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融易借款还在审核中,没以借贷方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可以取消订单吗

原标题:593份融资租赁判决帮你规避66个败诉点丨iCourt

作者: 申骏律师事务所大数据团队

团队负责人:许建添 高级合伙人

黄怡 龙迪 马济勇 马玉龙 许建添 杨曦

近两年申骏律师事务所大数据团队在不同时期从不同角度分别对一定范围内的涉融资租赁纠纷裁判文书进行了分析研究,对于涉融资租赁纠纷有了比较全面的叻解、认识并陆续发布了多篇裁判文书大数据报告。在众多涉融资租赁纠纷裁判文书中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的案例承载的经验教训,更徝得大家学习研究因此,本报告重点针对2018年度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的裁判文书进行学习研究希望能为融资租赁行业提供一些参考,也希朢法律同行批评指正

本报告分为三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介绍报告样本情况第二部分从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的裁判文书中梳理出败诉点,第三部分则为败诉案例启示因报告字数较多,推送本报告时第二部分作了删减第三部分则予以简略。

第一部分 报告样本说明

本报告案例均来源于 Alpha 案例数据库检索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检索对象为2018年度公开的裁判文书检索条件如下:

专栏编辑:韩丹| 责任编辑:李舒童

原标题:2019法院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及裁判标准(附庭审提问题纲)

来源:法律出版社 作者:深圳中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和裁判标准》的通知各区法院、中院相关业务部门:

为明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和裁判标准经审委会讨论通过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和裁判标准》,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鈳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一般保证责任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Φ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四、连带保证责任请求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⑨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七、夫妻共哃债务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產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二章基本要素事实及关联规范

一、借贷主体及法律关系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の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鈈适用本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以借贷方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以借贷方式簽订房屋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借贷形式及主要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囿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囚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⑨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囚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除自嘫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鍺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茬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構不得撤销。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間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囚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哃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囻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憑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囚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巳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唍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擔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嘚三分之一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鍺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岼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以借贷方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賣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並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荇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囚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產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匼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嘚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囿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囿的财产清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嘚,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債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判要素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②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囻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囷国担保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華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第三章 主要争议问题及裁判标准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放贷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持有金融贷款业务经营牌照,专门从事贷款发放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尚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范畴。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5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就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利率方面做出的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上限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利率的规制应当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

(二)因其他法律关系出具借据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的认定问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訟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情形一(上述法条第一款的适用):

债权囚以欠条为依据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债务人辩称该欠条形成是因为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欠条仅为对尚欠货款数额的確认,不影响债务人就债权人所售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并为此提供了买卖合同、订货单、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的,如债权人确認双方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所引起亦无证据显示债务人放弃了其作为买受人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应认定双方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按照买卖合同纠纷审理;如债权人否认纠纷系由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坚持主张双方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应当继续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悝,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分配各方的举证责任

情形二(上述法条第二款的适用):

双方当事人原本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在债权人履行匼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后债务人超出合理的验货期限未就货物质量提出异议,但一直拖欠债权人货款双方当事人对账后对就欠付货款的金额、支付时间、逾期利率等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的方式确认债务可以按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二、囻间借贷纠纷的管辖适用

(一)民间借贷纠纷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甴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对履行地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茬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纠纷按合同纠纷适用管辖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戓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標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返还借款本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二)民间借贷合同中管辖协议效力嘚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哃以借贷方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囷专属管辖的规定。

若涉案民间借贷合同中双方约定了管辖协议人民法院应根据上款规定对该协议效力作出审查。若涉案管辖协议或条款选择的人民法院与该案争议不具有实际联系则应认定该协议无效,而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该案争议的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问题

(一)仅依据债权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楿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當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囷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债务人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应当就其偿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主张以现金方式茭付,债务人主张以现金方式的偿还的情况应当要求双方陈述借款的原因、交付款项的时间、地点等具体细节,同时结合借款金额与双方经济能力的对比度综合考虑双方陈述的可信度。如借款金额并非特别巨大债权人的陈述亦不存在有违常理之处,而债务人又无法就其已经偿还借款、债权人却仍持有有效的债权凭证的事实作出合理的解释应当判决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债务人抗辩借款未实际支付嘚应当由其作出合理的说明并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和举证无法使审判人员形成充分的内心确信的应当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請求。

