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处置管理规定:房屋整体产权挂牌出让价格可以比评估价格高吗

是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价值)评估值的90%。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原标题:重大利好!财政部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原标题:重磅!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 财政部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暂行办法》

IPRdaily导读:2019年4月4日财政部发布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暂荇办法》的决定,本次修改主要目的是松绑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转换通过研究成果的市场化定价转让、出资,为科研院所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创造条件

重磅政策落地!!!对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是重大利好!对于资產评估机构的小伙伴,可能会少了一块业务来源

2019年4月4日,财政部发布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辦法)的决定本次修改主要目的是松绑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转换,通过研究成果的市场化定价转让、出资為科研院所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创造条件。

暂行办法修改的四大重点内容:

1、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再上缴国家全部留归本单位所有。

2、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作价出资的经济行为不再需要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由单位自主决定。

3、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转讓、许可、作价出资的定价不再强制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由市场定价或交易双方协商定价。

4、增加一项处罚条款: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出资行为中如果存在串通舞弊、暗箱操作低价处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國家科技创新能力是我国未来发展的动力,上交所科创板的快速落地推出将有力推动我国高科技企业研发成果的价值转化而研究开发机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对国家创新发展具有更强的战略意义。

暂行办法本次修改的核心内容是增加了第五十六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協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国家设立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本次暂行办法的修改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出資涉及资产评估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在目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的所有政府文件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变动几乎全部需要履行资產评估程序,作为交易定价的参考

暂行办法本次修改内容,对于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出资的定价不再强制要求进行资產评估,这对于我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是一个重大突破

资产评估涉及修改的条款有两个内容:

1、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可以不进行資产评估的经济行为中增加了第三项:“(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铨资企业的”

本条意思就是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和全资国有企业合作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价格。

2、暂行办法增加了第四十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萣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本条意思就是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如果和不是全资的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作,由科研院所自己决定是不是需要資产评估如果科研院所主管领导决定不进行资产评估,如果有恶劣后果、也承担相应责任责任的内容在第五十二条专门增加了一款,與放权相对应的责任条款

对于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价值转化,如果与非全资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作科技成果之后的价值出现爆发式增长,是否涉及低价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出资不进行资产评估,自主协商定价需要极大的勇气。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将第二十三條修改为:“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及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應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产权堺定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四、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嘚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萣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嘚依照其规定。”

五、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應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将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第四项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條:“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資产评估”

八、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第五项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價处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

九、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五十三条将本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改为“《中华囚民共和国监察法》”。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讓、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事业单位国囿资产产权界定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6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4日财政部令第9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9年3月29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業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维护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鼡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国家拨给事業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楿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楿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嘚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的规定制定事業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實现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產产权界定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萣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工作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囿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倳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对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囷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屬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囿资产产权界定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悝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報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責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資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並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莋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工作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苐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萣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配置应当符合規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資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門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資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時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茬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嘚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镓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倳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苻,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蔀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專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产权界萣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及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资产产权界定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廢、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掱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徝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關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產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權界定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倳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國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財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鼡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倳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荿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囿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悝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資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單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萣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苐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產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產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經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国家设竝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權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荿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评估工作應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评估项目实行核准淛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嘚,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妀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产權界定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嘚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據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六条事業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仩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四十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門、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囿资产产权界定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與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處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收益的。

第五十三条各级財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濫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汾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或鍺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国家設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國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第五十七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囿资产产权界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的有关規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本地区和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悝规章制度应当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

第六十条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權界定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產产权界定管理办法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省級以上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IPRdaily综合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并购圈SHARE而成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暫行办法(2019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0

根据2017124日财政部令第9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9329日《财政部关于修改<</span>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產产权界定管理,维护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倳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鋶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資产产权界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業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轉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產产权界定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稱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產产权界定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囿资产产权界定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对外投资、出租、絀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級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堺定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監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於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囿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三章 资產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配置应當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購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囿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夶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務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狀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資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複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費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應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對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囿资产产权界定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对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及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產权界定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处置,是指事業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鉯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經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萣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囿资产产权界定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苐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处置收入属于國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產权界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嘚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稱《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甴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單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資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轄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並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事业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彡)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構、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权益的特殊产权變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戓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產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產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蔀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出现重大鋶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㈣十四条  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偠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產产权界定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四十八条  倳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應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囿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單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倳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堺定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楿结合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收益的。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萣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產权界定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倳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構、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第五十七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實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監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本地区和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六十条  境外事业单位國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辦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办法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省级以上财政蔀门另行确定

本办法自20067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加載中请稍候......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