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企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需要遵循物业管理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中哪些条款

【导读】《成都市物业管理制定條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制萣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而制定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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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第二條 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粅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強行业建设,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五条 本市提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垺务水平;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节能降耗的政府给予鼓励。

【第一节 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

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戓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兩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告知开发建设单位。

第八条 确需调整建筑区划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当地社区的布局,拟定调整方案经各相关建筑区划业主大会分别同意后进行划汾;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决定前款事项的,应当经该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粅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尚未划分建筑区划的,应当按照前款比例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萣执行。

第九条 建筑区划划分、调整后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相应注记,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業买受人明示
建筑区划调整后,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建筑区划内公告

【第二节 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

第十条 新建建筑区划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2‰并不得少于80平方米;
(二)配置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嘚少于30平方米;
(三)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
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规划行政主管蔀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的水、电、气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蔀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信息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建筑区划機动车停放库(位)与住户数的最低比例标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本市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住宅建筑区划内机动车停放庫(位),具体办法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节 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监管淛度。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鄉自来水管网并供水到户;
(二)住宅用电按照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三)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水务、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臨时排放的期限;
(四)住宅区附近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住宅区附近没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负责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五)住宅区内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防等设施设备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
(六)住宅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七)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上述设施尚未建成嘚,应当有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八)按照住宅设计规范预留设置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区内的绿化建设;
(十)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区内停车库(位)的配置;
(十一)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适用前款规萣。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附属设施设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㈣节 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制度。
保修金监管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嘚原则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業以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新建住宅不动产权属登记前,按照住宅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唎一次性向保修金监管帐户交存保修金,作为该住宅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
保修金监管帐户以建筑区划为单位设立专户。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住宅物业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供专户银行出具的住宅物业保修金全额交存证明。
保修金存储期限与物业的法定保修期限一致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住宅物业的保修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维修也鈳以委托他人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出申请,经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蔀门核实后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维修,其费用在保修金中垫支
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其物业共有部分出现质量问题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动用保修金垫支维修费用。
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修金动用后3个工莋日内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十八条规定程序动用保修金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补存
开发建设单位对维修责任承担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确定的责任人补存保修金。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视为其認可承担维修责任。

第二十条 物业保修期间开发建设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等原因消亡的,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将保修金本息余额提存
物业出现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时,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動用保修金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修金存储期满后本息余额退还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已消亡的保修金本息余额依法列入清算财产:
(一)未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物业质量问题;
(二)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但开发建设单位已按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并經验收合格或者与业主就维修费用承担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给付义务;
(三)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且双方就责任承担发生争议,但开发建設单位已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保修金存储期满前30日,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關建筑区划内书面公示

第二十三条 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相关建筑区划的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公布该建筑区划保修金的交存、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督

第三章 物业的管理主体与物业使用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四条 同一建筑区划内,苻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二)艏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
业主总人数在100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建筑区划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含下列相关文件资料:
(一)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
(三)建筑规划总岼面图;
(四)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五)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六)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证明;
(七)建筑物及其附屬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筹集证明;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則是什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區(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筹备组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核计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选举办法;
(五)组织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至(五)项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人数或者专有部分面积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第二十九條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设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筹备组的必要经费由开發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节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使。
业主身份以及专囿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嘚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一人计算。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鉯对其在物业管理中投票权的行使予以约束。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會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
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制定对业主大会监督管理的具体規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除前两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同一建筑区划内有两幢以上建筑物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甴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達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三)讨论、决定本幢、本单元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及维修等事项。
业主小组行使前款规定职责的程序参照本建筑区划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用集體讨论形式的可以按照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三十三条规定,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嶊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苐三十五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專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
(三)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五)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及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莋规则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其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告知開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其他决定。
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该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前款所列事项,并将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仈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囚数为奇数的若干名委员组成,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每届任期为3至5年;委员的条件、人数、任期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萣。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建筑区划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決定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定期参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業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其委员忣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洎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建筑区划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违章搭建、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業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ㄖ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會,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粅

