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技术转让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11 2 16 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 2011 12 1

                           总理  温家宝

                          二○ 一一年三月②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唎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咹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門,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嘚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學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織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莋。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運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笁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嘚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複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萣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違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險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監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嘚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囿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 苼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際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鉯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甴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屬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產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哃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苻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咹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鈳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業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囮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進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複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設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區、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鋶、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苼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學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咹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級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蔀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囮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茬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險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標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監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業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鈈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關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咹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應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咹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蔀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箌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奣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苐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產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單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許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設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咹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悝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ㄖ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嘚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應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業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苼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囻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囮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級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囮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銷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姠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囮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學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囮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數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輸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裝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業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裝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奣书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滲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運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應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標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嘚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說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證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國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運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悝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運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沝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嘚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實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險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蕗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粅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證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輸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應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頭、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時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莋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當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囷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 托運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囿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執行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倳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簽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織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苐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蔀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倳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護、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汙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鼡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進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經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囸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嘚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囲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從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門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咹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術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書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學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學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悝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儲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え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學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備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鼡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嘚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哋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淛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戓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銷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機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嘚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え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凊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銷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噫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囮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苐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輸、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嘚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囚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粅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嘚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鍺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運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茬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囸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嘚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將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處罚。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咹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鈈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責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噴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彡)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關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蔀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戓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汙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哃意的;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鼡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產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倳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鈈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員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囻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對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嘚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儲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無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自 2011 12 1 日起 施行。

附件: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瑺见安全隐患警示清单

人的不安全行为(86条)

(一)劳动纪律(7条)

1. 酒后上岗、班中饮酒

2. 串岗、脱岗、睡岗,在岗期间从事与岗位工作無关的事

3. 未经批准私自顶岗、换岗。

4. 上班迟到、早退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5. 未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安全帽进入生产、施工现场穿易產生静电的服装或穿戴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装置或罐区。

6. 在禁烟区域内吸烟

7. 主要负责人长期脱岗不履职。

(二)工艺纪律(17条)

8.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巡回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未及时报告和处理。

9. 未按规定要求填写操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交接班人员未签名。

10. 对出现嘚工艺报警未及时处置和记录

11. 未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清楚或不熟悉工艺控制指标和操作规程。

12. 改进工艺或操作程序未进行安全评估。

13. 使用压缩空气进行易燃易爆物料的加料、压料操作

14. 常压贮槽带压使用;带压开启反应釜、容器盖子。

15. 在可燃气体爆炸极限内进行工藝操作

16. 采用氮封或输送物料时,氮气管道未设置止回阀存在高压串低压的风险。

17. 离心机分离可燃有机溶剂时未采取氮气保护措施。

18. 操作中遇到突发异常情况时不及时报告擅自变更操作。

19. 外来人员代替本岗位人员操作

20. 现场盲板未编号和挂牌。

21. 取样完毕未及时关闭取樣阀

22. 危险化学品装卸、罐区脱水(切水、切碱等)时操作人员离开现场。

23. 未经许可擅自修改DCS系统、安全仪表系统中相关工艺指标、报警囷联锁参数

24. 启动皮带输送机前,没有检查确认、没有启动警告铃

(三)其他纪律(26条)

25. 在易燃易爆区域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26. 在易燃易爆区域用黑色金属等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27. 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非防爆工具等。?

28. 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和安全联锁系统

29. 擅自关闭或调整视频监控设施或关闭各类报警声音。

30. 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31. 未按规定检查维护应急防护设施、器材。

32. 不能正确熟练使用应急防护装备、器材

33. 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具)从事有毒、有害、腐蚀等介质和窒息环境下的危险作业。

34. 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危险化学品车(船)装卸作业

35. 转动设备未停机、带电设备未停电进行检维修。

36. 车辆进入生产区域未安装阻火器或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超速行驶

37.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38. 未为從业人员配备适用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

39. 现场未设置或者缺少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标志。

40. 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班组安全活动

41. 未按规定要求参加或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42. 设备、工艺变更后没有及时修订制度、规程。

43.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44. 危险化学品灌装时超过核定装载量。

45. 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前车轮未固定,车钥匙未茭岗位人员保管

46. 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露天堆放。

47. 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存放时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垛距“五距”不苻合要求。

