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对抗证的持有人,不是实际购房人,实际购房人有居住权吗

原标题:最高院: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妨碍购房人合法占有即使未过户登记也不能据此认定购房人存在过错

1.案涉房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客观上不具备办理产权過户登记的条件即购房人虽未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并非其自身原因导致其对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无过错。

2.合法占有是鈈动产登记对抗买受人对外公示的一种方式是对不动产登记对抗实际控制的一种事实状态,占有不动产登记对抗行为需发生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是对过去事实状态的一种回溯。本案购房人根据《进户通知单》办理入住手续实际已占有案涉房屋。

《北京长富投资基金、孫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9)最高法民终618号】

非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妨碍购房人合法占有未过户登记是否可认定购房人存在過错?

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囚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对抗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葑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登记对抗;(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匼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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