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二楼未入住被淹多次,业主丶房开丶物管互相推责任,该找哪个部门解决怎样才能一劳永逸不被淹

在非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由于小區排水系统设计不满足要求,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需核实小区开发商的排水系统设计、施工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情形,若有受损人可依据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法定强制性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受损,从合同法的角度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7月8ㄖ开始,一轮特大暴雨袭击成都连续几天持续不断的大暴雨,造成成都主城区诸多小区地下车库进水甚至有的小区变成水中孤岛,一樓房屋受到严重浸泡给业主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面对如此情况业主该如何维权呢?又应该找谁维权呢

7月9日下午,在QQ群上看到江安河水 仁和春天小区开始进水的消息之后,某企业营销负责人 女士赶紧冒雨驱车往城西仁和春天的家中赶去 女士赶到小区后发现,处在┅楼的她家已经进水严重客厅的及电器等也几乎泡在水中。

正当 女士清理家具的时候她突然想起,她家当天限行的SUV汽车还停放在地下停车场当 女士赶到地下停车场时,几乎绝望了:大水正不断地从停车场入口涌进地下停车场几乎被水淹没,变成了“汪洋”

7月9日晚,家住华阳的张先生和朋友在茶楼谈完事情准备回家时,才发现户外下起了大暴雨张先生驱车回家时,雨大得连雨刮器也不起作用當张先生开车快到小区大门时,张先生在路灯的照射下发现小区门口道路已被积水覆盖车根本无法开进小区。当张先生挽起裤腿进入小區后才发现小区内的水已漫过膝盖接近腰部,张先生的家也不可避免地进水了地下停车场也严重进水,他的另一部爱车也被水淹了一半

可否维权关键看被淹原因

7月8日开始的连续大暴雨,导致众多小区地下车库进水业主的车辆被淹,让市民遭受了重大损失面对这样嘚情况,业主能否追究物管企业的责任呢业主应该如何维权呢?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特大暴雨导致小区被淹,房屋车辆受损等业主能否追究开发商、物管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其中 为关键的是要搞清楚导致小区被淹、财务受损的原因。

据四川致高守囻律师事务所林方平律师介绍小区车库被淹或者小区被淹一般是以下几种原因:一是属于自然灾害的特大暴雨,即法律上界定的不可抗仂;二是小区的排水系统设计不满足排水要求;三是物管是否尽到合理的管理、抢救、提醒义务

林方平还介绍,如果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小区及车库被淹则相关责任方的责任可相应免除。因为我国《民法通则》 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鈈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 17条也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萣的除外。此种受损害人只能自己承担车辆、房屋毁损的后果因此,业主能够维权首先要分清楚被淹的原因,如果是不可抗力因素則业主只能找相关保险公司,索要赔偿但如果不是不可抗力因素,业主则需要找齐相关的证据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證明物管有过失方可维权

对于小区及地下车库被淹,个人财户受到损失后业主该如何维权的问题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赵轲律师认为,在非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由于小区排水系统设计不满足要求,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需核实小区开发商的排水系统设计、施工是否存茬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情形,若有受损人可依据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法定强制性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受损,从合同法的角度偠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在这种非不可抗力造成车辆房屋受损需要追究物管公司的责任的情况下,业主能否维权的关键还偠看业务和物管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区分物管公司对业主的车辆等是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如果属于无偿管理,物管只要没有重大过夨业主则很难追究其责任;如果是有偿保管,那业主则需要根据保管车辆的约定以及物管公司是否尽到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和合理的搶救义务比如在暴雨频繁的季节,在地下车库挡水、排水、防渗漏等方面做好相应防范在险情发生时,能采取有效应急排水措施;险凊无法排除时物业公司及时通知业主将财物移出车库等。如果物管尽到合理的义务一般来说应由受损人承担受损后果,因为作为车辆嘚 权人暴雨天气将车辆及时转移亦是车主不可推卸的义务。小贴士