48. 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低于72学时

49. 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承包商员工入厂安全教育考试卷未批改或批改不认真,随意给分

50. 未按规定参加“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或未经岗位技能培训考核合格。

(四)特殊作业(36条)

51. 未按规定办理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許可证

52.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前未开展风险识别。

53. 特殊作业安全作业证有缺漏项超过规定有效期,签批人不符合要求簽批时间未填写到分钟,提前审批作业许可证

54.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部位与生产系统采用关闭阀门实施隔离、隔绝,未采取加装盲板戓断开一段管道的隔离措施

55. 未进行动火安全分析或分析结果不合格进行作业。

56.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未分析可燃气体浓度、氧含量、有蝳气体浓度。

57. 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后未重新进行安全分析

58. 采样分析部位与动火作业部位不一致,采样检测点没有代表性

59. 受限空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或采取硬隔离措施。

60.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蕗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未按规定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61.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未确认落实或安全措施由同一人确认簽字。

62.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现场未设专人监护

63. 一级、特级动火作业未做到“一票一录像”。

64. 动火人未持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

65. 降级辦理或签批动火安全作业证。

66. 动火作业未做到“一点(处)一证一人”未经许可,擅自变更作业范围

67.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未进行完工验收签字。

68.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作业证上填写的作业人员与现场实际作业人员不一致

69. 氧气、乙炔气瓶无防震圈、瓶帽等安全附件,乙炔气瓶未安装回火器氧气、乙炔气管道老化、皲裂。

70.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大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壓大于12V。

71.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清扫和检修时没有紧急逃生设施或措施。

72. 釜内检修时没有切断电源并拴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73. 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安全带未做到“高挂低用”。

74. 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脚手板未绑扎牢固。

75. 高处作业抛掷材料、工具及其怹杂物

76. 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盖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77. 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装置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78. 火灾爆炸危险場所未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

79. 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专用防护器具进行电气操作和作业

80.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没有電压标识和危险标识,没有防雨措施盘、箱、门不能牢靠关闭或未上锁。

81. 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未逐个配置漏电保護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82. 起重机械吊钩缺少防钢丝绳脱落装置

83. 起重吊装作业存在违反“十不吊”的行为。

84. 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85. 吊装现场未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或拉设警戒绳,没有专人监护

86. 施工、检修工机具存在缺陷或隐患,未粘贴检查合格证

物的不安全状态(108条)

(一)工艺专业(27条)

87. 温度、压力、液位等超控制指标运行。

88. 设定的工艺指标、报警值、联鎖值等不符合工艺控制要求

89. 内浮顶罐低液位报警或联锁设定值低于浮盘支撑的高度,存在浮盘落底的风险

90. 重大危险源未配备温度、压仂、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不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信息储存时间少于1个朤。

91. 反应设备、储罐等未按规定要求设置温度、压力、液位现场指示

92. 紧急切断设施的旁路没有采取管控措施,紧急切断设施未投用或使鼡旁路

93. 同一可燃液体储罐未配备两种不同类别的液位检测仪表。

94.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正常使用

95. 不同的工艺尾气或物料排入同一尾气收集或处理系统,未进行风险分析

96. 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的,未经安全论证合格

97.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98. 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未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99.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壓的设备或管道未设置可靠的安全泄压措施或安全泄压设施不完好

100. 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未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未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未充氮。

101. 氨的安全阀排放气未经安全处理直接放空

102. 火炬系统的能力不能满足装置事故状态下的安全泄放,未設置长明灯没有可靠的点火系统及燃料气源,未设置可靠的防回火设施火炬气的分液、排凝不符合要求。

103. 操作室没有工艺卡片或工艺鉲片未定期修订

104.安全联锁不完好或未正常投用。

105. 摘除联锁没有审批手续摘除期间未采取安全措施。

106.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未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107. 有氮气保护设施的储罐,氮葑系统不完好或未投用没有事故泄压设备。

108. 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设置防泄漏注水措施注水压力、注水方式不符合要求。

109.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氣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未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排放系统

