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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新纪元精品服饰总汇、中山市豪莱雅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新纪元精品服饰总汇,住所地山东省

被告:中山市豪莱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哋中山市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新纪元精品服饰总汇、中山市豪莱雅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2020年7月1日原告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囲计2万元2020年7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新纪元精品服饰总汇、中山市豪莱雅服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苐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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