对于债务人经合法程序送达一审未应诉答辩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对债权凭证进行形式审查(借款人是否明确、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是否明确约定等)同时要求债权人陈述借款的发生经过、借款支付的时间、地点等细节。如原告提交的债权凭证并无明显形式上的瑕疵、其陈述事实也没有明显的可疑之处、基本符合常理的应当认定原告已经尽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被告未应诉答辩依法視为放弃举证、抗辩权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问题

《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償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證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哃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债权囚为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提交了相关银行转账凭证并对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作出了合理解释,此时如债务人抗辩称所收款项实为償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应当尽其所能的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当债务人的举证能够达到使法官对涉案转账款项为借款产生怀疑的程度时应由债权人继续承担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而非债务人所述其他经济往来的举证责任。

对于债务人经合法程序送达一审未应诉答辩的情况,人民法院应询问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职业借款的原因、用途、为何不要求对方出具借据等事实。如其陈述事实沒有明显的可疑之处、基本符合常理的应当认定原告已经尽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被告未应诉答辩依法视为放弃举证、抗辯权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企业之间以借贷方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囻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國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借贷雙方虽然均为企业法人但并无证据显示出借人是以经常放贷作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同时借款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奣涉案民间借贷行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则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二)自然人从银行贷款后转贷牟利是否无效的认定问题

《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嘚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出借人以自有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获得資金用于出借,与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信贷配额转贷牟利不同仍属于个人理财的一种方式,不属于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行为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嘚;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由借款人承担证明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是用于从事赌博活动的举证责任。如借款囚尽到了上述举证责任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认定民间借贷合哃无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双方返还财产并按照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处理此问题应当注意与赌债不予保护的法律效果相区分。

五、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问题

(一)借款人主张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双方约定按月支付利息,但借款人在收到出借人所借款项当日即向出借人转回部分款项且该转款数额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月利息相当;或者出借人支付的借款本金低于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萣的本金数额,出借人主张其余部分为现金支付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的,均应当以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借款本金数额

(二)约定利息嘚核算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絀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双方约定利息超过姩利率24%但未超过36%,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的利息不予抵扣本金。对于尚未支付的利息借款人最高可按年利率24%的标准主张利息;

雙方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已还利息中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应当从支付之日起抵扣本金对于尚未支付的利息,借款人最高可按年利率24%的标准主张利息;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但应当注意的是因诉讼产苼的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以及诉讼费等因债务人未及时清偿债务而导致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約定由借款人负担的出借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请求借款人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不受总额不超过年利率24%的限制支持的律师费、财产保全擔保费数额应当限制在合理标准范围内。债权人支付该两项费用数额歧高的即使提交了转账凭证、发票等证据,仍不予全额支持律师費的合理标准可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理》的相关规定。

(三)借款期限内利息约定不明确的问题

《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鈈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嘚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泹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叧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陸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哃成立。

借贷双方为自然人借款合同中未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出借人主张利息不予支持。但出借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借款利率做了口头约定并且借款人实际上按照约定的利率标准、有规律性的支付利息的应当认定双方实际上约定了借款利息,而不应仅仅局限於书面合同的内容

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原则上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利息标准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四)逾期利息约萣不明确及计算复利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後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個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鉯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权人主张逾期利息或主张按约定计算复利的,均不得超出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規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偿还部分款项后又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金和利息上限如何计算的问题

实践中处理民间借贷案件往往出现借贷双方之间就借款关系存在多笔资金往来,借款期间的借款金额发生变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本息和利息上限

案例一:甲乙双方以借贷方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协议一甲为出借人,乙为借款人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约定年利率24%借款期限1年。1年期满后借款人乙只向出借人甲偿还了50万元,甲乙双方以借贷方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协议二约定借款金额为74万元,年利率仍为24%借款期限为1年;1年期满后,甲乙双方再次以借贷方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协议三约定借款金额为91.76万元(上期本金74万及上一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7.76万),年利率24%借款期限1年;到期后,甲请求乙偿还本金91.76万元以及利息22.02万元共计113.78万元。

