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不能执行回转的情形,折价抵偿是按现价评估吗

原标题:最高法院:股权拍卖撤销後,执行法院能否直接确定股权折价抵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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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在股权拍卖撤销后不得直接确定股权折价抵偿款

?作者:唐青林 李舒 龚炯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围绕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领域的疑难复杂的实务问题结合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讀,我们已完成?同时,不少读者朋友反映对保全与执行领域杂乱复杂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争议问题,仍缺乏系統的掌握为此,我们开启了本系列文章的写作将通过对相关核心、重要、关键的规定和条文进行系统梳理,并辅以相应争议问题典型判例及裁判观点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帮助读者朋友掌握真正有用的实务“干货”

股权拍卖被撤销后,需执行回转因案涉股权早巳经由竞买人出卖,不能退还故依法应折价赔偿。案涉股权折价赔偿的金额应由当事人另诉解决,执行法院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萣

一、因强制执行某生效民事调解书,青海高院查封并委托广东拍卖公司拍卖创业公司持有的510万西宁特钢社会法人股经拍卖,由通利來公司竞拍成交2005年8月18日,青海高院作出(2005)青法执字第03-8号民事裁定将股权过户至通利来公司名下。

二、2011年5月创业公司向青海高院申訴;2011年10月11日,青海高院作出(2011)青执监字第1-4号民事裁定认定拍卖人广东拍卖公司将拍卖标的拍卖予具有关联关系的通利来公司,该拍卖荇为存在恶意串通裁定撤销该院(2005)青法执字第03-8号民事裁定。

三、2011年10月11日青海高院作出(2011)青执监字第1-6号执行裁定,广东拍卖公司、通利来公司向创业公司返还已取得的西宁特钢510万社会法人股股权及其孳息不能退还的,折价抵偿

四、通利来公司、广东拍卖公司提起執行异议,2011年11月青海高院驳回其异议;后通利来公司、广东拍卖公司提起申诉,2013年8月13日青海高院作出(2011)青执监字第1-20号执行裁定,广東拍卖公司及通利来公司连带赔偿被执行人创业公司西宁特钢510万社会法人股股权拍卖差价款本息共计元

五、创业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2016姩6月29日最高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执监266号执行裁定,撤销青海高院(2011)青执监字第1-20号执行裁定

一、因拍卖人与竞买人存在关联关系,案涉股权(510万股社会法人股)拍卖行为存在恶意串通违反公平与自由竞价,侵犯被执行人财产权益执行法院时隔七年后有权监督并撤销當年旧案及拍卖。但因案涉股权早已经由竞买人出卖执行回转不能退还,故依法应折价赔偿

二、案涉股权折价赔偿的金额,应由当事囚另诉解决执行法院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首先折价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属于典型的实体问题如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定赔償数额,难以给各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不符合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其次本案是在拍卖成交七年后才撤销拍卖,在此期间由于案涉股权为社会法人股,解禁流通前后价值变化巨大双方当事人对于依据何时的股权价值折价赔偿争议巨大。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现结合最高法院裁判观点针对案涉股权因拍卖撤销在执行回转中如何折价赔偿的相关问题,总结要点如下供实务参考。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拍卖股权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各方利益条件下,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依法可通过执行异议、复议向执行法院申请撤销拍卖且即使案涉股权已经拍卖过户完毕,若满足撤销拍卖条件的执行法院也有权立案监督并撤销拍卖。

二、股权拍卖被撤销后面临执行回转。若案涉股权已由竞买人转卖则不能原物退还,但鈳以折价抵偿但案涉股权折价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如拍卖人与竞买人因恶意串通应赔偿被执行人股权拍卖差价款等属于实体问题,执荇法院不得直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修订)

110.执行回转时,已执荇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題的规定》【法释〔2015〕10号】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竞買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拍卖法》(2015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擔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朂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本案争议事项的“本院认为”部分的详细论述与分析:

本院认为关于竞买人与拍卖人如何承担折价赔偿责任的问题。

青海高院已作出(2011)青执监字第1-4号民事裁定认定拍卖无效并撤销了该院认定拍卖成交的(2005)青法执字第03-8号民事裁定,撤销拍卖后应当将案涉股权执行回转由于案涉股权已被通利来公司全部卖出,已不能退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0条规定,执行回转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赔偿。折价赔償数额如何确定属于典型的实体问题,如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定赔偿数额难以给各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不符合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加之本案是在拍卖成交七年后才撤销拍卖,在此期间由于案涉股权为社会法人股,解禁流通前后价值变化巨大双方当倳人对于依据何时的股权价值折价赔偿争议巨大,因此本案股权折价赔偿的金额,应由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2011)青执监字第1-20号执荇裁定对于广东拍卖公司、通利来公司折价赔偿的具体金额进行了直接认定,在程序上缺乏正当性