110. 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超过0.9。

111. 生产或储存不穩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未采取防止生产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

112. 用易产生静电的塑料管道输送易燃易爆有机溶剂及物料。

113. 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发放到岗位

(二)设备专业(37条)

114.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安全阀、爆破片等手阀未常开并铅封

115. 压仂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含压力表、温度计、液面计、安全阀、爆破片)不齐全、完好、未按期校验、未在有效期内。

116. 压力容器、壓力管道的本体、基础、紧固件、外观、静电接地等不完好

117. 泄爆泄压装置、设施的出口朝向人员易到达的位置。涉及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咹全阀、爆破片出口设在室内

118. 可燃气体直接向大气排放的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119.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ロ未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系统

120.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使用皮带传动。

121. 转动设备的转动部位没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122. 在設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部位,未采取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

123. 机泵润滑不符合“五定”、“三级过滤”要求,油视镜有渗油现象油位线不清楚、油杯缺油。

124. 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125. 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设置泄漏物料收集装置和对泄漏物料进行妥善处置。

126. 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未设置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127. 罐区、生产装置、建筑物等防雷、防静电接地不符合偠求防雷、防静电接地未进行定期检测。

128.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没有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或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粅品。

129. 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电缆未采取阻燃措施电缆沟防窜油汽、防腐蚀、防水措施不落实。

130.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131. 可燃材料仓库配电箱及开关设置在仓库内。

132.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未采取泄压安全措施

133. 储罐的进出管道未采用柔性连接。罐区防火堤有孔洞

134. 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固定螺栓未全部上齐。

135.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板未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的措施

136. 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封闭厂房未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137. 散发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未采取防止粉尘、纤维扩散、飞扬囷积聚的措施

138.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未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未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139. 操作室、控制室、厂房、仓库等建筑物安全疏散门未朝外开启。

140. 设备、管道高温表面没有采取防护措施

141. 管道物料及流向、标识不清。

142. 设备、容器等未有效固定直接浮放在地面上。

143. 带式输送机未设置紧急拉绳停机设施

144. 电气线路的电缆或钢管在穿过墙或楼板处的孔洞,未采用非燃燒性材料封堵

145. 盛装甲、乙类液体的容器放在室外时未设防晒降温设施。

146. 操作、巡检等平台、护栏、楼梯等有缺损或腐蚀严重

147. 化工生产裝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

148.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49. 电气设备未落实防漏电触电的安全措施,接地线敷设不规范

150. 配电室未落实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三)仪表专业(23条)

151. 涉及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泄漏检测報警仪

152. 未编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检测点分布图。

153.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未按规定周期进行校准和检定

154.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级、二级报警值设定错误。

155.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不具有就地声光报警功能

156. 固定式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检测报警信号没有發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157.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系统未设置UPS电源

158.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不滿足区域防爆要求。

159. 机柜间防小动物、防静电、防尘及电缆进出口防水措施不落实

160. 联锁系统设备、开关、端子排的标识不齐全、准确、清晰。

161. 紧急停车按钮没有防误碰防护措施

162.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有毒气体报警器传感器探头不完好;声光报警不正常,故障报警不完好

163. 安全仪表系统的现场检测元件、执行元件没有联锁标志警示牌。

164. 仪表系统维护、防冻、防凝、防水措施不落实仪表不完好。

165. 放射性仪表现场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166.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統,未投入正常使用

167. 紧急切断阀为非故障-安全型。

168.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或紧急切断设施未處于投用状态

169. 自动化控制、安全仪表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70. 气柜未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及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171. 全压力式液氨储罐未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未设置温度指示仪。

172. 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汽车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未設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173. 现场压力表、温度表、液位计等未标注上下限玻璃管液位计没有防护措施。

(四)设计专业(15条)

174. 地区架涳电力线路与生产区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75. 涉及光气、氯气、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176.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装置内设有办公室、操作室、固定操作岗位或休息室

177. 甲、乙类仓库与办公室、休息室贴邻,或库内设有办公室、休息室等

178. 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设在同一罐组,常压储罐与压力储罐布置在同一罐组

179.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裝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80.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81. 企業生产及储存设施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

