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总包那里拿到地面式光伏劳务分包单价项目再分包给太阳能公司能拿几个点的利润

日前光伏們就中伦律师事务所《2018年光伏项目涉诉案件分析及典型裁判规则大数据研究报告》推出了上篇《分布式、补贴、融资等已成2018年光伏行业的关键词》。本文将继續推出该报告分析下篇通过典型案例,再现案情总结法院对特定问题的裁判要旨,以此揭示注意光伏项目实际中的法律风险为读者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实务指引。

案例1:供货商系项目业主指定组件采购合同约定以项目EPC合同签订为前提,后EPC合同未签订承包人可解除采购合同

J公司与Z公司签订《2014年项目合作协议》,约定J公司或J公司项目公司作为发包方将项目交由Z公司实施具体细节由双方协商后共同制萣、签署;Z公司必须选用J公司指定无锡某公司的组件产品。同日Z公司与无锡某公司签订《太阳能组件销售合同》。随后Z公司与无锡某公司就《太阳能组件销售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太阳能组件销售合同》的签订建立在J公司及其子公司同意将200兆瓦地面光伏电站茭由Z公司承包建设、并签订《工程建设总承包(EPC)合同》基础上如果《工程建设总承包(EPC)合同》不能签订,则《太阳能组件销售合同》签订基礎不存在该合同终止履行。此后Z公司向无锡某公司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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