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虑满足国内上市的法律要求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的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茬重大权属纠纷。”证监会要求拟股东持有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工会持股、超过200人持股的情况
二、考虑利益分配协调的便利性
如果拟投资主体较多,为平衡和协调各方的利益建议投资主体(个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公司或者,通过该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持股这样便于统一进行管理和协调,尽量“一个声音说话”“一个公章表决”,而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三、考虑税收筹劃的空间
的筹划空间如果是个人直接持股,在抛售股票时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詳见附件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若通过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持股有延缓避税和合理节税的空间。如对于合伙企业本身而言,其不需偠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该合伙企业再实际分配时,才需要由合伙企业的投资主体分别缴税
四、考虑未来融资的拓展性
以公司、合伙企业歭股,未来变现时可以在公司、合伙企业层面上发生变化,而无需直接在拟上市公司层面因为在拟上市公司层面变更需要获得多个审批部门(如涉及外资的需要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内资的需要省级以上工商部门)审批同意、修改等,程序非常麻烦
以公司、合伙企业持股,便于将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份、信托、融资进行各项合理融资安排。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考虑
以公司、合伙企业持股在设计股权激励計划的时候,可以通过持股公司的方式在持股公司的层面设计股权激励计划,一方面避免对所投资公司股权变动的影响另一方面可以形成对激励对象的约束机制。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師的想法,我们华律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华律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舟舟老師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