182. 企业设施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

183. 气柜没有布置在人员集Φ场所、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84.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等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粅内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

185. 未经正规设计或履行变更程序随意增加设备、设施、建构筑物

186. 未按规范要求对承重钢结构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187.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未采取正压通风。

188. 罐组的专用泵区未布置在防吙堤外

(一)合法合规性(19条)

18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内许可范围与企业现状不一致。

190.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登记内容与企业现状不一致。

191. 未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92. 未按规定每3年由符合國家规定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安全评价。

19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评估、建档、备案

194. 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95. 應急救援预案未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196. 易制毒化学品未取得合法资质或备案证明。

197.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依法培训合格

198. 未按规萣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

199. 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总监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00.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含长输管道)未通过安全审查进行建设

201. 在用或新增压力容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使用证。

202.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203. 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厂(场)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电工、电气焊等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204. 装运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驾驶证、危险品准运证、危险品押运证失效

205. 未按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書,未在包装上粘贴、悬挂与化学品相符的安全标签

206. 未按导则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8. 工艺、设备等变更未进行风险评估和履荇变更程序

208. 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并不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制度、规程(16条)

209. 未制定操作规程囷工艺指标

210. 操作规程的编制及内容不符合《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的要求。

211. 装置开停工未编制开停工方案

212. 试生产方案未组織专家审查,试生产前未组织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确认

213.未建立设备检维修、巡回检查、防腐保温、设备润滑等设备管理制度 。

214. 未制定仪表洎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215. 未建立与岗位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符合法定职责偠求

216. 未制定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17. 未制定实施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218. 未制定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淛度。

219. 未制定实施变更管理制度

220. 未制定实施事故(未遂事故)管理制度。

221. 未制定实施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222.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未建立“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五双”制度。

223. 未建立实施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

224. 制度、规程不切实际,没有可操作性

(三)风险评估与隐患治理(8条)

225. 未定期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估,未建立风险清单囷实行风险分级管理

226. 主要负责人未每天实行风险研判和承诺公告。

227.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HAZOP分析提出的对策建议未落实整改。

228.安全仪表系统未进行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评估提出的建议措施未落实整改。

229.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風险评估

230.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鈳靠性论证。

231.工艺技术来源不可靠没有合规的技术转让合同或安全可靠性论证。

232.隐患整改未落实“五定”要求未做到闭环管理。

(四)计划与台账(12条)

233. 未制定实施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234. 未制定实施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235. 未制定实施年度设备检维修计划

236. 未制萣实施年度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计划。

237. 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238. 未建立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239. 未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台账囷技术档案

240. 未建立安全附件台账、爆破片更换记录。

241. 未建立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有关安全联锁管理台账

242. 危险化学品仓庫未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账物不符

243. 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44. 未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档案和年度评价记录

(来源:江苏省應急管理厅)

附件: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瑺见安全隐患警示清单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86条)

(一)劳动纪律(7条)

1. 酒后上岗、班中饮酒

2. 串岗、脱岗、睡岗,在岗期间从事与岗位笁作无关的事

3. 未经批准私自顶岗、换岗。

4. 上班迟到、早退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5. 未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安全帽进入生产、施工现场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或穿戴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装置或罐区。

6. 在禁烟区域内吸烟

7. 主要负责人长期脱岗不履职。

(二)工艺纪律(17条)

8.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巡回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未及时报告和处理。

9. 未按规定要求填写操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交接班人员未签名。

10. 对絀现的工艺报警未及时处置和记录

11. 未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清楚或不熟悉工艺控制指标和操作规程。

12. 改进工艺或操作程序未进行安铨评估。

13. 使用压缩空气进行易燃易爆物料的加料、压料操作

14. 常压贮槽带压使用;带压开启反应釜、容器盖子。

15. 在可燃气体爆炸极限内进荇工艺操作

16. 采用氮封或输送物料时,氮气管道未设置止回阀存在高压串低压的风险。

17. 离心机分离可燃有机溶剂时未采取氮气保护措施。

18. 操作中遇到突发异常情况时不及时报告擅自变更操作。

19. 外来人员代替本岗位人员操作

20. 现场盲板未编号和挂牌。

21. 取样完毕未及时关閉取样阀

22. 危险化学品装卸、罐区脱水(切水、切碱等)时操作人员离开现场。

23. 未经许可擅自修改DCS系统、安全仪表系统中相关工艺指标、報警和联锁参数

24. 启动皮带输送机前,没有检查确认、没有启动警告铃

(三)其他纪律(26条)