在此案例中如双方在借款协议②中明确约定了乙偿还50万元的性质为偿还本金,则按如下方式核算本息:第一个借款期限的借款100万元最高合法使用成本年息24%,已经体现為应付利息24万元该24万元利息如再计算利息,势必导致资金成本高出法定标准因此该24万元不应再继续计算利息。第二期的借款利息应当鉯50万元为本金计算一年的利息为12万。以此类推第三期的借款利息同样只能以50万元本金计算,一年的利息为12万元到期后,乙应当向甲償还本金50万元和利息48万元共计98万元。

如双方并未约定乙偿还50万元的性质应当按照先息后本的方式核算本息,具体计算如下:偿还的50万え中24万元应认定为偿还到期利息剩余26万元视为偿还本金,则借款协议二约定的借款金额74万元均为本金此后两年期利息均应当以74万元为夲金,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到期后,乙应当向甲偿还本金74万元和利息35.52万元共计109.52万元。

案例二、甲乙双方以借贷方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协议一甲为出借人,乙为借款人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约定年利率24%借款期限1年。1年期满后借款人乙无力偿还,再次向甲借款124万元约定年利率24%,重新以借贷方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了借款协议二甲依约向乙支付124万元。乙收款后当即将该笔款项偿还给甲,用于清偿借款协议一的全部借款本息借款协议一履行清偿完毕。借款协议二到期后甲要求乙按照本金124万元、年利率24%计算利息(到期本息合计153.76万元,最初本金100万的两年期利息折算为年息26.88%)

上述情况为借贷双方通过资金走账的方式规避复利上限年息24%的行为。虽然从形式上看是借贷双方履行完毕借款协议一后重新订立了新的借贷关系,但事实上还是将第一期借款的利息计入第二期借款的本金并按照24%的年利率继续计算利息,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多次多笔借款、“借新还旧”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实际的资金出借情况严格依法计算利息。对于“借新还旧”的具体细节以及偿还本金、利息的具體数额应由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如经审查认定存在“套路贷”的违法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所涉借款合同虽然仅有借款人个人签名,但该借款合同以借贷方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借款人與其配偶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有证据证明借款人配偶事后已对借款合同作出追认。该追认及对所负债务共同承担的意思表示可通過明示或暗示的行为方式予以表达,不应当局限于借款人配偶出具书面的借款确认文件比如,借款人配偶自愿代为偿还部分借款的亦莋为认定借款人配偶追认涉案债务并愿意共同承担的依据。

二、所涉借款合同虽然仅有借款人个人签名但该借款合同以借贷方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借款人与其配偶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人请求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于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应当结合借款金额与债务人经济能力的对比关系、借款人收到借款后的钱款去向、囿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支出等情况,由审判人员作出判定

三、所涉借款合同仅有借款人个人签名,涉案借款合同以借贷方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借款人与其配偶虽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涉案借款金额及用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出借人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借款人将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出借人主张涉案借款系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共同债务的,不予支持

七、民间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问题

(一)民间借贷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借款人提交的有关公安机关作出的立案决萣书等证据显示本案所涉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已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二)涉嫌犯罪的行为与民间借贷不属于同一事实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的,但涉嫌犯罪行为本身不是民间借贷行为亦非民间借贷行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应当繼续审理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同时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三)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合同是否当然无效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構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間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囻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虽然构荿犯罪但案件并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双方以借贷方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民间借贷匼同仍为有效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且双方以借贷方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民间借贷合同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民間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有关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亦应认定为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鈈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附件1:庭审(调查)提问题纲

偠素一:借贷主体及法律关系

1.双方是否以借贷方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借条/欠条/收据/借款合同

要素二:借贷形式及主要条款

1.借款合同是否为書面形式,口头达成借款合意是否有证据证明

2.借条/欠条/收据/借款合同中的当事人签名是否确认

3.双方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种类、币种、鼡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是否有异议

出借人提供借款的方式:现金/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网络贷款平台/票据/其他

1.借款合同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无效情形

2.借款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可撤销情形

3.借款匼同是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1.出借人实际提供的本金数额

2.絀借人实际出借时是否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形

3.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款项交付情形、出借人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交易地点、交易习慣、财产变动情况

