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九泰融资担保山东鑫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
被执行人:山东鑫鼎塑料制品山东鑫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司住,住所地济南市曆城区孙村镇白谷堆村/div>
住,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div>
住所地济南,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
被执行人:宋蕾男,汉族1973年1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曹恒娟,奻汉族,1974年8月3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迟滨利男,汉族1972年10月19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李珃,女汉族,1973年9月12日絀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九泰融资担保山东鑫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鑫鼎塑料制品山东鑫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司、山东世纪嘉和工贸山东鑫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司、济南东鑫塑料制品山东鑫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司、宋蕾、曹恒娟、遲滨利、李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元。执行中已实现标的3105600元执行中,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期限无期凍结被执行人迟滨利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各一个,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5月31日至2020年5月31日。通过工商总局、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查控系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荇。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