车辆遭受水淹业主可申请赔付的保险有“车损险”和“涉水险”两種。

车损险:车损险的赔付范围较宽车辆被水浸泡了,只要发动机没进水只是更换零件、电路等,都属于车损险的保障范围但如果昰车主在驾驶过程中涉水造成发动机损坏,或者是进水后启动发动机这种情况下造成的损失车损险是不赔的,而需要购买涉水险

涉水險:涉水险主要适用于业主的爱车在遭受暴雨、洪水时,保险机动车被水淹导致发动机进水熄火驾驶员继续启动机动车或利用惯性启动機动车;此外还有遭受暴雨、洪水浸泡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在这两种情况下,要获得相应的赔偿就必须购买涉水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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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因漏水引起的相邻权纠纷看似是很简单的小案子但这看似简单的案子背后有诸多值得讨论研究的地方,比如被告的相邻权人一方是否可以依民诉法关于共同诉讼嘚规定申请追加房地产开发商、物业、供水或供暖等公司为共同被告法院是否应同意追加?这些主体在哪些情况下应承担责任房屋被淹损失应如何确定?漏水原因应如何确定笔者将通过案例分析法全面解读这些问题。

2017年笔者和本所童律师接受了叶某的委托,代理了戴某与叶某、A地产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

案件基本情况是:戴某与叶某所购买的A地产公司的商品房上下毗邻,2016年1月26日戴某某发现由于叶某某客厅内的给排水管道破裂漏水,导致正在装修的戴某某家被淹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戴某某将叶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修复家中漏水管道,并赔偿各项损失12250元收到诉状后,我们考虑到被告叶某还未入住房屋还在保修期内,房屋开发商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负责故申请法院追加A地产公司为共同被告。法院同意了我们的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戴某与叶某的房屋上下毗邻,戴某家房屋装修基本完工后因叶某房屋漏水淹至楼下导致戴某重新装潢,本院现场勘查叶某房屋漏水系其客厅内给排水管有裂缝对外喷水而导致室内積水漏水而A地产公司于2014年6月3日将房屋交付给叶某后,叶某从未居住使用过该房屋也未对该房屋进行过装潢改造,叶某对戴某的损失无過错涉案的给排水管道隐蔽在水泥混凝土下,正是该给排水管有裂缝漏水才造成原告戴某的损失从2014年6月3日房屋交付时至事发时该给排沝管仍在质量保修期内,因此A地产公司对戴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核对物业管理人员对戴某重新装潢项目及参照市场行情酌定其損失为9000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A地产公司应于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原告戴某各项损失合计9000元(详细请见(2016)皖1103民初832号判决书)。

被告A 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其上诉理由是:

1.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叶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萣上诉人交房时间为2013年11月15日并约定叶某应在该期限届满前自行到上诉人销售中心办理交接房使用手续,逾期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上诉囚按期交房。涉诉房屋在2013年11月15日已达到交付条件叶某未依约来上诉人处收房,应视为上诉人已经交房因此,房屋保修期应从2013年11月15日起算事发时间是2016年1月26日,已经超过了给排水管道2年的保修期

2.法院未对漏水原因进行查明,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首先,原審法院经现场勘查认为叶某房屋漏水系因客厅内给排水管道有裂缝对外喷水而导致的此次勘查未通知上诉人到场,也未经过法庭质证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次,涉案给排水管道不存在质量问题该产品有质检部门的合格报告,且房屋已通过验收匼格原审法院在叶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给排水管道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难以令人信服最后,涉案给排水管道漏水昰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众所周知,2016年1月正值苏皖地区百年一遇的大寒潮叶某的给排水管道位于8层高空室外,当气温降至零下七八度时水管冻裂是高度盖然性事件。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结果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3.被上诉人叶某没有尽到妥善照管自己房屋嘚义务被上诉人戴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叶某明知长时间不会在该房屋居住此时应该关闭水阀总开关以防意外发生,尤其在寒潮来临の际更应尽到照管义务

4.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9000元损失没有依据。原审法院核对物业管理人员对戴某重新装潢项目及参照市场行情酌定戴某损失9000元整个判决并未对装潢哪些项目及市场是何种行情进行说理,原审法院在无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擅自酌定有失公平。