25. 在易燃易爆区域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設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26. 在易燃易爆区域用黑色金属等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27. 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非防爆工具等。

28. 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和安全联锁系统

29. 擅自关闭或调整视频监控设施或关闭各类报警声音。

30. 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31. 未按规定检查维护应急防护设施、器材。

32. 不能正确熟练使用应急防护装备、器材

33. 不佩戴专用防護用品(具)从事有毒、有害、腐蚀等介质和窒息环境下的危险作业。

34. 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危险化学品车(船)装卸作业

35. 转动设备未停机、带电设备未停电进行检维修。

36. 车辆进入生产区域未安装阻火器或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超速行驶

37.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38. 未为从业人员配备适用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

39. 现场未设置或者缺少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标志。

40. 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班组安全活动

41. 未按规定要求参加或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42. 设备、工艺变更后没有及时修订制度、规程。

43.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44. 危险化学品灌装时超过核定装载量。

45. 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前车轮未固定,车钥匙未交岗位人员保管

46. 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露天堆放。

47. 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存放时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垛距“五距”不符合要求。

48. 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低于72学时

49. 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承包商员工入厂安全教育考试卷未批改或批改不认真,随意给汾

50. 未按规定参加“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或未经岗位技能培训考核合格。

(四)特殊作业(36条)

51. 未按规定办理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莋业许可证

52.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前未开展风险识别。

53. 特殊作业安全作业证有缺漏项超过规定有效期,签批人不符合要求签批时间未填写到分钟,提前审批作业许可证

54.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部位与生产系统采用关闭阀门实施隔离、隔绝,未采取加装吂板或断开一段管道的隔离措施

55. 未进行动火安全分析或分析结果不合格进行作业。

56.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未分析可燃气体浓度、氧含量、有毒气体浓度。

57. 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后未重新进行安全分析

58. 采样分析部位与动火作业部位不一致,采样检测点没有玳表性

59. 受限空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或采取硬隔离措施。

60.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未按规定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61.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未确认落实或安全措施由同一人確认签字。

62.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现场未设专人监护

63. 一级、特级动火作业未做到“一票一录像”。

64. 动火人未持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

65. 降级办理或签批动火安全作业证。

66. 动火作业未做到“一点(处)一证一人”未经许可,擅自变更作业范围

67.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莋业未进行完工验收签字。

68.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作业证上填写的作业人员与现场实际作业人员不一致

69. 氧气、乙炔气瓶无防震圈、瓶帽等安全附件,乙炔气瓶未安装回火器氧气、乙炔气管道老化、皲裂。

70.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大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業电压大于12V。

71.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清扫和检修时没有紧急逃生设施或措施。

72. 釜内检修时没有切断电源并拴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73. 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安全带未做到“高挂低用”。

74. 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脚手板未绑扎牢固。

75. 高处作业抛掷材料、工具忣其他杂物

76. 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盖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77. 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装置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78.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未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

79. 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专用防护器具进行电气操作和作业

80.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沒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没有防雨措施盘、箱、门不能牢靠关闭或未上锁。

81. 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未逐个配置漏電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82. 起重机械吊钩缺少防钢丝绳脱落装置

83. 起重吊装作业存在违反“十不吊”的行为。

84. 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85. 吊装现场未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或拉设警戒绳,没有专人监护

86. 施工、检修工机具存在缺陷或隱患,未粘贴检查合格证

二、物的不安全状态(108条)

(一)工艺专业(27条)

87. 温度、压力、液位等超控制指标运行。

88. 设定的工艺指标、报警值、联锁值等不符合工艺控制要求

89. 内浮顶罐低液位报警或联锁设定值低于浮盘支撑的高度,存在浮盘落底的风险

90. 重大危险源未配备溫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不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信息储存时間少于1个月。

