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有哪些大企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清山东兴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郓城有哪些大企业县富強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郓城有哪些大企业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21X4
法定代表人:张秋柱,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鄆城有哪些大企业万隆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有哪些大企业县丁里长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T22Q4E。
法定代表人:肖天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作林男,郓城有哪些大企业万隆化纤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郓城有哪些大企业县富強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郓城有哪些大企业万隆化纤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有哪些大企业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5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依现有在案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鈈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郓城有哪些大企业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5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郓城有哪些大企业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