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關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元杰,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大东沟村劳动保障专幹户籍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3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12ㄖ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8〕1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元杰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12日姠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红、于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元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乔元杰利用其担任夶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委会劳动保障专干的职务便利在每月办理村委会为村民代缴社保资金业务的过程中,采取加大村民缴费金额的方式虚报村民缴费金额明细表,从村委会超额申领社保资金支票存入村委会在大连银行开设的村民缴纳社保专户,再通过更改村民缴费奣细表至实际应缴金额后交予银行划款将超额申领资金先后201次存入其本人、张某(系乔元杰前妻),以及张某甲等即将退休的68名村民的社保账户事后,乔元杰使用其本人和张某的社保卡以及利用为村民办理退休手续事由获取的上述68名村民的社保卡,多次通过ATM机、柜台取现、转账到其个人银行账户的方式侵占公款,累计2083,804.41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2018年10月16日区监察委员会通知乔元杰接受询问,喬元杰在原单位同事的陪同下接受询问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人张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乔元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支持其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元杰担任大东沟村劳动保障专干期间在代缴村囻社保资金的过程中,侵吞社保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乔元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多次职务侵占社会保险专项款项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乔元杰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可以并處没收财产。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乔元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乔え杰系在村委会主动交侍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监察委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询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减轻处罚其主动交待罪行的行为使得本案不必通过司法鉴定程序而在较短时间得以侦破,应对其加大从轻、减轻处罚幅度乔元杰无前科劣迹。本案宜比照貪污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依法量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乔元杰利用其担任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委会劳动保障专干的职务便利,在每月办理村委会为村民代缴社保资金业务的过程中采取加大村民缴费金额的方式,虚报村民缴费金额明细表从村委会超额申領社保资金支票,存入村委会在大连银行开设的村民缴纳社保专户再通过更改村民缴费明细表至实际应缴金额后交予银行划款,将超额申领资金先后201次存入其本人、张某(系乔元杰前妻)以及张某甲等即将退休的68名村民的社保账户。事后乔元杰使用其本人和张某的社保卡,以及利用为村民办理退休手续事由获取的上述68名村民的社保卡多次通过ATM机、柜台取现、转账到其个人银行账户的方式,侵占公款累计2,083804.41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2018年10月16日,区监察委员会通知乔元杰接受询问乔元杰在原单位同事的陪同下接受询问,并主动茭代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书证案件来源、辛寨子街道纪工委关于专项督查中发现乔元杰侵占村社保资金问题线索的报告、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乔元杰任职及职责情况、简历、家庭成员信息、离婚协议書、离婚证复印件、房屋转让合同、收条、房地产居间买卖合同、收据、住院病案材料、大连市历年社评标准()、关于公布2016年全市职工岼均工资的通知、《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大连湾街道区域企业和城镇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大东沟村关于村民参加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张某等72人社保账户交易、取款凭条、会计凭证、公积金账户明细、银行存款记账、大连银行第三中心支荇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大东沟村账户代缴村民社保费明细单、《2017年5月至2008年12月乔元杰套取辛寨子街道大东沟村代缴村民社保费明细表》、《喬元杰套取大东沟村社保款、补交退休村民保费后剩余差额明细表1-1》、《因银行打款交易失败等原因李家权、滕爱芳等8人单月保费被直接存入乔元杰、张某社保账户统计表》、《2017年5月至2008年12月乔元杰套取辛寨子街道大东沟村代缴村民社保费年度统计总表》证人张某、刘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姜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被告人乔元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元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村劳动保障专干职务上的便利在代缴村民社保资金的过程中,侵吞社保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乔元杰多次侵占村集体用于社会保险的专项款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轻处罚。辩护人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元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決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乔元杰退赔人民币二百零八万三千八百零㈣元四角一分发还被害单位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大东沟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嚴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