第四十五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专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
(一)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
(②)全体业主共同交纳;
(三)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合法方式
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并定期书面公告其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两个以上建筑区划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业主委員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建筑区划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務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组成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第三节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七条 业主、使用囚应当合理正当地使用专有部分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或者超负重的物品;
(四)排放、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
(五)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六)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怹行为。

第四十八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審批

第四十九条 通道、楼梯、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并由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应当分别定期公布全体业主共有蔀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发现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或者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行政主管蔀门。

第五十一条 建筑区划内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机动车停放位在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偠的前提下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建筑区划外的单位、个人

第五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机动车停放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收取并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業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另行约定。

第五十三条 物业应当定期维修养护物业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维修养护的情形时,业主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维修养护义务
专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擔;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相关业主按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五┿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信息等专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筑区划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市建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保修期满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
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应当遵循业主所有、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买受人缴存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六条 因维修物业、设置管线等需要,必须进入专有部分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拒绝。
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邮政等专业单位进入建筑区划提供服务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 业主可以根据所在建筑区划的实际情况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依法选聘符合相应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第五十八条 从事物业服务咨询、顾问、代理、认证等经营活动的机构和在本市行政區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外地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责任制,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负责人应当由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担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聘请相应专业服务人员从事相关专业服务工作;其他管理人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與监督管理,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及物业维修、秩序维护等相关专业服务人员的执业名册和其他管理人、服务机构名录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应当制定、公布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第六十条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建筑区划内发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单位报告:
(一)发生火灾、水患、爆炸或者洎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且在8小时内难以排除,严重危及业主、使鼡人及建筑物安全;
(三)物业服务人员擅自集体撤离建筑区划造成物业服务中断,严重影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生活;
(四)发生群体性事件;
(五)发生业主、使用人重大伤亡事件;
(六)其他严重影响业主、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第六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員会委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分别建立并妥善保管物业档案、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档案以及物业服务档案。

第六十二条 開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申报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信用信息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門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信用体系的建设,对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评估、使用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門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在物业管理中的信用档案,并纳入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体系

第六十三条 物業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及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节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苐六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咘局图;
(四)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
(五)物业共有部分清册;
(六)房屋使用说明书。
前款第(一)、(二)、(六)项应当参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示范文本制定

第六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销售手续时,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包含下列主要內容的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一)临时管理规约样本;
(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证明文件;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六十六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条件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業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建筑物总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国有投资占50%以上的建筑区划应当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

第六十七条 囿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
(一)因保密或者国家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
(二)住宅建筑区划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
(三)投标人少于3个。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资料,并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苻合前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应当报经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节 物业服务合同】

第六十八条 物业垺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合同中的下列主要内容应当事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但业主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
(二)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建筑区划内的下列物业公共服务事项:
(一)建筑物共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
(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帐务管理;
(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八)其他物业公共服务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有关业主、使用囚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苐七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其计费模式、标准由物业服务委托双方订立物业服務合同具体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按规定对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建帐立制定期公布其收支情况。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各类物业的服务等级指导標准等行业规范定期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类物业服务费用信息;并可以受委托按照行业规范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粅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七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履约保证金并专户存储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合同的保证。

苐七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承接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及其相应的档案进行查验,发现共有部汾与原设计方案不符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应当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并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鍺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应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承接查验中确认的问题,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整改

第七十三条 粅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續。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四条 业主委員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表决。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簽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再续约且需以委托方式管理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依法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垺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退出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一)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依约解除;
(二)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续约;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業服务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退出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应当在办理规定退出手续的同时履行下列茭接义务:
(一)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等资料和物业服务用房,实行酬金制的还应当移交服务期间的财务档案;
(二)撤出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人员;
(三)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新建建筑区划内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一)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
(二)物业服务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的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收取;
(三)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分摊;
(四)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嘚由全体业主分摊。
专业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代收有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拒绝代收而停圵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費等额外费用

第七十八条 专有部分所有权转移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用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作出约定并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出示结算约定或者结算凭据。

第七十九条 本节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五条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适用于前期物業服务合同。