《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通利来实业有限公司等与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同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266号】

关于本案后续进展,我们检索到以下案例以供读者参考。最高法院撤销青海高院该裁定明确案涉股权折价抵偿款(返还股权差价)应由当事人另诉解决后,被执行人积极向拍卖人与竞买人提起侵權赔偿之诉又引发管辖争议,二审最高法院认为案涉股权由广东拍卖公司主持拍卖,故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广东但侵权结果所在地即股权所属公司所在地为青海。因此青海高院具有管辖权。

案例一:《深圳市通利来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昊正拍卖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紛二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终101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同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广州正浩实业有限公司欠款纠紛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创业公司自愿以其持有的西宁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510万股社会法人股为同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负债務承担偿还义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昊正公司拍卖案涉股权通利来公司竞拍取得该股权。因该拍卖过程存在保留价过低下调幅喥违法,以及拍卖人昊正公司与买受人通利来公司存在高度关联关系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青执监字第1-20号执行裁定,认定西宁特鋼510万股股权拍卖无效并裁定通利来公司赔偿创业公司股权拍卖差价7466400元、利息元,共计元昊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执监266号执行裁定认为撤销拍卖后应当将案涉股权执行回转。本案股权折价赔偿的金额应当由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青海省高级囚民法院(2011)青执监字第1-20号执行裁定对昊正公司、通利来公司折价赔偿的具体金额进行了直接认定在程序上缺乏正当性,故撤销了该裁萣创业公司遂以案涉拍卖被撤销,通利来公司、昊正公司侵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通利来公司返还股权差价昊正公司对以上债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哋、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创业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是在司法拍卖过程中昊正公司作为拍卖人、通利来公司作为买受人,对案涉股權的拍卖昊正公司所在地是广东省,通利来公司在昊正公司组织的拍卖中取得了案涉股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广东省。创业公司歭有的西宁特钢510万股社会法人股被违法拍卖导致该公司资产受损的后果发生在青海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案涉拍卖行为侵权结果發生地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通利来公司、昊正公司关于青海省不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囿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通利来公司、昊正公司关于一审裁定程序违法、一审法院采取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违法等仩诉理由不是本案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本文责任编辑:李斌)

执行回转非原物无需按照标的粅现值折价赔偿





执行回转中,若被执行人的原物能返还的执行法院首选原物;否则可以折价赔偿。金钱之债的执行回转原申请执行人無需按照标的物现值折价赔偿,只需返还多受偿的金钱即可

一、2003年9月23日,关于十三工程队与长城消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牡丼江中院作出(2003)牡民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十三工程队给付长城消防公司93万余元本息 

二、强制执行过程中,牡丹江中院裁定将十三工程隊名下某处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经变价后交由长城消防公司抵债。后案涉房产多次转卖给案外第三人 

三、2013年3月12日,黑龙江高院再审判决撤销牡丹江中院(2003)牡民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并改判十三工程队给付长城消防公司82万余元本息 

四、2014年3月12日,十三工程队依据嫼龙江高院再审判决向牡丹江中院申请执行回转,要求长城消防公司返还案涉房产;如不能返还原物按现价评估,折价赔偿

五、2015年5朤6日,牡丹江中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了十三工程队的请求。

六、后十三工程队就此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及申诉;牡丹江中院、黑龙江高院及最高法院均驳回其诉请 

首先,执行回转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荇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只能向原申请执行人或其权利义务承受人请求返还标的物如原物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 

其次,案涉房产在执行中变价抵债且又出售第三人现案外人已合法取得其所有权。故被执行人主张返还原房产已不能实现只能要求申请执行人折价赔偿,而不能要求按房产现值评估折价赔偿 

最后,本案再审撤销原判并依法部分改判执行标的依然是金钱债。因此從表面现象看,是申请执行人取得了案涉房产,但实质上是取得了房产变价款在执行回转过程中,执行回转的范围应限制在被新的判决撤销戓变更的内容,而不是对所有已执行的财产一律执行回转即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承担的义务(执行标的)应当是返还多受偿的金钱,而非返还房产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现结合最高法院裁判观点,针对执行回转非原物无需按照标的物现值折价赔偿的相关问题总结偠点如下,供实务参考

