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迁安市九源货运平台联合车队住所地迁安市木厂口镇。
法定代表人刘建侠职务经理。
申请人迁安市九源货运平台联合车队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申请人迁安市九源货运平台联合车队持有的号码为xx,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路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收款囚为青岛建飞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齐鲁银行青岛分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17日,到期日为2017年9月1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迁安市九源货运平台联合车队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迁安市九源货运平台联合车队負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