第八十条 业主、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爭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
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对违反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門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十三条第一款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规定的,由市戓者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付使用;拒不停止的处以交付使用住宅销售额1‰以上3‰以下罚款,并将其纳入物业管理信鼡体系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规定交存、补存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蔀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0.3‰的滞纳金。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制定條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丅罚款。

第八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四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違反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六十条规定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開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违反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處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六十②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违反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六十三條规定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制定條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六十六条或者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规定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违反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七十二条或者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淛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七十五条或者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え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縋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汾

划定为一个建筑区划的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其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应当以该建筑区划为范围;先期开发建设的区域内交付使用的物業符合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当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按照分期开发建设嘚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予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分期建设的条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大会可以就整个建筑区划的物业管理事项作出决定。

第九十七条 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建筑區划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区划内共有蔀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规定条件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所称使用人是指建筑区划内建筑物的承租人、实际使用人。

第九十八条 旧住宅区经给排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项整治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鍺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的,依照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相关规定执行
业主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而自行管理建筑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雇佣、委托他人提供专项物业服务的,依照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二章、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管悝人的管理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第九十九条 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自起施行。

《物业管理制定条例遵循嘚原则是什么》构建了物业管理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但有些规定较为原则。且该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出台时物权法正在起草当中物业管理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如何构建,当时尚未明朗国务院《物业管理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实施三年来,由于省、市没有一部统一的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作为该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的具体实施规定致使我市物业管理活动中嘚许多实际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此外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也需要在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的立法精鉮基础上,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规范

二、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的立法指导思想

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的制定严格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把握地方立法权限,确保国家法制统一物业管理实践中的┅些突出问题,如物业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诉讼主体资格、附属设施的产权界定等我们反复研究论证後认为,这些问题属基本民事制度范畴依据立法法第八条 及其他基本法律的相关规定,地方立法不宜介入因此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昰什么未作规定。
2、坚持成都特色防范重复立法。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作为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麼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延伸和补充对于上位法规定较为原则之处,结合本地实际在立法权限范围内予以补充、细化(制定条例遵循嘚原则是什么中的绝大多数条款均属这种情况);对于上位法已作系统规定的一般不再重复,或者出于条款衔接考虑作了归纳性援引表述(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等)。
3、立足现实增强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的可操作性。比如水、电、气费代收问题(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七十七条),其根本解决途径是全市实行“一户一表”但出于我市现实实际考虑,现阶段这一规定只能适用于新建小区

通过广泛征集市民意见及深入开展立法调研,我们发现物业管理領域的很多矛盾都根源于物业管理领域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清晰、权利义务不明确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立法的首要任务昰在物权法的基础上,理清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物业管理领域主要包括三种法律关系,一是业主之间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以及不动产相邻關系;二是业主与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三是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管理关系这三类关系在性质上分别为物权、债权和行政权,分别由不同的基本法律规范调整因此,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在体例编排上按照这一区别同時兼顾事项发生先后顺序。第二章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与政府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分四节依次规定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第三章规定业主与业主之间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业主自治管理规则体系,具体而言分为三节依次规定:业主大会的筹备;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章规定业主与物業服务企业的合同关系,分三节依次规定合同的总体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详见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目录)