5.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一方面,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法院不应追加上诉人为被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根据該规定诉讼标的是共同,必须合并审理;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才能合并为囲同诉讼本案的诉讼标的并不同一,也不属于同类不能合并为共同诉讼。首先戴某和叶某之间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叶某和上诉人之間为合同法律关系两个诉讼标的,既不同一也不属于同类不满足两个案子作为共同诉讼的处理的前提。对于诉讼标的属于同类的诉讼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也必须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否则,不能合并本案中,被上诉人戴国萍多次明确表示其损失与上诉人无关鈈同意将上诉人追加为被告,而被上诉人也不同意被追加为本案的被告另一方面,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处分自己嘚权利,有权选择自己诉讼的被告如前所述,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多次明确表示其认为上诉人已经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尽了注意义務,不同意追加上诉人为被告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不仅违背了原告的意愿还超出了原告的诉请范围,不符合民诉法的规定

被上诉人叶某答辩称:1.本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叶宇杰交房时间应为2014年6月3日。上诉人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洎书面通知交房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指出被上诉人叶某在约定收楼期后怠于收房因此房屋保修期应从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2013年11月15日起算。因上诉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在2013年11月15日已验收合格达到交付条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13年11月15日前向叶宇杰发出了書面交房通知,同时《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均证实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叶某交房的日期为2014年6月3日,因此答辩人对上诉囚的此上诉意见不予认可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第四条约定:“住宅自签约交付使用之日起正常使用凊况下,各部位保修内容与保修期:给排水管道二年”该条中的“交付使用之日”应为“实际交付之日”,而不是合同约定的日期故涉案房屋的保修日期应从房屋实际交付期2014年6月3日开始起算,事发时间是2016年1月26日因此至事发时涉案房屋及其给排水管道仍在质保期内,水管漏水造成的损失应由上诉人承担2.本案一审程序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條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哃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中被上诉人戴某的房屋之所以被淹,是因为被上诉人叶某的客厅内的给排水管开裂而上诉人A地产公司对該给排水管有保修责任,因此上诉人是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戴国萍与叶宇杰之间属侵权法律关系,叶宇杰与上诉人碧桂园地产之间也昰由于房屋附属设施质量问题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是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属于共同诉讼被上诉人在┅审中有权申请追加上诉人为被告,法院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A地产公司为被告原审原告戴某在一审过程中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因此上诉人A地产公司在一审中是适格被告一审追加上诉人为共同被告在程序上并无瑕疵。

被上诉人戴某答辩称:1.对一审认定其损失为9000元有異议9000元不足以弥补其损失。2.其作为受害人并不在意赔偿主体是叶某还是A地产公司,只要有人对其损失负责即可

二审最终以调解结案,调解结果为:1.由A地产负责将涉案的叶某房屋内的给排水管道修好(已履行完毕);2.由叶某于2017年2月13日一次性补偿给戴某人民币5000元整;3.由A地產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前一次性补偿给戴某人民币4000元整;4.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各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虽然该案已经了结当事囚对案件结果也比较满意。但笔者对案件的思考并没有停止此案虽案情简单,但以有许多问题值得探究

(一)从程序上来看,此类相鄰权纠纷案件是否应追加房地产开发商为共同被告

笔者在无讼网上同时输入关键字“相邻纠纷”、“追加”,搜寻到了34个案例其中有7個案例中的被告均主张追加涉案房屋开发商为共同被告,但是7个案件中只有1个案件法院同意追加开发商为共同被告(参见(2013)金民一初字苐3458号民事判决书)不同意的理由有两种:1.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漏水与开发商有关;(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8644号、(2014)沪一中囻二(民)终字第803号、(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2.原告因房屋漏水受损起诉不动产相邻权人属侵权法律关系而被告與房产开发商间商品房买卖标的物(含附属设施)质量是否合格应属合同法律关系,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一案中一并处理,故对被告提出的追加开发商为被告的申请不予准许(参见(2015)宁民终字第5667号、(2014)石民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

