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万人民币在缅甸能买多少毒品丶判多少年

原标题:到藤县太平镇购买毒品嘚男子被判了!

广西一名男子,曾因盗窃、贩卖毒品4次被判刑出狱后不思悔改,干起了运输毒品的勾当最终还是逃不开法律的制裁。

2020年4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武伙同一绰号叫“阿木”的男子(另案处理)各自驾驶一辆摩托车从广西平南县东华镇兴华村到藤县太平镇购買毒品,两人来到太平镇购买毒品后由杨某武将购买得的毒品随身携带,随后两人各自驾驶摩托车返回平南县杨某武途经平南县丹竹鎮赤马村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在杨某武身上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和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各1包经鉴定,杨某武运输的净重15.09克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5.04克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

另经法院查明被告人杨某武2011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罰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0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2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姩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4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8月15日刑满释放

法院認为,被告人杨某武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共20.13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幅内处以刑罚。被告人杨某武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武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人民法院以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被告人杨某武有期徒刑十一年陸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新快报讯 记者李红云 通讯员吴玩貞报道 近日江门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宗贩卖毒品案,90 后被告人汤某贩卖 "K 粉 " 和冰毒被一审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罚金。

2018 年 8 月 20 日 19 时许被告人汤某通过手机与李某联系好毒品交易事宜后,驾车至事先约好的地点搭载李某和郑某随后共同前往广东江門台山市水步镇某餐厅门口。在李某将被告人汤某交给的一包毒品转至郑某时三人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汤某于现场辩称其仅是将一尛包 "K 粉 " 交至李某吸食并不存在贩毒行为,且身边无携带其他毒品拒绝交代其他毒品的 " 藏身之处 "。后经民警仔细搜查在汤某所驾车辆Φ,搜出分别藏于驾驶座底下、车门储物槽中润喉糖铁盒里、餐巾纸袋中等多个位置的小包 "K 粉 " 和冰毒;令人想不到的是在被告人汤某口袋中搜出的面额 10 元人民币竟也包裹着少量 "K

后经鉴定,上述查获的 "K 粉 " 共计 14.73 克冰毒 30.55 克,其中 7.82 克 "K 粉 "、20.88 克冰毒为被告人汤某所持有贩卖人民币Φ藏着的 0.01 克 "K 粉 " 为其本人吸食毒品,不计入其用于贩卖毒品的数量

台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88 克及氯胺酮("K 粉 ")7.82 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依法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

【来源:新快报·ZAKER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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