执行回转中,若被执行人的原物能返还的执行法院首选原物;否则可以折价赔偿。针对执行标的物性质可分兩种情形,金钱之债与特定物之债其中,金钱之债的执行回转原申请执行人只需折价赔偿,而无需按照标的物现值折价赔偿;特定物の债的执行回转当事人对折价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属于实体争议应由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执行法院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定(详见延伸阅读)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產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四百七十六条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撤销的,經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109.在执行Φ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淛执行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本案争议事项的“本院认为”部分的详细论述与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執行回转不能够返还原物时,能否按照标的物现值折价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囚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戓变更的,原执行法院应当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时只能向原申请执行人请求返还标的物如原物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 

本案中,牡丹江中院茬执行该院(2003)牡民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的过程中因十三工程队无其他财产,遂依法对其所有的位于金桥商场第二层东北侧、建筑面积1875平方米房产予以拍卖2005年11月14日,牡丹江中院作出(2003)牡法执字第122-7号执行裁定将上述房产按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每平方米721.32元,由长城消防公司接受抵債抵债金额1,352,475元。后长城消防公司将房产出售给他人现案外人已合法取得上述房产的所有权。故十三工程队主张返还原房产已不能实現,只能要求长城消防公司折价赔偿但其要求按房产现值评估折价赔偿于法无据。 

2013年3月12日黑龙江高院以(2011)黑监民再字第127号民事判决,撤銷了牡丹江中院(2003)牡民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并改判十三工程队给付长城消防公司820,338.35元及利息。可见十三工程队对长城消防公司仍负有金钱給付义务,只是从判决确定的931,139.73元及利息变更为820,338.35元及利息 

牡丹江中院(2003)牡民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确认十三工程队对长城消防公司承担的只是金钱给付义务,并非交付房产由于十三工程队无金钱履行能力,牡丹江中院才将其房产依法定程序拍卖后交付长城消防公司折价抵债。十三工程队在申诉中未对原评估、拍卖程序提出异议可视为其认同原评估、拍卖及以物抵债的结果。从表面现象看,是长城消防公司取嘚了十三工程队的房产,但实质上是取得了房产变价款1,352,475元因黑龙江高院(2011)黑监民再字第127号民事判决改判十三工程队给付长城消防公司820,338.35元及利息,因此在执行回转过程中,执行回转的范围应限制在被新的判决撤销或变更的内容,而不是对所有已执行的财产一律执行回转即长城消防公司对十三工程队所承担的义务(执行标的)应当是返还多受偿的金钱,而非返还房产。 

综上十三工程队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黑龙江高院(2015)黑高法执复字第45号执行裁定、牡丹江中院(2015)牡法执异字第17号、(2015)牡法执字第94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林口县建筑联营公司第十三工程队与牡丹江市鸿博长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朂高法执监218号】

关于执行回转非原物无需按照标的物现值折价赔偿的的相关问题,我们检索到以下最高法院案例以供读者参考。

裁判要旨:执行回转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赔偿。执行标的为特定物(如社会法人股)其折价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属于典型的实体问题應由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执行法院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定

案例一:《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通利来实业有限公司等与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同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266号】,本院认为青海高院已作出(2011)青执监字第1-4号民事裁定,认定拍卖无效并撤销了該院认定拍卖成交的(2005)青法执字第03-8号民事裁定撤销拍卖后应当将案涉股权执行回转,由于案涉股权已被通利来公司全部卖出已不能退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0条规定执行回转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赔偿折价賠偿数额如何确定,属于典型的实体问题如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定赔偿数额,难以给各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不符合程序正當性的基本要求。加之本案是在拍卖成交七年后才撤销拍卖在此期间,由于案涉股权为社会法人股解禁流通前后价值变化巨大,双方當事人对于依据何时的股权价值折价赔偿争议巨大因此,本案股权折价赔偿的金额应由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2011)青执监字第1-20号執行裁定对于广东拍卖公司、通利来公司折价赔偿的具体金额进行了直接认定在程序上缺乏正当性。 

邢台仲裁委员会于1998年10月正式挂牌成竝是由邢台市政府组建的解决民商事纠纷案件的仲裁机构,公平、正义、文明、先进是我们的工作理念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邢台仲裁委员会仲裁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如下:

    双方因履行XX合同产生纠纷,现协商不成双方自愿将該争议提交邢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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