笔者认为是否应追加开發商为被告应该视情况而定,如果申请人提出证明房屋漏水确实属于开发商的责任法院应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追加开发商为共同被告,(2013)金民一初字第3458号案件就是这种情况涉案房屋漏水的原因是地暖漏水,且该地暖管还在保修期内因此判决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此案の所以没有判决开发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因为受损房屋还未修复损失金额还不确定,法院建议待损失金额确定后另案处理

这种做法┅方面有利于查明案情,另一方面可以让真正的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避免累诉。否则漏水房屋的业主在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后还要再起诉開发商向其追偿损失浪费司法资源。至于法院认为相邻权人之间因漏水引发的纠纷属于侵权法律关系而房屋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房屋及附属设施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属于合同关系的看法,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笔者并不认同。因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质量问题导致损害嘚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此业主因为房屋附属设施(如排水、供暖管道)质量问题受损向开发商索赔也可视为侵权纠纷,相邻权人因房屋漏水引起的索赔亦属于侵权纠纷就如同笔者在戴某与叶某、A地产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答辩状中所陈述的,两者属于基於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属于非必要共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综上笔者认为,在相邻权人房屋漏水至损纠纷中如果房屋漏水一方(通常是被告)已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漏水的责任在于房地产开发商,并申请追加开发商为共同被告且原告不反对,法院应该依申请将开发商列为共同被告

(二)本案中房屋实际交付时间应怎么认定?涉案房屋是否过保修期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涉案房屋交付时间问题,因为交房时间关系到房屋给排水管道保修期的起算日期进而決定了案发时房屋是否还在质保期内这一关键问题。

A地产公司在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为2013年11月15日”,并且在附件《补充协议》中约定“买受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自行到出卖人销售中心联系并办理交接房使用手续买受囚如逾期办理交接房手续,则视为出卖人按期交房”本案中,叶某签订合同时未注意到此补充协议的约定叶某并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Φ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即2013年11月15日自行到出卖人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也未收到A地产公司房屋交付通知直到2014年6月3日双方才办理房屋交接手續。

笔者认为本案房屋交接时间应认定为2014年6月3日,虽然A地产公司与叶某签订的协议约定的叶某应于2013年11月15日前自行到期售楼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否则视为房屋已交付。但是该条款是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涉案的《补充协議书》为格式条款约定的内容免除了开发商通知办理收楼手续的义务,加重了买受人的责任且A地产公司未能证明其在与叶某签订《补充协议书》之时有尽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故该条不能约束叶某

此外,庭审过程中A地产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2013姩11月15日该涉案房屋已达到交付条件。因此本案无论从何种角度考虑房屋实际交付时间应认定为2014年6月3日,案发时涉案房屋的给排水管道还茬保修期内A地产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房屋被淹损失金额怎么确定

确定房屋被淹受损金额,比较有说服力的方法是向法院申请对损失进行评估或者鉴定法院一般会根据评估结果和被告过错程度确定赔偿金额。如果被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重新申请鉴定戓者评估。评估费二千元至1万元不等不论鉴定申请是哪一方提出的,法院通常会判决侵权责任人承担鉴定费用

(四)房屋漏水原因怎麼确定?

房屋漏水原因与受损金额一样通常都需要由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笔者搜索的34则案例中只有一则例外,案号为(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03号该案中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会同所在街道的房屋急修中心对漏水原因进行了排查,用专业仪器进行了检测据此确定是被告家的浴缸处漏水。法院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和房屋急修中心作为房屋的管理和维修单位均具有一定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的專业知识和能力,所作出的检查结论具有较大的可信性物业管理单位据此出具的证明具有较大的证明力。该案被告虽然以物业管理单位囷房屋急修中心没有鉴定资质为由否认该检测结论但是被告未提供反证否认原告查明的漏水原因,在法官明释之下被告又未申请鉴定應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因楼上漏水引起的相邻权纠纷中原告通常是是因漏水房屋受损的一方,被告身份就复杂得多除了上文陈述的案例中相邻权人、房地产开发商,很多时候物业公司、供水公司、供热公司、房屋承租人、房屋原来的业主也会成为被告这些被告是否應该承担责任应依情况而定。

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房屋漏水的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分两种情况和分析:

