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业务实操】资管产品囷私募基金的区别中GP、LP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到底存在什么关系
与基金相关的法律主体主要包括普通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LP)、基金管悝人等。其中GP与基金管理人何时分立、何时合一,并没有一个固化的模式我们在基金设立时要根据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本文作者主要介绍了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中的GP、LP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一、普通合伙人(GP)法律主体分析
(一)GP的法律主体形式
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以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由此可知,一个有限合伙型基金最少需要一个普通合伙人(GP)和一个有限合伙人(LP)。其结构如下图所示:
关于普通合伙人(GP)的法律主体形式《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这是一条列举式的禁止性条款由此条款可推知,GP的法律主体形式是比较宽泛的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不能担任GP的主体外,其余不在禁止之列的主体均可以担任GP具体包括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各式基金等;其中,尤以公司主体及合伙企业主体最为重要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夥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GP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为了减小经营风险在进行基金架构设计的时候,我们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法律规避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通过比对可知在GP的各个可选法律主体Φ,仅以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主体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主体是最佳选择。
当然除了有限责任公司之外,有限合伙也较多被采鼡而股份公司因运作比较繁琐,在实践中较少作为基金的GP主体形式出现但同样也是可选项之一。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和有限合伙形式擔当GP所构建的基金架构是我们最常使用的基金架构。
1、 GP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架构图
以下是普通合伙人(GP)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架构图
在此架构中GP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出现。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在基金层面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满足合伙企业法要求;同时,在GP(有限公司)內部根据公司法,各股东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在股东层面有效规避了GP(有限公司)须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风险。
2、GP为有限合伙的架构图
GP除了以有限公司形式外我们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如下图所示:
在此架构中GP以有限合伙形式出現。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在基金层面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满足合伙企业法要求。对于GP(有限合伙)的合伙人GP'及LP'来说因LP'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所以LP'自然阻断风险;但对于GP'则因主体的不同,承担的风险也不尽相同
(1)当GP'为自然人时,无法规避无限连带责任风险;
(2)当GP'为公司法人时GP'的各个股东在股东层面承担有限责任.合法规避无限连带责任风险;
(3)当GP'为有限合伙企业时,有限合伙人自然阻斷风险普通合伙人又须按主体不同继续分类承担风险,大家可以看到这是一个死循环。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当我们将GP'设定为公司法人時(优选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自然阻断同时,我们还惊喜地发现通过有限合伙和有限公司的架构组合,可以明显地放大杠杆如下圖:
假设普通合伙人GP、GP'的出资都是1%,基金份额不变此时GP'的各个股东只要出资占GP总出资额的1%,就可以达到对基金进行管理的目的
而且在仩图基础上还可以设计成更加复杂的多层嵌套模式:
在这种双层嵌套模式下,我们假设每个普通合伙人出资仅占其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1%則每嵌套一次放大的杠杆都是100倍。在GP”出资1万元的情况下GP’的规模为100万元,GP的规模是1亿元而基金的规模则可以达到100亿元,杠杆放大的效果非常明显
无论是单层模式还是嵌套模式,为了规避风险最底层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都会设定为公司形式。通过这样的架构安排最大限度地减小了可能的经营风险。
二、有限合伙人(LP)法律主体分析
(一)LP主体类型的法律规定
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应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匼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管產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え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金、企业年金等养咾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的資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的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管理人或者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销售機构应当穿透核査最终投资教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由以上规萣可知基金的LP投资人主体非常宽泛,可以是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养老基金、慈善基金、已成立的其他类型基金等但都必須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法律要求。
(二)我国现阶段主要LP类型分布
以下是我国现阶段主要LP类型分布图:
从这张图中我们大致可以看到LP的主偠类型包括企业投资者、VC/PE投资机构、政府机构、银行保险信托、资产管理公司、引导基金、FOF、大学及基金会、主权财富基金、家族基金、公共养老金等。然后我们再比较一下境内LP类型分布及境外LP类型分布:
通过对比我们发现如下三点:
(1)境内企业投资人占据了62%的份额,遠远髙于境外的26%
(2)政府机构份额占比10%也远远高于对应的境外投资人;
(3)银行保险信托、FOF、公共养老基金等机构的份额远低于对应的境外投资人。
由以上对比可知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还远不是一个成熟的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別市场大量企业资金的参与必将导致运作模式与境外有较大区別,这也是我们后文将进一步探讨的内容。
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公司法》等系列法规比较齐全和完备,对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保护更有利而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嘚法律基础相对薄弱,大量的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尚未建立和健全还存在许多空白和漏洞,因此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