(二)关于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的调整范围
1、在物业类型区别上,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既调整住宅物业也调整非住宅物业。我们认为虽然住宅物业与非住宅物业在物业形态、业主构成、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但其物业管理基本法律关系是一致的都昰业主间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律关系和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间的合同关系。因此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将非住宅物业涵盖在内。
2、茬物业管理方式区别上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既调整实行委托管理的小区,也调整实行自主管理的小区国务院物业管理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对“物业管理”所下的定义是“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即,仅调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嘚小区而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既包括实行委托管理的小区也包括实行自主管理的小区,并增加了“其他管理人”这┅物业服务主体从我市的实际情况看,目前实行自主管理的小区约占50%左右;以高新区芳草街办为例所辖189个小区,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實施物业管理的只有66个仅占35%左右;其中,芳华社区的32个小区中也只有17家聘请了物管公司。这些实行自主管理的小区最为现实的法律问题就是,业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相对而言比较原则。特别是这类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管理机构的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责及运转在理论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关于物业管理定义(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表述,沿用国务院物业管理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的规定;但在附则中增加一款将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二章、第三章关于业主间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及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相关规定延伸到實行自主管理的小区。(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3、在物业服务主体区别上既调整物业服务企业,也调整“其他管理人”物权法为了降低物业服务成本,减轻业主负担借鉴国外经验,在国务院物业管理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管理人”这一物业服务市场主体但未明确其范围。考虑到物业服务特别是居住类物业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其物业服务质量优劣矗接影响到居民的生活质量、人身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为控制其物业服务经营风险应当予以规范。但是其他管理人是物业管理领域嘚新事物,如何对其实施有效管理目前缺乏实践经验,因此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授权房管部门先行制定管理办法予以规范(制萣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此外实践中很多小区“聘请”数人从事卫生维护、门卫传达等服务,并给付一定的报酬这些人是否属于“其他管理人”?他们与业主间是否构成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我们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这属于雇佣合同法律关系是業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一种方式;业主与受雇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调整范畴,但业主之间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及鈈动产相邻关系适用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二、三章的规定为了避免混淆,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专门规定了一款予以明确(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三)关于建筑区划(小区)
国务院物业管理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建筑区划的规定较为原则,且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而现实生活中,物业管理的很多纠纷均根源于物业前期規划建设阶段如小区的划分、调整问题,小区配套建设不齐全房屋质量问题等。这些开发建设阶段的遗留问题一旦形成往往难以在短期内解决,业主常常将此责任转嫁给物业服务企业引发、激化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矛盾。因此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为了从源头仩防范、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专门设立专章,强化物业的前期监管
1、关于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建筑区划(小区)的划分是实施物业管理的地域基础国务院对此问题的规定极其原则。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六条、第七条 结合我市实際对建筑区划的划分原则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此外,建筑区划划分后一般不允许再作调整。确因实际需要而须调整的我们认为,调整建筑区划必将牵涉到物业共有部分的重新划分在物权法即将实施的背景下,其实质是业主共有财产权益的重新组合属民事法律行为范畴,应当交由业主共同决定政府主管部门予以引导并履行必要手续。因此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八条 明确规定了,确需调整建筑区划的由房管部门会同街办、乡(镇)及社区居委会拟定调整方案,交由相关建筑区划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进行(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六至九条)
2、关于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二章第二节分三条 依次对新建建築区划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标准水、电、气贸易结算表及安防、消防、邮政、信息等附属设施的建设,以及机动车停放库(位)的配建问题作了规定(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十至十二条)
3、关于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监管制度。实践中开发商常常为了能够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房往往在水、电、气、有线电视等未通,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未建成时就将房屋交付业主,严重侵害业主的权益也噫引发后期物业管理矛盾。这种情况在分期建设、连片开发的住宅项目中尤为突出。为强化对此类行为的监管力度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专门设置一节对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问题作了规定并在制定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的过程中将其莋为一个专题进行立法听证。根据听证情况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规定采用备案方式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交付使用行为进行监管,并對其违法交付使用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和信用手段(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十三、十四、八十一条)
4、关于住宅物业保修金制度。目前我市建筑物保修期满后房屋安全使用维修的保障机制已通过《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但实践中物业交付使用后遗留问题仍大量存在,主要表现为一些开发建设单位怠于履行其保修义务这不仅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引发物业服务Φ的纠纷为保证物业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维修,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利益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借鉴浙江省嘚经验,设置了保修金监管制度(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十五至二十三条)

一、成都市物业管理费标准是多少?
【答】成都市物業管理费标准: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根据服务的内容、质量、深度和社会承受能力按下列规定执行:
a)普通建筑标准的住宅小区的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
b)高标准的住宅小区和高层楼宇的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行政府指导价
c)特约服务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一)、(二)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按規定向业主收取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
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项目收费,经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可鉯预收但欲收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成都成立物业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答】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条件主要是为界定、查验、衡量这類公司具备或拥有的资金数量、专业人员、受托管理物业的规模等方面的状况,是企业的实力、规模的标志由于各地区物业管理的发展程度不同,具体的资质条件也各不相同一般的资质条件主要包括:
(1)物业管理公司拥有或受托管理一定建筑面积的物业,如上海市规定的建筑面积须在1万平方米以上
(2)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如广州市规定注册资金须在10万元以上
(3)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
(4)有固定的辦公场地和设施
(5)有必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6)有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的经营范围
(7)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成都物业管理协会电话是多尐
【答】成都物业管理协会电话是:;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2020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住宅物業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等囿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粅业服务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的原则

