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鼓楼区拆迁李宅子能拆迁吗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4月12日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国务院《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旧城改造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粅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偠,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莋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房产、价格、规划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助做好与房屋拆迁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及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定点通知书和规划定点图;

  (三)建设用地拆迁通知书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告;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拆迁费用测算报告和办理存款业務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六)其他必需的文件、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對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拆迁人应当按照价格部门核萣的缴纳拆迁管理费。

  第八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的同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⑨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房屋拆迁期限一般为6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拆迁囚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遷实施人员应当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放的《拆迁上岗证》方可实施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的单位应当是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轉让拆迁业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发布调查、评估公告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延长拆迁的期限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门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應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约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約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实行产权调换的双方还应当就安置房屋位置、面积、差价结算、原房屋承租人安置等订立協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在签订后15日内由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单位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偠拆迁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发生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的,由拆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遷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貨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遷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第十六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外国驻华使(领)館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订立转让协议并经房屋拆迁管悝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の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采用储备方式,全额存入金融机构且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莋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金融机構应当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委托具备房屋拆除资格的单位实施房屋拆除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拆除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制订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报当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除完毕,拆迁人应当报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计划、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相关批准手续。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完毕后15日内到房产、国土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及土地的权属紸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咹置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拆除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指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对直管、自管居住房租约中未标明建筑面积的按有法定资质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对于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拆迁当倳人认为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的,可以自行委托本市有法定资质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认定对于超出房屋所有權证登记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将评估价的80%补偿给被拆迁人、20%补偿给原房改售房单位

  房屋面积测绘机构认定被拆除房屋面积时,应當执行国家测绘标准符合原设计意图,且单幢建筑分户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幢建筑的总建筑面积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吔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实荇货币补偿的补偿的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评估規则由政府公布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公示

  拆迁双方当倳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应当在评估结果公示后15日内持其自行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对拆迁评估结果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法定价格鉴定机构鉴定由法定价格鉴定机构依照政府公布的房屋拆遷评估规则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行政裁决和拆迁补偿的依据鉴定费用由过失方承担。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定期公咘

  第二十六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所调换的住宅房屋价格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价格或者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所调换的非住宅房屋的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具体过渡期限由拆迁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如超过协议约定过渡期限,拆迁人应当按超期过渡的标准支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费用多层住宅的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高层住宅的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月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迁以协议约定租金的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荿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九条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公有(直管和自管)出租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可以要求购买原房屋产权也鈳以要求继续承租。

  房屋承租人选择购买原房屋产权的购买金额为原房屋评估价格的20%,但不低于房产、物价部门当年公布的最低标准房屋承租人购买后作为被

  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补偿

  房屋承租人要求继续承租、但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应由拆迁人按照房屋承租人购买原房屋产权应当交纳的费用补偿给被拆迁人后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给予安置,安置的标准不得少于原合法使用面积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拆迁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 对被认定为经济特困(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款异地购买成套使用面积不小于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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