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皮嫣被告沃尔玛(天津)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科技园区高新大道69号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分店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119號万达商业广场二、三层及地下一层。负责人邱凯龙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皮嫣与被告沃尔玛(天津)配送中心有限公司、沃尔玛深國投百货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皮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皮嫣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