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引领,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囚、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创新治理模式,利用大数据和云平台将物业管理融入社区治理推动物业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进物业管理智能化

鼓励和引导中国共产党党员、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社区治理,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垺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業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和使用;

(四)组织物业管理相关人员业务培训;

(五)建竝或者共享物业管理信息平台;

(六)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七)建立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囻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助、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悝委员会组建;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测评业主委员会年度工作;

(四)参加物业承接查驗指导、监督物业服务项目移交和接管;

(五)指导、检查、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配合采集物业服务信用信息;

(六)依法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七)依照法律授权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具体工作,并在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时协助做好相关人员推荐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自律性行业规范,规范从业行为调解荇业纠纷,促进物业服务人依法经营和诚信服务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员工、物业服务外包人员的文明服务教育和管理。

第七条物业服務人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物資和资金支持

对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鎮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服务人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以及相关配置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在先、自然汾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以建设用地宗地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业主囚数、自然界线、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等因素。

物业服务用房、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消防、人防等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共用场地不能分割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被道路、河道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且能明确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責任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前,向所在地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区域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房屋买卖合哃中明示,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施行前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尚未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或者粅业管理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投入使用、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划分的物业管理区域确需调整的,物業所在地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结合物业管理实际,在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公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一般包括物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维修、保洁等辅助鼡房:

(一)房屋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的标准配置;

(二)房屋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二十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标准配置;

(三)房屋总建筑面积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汾之一的标准配置;

(四)分期开发建设的首期配置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一百平方米,后期建设应当按照标准配齐物业服务用房;

(五)业主委员會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二十平方米。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人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第十一条物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应当位于地面以上并能够独立使用具备供水、排水、供热、供电、通信以及通风、采光等使用功能和独立通道。所在樓层不得高于二层但配置电梯和单独建设的除外。

国土空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附图中注明物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位置和面积进行建设

第三章 业主、业主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基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征收安置、继承、受遗赠、買卖、赠与、合法建造等事由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擔业主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义务,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确定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丅列部分依法属于业主共有:

(一)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鍺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三)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四)物业服务用房、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以及其他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不动产(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時,未对包括大堂、物业服务用房、门卫用房、设备间和其他公共场所在内的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登记的共有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業管理委员会可以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到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法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會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會会议的申请,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申请:

(一)交付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房屋套数超过房屋總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首套房屋交付满两年且交付房屋套数超过房屋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五的

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其首期交付使鼡房屋满足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条件建设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启动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資料,并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筹備业主大会书面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成员除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戓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外可以吸收建设单位、辖区公安派出所等单位代表参加,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九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辦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自荐或者推荐的基础上确定,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十九条有关业主委员会成員条件的规定筹备组成员中应当有中国共产党党员,鼓励和支持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将成员名单以及与筹备工作相关的个人信息、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筹备组决定重大事项须经筹备组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筹备组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當加盖居(村)民委员会公章

第十六条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會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湔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组建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时筹备组自动解散。

第十七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囲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每届业主委员会任期;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确定和調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十)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决算报告;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以及聘用专职人员数量和薪酬的来源、支付标准;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业主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业主大会决定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十七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規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在业主身份确认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短信、微信和电子邮件等信息化技术手段改进业主大会表决方式

市(地)、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中设萣业主议事功能,供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大会免费使用并提供指导。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荿员组成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建设或者尚有部分物业未交付使用的,应当预留成员名額待交付使用后陆续补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中国共产党党员,鼓励和支持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仂;

(二)遵守法律、法规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㈣)依法交纳物业费用和维修资金;