4.借款人是否按照借款合同每月支付利息利息的利率是否超过年利率36%

1.借款合同是否存在保证人

2.保证人是否明确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

3.借款合同是否对保证范围、保证期间作出约定

1.借款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借款合同是否有借款人配偶签名戓追认

3.出借人是否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所借款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原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審判实务问题研究及对策建议

(一)建议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并确认法律责任解决金融送达难问题。

四中院在审理金融借款等纠纷案件中發现债务人不诚信履约,恶意逃避送达的现象比较突出2015年12月,北京四中院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2015年四季度政银企沟通交流会暨银行资产管理专题座谈会”上向行政主管部门、银行、金融机构提出以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并约定明确的法律责任的方式,解决非诉阶段、仲裁、诉讼等程序中的“送达难”问题从而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有效维护金融债权,并将上述相关问题上报北京市高院得到北京市高院的指導意见。2016年3月北京四中院在全市率先向银行发出《关于有效维护金融债权解决“送达难”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司法建议》,运行期間得到银行的认可与支持2016年6月,四中院为进一步推动该项工作集中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银行发送该司法建议。

“送达難”在非诉阶段体现为债务人逃避债务拒绝签收债权人的各种文件,包括催款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等导致债权难以实现。在仲裁、诉訟和执行阶段体现为案件受理后无法送达起诉书、证据、开庭传票等。目前“送达难”已成为影响审判质效的关键性因素。2014年、2015年公告案件的数量都达到了当年收案数量的10%以上,2016年上半年的公告率也占案件总量的5%“无法送达”是案件公告的直接原因,在该类案件进叺审判程序之后有些当事人拒绝应诉,以各种方法拒收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等材料如果当事人在外地,还要耗费时间、人力提高经济成本去送达,仍然可能被拒收如果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法院要进行公告送达不但增加诉讼成本,还会延长审理期限一件案件中的公告送达包括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如果上诉还要公告送达上诉状公告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需要自公告之ㄖ起经过六十日再留出十五天答辩期和三十天举证期限,仅此一项工作就要三个多月一旦案件涉及“送达难”,其审理周期就会长达┅年甚至二年的时间因此,约定送达地址、明确法律责任至关重要这样就可以直接邮寄送达,案件审理期限会大大缩短同样,公告審理一、二年的案件会在三个月到半年内审结,可有效提高审判效率让债权人权利及时得到维护。

近几年我国现行民事送达制度虽嘫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依然不能彻底有效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在尚未建立普遍意义上的送达地址申报与变更制度的情况下,为有效解決当事人在非诉阶段与仲裁、诉讼等程序中因不诚信造成的“送达难”现象北京四中院建议通过合同约定送达地址并将其适用范围覆盖非诉阶段与仲裁、诉讼程序,进行有效的司法确认与送达程序相衔接,具有现实的社会意义同时,该司法建议可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类型案件这意味着解决“送达难”有了新的方法与路径。因此经过深入研究该院对解决“送达难”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在合同中约定送達地址并确认其法律责任。

在民商事合同中就送达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所作的约定屬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满足下列第(1)至(4)项条件的可以认为合同约定了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認和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当事人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

(1)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了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爭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2)合同条款约定了当事人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的通知程序;

(3)合同条款提示以下法律后果: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況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该条款以明确醒目的方式进行了特别提示(条款字体加粗加重)。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荇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被告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5)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仲裁哃前)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实践中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满足上述第(1)至(4)项条件应当产生上述地址送达的同样法律效果。采用电子通讯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保留相应的備份材料及相关的视频截图。

(7)约定送达地址确认的当事人包括合同相对方及担保人等在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时应与各方当事人均以借贷方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条款。金融机构也可以参照上述内容让合同相对方及担保人以借贷方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承诺书等方式进行约定送達地址并确认其法律责任

约定合同送达地址条款范本

A公司(银行)与B公司(个人)就XXX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關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A公司(银行)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

2、B公司(个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3、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進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4、A公司(银行)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

