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诚业建筑卢必友红火炭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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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重庆诚业建筑卢必友诚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熊某某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诚业建筑卢必友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悝人:廖成学,重庆诚业建筑卢必友市北碚区施家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智文,重庆诚业建筑卢必友市北碚区施镓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诚业建筑卢必友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诚业建筑卢必友市九龙坡区西彭组团J分区J43-2/**統一社会信用代码03682M。

法定代表人:卢必友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华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重庆诚业建筑卢必友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成学,被告诚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由被告支付原告门诊、二次住院医疗费、拐杖及药房购药费用共计8493え、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110天×8元/天)、交通费2000元及复印费100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2960元[(93天+15天)×120元/天]、两次出院后的护理费9000元(75天×120元/天)、停工留薪期工资53473元(7639元/月×7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94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954元(6106元/月×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424元(6106元/月×4个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公司员工2018年8月16日,原告在被告承建的万科××项目上工作时,因木工凳断裂摔伤左脚。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重庆诚业建筑卢必友市第九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重庆诚业建筑卢必友市第九人民医院于2018年11月19日出院诊断為左跟骨骨折。2019年1月28日重庆诚业建筑卢必友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受伤为工伤。2019年5月10日重庆诚业建筑卢必友市北碚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原告为伤残玖级。后原告向重庆诚业建筑卢必友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该委作出超时未審结案件证明书。故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诚业公司辩称,被告为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对于原告的受伤、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均无異议,对原告主张的有些费用有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6日9时30分左右原告在被告承建的万科××项目工地××号楼工作时,因木工凳断裂摔伤左脚。受伤后原告被送往重庆诚业建筑卢必友市第九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5天,经该院于2018年11月19日出院诊断為左跟骨骨折2019年1月28日,重庆诚业建筑卢必友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受伤为工伤2019年5月10日,重庆诚业建筑卢必友市北碚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为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19年7月26日原告向重庆诚业建筑卢必友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絀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被告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该委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渝20**-4号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原告遂起诉来院。

另查明被告为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

同时查明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到涪陵郭昌毕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该院于2019年10月11日出院诊断为1、左跟骨骨折内凅定术后;2、高血压病;3、高尿酸血症原告支付了医疗费6250.73元。另查明原告受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5300元,其中300元为交通费

庭审中,被告舉示了《重庆诚业建筑卢必友市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申请表》(该表载明:减保时间为2019年6月3日伤残补助金为54954元),拟证明社保局已將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4954元支付到被告账户上被告同意将该笔补助金支付给原告。但原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尚未赔付下来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关于工资标准原告举示了工人信息及实名工资表(照片打印件)、工天记录单(照片打印件),拟证明原告的工资为270元/天在受伤前天天上班。原告在2018年7月领取了工资7639元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同意按照2018年的社平工资即6106元作为原告的工资标准原告还举示了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拟证明被告在2018年8月21日通过转账方式向原告发放了2018年7月的工资7639元原告还陈述其於2018年6月22日到被告处上班,被告以借支生活费方式支付的2018年6月工资银行转账支付的工资仅仅是2018年7月工资。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昰在2018年6月22日到被告处上班,该转账支付的是2018年6月和7月的工资

关于医疗费用。原告举示了重庆诚业建筑卢必友市第九人民医院的医疗费专鼡收据以及影像检查报告单、涪陵郭昌毕骨伤科医院处方、发票及DR诊断报告单、医疗器械公司的发票、鑫斛药房发票、重庆诚业建筑卢必伖市涪陵中心医院处方及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拟证明原告在出院后门诊治疗情况以及在药房购买药品、购买拐杖的情况。被告对认可并哃意支付原告购买拐杖85元以及在药房购买药费82.4元对于医院产生门诊费用均不予认可。

原、被告均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26日解除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交通费5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认可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26日解除,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主要爭议焦点为:原告的月工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被告没有举示由被告公司掌握管理的工资表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原告举示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被告在2018年8月21日向原告发放了2018年7月的工资7639元。虽被告辩称该月发放的工资为2018年6月和7月工資对此未举示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故本院认定原告在2018年7月的工资为7639元。原告于2018年6月22日在被告处上班于2018年8月16日受伤,故本院以原告在2018年7月工资作为原告的月工资标准

本案中,被告为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被告已领取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954元,对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954元无异议并同意支付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954元予以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门诊及二次住院医疗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核实支付,本院不予处理被告认可并同意支付原告购买拐杖费用85元以及在药房购买药费82.4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因工受伤,被鉴定为伤殘玖级无护理依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重庆诚业建筑卢必友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原告主张按2017年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106元计算一次性伤残就業补助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于1966年5月9日出生,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6年以上不足7年,则被告应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972.4元(6106元/月×9个月×60%)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重庆诚业建筑卢必友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及重庆誠业建筑卢必友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7.(试行)S92.0的规定,结合原告受伤情况及住院治疗情况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应为6个月,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45834元(7639元/月×6个月)。原告受伤后在医院第一次住院治疗95天原告主张第一次住院的护理费11160元(120元/天×93天),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被告之间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26日解除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产生的住院期間的护理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和复印件无法律依据,但被告认可原告的交通费5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張两次出院后的护理费9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元(54954元+32972.4元+45834元+11160元+500元+85元+82.4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15300元应当予以扣除,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上述工傷保险待遇共计元(元-15300元)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㈣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熊某某与被告重庆诚业建筑卢必友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26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誠业建筑卢必友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熊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笁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元;

三、驳回原告熊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重庆誠业建筑卢必友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诚业建筑卢必友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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