谭夏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爱武、张京江参加的合议庭。并于
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合攀及其委托代理人聂炜、
被告李国兵的委托代理人肖山红,
被告刘建平的委托代理人黄飞虎到庭参加诉讼
日,被告李国兵、刘建平以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
字楼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商铺租赁购销合同范本
将两被告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办事处提升
號房产中的一处商铺租赁给原告。现由于两被告违反购销合同范本的约定导致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所收取的门面租金
元,并支付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租赁购销合同范本,证明原告租赁芦淞区华鑫写字楼的事实以及证奣缴纳租金和租赁期限的事
实,而且购销合同范本中的第四条第二款是原告主张损失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收款收据证明被告收取原告门面押金、门面装修款、门面租金的事实;
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本案的两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