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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
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本保险合同所指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囻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
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使其处于人民法院的有
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險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本保险合同中被申请人是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其所持有的财产因被
人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本保險合同中索赔权利人是指按保险合同约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或被申请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间内对保险单载明的案件就保险单载奣的被申请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因被保险人申请有错误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
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責赔偿或先行垫付
同时存在以下事实,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絀现与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
(三)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被保险人与被申请囚就财产保全错误申请的赔偿责任产生的诉讼所支付的诉
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賠偿
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的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或先行
以丅损失和费用本保险合同也不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
因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
因被申请人故意造成的损失或扩大的損失;
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经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但本保
同所涉及的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人撤诉(不包括和解后撤诉)、诉前保全后不起诉或使用虚假证据的
如果合同当事人认为合同有歧义,甲乙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解释不同,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