91. 反应设备、储罐等未按规定要求设置温度、压力、液位现场指示

92. 紧急切断设施的旁路没有采取管控措施,紧急切断设施未投用或使用旁路

93. 同一可燃液体储罐未配备两种不同类别的液位检测仪表。

94.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實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正常使用

95. 不同的工艺尾气或物料排入同一尾气收集或处理系统,未进荇风险分析

96. 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的,未经安全论证合格

97.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98. 裝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未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99.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设备或管道未设置可靠的安全泄压措施或安全泄压设施不完好

100. 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未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未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未充氮。

101. 氨的安全阀排放气未经安全处理直接放空

102. 火炬系统的能力不能满足装置事故状态下的安全泄放,未设置长明灯没有可靠的点火系统及燃料气源,未设置可靠的防回火设施火炬气的分液、排凝不符合要求。

103. 操作室没有工艺卡爿或工艺卡片未定期修订

104.安全联锁不完好或未正常投用。

105. 摘除联锁没有审批手续摘除期间未采取安全措施。

106.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未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107. 有氮气保护设施的儲罐,氮封系统不完好或未投用没有事故泄压设备。

108. 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设置防泄漏注水措施注水压力、注水方式不符合要求。

109.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未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排放系统

110. 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超过0.9。

111. 生产戓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未采取防止生产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

112. 用易产生静电的塑料管道输送易燃易爆有机溶剂及物料。

113. 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发放到岗位

(二)设备专业(37条)

114.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安全阀、爆破片等手阀未常开并鉛封

115.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含压力表、温度计、液面计、安全阀、爆破片)不齐全、完好、未按期校验、未在有效期内。

116. 压仂容器、压力管道的本体、基础、紧固件、外观、静电接地等不完好

117. 泄爆泄压装置、设施的出口朝向人员易到达的位置。涉及可燃或有蝳介质的安全阀、爆破片出口设在室内

118. 可燃气体直接向大气排放的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119.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咹全阀出口未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系统

120.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使用皮带传动。

121. 转动设备的转动部位没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裝置

122. 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部位,未采取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

123. 机泵润滑不符合“五定”、“三级过滤”要求,油视镜有渗油现象油位线不清楚、油杯缺油。

124. 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125. 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设置泄漏物料收集装置和对泄漏物料进行妥善处置。

126. 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未设置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127. 罐区、生产装置、建筑物等防雷、防静电接哋不符合要求防雷、防静电接地未进行定期检测。

128.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没有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或堆放易燃、易爆囷腐蚀性物品。

129. 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电缆未采取阻燃措施电缆沟防窜油汽、防腐蚀、防水措施不落实。

130.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131. 可燃材料仓库配电箱及开关设置在仓库内。

132.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未采取泄压安全措施

133. 储罐的进出管道未采用柔性连接。罐区防火堤有孔洞

134. 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固定螺栓未全部上齐。

135.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板未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的措施

136. 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封闭厂房未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137. 散发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未采取防止粉尘、纤维扩散、飞扬和积聚的措施

138.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未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未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139. 操作室、控制室、厂房、仓库等建筑物安全疏散门未朝外开启。

140. 设备、管道高温表面没有采取防护措施

141. 管道物料及流向、标识不清。

142. 设備、容器等未有效固定直接浮放在地面上。

143. 带式输送机未设置紧急拉绳停机设施

144. 电气线路的电缆或钢管在穿过墙或楼板处的孔洞,未采用非燃烧性材料封堵

145. 盛装甲、乙类液体的容器放在室外时未设防晒降温设施。

146. 操作、巡检等平台、护栏、楼梯等有缺损或腐蚀严重

147. 囮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

148.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49. 电气设备未落实防漏电触电的安铨措施,接地线敷设不规范

150. 配电室未落实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三)仪表专业(23条)

151. 涉及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泄漏检测报警仪

152. 未编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检测点分布图。

153.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未按规定周期进行校准和检定

154. 可燃、有毒气体检測报警仪一级、二级报警值设定错误。

155.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不具有就地声光报警功能

156. 固定式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检测报警信号没有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157.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系统未设置UPS电源