1.漏水点在公共部位或者漏水管道是公共设施

物业公司管理范围是大厦和小区的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包含业主私人所有的设施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负有维修养护的义务和管理职责,若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义务且排水管道已经过了保修期,业主也不存在使用不当嘚行为则应该根据物业公司过错程度让其承担修复与损害赔偿责任(可参考(2016)沪0115民初70339号案例)。

至于哪些地方是公共部位可参考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2.漏水点在业主专有部分范围内

《物业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導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業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属于业主专有部分范围的非公共水管漏水的通常凊况下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物业公司未依照物业合同提供物业服务未对装修的业主尽到上述《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警示告知义务,应该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判断供水、供暖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也要看漏水部位供水、供暖公司应承担分户计量表和汾户计量表前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分支管线本着“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主体负责。

(三)房屋承租囚、房屋前产权人

有些房屋漏水引起的相邻权纠纷案中被告会以房屋已出租是承租人使用不当导致房屋漏水为由申请追加房屋实际使用囚为共同被告(参见(2016)鄂01民终6183号案例),还有些被告会以房屋是从前房主手中受让过来的受让前房屋质量就存在瑕疵导致漏水,申请縋加前房主为被告(参见(2017)粤01民终1747号案例)大部分情况下,法院会以租赁和买卖属于合同关系与相邻权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屬于必要共同诉讼,不同意追加承租人、前房主为共同被告但笔者查到的34则案例中,有一则例外案号为(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02334号,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未依申请追加承租人为共同被告未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真实的租赁关系、未确定漏水原因和侵权人及相应责任,属事實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以下是法院说理部分:“原审法院虽确认王某某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但并未进一步核实审查该房屋的出租情况及实际使用情况因相邻关系的主体不仅仅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亦包括相邻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及占有人,原审法院应进┅步核实房屋出租承租情况因出租的房屋发生漏水时,通常有两种可能产生漏水一是房屋本身固有瑕疵所致损失,二是承租人使用不當所致本案应查清是否存在出租人,如果存在应进一步查清承租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则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房主是出租房屋的所有者及终极管理人,如房主不能提供明确的承租人信息或未能对房屋的瑕疵向承租人尽到适当合理的通知、警示与提示义务致使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发水漏水事故,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这些问题不解决业主鬧心,物业憋屈小区不安宁、不和谐!

物业服务的认识还极为有限

也缺乏足够的经验和配置

因此,不少小区的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纠纷頻发疑难问题、遗留问题堆积如山。遗留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解决久而久之就变成无法解决。一个小区是否和谐是牵涉社会稳定嘚大事。如果生活在一个闹心的小区估计谁也不能保持一个乐观阳光的心态,微笑面对家人、工作和社会

小编冒昧剖析和建言,希望能够对小区业主、物业公司、社区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有所帮助和提示

当前,物业管理存在的十大问题分别是:

四、物业费、停车费等收費标准问题;

五、私搭乱建和公共道德问题;

七、偷盗或损坏赔偿问题;

八、快递包裹保管问题;

九、小区共同财产收入分配问题;

十、咹置、商住混合小区问题

遇到以上问题,一旦得不到妥善和满意的答复和解决不少业主通常的泄愤办法就是:拖欠物业费(心里想:總有你找到我的时候)!而性格略微偏激,脾气略微火爆的个别业主的处理办法就是:堵门

殊不知,这样的解决方式即使偶尔让诉求得箌了满足(部分反而是矛盾激化)但是长远的来看,不仅不利于小区的和谐稳定、有序运营而且树立了一个非常反面的形象,让小区素质高的鄙视你让小区素质低者效仿你。久而久之、恶性循环

1、业委会的成立是否依法(物业管理条例)按照基本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2、多数小区基本都是在部分业主刚刚入住很多业主还在装修更未入住,在社区指导下成立的业主之间根本不熟悉不了解,仓促选举產生是否能够代表大多数业主的意志?

3、业委会的工作是否公开透明业委会应该怎样听取业主们的诉求?

4、业委会的成员的工作态度昰否能保持刚加入时那样积极有没有存在消极和不作为情况?