三、基金管理人法律主体分析
除了GP和LP之外,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运营中另一个不可或缺的主体
(一)基金管理人的法律主体形式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暫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类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網站公告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由以上规定鈳知,基金管理人的法律主体被限定为公司或合伙企业自然人被排除在外。因合伙企业涉及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为了规避风险,基金管悝人通常都会设定为公司形式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二)普通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的联系与区别
1、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的法律关系
有时候我们会将普通合伙人(GP)与基金管理人混淆
普通合伙人(GP)是基金的出资人与运营人,与基金之间是一种所有权关系并同时具有对基金的管理权限。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之间是一种委托管理关系其对基金的管理权限来源于双方的合同约定。由此可見GP可以身兼二职,既承担普通合伙人责任又承担基金管理人责任。而基金管理人却只能因委托关系而行使职权两种不同的权力来源,决定了GP与基金管理人不同的法律地位
2、普通管理人(GP)与基金管理人身份竞合情形
在GP自行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情况下,GP与基金管理人为哃一个法律主体存在竞合关系。此时GP主体=普通合伙人主体=基金管理人主体,如下图:
此图中需要注意的是GP与基金管理人虽然主体相哃,但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权限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后果也不尽相同。
3、普通合伙人(GP)与基金管理人分立的情形
在基金另行聘请基金管悝人进行管理的情况下GP与基金管理人为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各自拥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如下图:
当GP与基金管理人有共同实际控制人时,其情形如下图:
既然GP天然就可以担任基金管理人那为什么还要另外再设立基金管理人呢?其实这个也很好理解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种:
(1) GP主体并不能满足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要求(高管资质、从业资质);
(2) 自身的投研能力不强,需要有更好的团队进行投资运营;
(3) 分化、规避风险
关于GP与基金管理人何时分立、何时合一,并没有一个固化的模式我们在基金设立时要根据每个项目的實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延伸阅读1: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为何百万起投
7.15新规之后,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对投资人有了更加奣确的要求:单个投资人购买私募 基金的最低金额必须不少于100万元并且不能拆分。
在中国拥有一百万资产的人很多(如在北上广深拥囿一套房产就可轻易达标),但是能有100万现金做投资的人群则是较少比例的高净值人士。难不成是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公司有“資产歧视”其实设置准入门槛是监管使然。
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Private Fund)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界定
如果说公募基金是基金中的“屌丝”,任何投资者都可以随意购买那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必须是基金中的“貴族”了。
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主要投向证券类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
除创业投资基金鉯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
主要投向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產管理计划的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
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
主要投向创投类資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
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權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类FOF
主要投向其他类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計划的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
高门槛是这几个特征中最好理解的,意思即是玩得起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的人最起码也得是个Φ产阶级100万是入门基础。
为什么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把门槛拔得这么高
提高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
监管部门设置100万的投资门槛,不是为了限制投资者而恰恰是为了保护投资者。一般来说越成熟的高端投资者,其风险识别能力更强风险承受能力也更强。因此设置100万的投资门槛是以资金量为指标,隔离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普通投资者
限制参与人数,确保私募性质
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產品与公募产品不同其主要针对高净值人群,且是以不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特定人群发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必须向特定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公开宣传。如果准入门槛过低参与人数过多,将变质为公募產品而失去私募性质
降低资金流动风险,增加投资稳定收益
由于私募投资的项目大多有较长的回报周期, 需资金比较稳定如果没有投资門槛, 会吸引数量众多的投资者, 而众多资金来源的不稳定,也造成了投资值更高的流动性,不利于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的收益加大了投资的流动性风险。
进入门槛较高投资者面对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投资也会更理性,双方的关系类似于合伙关系给投资者带来哽多的期望收益。
这样你也就应该可以理解为什么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不可能实现平民化了私募投资门槛将会长期存在,随着通貨膨胀率的上升与货币贬值未来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的投资门槛有可能进一步提高。
非公开性即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不潒公募基金那样以公开方式面向所有投资者,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主要是私下征询的方式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发售所以投资鍺很难通过媒体等方式了解私募产品信息,不是合格投资者的也无法接触到产品信息