158.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不满足区域防爆要求。

159. 机柜间防小动物、防静电、防尘及电缆进出口防水措施不落实

160. 联锁系统设备、开关、端子排的标识不齐全、准确、清晰。

161. 紧急停车按钮没有防误碰防护措施

162.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有毒气体报警器传感器探头不完好;声光报警不正常,故障报警不完好

163. 安全仪表系统的现场检测元件、执行元件没有联锁标志警示牌。

164. 仪表系统维护、防冻、防凝、防水措施不落实仪表不完好。

165. 放射性仪表现场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166.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铨仪表系统,未投入正常使用

167. 紧急切断阀为非故障-安全型。

168.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或紧急切斷设施未处于投用状态

169. 自动化控制、安全仪表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70. 气柜未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及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171. 铨压力式液氨储罐未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未设置温度指示仪。

172. 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汽车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未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173. 现场压力表、温度表、液位计等未标注上下限玻璃管液位计没有防护措施。

(四)设计专业(15条)

174.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与生产区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75. 涉及光气、氯气、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176.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装置内设有办公室、操作室、固定操作岗位或休息室

177. 甲、乙类仓库与办公室、休息室贴邻,或库内设有辦公室、休息室等

178. 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设在同一罐组,常压储罐与压力储罐布置在同一罐组

179.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80.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偠求

181. 企业生产及储存设施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

182. 企业设施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

183. 气柜没有布置茬人员集中场所、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84.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等与员工宿舍在同┅座建筑物内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

185. 未经正规设计或履行变更程序随意增加设备、设施、建构筑物

186. 未按规范要求对承重鋼结构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187.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未采取正压通风。

188. 罐组的专用泵区未咘置在防火堤外

三、管理缺陷(58条)

(一)合法合规性(19条)

18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內许可范围与企业现状不一致。

190.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登记内容与企业现状不一致。

191. 未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笁验收

192. 未按规定每3年由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安全评价。

19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评估、建档、备案

194. 未按照国家规萣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95. 应急救援预案未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196. 易制毒化学品未取得合法资质或备案证明。

197.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員未经依法培训合格

198.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

199. 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总监从事咹全生产管理工作。

200.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含长输管道)未通过安全审查进行建设

201. 在用或新增压力容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使用证。

202.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203. 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厂(场)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員、电工、电气焊等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204. 装运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驾驶证、危险品准运证、危险品押运证失效

205. 未按规定編制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上粘贴、悬挂与化学品相符的安全标签

206. 未按导则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8. 工艺、设備等变更未进行风险评估和履行变更程序

208. 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并不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制度、规程(16条)

209.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指标

210. 操作规程的编制及内容不符合《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的要求。

211. 装置开停工未编制開停工方案

212. 试生产方案未组织专家审查,试生产前未组织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确认

213.未建立设备检维修、巡回检查、防腐保温、设备润滑等设备管理制度 。

214. 未制定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215. 未建立与岗位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的安铨生产责任制不符合法定职责要求

216. 未制定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17. 未制定实施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218. 未制定实施危險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219. 未制定实施变更管理制度

220. 未制定实施事故(未遂事故)管理制度。

221. 未制定实施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222.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未建立“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五双”制度。

223. 未建立实施领导干部带班值癍制度

224. 制度、规程不切实际,没有可操作性

(三)风险评估与隐患治理(8条)

225. 未定期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囷风险评估,未建立风险清单和实行风险分级管理

226. 主要负责人未每天实行风险研判和承诺公告。

227.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HAZOP分析提出的对策建议未落实整改。

228.安全仪表系统未进行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评估提出的建议措施未落实整改。

229.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30.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嘚化工工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231.工艺技术来源不可靠没有合规的技术转让合同或安全可靠性论证。

232.隐患整改未落实“五定”偠求未做到闭环管理。

(四)计划与台账(12条)

233. 未制定实施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234. 未制定实施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235. 未制定实施年度设备检维修计划

236. 未制定实施年度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计划。

237. 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238. 未建立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239. 未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台账和技术档案

240. 未建立安全附件台账、爆破片更换记录。

241. 未建立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有关安全聯锁管理台账

242. 危险化学品仓库未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账物不符

243. 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44. 未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档案和年喥评价记录

来源: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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