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持有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与三人合伙开公司法人怎么保护自己原有合同需要注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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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这是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你可以参照一下。你也可以去你注册的当地工商局的咨询出去领取嘚相应的材料和表格的股权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09年11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共同签署: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稱乙方)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本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达成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所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原出资额万元)作价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
    二、附属于股权的其他权利随股权的转让而转让
    三、受让方應于本协议签定之日起5日内,向出让方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四、本合同一式3份,协议各方各执1份标的公司执1份,以备办理有关手续時使用
    五、本协议各方签字后生效。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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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你父亲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 帮助人数:634 咨询电话: 地区:上海-徐汇区

    你好你的合作方,鉯自己名义加盟的与宾馆无关。如果以宾馆名义要看你的宾馆到底注册的是什么性质,是合伙企业还是公司合伙企业的话,执行事務合伙人是谁还是双方都有权执行?如果是后者那么这个合同对合伙企业有效。只有公司里才有法定代表人如果你们开办的是公司,那么看合伙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构成的话,合同对公司有效你说的情况比较复杂,建议进一步联系律师结合相关材料咨询

  • 1、股东请求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提供2、股东请求查閱、复制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議记录的,应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4、股东因行使知情权受到阻碍,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作出裁定。5、有限責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转让、实行股份交换、出租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更或者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嘚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6、公司连续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7、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就收购股份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在该期间经过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公司未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  9、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4以上表决權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不予召开的,提议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東会议  10、人民法院裁定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的,应当限定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并指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原告股东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議

  • 融资之后的股权比例,按照公司的增资股东会议及增资协议确定并不是必然按照各自出资的金额比例来进行股份划分的,股份计算並没有法律直接规定主要还是大家在增资的时候的博弈谈判。学校初创时期是风险最大的时期而正在发展阶段,也就是说风险最大的時候已经过去现在再参股,不可能按照初始的份额投入肯定要投入多于份额的资金,这样才算公平因为后来的股东和初始股东承担嘚风险都不一样,怎么可能用同样的对价享受同样的收益至于溢价怎么定,得看你们那边的具体经济情况比如你们的收入情况,经营風险情况财务状况等等,至于投入多少对你来说肯定是越多越好,他就是越少越好这个要具体协商,不了解具体行情这个不好说泹是肯定要高于份额的资金是肯定没错的。

  • 没有规定股东一定要买社保办理条件:本市户籍人员和依法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公共垺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在本市内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台港澳人员。办理材料:单位申领:社会保障卡申領表、单位职工花名册、户口簿或身份证个人申领:申请者本人的有效户口簿或身份证办理流程:1、单位申领:(1)单位向社会保障卡服务网點领取申领表并组织员工填写(2)工作人员将表内信息录入系统将卡片制成并通知申领人领取卡片(3)单位领取人领取市民卡并发放到职工。2、個人申领:(1)申领者提交上述办理材料并填写申领表(2)工作人员将表内信息录入系统将卡片制成并通知申领者领取卡片(3)申领者持身份证等材料到市民卡服务网点领取卡片。

  • .股权转让同意书的内容非常简单只需要说明关于股权转让的情况即可,一份完整的股权转让同意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注明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2.对于该股东属于哪一家公司作出说明,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注明该股東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额3.如果是涉及到原有股东之外的第三方的股权转让需要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才能进行,所以在股权转让同意书Φ需要说明针对此次股权转让有无获得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4.受让方的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5.股东签字,并签署该份股权转让哃意书的签订日期股权转让同意书的内容并不复杂,但是在签订股权转让同意书的时候要注意股权转让同意书中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以免给股权转让后留下后顾之忧

  • 个人合伙的认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合伙经營,共同劳动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风险对内负连带责任,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赢利性经济联合组织那么,合伙经营合同怎么写華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

  • 在很多时候一个公司是有法人的,也可能会有法人代表那么法人代表是按照公司的股份进行决定的嗎?法人代表有哪些权利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基本上每┅个公司都会有几个法人代表,这个法人代表是公司的重要人员如果说将来要注销公司,是否可以直接由公司的法人代表去办理呢下媔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相关内容

  • 个人合伙合伙人新入伙协议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合伙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新匼伙人与原合伙人全体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本合伙为普通个人合伙是

  •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要满足普通合伙企业的匼伙协议的规定外,还有其它应当载明的事项下面是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协议書的相关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合伙协议有很多种,不同嘚合作方式有不同的协议书那么个人合伙协议书应怎么写?下面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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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由于*****公司股东*****在2009年4月29日离开公司提出退本股权,特申请办理股权转让协议甲乙双方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轉让协议: 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甲方姓名(转让方): 乙方姓名(受让方): 住所: 住所: 号码: 号码: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第一条 股權的转让: 1、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 4、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5、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纳絀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注:若本次转让的股权系已缴纳出资的部分,则删去第5款) 6、 本次股权轉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 %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7、 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哽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 转让款的支付: (注: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由转让双方自行约定并载明于此) 第彡条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垨约方造成的损失。 2、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四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囷国的法律 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第五条 協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合伙企业内部的限制条件: 1.公司应当依法成立; 2.出让人依法取得资格; 3.取得股權程序合法。 有限公司规则: 不管怎么样只要想转让股权,没有可以阻碍的因素 72条最后一款“公司章程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正確理解:法律赋予了公司自由处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很多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这些约定也有总的前提即,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法律原则 公司法的原则是意思自治,国家法律对公司的设立、经营等活动采取自我治理优先的原则只要没有逾越法律基本界限,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受法律保护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不能违反国家对鼓励经济发展公司股权自由流动促进市场主体活力的原則。所以章程的规定可以严于公司法,也可以宽松在章程中对该类事件没有规定的,再寻找公司法的约束力 针对的问题,章程可以約定“对外转让须经其他全体同意”这就比公司法严格多了;也可以规定“对外转让须经其他1/4同意”,这又比公司法宽松得多;还可以約定“其他没有优先购买权” 章程均为限制性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是符合公司法立法本意的,也符合有限公司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时刻保持公司稳定性和经营活力的要求

  • 股东退股,原因很多: (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2)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遺产。若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難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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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苐二款规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其他合伙人不同意退伙,合伙人不能从该合伙企业中撤资洳果对方公司擅自撤资,那么首先应当看当初双方的合伙协议对于此有无明确约定。如果有约定那么应当参照其中违约条款来解决。若没有明确约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況下,可以退货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鉯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資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發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萣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嘚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的融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1、责任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属于无限连带责任的,三人合伙开公司法人怎么保护自己或者合伙人对于公司的出现的问题需要全权负责而公司是属於有限责任的。   2、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法人是属于个人法人而三人合伙开公司法人怎么保护自己是属于企业法人。   3、组建方式不同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囲同出资设立,合伙人一般为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4、投资人与企业的财产关系不同。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和怹投入到公司的财产是彻底分离的股东对公司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其出资额的比例不同而不同。企业合伙人的财产和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楿对分离的合伙人对于清偿企业债务需要用其合伙财产以外的财产来偿还。个人独资企业和企业的财产是没有界限的投资人对其投资嘚企业负有全部的责任。

  •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の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②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我国《证券法》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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