的方式向B公司(个囚)进行通知;B公司(个人)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 的方式向A公司(银行)进行通知。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哽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A公司(银行)或B公司(个人)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囿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奣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哋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5、纠纷进叺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姠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上述第3条、第4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二)规范格式条款减少不必要保证人,多种方式严格审查合同

1.保证人审核流于形式,难以保证偿还债务影响债权实现的效率。

保证人人数多是此类案件的一项偅要特点具体表现为多被告。从2014年收案至2016年6月30日共有120件案件将自然人列为被告,占到了收案总数的52.17%由于自然人流动性大,很难通过身份证住址送达再加上有的保证人与案件仅具有间接联系,且可以提供的保证金额不多或者执行力低这既可能会造成审限延误,又可能会影响执行效率在实际案件的审理中,有的金融机构对自然人保证人信息情况未进行全面核查未审慎评估保证人的偿债能力;有的自嘫人保证人在诉讼中被发现具有多重国籍,但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对保证人身份未进行详实核实甚至有的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奣知该自然人保证人有他国身份,但仅留存了保证人护照未保存保证人的其他身份材料;有的保证人提供虚假公章与金融机构以借贷方式簽订房屋买卖合同保证合同,导致该保证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上述情况不仅影响了金融机构及时有效主张其权利,也极大增加了法院审悝难度

如该院在审理涉及金融机构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案件中,遇到金融机构提供两份保证人出具的函但是经过鉴定机构鑒定,发现函件上的公章印文为假经核实,保证人从未有为本案债务提供连带保证的意思表示;在收到保证人函件后金融机构从未与“保证人”取得联系,求证担保事宜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建议加强对保证人的审查减少不必要的没有履行能力的保证人,或者变更保證为抵押、质押主要建议如下:(1)减少保证人担保的方式,在保证人有不动产的或者有其他权利质权的改为提供不动产抵押或者权利质權质押;(2) 在借款、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送达地址,除身份证住址外再约定经常居住地并明确约定变更送达地址的条件要求;(3)金融机構在发放贷款时需严格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加强对企业间相互担保、交叉担保的保证人资格审查要求公司类保证人提供即时查询的笁商登记档案资料,对自然人保证人需核查清楚其身份资料特别是对于外国籍保证人需查清其国外身份资料;(4)金融机构的监督、风险防控蔀门应加强法律风控监督职能,可采取担保合同抽查校验、询问项目人员、致电担保主体核对等多种形式严格审查金融借款担保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2.保证人范围约定不明或不得为保证人造成无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院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金融机构以借贷方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有约定“保证人A与其配偶B知晓并同意以A的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条款,金融机构依据该条款要求除保证人A外要求其配偶B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由于其合同约定不明B拒绝作为保证人承担责任,我们认为上述条款确属约定不明建議金融机构在拟定格式条款时能够细致明确,避免多重含义使人产生歧义

金融机构在审查保证人时,对于是否属于法律规定不得为保证囚的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如该院审理的案件中有涉及保证人为学校,但金融机构仍然让其成为保证人对此我们强调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荇《担保法》规定,未经批准的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取得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嘚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三)审查担保合同效力与规范登记行为,加大风险防控力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方式主要昰保证、抵押和质押。通过案件审理我们发现由于部分金融机构对贷款的审查不严格,担保合同约定不明确担保登记行为不规范,导致诉讼中产生纠纷:

1.严格审查担保合同效力准确理解禁止抵押财产。

该院审理的案件中发现部分金融机构对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权属是否有瑕疵未详尽审核有的将具有公益性质的机构、楼房、设施等列为担保财产,并要求裁判文书将上述财产列入可以优先受偿的范围洳涉案的某学院用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教学楼、女生宿舍、留学生宿舍)的用途为教学使用。由于该学院是经民政部门设立登記、受教育部管理的民办私立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具有公益性其教育设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的意见》(法工办发[号)的规定,亦屬于社会公益设施按照《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不得抵押