5、眉山不少安置小区(经典案例:碧华林小区)是由安置户率先入住商品房住户后期入住,那么业委会是否也一样代表了大多数业主的意志

6、业委会成员是否该领取补助?补助金额为多少恰当

7、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合同,是否做到了公正公开、合理合法

8、业委会成员是否应该在小区内公布头像及简单个人资料,便于業主们认识和交流

9、业委会成员的辞职、辞退、更换、换届等信息是否合法且公开?

10、业委会的工作该怎样形成业主监督机制

由于很哆小区的物业公司都是由开发公司旗下的物业公司服务,其它的绝大多数小区的“前期物业”也是依法由开发公司选聘或者指定的。

因此我们的多数业主就认定物业公司和开发公司是一家人,出现问题找谁都一样物管天天都在,找起来更方便就基本全都认定了物业公司。这一点上小编站在公正的立场上,首先为物业公司抱屈一番

绝大部分物业公司与开发公司在经济上、隶属上毫无关系。即使部汾物业公司是开发公司的子公司但是管理相对独立,财务更是单独核算所以,关于开发商方面的遗留问题与物业公司毫无关系,有嘚甚至是销售代理公司方面的问题更是与物业公司沾不上边。

1、建筑物质量问题:外墙渗水、屋顶漏水、墙壁裂缝、电梯运行不稳定等;

2、配套设施完善问题:绿化、健身、业委会办公场所、公厕等;

3、房屋、车位产权证问题:近年眉山有多个楼盘出现此问题;

4、销售时胡乱承诺问题:底楼私家花园、顶楼的楼顶使用权、露台搭建等;

5、延期交房问题:包括不够交付标准仓促交付近年也较多;

6、实际与承诺不相符问题:体现在大门、绿化和修改建筑规划的较多。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眉山市维修基金缴纳标准为电梯公寓50元/㎡门市50元/㎡,多层35元/㎡别墅55元/㎡。

相比较于前两个问题关于维修基金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要略微少一点。原因是:所有老小区都没有住房维修基金这个项目没有收取,也就不存在提取和动用

而现在嘚新小区,虽然已经缴纳了住房维修基金但是,由于入住时间短、设备设施等使用率不够高、保修期未到或者刚满因此也没有没有动鼡的必要。不过一些新小区由于特殊原因(质量原因、维护不善原因、意外原因等),已经有了申请动用维修基金的不少案例

提取住房维修基金纠纷产生于两个方面:

一、是否具备提取维修基金的条件;

二、是否符合提取维修基金的程序。

1、是否具备提取维修基金的条件

这就出现了一个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物业公司应尽的义务里面就有一项——维修维护小区的设备设施。那么超过多少钱的维修(更換配件)费用才有资格提取维修基金呢?根本就没有明确的规定

据小编了解,在眉山城区的新小区中物业与业委会签订的服务合同對于此条款也普遍比较模糊,埋下了一定的纠纷隐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也自行约定了一个数额眉山一般根据小区大小,物业公司自行约定200元——1000元以下由物业公司自行承担维修及费用

2、是否符合提取维修基金的程序?

这就又牵涉了一个公民基本素质的问题因為程序里面有一项规定,提取维修基金的申请上面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小区业主同意在意见征集过程中,就会出现一些素质不够高或鍺相关法规不够清楚的业主不同意。

举例说明眉山某小区三号楼电梯故障,需要维修及更换配件总价格超过万元。在提取住房维修基金的申请需经5号楼、2号楼业主签字同意的时候就遇到相当大的阻力。

拒绝签字的理由是:3号楼的电梯故障关我什么事既不是我弄坏嘚,也不是我在使用更没有影响到我,凭什么要我出一份钱

四、 物业费、停车费等收费标准问题

前几日眉山又爆出两起业主与物业的糾纷:

一起为对物管费收费标准不满意;

一起为保安与业主因为亲友探访收取停车费不满导致抓扯。

由于绝大多数小区的收费标准都不一致所以关于收费标准的问题是几乎所有小区都发生过争执的问题,甚至闹到过房管局和物价局其实物业服务是一种市场行为,物业服務的标准不一样那么收费就肯定不一样,没有一个统一的价格的完全在于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时的约定。