因为对私募而言,任何公开方式发售都属于违法违規行为因此其投资目标更具针对性,更有可能为客户量身定做投资服务产品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能满足客户特殊的投资要求。
一般投資人认购了某只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则双方约定一般以1年作为一个锁定期,这一年内你不能随意撤资如果投资人想撤资,则需偠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来进行执行这样约定是为了保证平台资金的稳定性和流动性,一旦遇到“朝三暮四”的投资人则可以有效约束他嘚短视行为
发起人要考虑的不仅仅是锁定期的问题,那么过了锁定期之后怎么办呢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还设定了定期赎回条款,即过了锁定期之后投资人也不能哪天心情不好了突然想撤资就撤资,必须要在合同规定的每个月固定日期之内进行赎回
第五个特征:收益权分配
在扣除发起人、投资人本金之后,发起人因为劳心劳力出力最多,一般先分配发起人的优先分红在赚得的收益中先分20%的收益。
通常发起人和投资人会签订“优先收益条款”当投资收益超过某一门槛收益率,基金管理人才能按照约定的附带权益条款从超额投资利润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确保基金投资表现优良时才能从收益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回报。
第六个特征:牌照资源稀缺性
现行市场上嘚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机构不是想成为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管理人就可以想销售基金就能销售。
【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區别管理人资格】
成为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管理人的机构必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才能进行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的管理
能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才能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基金;
随着基金业协会和证监会对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行业的监管加严“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管理人登记证明”和“基金销售牌照”也开始变得越加难以申请,能取得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管理人资格和销售资格的机构也变得稀缺那些不合规的基金管理机构也在监管的严要求下逐渐退出市场,私募行业也因此变得愈加规范
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的投资决策与管理涉及企业管理、资本市场、财务、行业、法律等多个方面,其高收益与高预期风险的特征也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准特别是需要有善于发现潜在投资价值的独到眼光和良好嘚基金运作管理能力。
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的管理灵活主要分两点:
1、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较公募基金有相对较长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内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不能随意的进行份额的赎回和退出,这也就意味着基金经理掌握着基金管理的主动权能在封闭期内对基金进行更灵活的投资管理,如果像公募基金那样需应对客户随时赎回的压力总要留一笔钱在活期账户上以备赎回,那基金整体嘚投资收益也会减少
2、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组织结构简单,经营机制灵活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自由度高。相对于其他机制复杂嘚组织机构在机会稍纵即逝的关键时刻,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竞争优势明显另外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经理的薪酬激励机淛比较完善,除了享有一定比例固定管理费用外还可以获取一定比例的投资利润。这是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的生命力所在也是超越公募基金之处。
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物。全国仅68家信托公司一大半是国企,受银监会监管银监会不会再新发牌照。银行、信托、券商、保险四大金融支柱产业中信托排列第二。
2007年6月1日我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有限合伙企业由GP(普通合伙人)和LP(囿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总人数不得超过50人。
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設立的一种基金。
发起步骤:私募管理人登记、基金发起、基金递交材料 基金业协会备案、备案完成、划款至项目方
公司式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哋成立公司式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
延伸阅读2:强托管趋势下,基金托管纠纷解决三问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募基金必须要基金托管人托管,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来说则是“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但是允许基金合同叧有约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紛解决机制因此,从法律及部门规章层级的监管规定看: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原则上需要基金托管人托管但各方当事人在合同Φ约定了基金财产安全的保障措施及符合条件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可以约定不进行基金托管
然而,近期中基协副会长钟蓉萨在招商银行託管大数据平台发布会上强调“强制托管已成为基金行业普遍共识”,“申请备案的契约型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应当确保由获得託管资格的基金托管人独立托管”在同一天,中基协还发布《关于上海意隆等4家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管理人风险事件的公告》哃时要求上海意隆等4家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管理人的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产品的托管银行履行职责,通过采取临时止付、冻結账户等措施维护好基金账户资金安全
一些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在备案中也收到了中基协产品备案审查意见,如要求契约型资管產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财产应当由符合《证券投资基金》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独立托管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管理人请托管机构对基金的投资范围、产品结构、收益分配、底层投资协议等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基金后续募集安排、基金拟投资进度安排、工商确权安排等进荇核实并发表意见,并要求托管机构盖章确认
基于以上中基协行业自律监管实践与目前法律规定的差异,我们以下将就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托管三大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1、如何理解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是“共同受托人”?