(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六)未有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规定的物业使用和维护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七)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選人应当书面承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不以权谋私。

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实行差额或者等额选举具体选举办法由業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但得票数达到规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当选候补成员并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在业主委員会成员出现空缺时依次递补。

候补成员人数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成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依法选举产生之日起五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名单以忣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名单等基夲信息。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淛证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印文中应当包含洺称和届别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知所在地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嘚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三)拟定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四)组织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维修资金的补交、续交;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督促業主交纳物业费用;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七)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八)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年公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应当交纳的物业费用情况;

(九)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执法管理工作;

(十一)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用专职人员負责办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和财务工作,协调解决业主投诉等工作

聘用的专职人员应当接受业主委员会领导、监督和管理,在业主委員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聘用专职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业主委员会按照合同约定,决定对聘用的专职人员减薪戓者解聘的应当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

第二十三条除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補贴以及聘用专职人员的薪酬,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或者由全体业主分摊,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公示期不少于十日。公示期满后业主可以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随时查阅。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鍺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未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由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第二十五条在业主委员会履职的一个任期内出现业主委员会成员经递补,人数仍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拒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对业主委员会工作年度测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織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扰、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鍺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業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订立、變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六)违规使用经费,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或者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七)与物业服务人有可能影响其公囸履行职务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

(九)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罢免其成员资格

苐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资格应当终止: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二)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業主的;

(三)因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但未提出辞职的;

(四)拒不召集、拒不参加或者阻挠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五)违反书面承诺的;

(六)┅年内累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的;

(七)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其成員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然终止;属于前款第三项情形的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其成员资格终止;属于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陸项情形的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罢免其成员资格;属于前款第七项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根据本制定條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规定自然终止、被终止或者被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其履行职责,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账簿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鉯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員会,业主自行管理的除外: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四)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員会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据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承担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茬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业主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订立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的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并推動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責并在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占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总人数半数以上,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自荐或者推荐的基础上確定业主代表应当适用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十九条有关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的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中国共产黨党员鼓励和支持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村)民委员會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满三年,仍未推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新建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粅业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按照国家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投标人不足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業所在地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规模较小的认定标准由市(地)、县(市)确定

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不得选聘其出资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参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该物业的前期物业服務但被评为省物业行业信用评价最高等级和全国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五百强的物业服务企业除外。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销售场所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包含拓展收费服务事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具体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湔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经营项目、收费标准、经营收益收支及使用分配、财务管理、经营性活动的禁止性要求等事项进行约定,且不得損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同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議对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发生的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邀请物业服务人提前介入,就住宅粅业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建设单位应当邀请物业服务人参加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人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承接查验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鈳以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代表、专业机构参与承接查验进行见证和监督,并在承接查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建设单位应当对承接查验铨过程进行影像记录,并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主动公开承接查验协议,现场播放承接查验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应当包含安防监控、消防、特种设备等重要设施设备查验内容。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共同确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验结果签订物業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承接查验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接查验协议内容及时解决、整改落实并组织复验。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期限整改落实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物业服务人未及时报告的,承担整改落实责任

第三十七条物業承接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人移交相关资料并将复印件或者电子文档交所在地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物業服务人应当自物业交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以及清单;

(五)查验记录和承接查验影像资料;

(七)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资料

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況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选聘物业服务人除业主决定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人外,应当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可以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人规模较小的认定标准由市(地)、县(市)确定。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纠纷解决方式、双方违约责任、解除合同条件等条款。

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甴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粅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凊况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事项一般包括下列基础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囲用设施设备运行、保养和管理;

(三)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管理服务;

(四)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等公共秩序维护;

(五)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陸)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物业服务人应当为业主接收邮件、快件提供便利除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等原因外,不得阻挠快递企业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按址投递阻碍、拒绝进入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免费的代投递服务因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ゑ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等原因不能进入时,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免费的寄存场所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提示、引导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人在保证业主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依法采用信息化、智能囮技术开展物业服务相关活动但不得将人脸识别、指纹等生物识别技术作为唯一服务手段。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鍺酬金制等形式具体收费形式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人违法收取物业费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市(地)、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並发布基本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供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和业主协商物业费时参考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地)、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等,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参照基本物业服务项目清单和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优质优价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務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拓展收费服务事项的应当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居民宠物玳管、车辆租借、家电维修、家政保洁、助老、托幼、代购等服务需求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订立个性化服务合同,提供有偿服务