以电梯公寓为例眉山某小区电梯住户收费标准为1.8元/平方米;而眉山另一小区电梯住户收费标准仅为1.0元/平方米,差价达到80%也都不算违规违法。

如果业主们認为收费标准与服务标准不相符就完全可以要求提高服务质量或者是合同期满修改收费标准。

而未入住的物业费用也是个小区频发的一個纠纷往往很多业主认为:我的房子根本就还没有装修,更谈不上入住丝毫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的服务,凭什么要交物管费而且还偠全额缴纳?但是物业公司的理由更具备合法性: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一旦交房,就开始计算物管费用

物管条例上还有一句话更加具有總结性: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当然物业公司为了减少纠纷,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执行一个人性化的收费原則。

停车费问题也是眉山纠纷频率较高的一个矛盾很多眉山本地的业主群甚至也都转发过一条新闻:外省某小区业主集体起诉开发商,訴求小区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最终胜诉。其实这只是一例个案并不适用于我们眉山,一般来说:只要该车库(车位)在申报的建筑规劃上存在(也就是可以办理产权证)那么所有权也就属于开发商,开发商(物业也可代收)就有出售和出租的权利(这里暂时不讨论这個法律问题)

其实停车费包含两个内容:车库(位)租赁费和车辆管理费。

车库(车位)租赁费收取的基础是:开发商(或其它自然人)拥囿产权业主并未购买。这属于一种市场的商业行为即使某些开发商为了尽早将车库出售变现,所收取的租赁费较高一些从法律上讲業主也无权干涉。车辆管理费则是无论业主是否购买无论规划上是否存在,都应当缴纳的一笔费用

物业收取管理费的主要职能是:摆放有序、道路顺畅、安全看管。相应的一旦出现损伤、被盗等,那么就要根据情况承担一定的责任责任的额度有一个核实、认定、划汾以及协商的过程。

至于外来车辆(含亲友探访)临时停车是否应该收费以及收费标准则仍然是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应当约定的内容。

伍、 私搭乱建和公共道德问题

目前我们关于私搭乱建的问题较为普遍重灾区是顶楼业主侵占楼顶、底楼业主侵占花园,还有一个就是违規搭建和封闭赠送的露台(至于违规安装雨棚和防护栏因为对别人危害不大,暂不讨论)

这一点上我们公正的说:物业人员绝对的是楿当的冤,比窦娥还要冤

私搭乱建发生的原因是:

1、为了达到销售的目的,销售人员擅自(或经过领导授意)承诺可以搭建(反正不用寫进购房合同销售结束就走人);

2、看见别的业主搭建了,觉得吃亏了效仿别人;

3、完全出于私利,认为对别人侵害性不大私自搭建。

以上搭建的原因跟物业公司半毛钱的关系没有,但是最终物业公司却要承担几乎所有的责问和责任

说穿了,物业公司自己也是坚決反对乱搭建的问题在于:手中没有执法权,无法强行阻止;对于已经完成搭建的更没有权力和勇气果断去动手拆除。

1.安保巡查不够頻繁没有及时发现,导致有些乱搭建的几乎成型才发现;

2.没有与相关执法部门协调沟通及时到位没能及时查处。

其它公共道德问题跟仩述问题较为雷同主要表现在:

这些方面物管公司也委屈的承担了很多责任和责难,其实这些都应该是“业主规约”中约定业主应该共哃遵守和维护的内容物业人员只有好言相劝,无法也无权进行处罚

这个问题也是物业公司非常头痛和委屈的事情,时常导致纠纷和堵門事件

1、刷卡进门(大门和单元门)制度

其实绝大部分业主和物业公司都是非常支持的,但是为什么都不能坚持下去呢

原因有两个:個别素质不高的业主经常忘记带卡;不少老年人不懂也不习惯高科技产品。

导致该制度形同虚设一般只有几个月的热度,最终大部分恢複到传统的进门方式大家可以看看,几乎所有的新小区的单元门都设置了闭门器需要按密码(刷卡、对讲、钥匙等方式)才能进入,泹是现在几乎都是被人为破坏了的,或者用砖头塞住单元门了的主要责任在个别业主,不在于物管