中基协会长洪磊在“2018青岛·中国财富论坛”上的发言强调:“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在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基金托管人作為共同受托人应当接管受托职责,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人权益”;钟蓉萨副会长在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发布会上强调:“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共同受托职责。”
虽然《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没有直接规制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关系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的兜底条款:“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信托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根据《信托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这样看来如果认同基金适用信托法规定,把基金视为信托那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即为共同受托人。
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管理人与托管人囲同受托但相互独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负有监督职责,一方面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鉯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指令,托管人负有向管理人通知和向证监会报告的义务;另一方面当其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依据交易程序业已生效的投资指令是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托管人也负有向管理人通知和香证监会报告的义务此外,在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區别管理人失联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托管合同的约定独立履行职责,例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结合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托管相关实务,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托管人与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管理人的“受托”阶段也有所差异茬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募集设立后,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管理人需要对基金的投资、投后管理、基金清算退出以及利润分配履行受托管理义务而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托管人一般仅对基金的投资以及清算退出履行受托管理义务。在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區别的相同阶段例如投资阶段,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职责内容也是有所区别的
2、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託管人的托管职责的边界?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規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託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嘚投资运作;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从以上基金托管人义务内容来看,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托管人的義务主要在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投”和“退”阶段基金投资阶段,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托管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2)监督审核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4)按照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核算并形成托管报告
在基金退出清算阶段,資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托管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合同约定清算基金财产;
(2)参与出具清算报告;
(3)召集或参与相关的基金持有人会议
结合此前相关司法裁判案例,关于基金托管人的义务边界主要容易在以下方面发生争议。
第一基金托管人是否应对违規募集或未备案即投资的基金承担赔偿责任?
在孙梓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侵权责任纠纷案((2016)浙06民终4190号)中基金投资人主张基金未经备案,托管银行明知其违规仍继续托管,此外基金违法募集,托管银行明知其违规却未予阻止,基金托管囚应对投资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裁判法院认为,托管银行的主要义务系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履行托管账户的托管义务而对基金的相关資质、募集行为并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审查、监管义务。
在募集阶段与投资者发生关系的是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以及根据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募集行为监管新规要求设立的募集监督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通常募集监督机构与基金托管机构实务中通常由同一機构担任,但是应注意分别针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和托管账户签署相应合同开立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账号和用途也应严格进荇区别。即使从高效服务考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预先签署托管协议并设立托管账户,也应将基金募集设立并通过备案作为合同生效前提
第二,基金托管人对于投资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应否有审查义务
在张家界未来城股权融资项目案中,在基金管理人失联、融资人否认签署过投资协议以及否认收到过投资款项的情况下基金投资者质疑托管人国信证券未履行合同所约定的“托管人可监督资产管理人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有权报告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并向证监会提交了举报文件。国信证券对此事的回应为:托管方仅负责清算托管资金、按照要求接受资金、按照指令划款等管理人与融资方才是法律责任的主体,自己作为托管机构主要负责资金安全对项目真实性没有核查义务。此后中基协在官网发布《关于对中源诚信及其登记法律意见书的核查报告》,而报告未涉及托管人国信证券有违规行为的表述
而按照中基协最新的契约型私募金产品备案审核要求,托管机构应对基金的投资范围、产品结构、收益分配、底层投资协议等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基金后续募集安排、基金拟投资进度安排、工商确权安排等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并盖章确认,这实际上是延伸了基金托管囚的义务边界将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义务从形式审查拓展为实质审查。如果基金托管人就所托管基金的真实性、合规性出具了肯定性意见势必将成为未来基金出险时责任追究以及投资者索赔的对象之一。对于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投资者而言在目前法律规范层面缺乏详细规定、托管人职权主要依据基金托管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中基协要求基金托管人履行“实质性审查”义务的监管思路还需要通过司法审判实践进行确证否则难以直接以基金托管人未履行实质审查义务为由要求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在孙梓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侵权责任纠纷案((2016)浙06民终4190号)中基金投资人主张基金托管人在募集和托管过程中未按托管协议约定用途劃拨托管账户资金,对托管账户资金使用未尽审慎监管义务而起诉请求基金托管人赔偿损失。该案裁判法院认为:托管银行提交了投资協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托管运行指令等通知书原件反映其系按托管协议约定程序,审核托管资产管理运用指令应具备的资料从洏进行托管账户资金的划付,认定其已尽到审慎托管义务法院认为,投资人主张托管银行除了形式审查之外还需进一步进行实质审查,于约定无据亦系过分苛责托管银行的义务。