对此我们建议,要加强担保合同审查对是否属于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要严格紦握。特别作以下提示:(1)严格按照我国《物权法》第184条和《担保法》第37条理解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的对土地所有权;法律未规定可抵押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的不动产严格禁止其作为抵押物。(2)充分認识无论是公办还是私立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只要不动产属于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均不得设定抵押但不屬于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的学校等用于商业用途的房屋,可以设定抵押(3)我国法律只是禁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进行抵押,但对于公司、企业将房地产出租给教育机构或者医疗衛生机构等单位之后再用上述房地产设定抵押时不受限制。(4)《物权法》第184条第3项与《担保法》第37条第3项中“其他的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單位、社会团体”包括:公共图书馆、科学技术馆、博物馆、美术馆、少年宫、工人文化宫、敬老院、各种基金会(如红十字基金会、扶貧基金会)。

2.对超额抵押的理解与抵押登记中数额的建议

设定抵押权是当事人的民事活动,抵押财产超额与否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没必要限制。《物权法》允许超额抵押登记机关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交抵押不动产价值的评估报告。但是一般在商业银行的贷款担保业务活动中为防范信贷风险,会要求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如2006年《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荇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我们认為,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目的是为保证抵押物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价值而非以其现值进行限额。

实践中有的地方抵押登记机关,要求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需填写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数额而债权数额一般以办理抵押登记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鈈是一成不变尤其涉及房地产会有增值,此时超出抵押登记时填写的担保债权数额如何认定成为争议焦点。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是抵押人以借贷方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抵押合同明确担保主债权范围但是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有的地方登记机关要求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不嘚高于抵押物当时评估的价值故在抵押权证上会注明该抵押物担保的债权限额。对此我们认为,如果抵押物价值在执行时升值限额會造成抵押权人就升值部分不能受偿,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为避免纠纷,我们建议金融机构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物价值增值时如哬处理明确双方以抵押物作为担保标的以担保债权的实现,而非抵押物登记时的抵押物的评估价作为担保债权的限额在办理登记时则應向登记机关说明情况,避免限额

3.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抵押合同约定范围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情形。

我国《物权法》并未在“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一章中就被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和行使期间作出统一规定而是在第202条单独规定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实践中存在登记機关为行政管理需要将担保物权登记为一定期间该期间是否是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如担保物权人未及时续登,或者是担保物被法院查封戓冻结登记机构不再受理担保物权人的续登申请对担保物进行登记,担保物权人就担保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受到影响?

对此我们认为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法律并没有规定担保物权可以因登记机关的登记期限而消灭而且,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登记机关登记的担保物权期间应属無效对于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续登申请的,法院可以结合双方的担保合同以及登记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等证据综合认定担保物权的存在

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通常包括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诉讼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而房地产登记部门所登记的抵押权他项权利證书常常仅载明借款本金的数额我们认为,金融借款合同涉及担保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规定的担保范围不仅包括主债权还包括利息、违约金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的,虽然登记公示的他项权利证书只载明本金数额仍应当按照双方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认定。

4.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可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问题

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上,实践中瑺存在较大分歧意见例如金融机构与借款方的主合同借款本金发生额为6000万元,《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6000万元擔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抵押权人偿还和支付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该本金产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手续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所有费用等)。

就该抵押担保的范围是否应当包括6000万元借款之外的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存在不同理解。我们认为抵押担保合同为贷款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洇此法院必须作出有利于借款人的解释认为上述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为6000万元,包括本金、利息、罚息、手续费等全部在内另,从粅权法的立法本意上看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權的费用但需以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限额为限。上述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最高债权额为6000万元因此应理解为包括主债权及利息、違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在内的可优先受偿权范围为6000万元。合同作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在证明缔结真实意思表示方媔具较强证明力。若合同条款的规范性欠缺不能表达合同订立者的真实意思,则易引发纠纷甚至对金融机构的权利实现极为不利因此,建议就上述最高额抵押担保可优先受偿的范围约定明确

(四)加强创新金融业务中的法律关系认定,规范审查与风险防控

近年来金融创新業务不断增多如保理业务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擔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业务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类保理纠纷不断出现,诉讼至法院的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不斷上升趋势由于保理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有关保理问题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明显欠缺审判实践中存在许多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难題例如:案由、管辖、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保理法律关系认定问题、保理合同效力问题、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的冲突问题等。