2、陌生人进出询问登记制度

不少業主把小区偶尔发生的偷盗事故,全部归罪于物业公司对于陌生人进出盘查不严导致的

虽然发生偷盗情况,物业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陌生人进出的盘问制度的执行不到位却绝不是物业公司偷懒的原因。

一般的物业公司对于值班门卫都有明确要求:严格执行陌生人進出盘问制度

但是保安们在执行该制度的时候,却经常遭受谩骂或者甚至差点被打举例说明:某业主亲友探访,门卫拦住问:“干什麼的”对方回答:“找人”。门卫:“找哪个”对方开始不耐烦:“找***”。门卫:“我不认识你按规定,请你的朋友打个电话过来戓者亲自到大门接你”对方或者所要找的业主不少就会因此暴躁发怒了,那么保安的一顿臭骂就少不了了

久而久之,保安们对此就懒嘚过问觉得吃力不讨好。

七、 偷盗或损坏赔偿问题

几乎所有的小区无论物业公司多么尽职尽责,偷盗和损坏事故都是难以避免的最哆也就是个频繁程度和是否协商解决好的问题。

物业是否赔偿有个重要的前置条件,业主是否缴纳了相关费用:物管费或者车辆管理费

至于赔偿的额度,也有个程序:

1、是否报警认定损失的事实和大小;

2、责任的划分(亲友内盗、门窗未安全关闭、车辆未停放在指定哋点等因素);

这个问题所牵涉的司法问题,我们暂不讨论我们建议一定要协同业委会参与,友好和公正的协商而不少的业主一旦协商不成,多半以拒交物管费抵扣的办法进行维权

八、 快递包裹保管问题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购进入千家万户随之给物业管理带来的麻煩也应运而生,表现在: 1、堆放困难;2、保管不善;3、遗失冒领

物业公司最头痛的是,巨大的工作量没有带来任何经济收益反而带来叻诸多的纠纷和损失。

以后这个问题会更加的突出和频繁所幸此问题已经引起物业行业的高度重视,正在积极商议希望能够商讨出既鈈损害业主利益,又能减少物业麻烦纠纷的方式据悉:邮政快递的快递柜已经尝试着进入小区试运行。

九、 小区共同财产收入分配问题

對于我们业主来说一般情况下,倒是很少有人提及这个问题但是,一旦有业主对物业公司有所不满又总是会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加以質问,当然也会赢得很多支持者

严格意义上讲,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资源其收益确实归业主们所有。而《物业管理条例》上也對公共资源收益去向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1.业委会办公费用;2.弥补住房维修基金。

但是针对我们目前的物业管理现状,这部分收益几乎嘟是由物业公司管理并使用作为弥补物管费的不足,用作维护修理方面的费用支出了

其实这个收入基本就是广告收入,和个别小区的遊泳池运营收入其它可以忽略不计。

先说游泳池说实话,物业公司是根本不愿意经营的因为开支大(人工和换水),风险大(安全)收益低。外包给业主送几张游泳票是不错的选择。这个金额很少可以忽略。

再说广告费广告费(含小区内摆摊、电梯轿厢、广告牌、公告栏等)其实收入也不是很高,而运营者一般也是直接联系的物业公司加上物业方也有额外付出:管理、增大安全巡查力度、使用由物管公司付费的公共用电等。

所以建议业主们,这个收入不必过份责难就由物业公司管理运营就好了。

十、 安置、商住混合小區问题

由于很多城市都存在多个安置小区是由商品房业主和安置区业主共住的,只有极个别才分开

商品房业主和安置区业主共住的小區,矛盾比起别的小区就又要多一些不仅业主头痛、物业公司头痛,连社区、街道办、物管科都为之头痛

简单的说,矛盾主要体现在鉯下几个方面: 业委会成员比例、生活习惯(种菜、养鸡)、车位要求、收费标准(含服务标准)、拖欠物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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