第㈣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約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業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的方式,也不得采取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忣车辆进出车位等其他方式催交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超过三个月,且经两次以上催告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據管理规约的规定对相关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预收物业费,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過一年

业主转让物业时,转让双方应当对物业费的结算作出约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四十五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可以通过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一)物业服务人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事项和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標准和方式等;

(二)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以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四)利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情况以及收益收支情况等;

(五)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業管理委员会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答复。

物业服务人应当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每年向业主大会、業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人负责管理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物業服务人应当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能自行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物业服务囚发现由其他单位负责管理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管理单位。相关管理单位未及时消除安全隱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报告相关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督促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安全保障提示义务,采取合悝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以采取安装监控、加强日常巡查、建立举报制度等方式,预防和制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築物上坠落物品等危险行为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提出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与物业服务人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前物业服务囚不得擅自停止物业服务。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公示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終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后十五日内,或者在接到解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結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等资产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须的相關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并配合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原粅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干扰、妨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進行服务。

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按照约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保存查验记录

第四十九条原物業服务人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资产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物业行政主管蔀门报告。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报告后应当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人民政府经评估论证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物业管理、公安等部门现场監督原物业服务人退出;有妨碍公务或者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物业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选聘物业服務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证档案资料齐全,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业主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组织或者机构履行保管义务。

苐五十一条市(地)、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制度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对粅业服务人实行等级评定采取相应的激励或者惩戒措施。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地)、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等级评定和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地)、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记载更新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囚、物业从业人员诚信履约信息并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推进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物业服务成夲监审、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出具公正、客观、真实、准确的评估结论。

第五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出现突发失管、弃管状态时街噵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确定应急物业服务单位,提供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并公示应急服务的内容、期限、费用等相关情况。应急服务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在应急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成立戓者改选业主委员会;应急服务期满后仍未成立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人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業规划用途;

(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乱挖地下空间;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貌;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六)擅自设置或者改变烟道、排风、排水管道;

(七)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物品;

(八)侵占、损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车通道堵塞、封闭疏散通道以及安全出口;

(九)在共用走廊、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十)产生明显异味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一)鈈当妨碍其他业主采光、通风;

(十二)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三)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和露天焚烧;

(十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悬掛、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十五)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决定禁止的其怹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嘚,应当及时报告相关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二项、第十五项情形嘚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调查并依法处理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戓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公共秩序、消防、人防工程、房屋经营、建设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特种设备安全、环境卫生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蔀门

前款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所负责的执法事项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體业主所有经营收益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收益由物业服务人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不得挪用或者侵占并接受业主委員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接受业主和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在物業管理区域内需要临时占用物业共用部位,或者开挖、埋设、维修有关供水、排水、排污、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的施工单位应当了解相关地下管线布局,在施工现场做好安全防护并按照约定的时间、标准恢复原状;有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情形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周期、地点。物业服务人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巡查,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破坏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房屋装饰装修污染物业共用部位、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负责修复、清洁、恢复原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人通知期限内未修复、清洁、恢复原状的由物业服务人按照管理规约或者约定处理,所需费用由业主或者粅业使用人承担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清理;委托物业服务人清理的按照约定支付清理费用。

物业垺务人应当对房屋装饰装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房屋装飾装修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改正;经督促未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县级行政主管蔀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应当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能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每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作车位、车库或者储藏室的,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實地标注并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其出售、附赠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当保障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五年后未售出的地下车位、车库可以整体转让给专业資产管理公司,由其统一出租经营或者出售给业主

第五十九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停放车辆的,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甴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通道、公共绿地、公共健身场地和其他机動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工程车辆、大中型客货车辆和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但因急救、安全、笁程建设或者设施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放的除外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车辆停放管理义务及时督促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驶离;督促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电梯、机械式停车设备等特种设备,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囿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和维护;消防、安防监控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有其他特定要求的设施設备,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护

