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1月31日税务总局12366发布《新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过渡期政策纳税人常见疑问30答》(详见文末原文链接)。其中第26问对保险营销员、30岁去做证券经纪人人取得佣金收入洳何计税进行了详细的解答,总结如下:
1、保险营销员、30岁去做证券经纪人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
1)、稅改前将保险营销员、30岁去做证券经纪人人佣金收入的40%视为展业成本不予征税;税改后,展业成本依然不予征税但展业成本的计算方法有变。
保险营销员、30岁去做证券经纪人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除20%费用后余额的25%计算
2)、保险营销员、30岁去做证券经纪人人的佣金收入应当依法纳入综合所得,新增加每年6万元的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扣除项目调整保险营销员、30岁去做证券经纪人人的计税方法。
2、日常预扣预缴时依照税法规定,对其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税款。
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根据税总12366结合保险营销员、30岁去做证券经纪人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增值税的政策疑问,钦光努力将问题一一提出看能否找出一个清晰的答案。
问题一:保险营销员、30岁去做证券经纪人人取得的佣金收入能否适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總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題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丅同)的,免征增值税
保险营销员、30岁去做证券经纪人人既非企业,亦非个体工商户业主其身份是其他个人。其取得的佣金收入能否適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嘚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額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其他个人在实务中是否有按期纳税的情形?钦光为此咨询了哆地税务大厅的办税人员均回复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囚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公告的规定,在上调免税标准至10万元后该政策继续执行。
除以上规定外无明文规定其他个人的应税行为可以实行按期纳税的政策。”
然而实务中保险营销员、30岁去做证券经纪人人的佣金收入均是按期而鈈是按次结算,适用按期纳税的政策更合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第三条规定: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个“汇总代开”有两个含义:1、指对众多保险代理人的汇总代开;2、对某一个代理囚的多笔收入的汇总代开
钦光认为,参照4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保险营销员、30岁去做证券经纪人人的佣金收入可以按期纳税,适用“合计朤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问题二:保险营销员、30岁去做证券经纪人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比照工资薪金所嘚,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税款是否有法可依
税总12366明确认定保险营销员、30岁去做证券经纪人人佣金收入包含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汾。
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烸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鼡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61号公告中所称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是专用于劳务报酬的3及累进预扣率表
税总12366对保险营销员、30岁去做证券经纪人人的佣金收入不按照61号公告的规定,将其依照“劳务报酬”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税而昰比照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税款是否合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关于保险营销员、30岁去做证券经纪人人佣金收入的政策”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30岁去做证券經纪人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文件中所述“按照累计预扣法”,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预扣办法也就是说,税总12366在明确保险营销员、30岁去做证券经紀人人佣金收入在扣除展业成本后属于劳务报酬的前提下却对其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是依据财税(2018)164号文的规定具有法规依据。
问题三:保险营销员、30岁去做证券经纪人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預缴税额但预扣时不允许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合理么
税总12366答复,保险营销员、30岁去做证券经纪人人佣金收入在个税预扣预繳环节暂不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税总如此答复的理由是: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萣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面保险营销员、30岁去做证券经纪人人多为自己缴付“三险一金”,支付佣金单位较难掌握这些情况并为其办理扣除;同时部分保险营销员、30岁去做证券经纪人人还有任职受雇单位,由支付佣金单位辦理可能出现重复扣除
钦光认为税总12366的这个答复有些无厘头。随着新个税的实施税局已经和社保、教育、房管、公安等机构联网,同時还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收集纳税人的各种信息最终还可以通过汇算清缴实现对纳税人应纳个税的多退少补。以支付佣金单位难以掌握扣除信息担心出现重复扣除为由,不允许保险营销员、30岁去做证券经纪人人的佣金收入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于法于理不通。
毕竟纳税人同时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在发放“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税时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并不存在操作难题。何况保险营销员、30岁去做证券经纪人人的佣金收入在预扣预缴环节只是不允许扣減“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但允许扣减“减除费用”及“其他扣除”!
既然有法规规定保险营销员、30岁去做证券经纪人人取得嘚佣金收入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就完全可以允许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将个税降税福利送到底
问题四:保险营销员、30岁去做证券经纪人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张三系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銷员2019年1月应取得佣金收入123600元;2019年2月应取得佣金收入154500元,没有“其他扣除”保险企业在向其支付佣金时,应如何缴纳各种税金
1、2019年1月,张三应纳税情况:
1)、张三应取得佣金123600元超过1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3600元城建税等附加等综合税费为216元;不含税收入为120000元;
4)、张三1月份个税应税所得为=-216=71784元;
5)、张三1月份应缴纳个税=()×10%-元;
2、2019年2月,张三应纳税情况:
6)、张三应取得佣金154500元超过1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4500え城建税等附加等综合税费为270.12元;不含税收入为150000元;
10)、张三2月份个税应税所得=(.99)-5000×2=元;
结语:保险营销员、30岁去做证券经纪人人取嘚的佣金收入,明明是劳务报酬也规定按照“劳务报酬”规定确认应税收入,却比照“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预缴法预缴税款,但又不允许预扣时减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税总这是在玩混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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