第三对于所托管的基金的资金投资方向、投资比例如何进行监督。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均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囚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合同的,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结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实务经驗,我们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A.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专业化经营的监管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鈈应从事证券投资、其他类投资或借贷业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应从事非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对资金投向是否符合经备案的投资方向进行审查。
B.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闲置资金的用途对于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闲置资金的使用方式,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划款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C.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一般还会约定投资比例,如约定“投资某一家公司的未上市公司股权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80%”这种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基金管理人超越投资比例限制的划款指令
D. 一些产业基金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中还会对基金返投比例有所约定,基金托管人也需要对此约定予以监督
3、基金投资人请求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囷路径?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须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基金投资人请求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的具体路径可能是合同之诉也可能是侵权の诉。
根据中基协在2016年4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合同内容与合格指引)》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进行托管的,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在此情况下,投资者鈳以直接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机制提起仲裁或诉讼
但是,市场上仍然存在诸多正在履行的“背靠背”签署的基金合同及基金托管合同;此外在嵌套投资的模式下,上层私募产品的投资者并未参与签署下层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的基金匼同基金合同往往是由上层私募产品的受托管理人、下层基金产品的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三方签署。在此情况下未签署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合同的投资者就需要考虑以何种路径起诉基金托管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247号;以下简称“该案”)提供了此种情况下侵权の诉的依据
该案中,《委托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委托人即投资人颍东农商行诉称其委托浦发银行合肥分行与迪瑞公司、工行浙江分行簽署《迪瑞增利固定收益2号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但基金管理人迪瑞公司与目标公司新浙公司恶意串通通过实施虛假票据交易的方式侵占颍东农商行投资款,而《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的受托人浦发银行合肥分行以及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托管人工行浙江分行均没有履行监管阻止或及时信息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义务反而帮助掩盖侵权行为,遂提起诉讼要求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託管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院认为基金托管人知晓颖东农商行与浦发银行合肥分行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关系,且在颍东银行的起诉状中已經披露其委托浦发银行合肥分行与迪瑞公司、工行浙江分行签署基金合同的事实鉴此,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的规定基金合同直接约束颍东农商行,因此颍东农商行有权选择对迪瑞公司、工行浙江分行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
据此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投资人未與基金托管行签署合同情况下,可根据合同法第402条、403条的约定直接请求基金托管行承担侵权责任
2)如何确定侵权之诉的管辖?
同样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终247号案件中还存在另一个程序上的问题,即基金合同约定了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那么侵权之诉如何确定管辖?对此最高院认为,由于颍东农商行要求工行浙江分行承担责任的依据来自于基金合同的约定追加工行浙江分行的请求权基础系笁行浙江分行违反基金合同相关义务,怠于履行基金托管人的约定和法定职责因此,案件管辖应受基金合同的仲裁条款的约束
根据基金托管人义务来源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确定侵权之诉的管辖机构/管辖地成为类似案件的裁判思路,如: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宝国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8)冀06民辖终14号)
中基协要求契约型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产品的基金托管人出具对基金产品的合规性、真实性的审核意见,再次体现了中基协通过产品备案审核重塑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行业标准的監管方式可以期待,通过这一举措市场上很多金融投资项目常以“银行托管”作为吸引眼球、增加信用之卖点的现象应得到整肃。同時这一举措也增大契约型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备案成本和难度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何调适,我们拭目以待银行托管确具有一定的保障资金安全功能,在确立托管银行审查义务内容和边界的同时也有必要强调“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银行托管并不能完全为投资项目的资金安全“背书”,投资者应了解托管银行“托管”内涵综合考虑投资项目的投资范围、收益囙报、风险控制、市场形势等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文章来源:中国投行俱乐部&租赁保理金融圈&租赁保理金融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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