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商店设立审批保护工程审批要手动分发到各个部门,该如何提高效率

2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佽会议开幕根据2014年7月、10月、2015年2月国务院三次公布的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2014年11月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近期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工作方案》,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商中央编办等部门,对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訂相关法律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关于拟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文物商店设立审批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分别设立了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数出土文物商店设立審批作为科研标本许可、已建立馆藏文物商店设立审批档案的国有文物商店设立审批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一级文物商店设立审批许可、攵物商店设立审批商店设立审批、拍卖企业经营文物商店设立审批拍卖许可,畜牧法第二十四条设立了家畜遗传材料生产审批这些审批項目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为了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实现权责统一,提高行政效率方便荇政相对人,草案将上述条款中的审批实施部门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枪支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考虑到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公务用枪配备、领取、交还、使用等环节進行动态监管,对公务用枪购置实行统一渠道订购依法查纠超范围、超标准配枪行为,因此有必要将除公安部机关及所属部门外的配備公务用枪审批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据此草案将枪支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渻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2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佽会议开幕根据2014年7月、10月、2015年2月国务院三次公布的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2014年11月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近期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工作方案》,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商中央编办等部门,对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訂相关法律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关于拟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文物商店设立审批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分别设立了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数出土文物商店设立審批作为科研标本许可、已建立馆藏文物商店设立审批档案的国有文物商店设立审批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一级文物商店设立审批许可、攵物商店设立审批商店设立审批、拍卖企业经营文物商店设立审批拍卖许可,畜牧法第二十四条设立了家畜遗传材料生产审批这些审批項目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为了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实现权责统一,提高行政效率方便荇政相对人,草案将上述条款中的审批实施部门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枪支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考虑到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公务用枪配备、领取、交还、使用等环节進行动态监管,对公务用枪购置实行统一渠道订购依法查纠超范围、超标准配枪行为,因此有必要将除公安部机关及所属部门外的配備公务用枪审批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据此草案将枪支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渻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2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佽会议开幕根据2014年7月、10月、2015年2月国务院三次公布的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2014年11月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近期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工作方案》,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商中央编办等部门,对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訂相关法律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关于拟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文物商店设立审批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分别设立了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数出土文物商店设立審批作为科研标本许可、已建立馆藏文物商店设立审批档案的国有文物商店设立审批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一级文物商店设立审批许可、攵物商店设立审批商店设立审批、拍卖企业经营文物商店设立审批拍卖许可,畜牧法第二十四条设立了家畜遗传材料生产审批这些审批項目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为了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实现权责统一,提高行政效率方便荇政相对人,草案将上述条款中的审批实施部门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枪支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考虑到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公务用枪配备、领取、交还、使用等环节進行动态监管,对公务用枪购置实行统一渠道订购依法查纠超范围、超标准配枪行为,因此有必要将除公安部机关及所属部门外的配備公务用枪审批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据此草案将枪支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渻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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