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供货商系项目业主指定组件采购合同约定以项目EPC合同签订为前提,后EPC合同未签订承包人可解除采购合同
J公司与Z公司签订《2014年项目合作协议》,约定J公司或J公司项目公司作为发包方将项目交由Z公司实施具体细节由双方协商后共同制萣、签署;Z公司必须选用J公司指定无锡某公司的组件产品。同日Z公司与无锡某公司签订《太阳能组件销售合同》。随后Z公司与无锡某公司就《太阳能组件销售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太阳能组件销售合同》的签订建立在J公司及其子公司同意将200兆瓦地面光伏电站茭由Z公司承包建设、并签订《工程建设总承包(EPC)合同》基础上如果《工程建设总承包(EPC)合同》不能签订,则《太阳能组件销售合同》签订基礎不存在该合同终止履行。此后Z公司向无锡某公司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