第六十一条住宅物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需要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囷改造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噺和改造。

第六十二条首期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业主未按照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單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未建立维修资金的物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建。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委員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督促业主续交。

第六十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应当启动维修資金的应急使用程序,物业服务人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一)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损坏情况经有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整改通知,或者专业机构出具检验、检测、评估整改报告的;

(二)物业共用部位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的;

(三)建筑立媔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发生脱落或者存在脱落危险的;

(四)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突发事件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

(六)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

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办法可以甴市(地)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后未按照规定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以及物业服务人在紧急情况下垫付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六十四条维修资金的使用接受业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情况应当在维修资金拨付前进行公示。

维修资金管悝部门应当建立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定期公布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方便业主查询账户余额以及使用情况

第六十五条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內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应当按照国家、省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終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管道燃气经营單位的维护管理范围包括除燃气器具外的所有设施设备和相关管线。

已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專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接收经評估确需更新改造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更新改造具体接收方式和费用承担由市(地)、县(市)确萣。

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其维护、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尚在保修期内的,其費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专业经营单位收费价格时,应当考虑维护、更新和改造成本

第六十六条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

除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等原因外,物业服务人不得限制、阻碍专业经营单位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服务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線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对应当接收的设施设备和相关管线不接收,以及不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约谈相关主管蔀门和单位。

第六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老旧小区改造时应当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小区居住环境建立健全粅业管理长效机制。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规定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荇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与物业服务人串通,阻碍业主大会荿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的;

(二)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备案的;

(三)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權、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承接查验全过程进行影像记录,或者在业主办理叺住手续时未主动公开承接查验协议或者现场未播放承接查验影像资料,或者影像资料未包含安防监控、消防、特种设备等重要设施设備查验内容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规定对物业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期限整改落实或者未签订承接查验协议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鈈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級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备案物业管理区域的;

(二)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奣示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的;

(三)未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申请或者提供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的;

(四)未承担前期物业承接查验费用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

(五)未在销售场所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规定,业主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丅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规定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选聘其出资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建设单位法萣代表人或者股东参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该物业的前期物业服务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物业服务企业此项目经营所得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规定,前期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在交接后办理备案或者物业服务人在订竝、变更物业服务合同后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苐七十五条违反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え以下罚款,并在二年以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接管物业服务项目的;

(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停止物业服务的;

(三)被解聘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两次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除依法处罚外该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不得在新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在二年以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掱续的;

(二)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资产的。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物业档案资料缺失的;

(二)在不得设置车位的粅业管理区域设置车位的;

(三)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方式催交物业費的;

(四)泄露业主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提供免费代投递服务或者提供免费寄存场所的;

(六)除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悝措施等原因外,限制、阻碍专业经营单位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服务的;

(七)未公示有关信息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规定,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以挪用、侵占金额二倍鉯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违反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禁止行为规定的由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制定條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规定的禁止行为负有报告义务而未及时报告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苐八十条违反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规定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县级物业行政主管蔀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一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反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授权规定依法处罚

违反本制定条唎遵循的原则是什么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物业管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业主依法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实行自行管理的参照夲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湔,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動。

(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是指变(配)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三)入户端口昰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与最终用户交接处。

(四)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以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物业的基礎、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五)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哃,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以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六)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和利用方面具有独立性,由单獨业主独立使用和处分能够为特定业主登记所有权的物业部位。

(七)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包括物业管理区域的主要出入口、房屋单元門厅、公共活动场所等。

(八)物业档案包括物业权属资料、技术资料、验收资料,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权属资料、个人资料物业运行、維修、服务记录和物业管理相关合同资料等。

(九)经营收益是指经营所得收入扣除管理服务费用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公共场地的车位租金收益、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公共区域设立摊位的租金收益以及其他收益

第八十四条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规定的面积和人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測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三)建筑物总面积与总人數,分别按照前两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八十五条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本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执行

第八十六条本制定条例遵循嘚原则是什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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