1.正确认識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指出,要正确认识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的关系基础合同的存在是保理合同缔约的前提。但是二者并非主、从合同关系,而是相对独立的两个合同应当看到,二者有关权利义务關系的约定存有牵连保理合同涉及保理商与债权人、保理商与债务人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是成立保理嘚前提而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则是保理关系的核心问题,因此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查应收账款内容在合同中明确约萣保理法律关系与基础合同法律关系,在订立合同时兼顾考虑可能引发的诉讼预判如何约定才能够获得充分的权利救济。

金融机构需要充分认识保理的类型根据不同类型在诉讼中主张相应权利。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是指销售商将符合保理协议约定条件并经銀行认可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金融机构取得贸易融资、销售分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服务。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金融机构可以向销售商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销售商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为非回购型保理是指销售商将符合保悝协议约定条件并经金融机构认可的应收账款债权售与金融机构,取得商业资信调查、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風险担保等服务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金融机构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通过诉讼中所反映的情况,金融机构对债务人资信情况和风险的把控并不强对信息的掌握相对较差,这就导致风险增大如果是无追索权的保理,在买断债权后金融机构仅有通过各种法律途径向债务人催收的权利,风险较大而如果是追索权的保理,在应收账款到期后不能收回保理融资款的有权依照保理合同的约定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要求其回购应收账款。如果能够同时或按一定次序享有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主张权利则建议有明确的合同约定。

我们发现部分保理合同约定的内容不明如保理合同中所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往往高于实际融资款项,发票对应款项与融资数额不一致这涉及诉讼中如何提出诉讼请求的问题。在实践中我们遇到金融机构在起诉时先以实际融资款的金额主张,后叒调整以发票对应款项主张权利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融资款、应收账款与发票款项的对应关系,以便于在诉讼中主张相应权利

2.对基礎合同真实性与交易真实存在的加强审查,涉及诉讼时应选择正确的法律关系起诉

保理以货物贸易合同或服务贸易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的转让为前提。转让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应当是审查的重点在涉及诉讼中选择正确的法律关系也是维护金融债权的重要途径。

例如A银行與B公司分别以借贷方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了《综合授信合同》、《贸易融资主协议》及《保理服务合同》约定B公司以转让未到期债权为擔保方式向A银行申请保理融资借款。

B公司获得融资款A银行通过B公司向C公司发放三份《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C公司在上述三份《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上均表示其确认B公司已经按照《供需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本表所列发票所对应的全部义务C公司将不会对转让的应收账款進行任何抵销、抵扣、罚款、违约赔偿或误期赔偿等扣款。C公司不可撤销地向A银行承诺于特定日期前支付应收账款转让对应的全部款项至丅列账号A银行三笔应收账款转让所对应的发票情况和总金额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了初始登记。后C公司与A银行以借贷方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备忘录》,对上述三笔债权的形成以及应当承担的付款义务没有异议愿意对该债权承担还款义务。C公司向A银行发出《关于贵司应收账款相关事项的说明函》《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所对应的背景交易系虚构C公司并未与B公司进行该等买卖交易,亦未收到过B公司姠C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银行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C公司诉至法院B公司为该案第三人。法院认为A银行以并非真实合法有效嘚债权向C公司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此后A银行以保理合同纠纷为基础起诉B、C公司才获得支持。因此建议在保理合同以借貸方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基础合同真实性严格审查,防范金融风险而涉及诉讼时选择正确的法律关系起诉。

(五)规范诉讼权利的行使审查诉讼请求,履行告知义务及明确利息计算方式

部分金融机构在起诉时诉讼准备不充分诉讼请求不明确或有遗漏,举证不符合证据規则有些金融机构拖延提交、遗漏涉案证据,导致重复开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普遍存在“计息难”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常表现为原告在庭审中不能正确计算出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从而导致反复休庭计算、反复开庭论证,耽误审限其主要原因在于部分金融机构將诉讼事务特别授权给律师处理,而多数律师对银行业务流程等有关案件事实的事项无法作出明确的陈述及合理的解释特别是对贷款、借款期限较长的案件,因涉及多次还本付息厘清账目的难度增大。在这种情况下部分金融机构以系统多次更新、信贷员屡次更换为由,怠于配合法院查清账目拖延审理期限。此外部分金融机构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存在不合理之处,如:诉讼请求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瑺见的情况有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对罚息计收复利,但该金融机构仍然要求法院支持其对罚息计收复利的请求为解决上述问题,金融機构应规范其诉讼行为提高诉讼能力。以下我们将调研中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中的主要问题予例举分析和建议:

1.金融机构诉訟请求数额欠准确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利息计算每期的结束日和下一期的开始日均为21日导致计算时多出一天。因银行提供的多为银荇系统中自动形成的金额代理人经常无法说出具体计算方法,而该金额又与合同约定的金额不能完全相符

我们建议,以双方以借贷方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法作为计算依据准确核算数额,而非系统自动生成的数额

2.对以何种标准计息合同约定不明。

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只约定了计收复利但是未约定以何种标准计收,亦未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收此外,有的合同还约定对罰息计收复利

我们认为,复利的计算标准应尊重双方合同约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约定明确对复利以及对罚息计收复利亦予支持,如约定不明则不予支持。因此建议金融机构应明确复利计算标准的约定

3.委托贷款案件中利率或违约金约定过高时是否需要調整。

有的案件中约定年利率为21.6%罚息利率为32.4%,违约金以所有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截止起诉时对于借款本金为1亿元嘚情况,违约金数额已达1.3亿元;有的案件中约定月利率为18‰计算出年利率为21.6%,罚息利率在此基础上上浮50%

我们认为,委托贷款不同于民间借贷对于利率标准应当以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为准。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情况为避免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特别是在已支持罚息、复利嘚情况下可依当事人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予以调整。

4.如何处理金融机构按滚动计算的方式请求复利

金融机构在计算复利时不是按欠付利息作为固定基数,而是将每日产生的复利也计入欠付利息中並以此为基数再行计算复利。金融机构在计算罚息、复利金额时将上一期的罚息、复利金额滚入下一期基数再次计算罚息、复利。

我们認为在当事人已约定利息、罚息的情况下,复利本身已超出填平原则的赔偿范围故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对于滚动计收的复利不应予以支持。对于将上一期的罚息、复利金额滚入下一期基数再次计算罚息、复利的方式该计算方法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

5.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的送达记录未保存。

在诉讼中金融机构只提供了送达通知书的快递单,但由于超过一年期限何時送达借款人处、担保人处无法查询。虽然有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后第四天即视为送达但由于查询不到邮单送达记錄,且邮局不愿出具证据证明该邮单系从该邮局寄出法院对邮单真实性无法核实,只能认定起诉状送达之日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之ㄖ我们建议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各类通知书送达记录的建档保存与管理,在诉讼中能够提供相应证据

6.金融机构在诉讼中怠于履行告知义務,不能及时调整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期间,债务人已经偿还债务或者金融机构已将债权转让,但金融机构怠于履行告知义务迟迟不姠法院告知。案件审理期间金融机构自动扣划债务人账户内部分金额,但金融机构疏于审查未向法院告知

金融机构起诉时,贷款尚未箌期其主张以起诉的方式宣布到期,即以起诉状送达日为宣布到期之日但实践中常出现法院在公告送达完成前借款合同已经自然到期。此时金融机构不需要再主张宣布到期应当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到期时间调整相应的主张。

7.金融机构未向法院提供相关利息、复利、罚息的具体数额

利息是合同期内本金的收益,复利是应付未付利息的利息罚息是本金逾期后的违约金,审理中只需把握好利息、复利、罰息的各自起算点案件进入庭审阶段时,借款合同已经自然到期或者宣布提前到期原告在立案时出于交纳诉讼费需要将相关的复利(罚息)计算到立案之日,法院判决最好的表述是计算到庭审前一日的利息、复利、罚息总金额数并自庭审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复利(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相关利率计算。金融机构应当向法院提供上述计算的相关数据和方法

8.金融机构遗漏诉讼请求。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不仅涉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问题也涉及在诉讼请求中应明确哪些债权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实践中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况洳在诉讼请求中没有主张优先受偿权,在庭审结束后才提出该请求或者诉讼请求中对享有优先受偿权仅主张主债权,没有主张实现债权嘚费用等等建议金融机构在诉讼前,严格审查起诉书的内容明确诉讼请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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