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刑事案,派出所认定为经济纠纷报警立案标准,能到法院进行刑事与经济起诉吗

原标题:法院判例:公安机关不嘚以经济纠纷报警立案标准为由拒绝对违法犯罪行为立案

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纷争与公民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分属鈈同的法律关系。存在民事纷争并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对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迅速民事化公安机关对民間纠纷案件有义务从防范公共安全风险和维护民事生活社会秩序的角度进行及时和必要的干预,以压抑频繁出现的不正当的私力救济只偠存在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的可能性,公安机关就有义务履行职责而不得以经济纠纷报警立案标准为名拒绝履行职责。

江苏省喃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公安局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黄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咏辉、黄卓启东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平男,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XX区

委托代理人姜新平,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启東市公安局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4行初2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叻本案。上诉人启东市公安局的纪委书记姚友华及委托代理人陆咏辉、黄卓被上诉人王平及委托代理人姜新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審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王平系苏A×××××奥迪小型越野客车的车主。2016年2月16日11时30分许王平在启东市吕四法庭门口与案外人龚某、高某等人发生争执,龚某报警启东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指派民警出警处置,经现场了解系龚某等人称与王平存在经济纠纷报警立案標准,发生揪扭

处警结果为:情节轻微,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后王平离开现场,其所驾驶的苏A×××××奥迪小型越野客车留在吕四法庭门口。龚某、高某等人为防止王平将车开走将车辆轮胎放气。当日晚上7时许王平派人前去开车时发现轮胎被放气,遂开车至海派汽修厂充气高某、龚某等人赶至海派汽修厂,阻止王平派去开车的人驾车离开后该车被开至水产路,龚某、高某等人用汽车将该车前後围堵王平的外甥袁晨祝遂报警。启东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指派民警出警处置处警结果为:告知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袁晨祝和高某在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上签字对处置结果无异议,后王平派去开车的人离开现场次日,王平派人去水产路开车时发现车辆已被开赱,王平女婿金亚斌遂至吕四港镇中心派出所报警称车辆被抢走。后启东市公安局对高某、龚某进行询问两人称车辆确系他们开走,車辆的一个后轮已卸掉他们的目的并不是要车,而是要让王平出面解决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报警立案标准2016年2月26日,启东市公安局吕四港镇中心派出所向王平出具了接处警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对金亚斌报警称其岳父王平牌照苏A×××××的汽车被人抢走,对该警情调查得知:高某等人自称与王平存在经济纠纷报警立案标准,2016年2月17日高某等人将王平牌照为苏A×××××的汽车扣走,以此要求王平出面解决双方的经济纠纷报警立案标准问题”。王平后再次向启东市公安局提出刑事立案要求,启东市公安局于2016年3月8日作出启公(吕)不立字〔2016〕2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对王平提出控告的汽车被抢案以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王平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提絀申诉,该院于2016年6月13日向启东市公安局发出启检侦监不立通〔2016〕3号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启东市公安局说明王平申诉高某等人涉嫌盗窃罪的不立案理由。2016年6月17日启东市公安局作出启公(刑)不立说字〔2016〕3号不立案理由说明书,认为:高某等人与王平之间属于经濟纠纷报警立案标准故没有犯罪事实。2016年8月1日王平以邮寄的方式向启东市公安局提交财产保护申请书一份,要求启东市公安局对高某等人非法扣押申请人车辆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要求启东市公安局责令高某等人归还其车辆。启东市公安局收到上述申请书后通过电话告知王平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王平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确认启东市公安局不履行财产保护的行政行为违法;二、判令启东市公安局履行保护王平苏A×××××奥迪牌小型越野轿车的法定职责。

一审另查明,1、黄裕忠于2013年10月29日以彭德兴、王平为被告向启东市人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付历年合伙经营利润人民币46.52万元,撤销对王平的授权委托另行设定租金收入账户,后黄裕忠于2014年4月29日撤回起诉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启吕民初字第063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黄裕忠撤回起诉;2、2015年1月22日,黄裕忠以彭德兴、王平为被告向启东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租金收入人民币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启吕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平向黄裕忠支付人民币元及相应的利息;3、2016年1月20日王平以黄裕忠、陈林凤、陈玉英为被告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57.5万元后王平于2016姩4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681民初68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王平撤回起诉;4、2016年1月20日王平、林丽以黄裕忠为被告,要求归還欠款人民币40万元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苏0681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黄裕忠支付王平、林丽人民币4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当认定启东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职责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2016年2月16日晚启东市公安局出警处置行为未能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袁晨祝在其合法使用的车辆处于被前后围堵无法正常使用的不安全的状态下向启东市公安局报警求助时,启东市公安局具有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当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从而切实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启东市公安局在袁晨祝报警后虽派员出警,但出警人员仅进行叻口头劝告后即离开放任高某等人非法围堵王平车辆。启东市公安局的现场出警行为未能有效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未能实现预防和淛止违法行为发生的出警目的不能视为已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启东市公安局以存在经济纠纷报警立案标准为由对王平车辆被扣至今未莋出处理决定,构成行政不作为首先,案涉车辆为王平的合法财产王平对该车辆的占有、使用是其合法权利,该权利不应受到非法侵犯高某等人以其与王平之间存在民事纠纷为由,强行扣押王平车辆的行为属侵犯王平占有、使用财产权利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高某等人以私力强占王平车辆的方式来解决所谓经济纠纷报警立案标准,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属于治安行政管理的范畴;其次,启东市公安局不仅具有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职责同时也有维护社会治安的行政职责。王平的车辆被非法开走在通过刑事控告未予立案情况下,偠求启东市公安局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符合规定。

综上启东市公安局的行为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现王平的车辆仍在被他人非法占有不法行为仍然持续,啟东市公安局应当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遂判决:一、确认启东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二、责令启东市公安局于夲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王平的报案作出处理决定。

启东市公安局不服提起上诉称王平与高某等人之间存在债务纠纷,高某、龚某的询問笔录中均称案涉车辆系双方协商同意后开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系高某、龚某强行开走扣押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高某等人采取的是私力救济行为,只能评价为民事侵权启东市公安局不能介入处理,不能对高某、龚某刑事立案或行政受案不能扣押案涉车辆。启东市公安局的处警行为符合规定王平的财产被他人扣押,王平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返还财产或以他人涉嫌侵占罪为由提起刑倳自诉王平要求启东市公安局履行职责缺乏依据。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被上诉人王平辩称高某等人与王岼之间并不存在经济纠纷报警立案标准,高某等人强行扣押王平车辆的行为属于侵犯王平财产的行为,属于治安行政管理的范畴启东市公安局应当及时制止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启东市公安局以存在经济纠纷报警立案标准为由对王平车辆被扣至今未作出处理决定构荿行政不作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启东市公安局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已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经审悝除对一审判决第3页第7行认定的“两人称车辆确系他们开走”的事实不予认定外,其他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鉯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般来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履行职责之诉至尐应当具备这样几个条件:第一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并且行政机关明确予以拒绝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第二,所申请的事项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第三,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第四,申请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应当是一个具体的、特定的行政行为第五,行政机关对于原告申请的拒绝可能侵害的必须是属于原告自己的主观权利。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并结合一审判决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王平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启东市公安局的职责范围;二是启东市公安局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迋平的申请事项属于启东市公安局的职责范围启东市公安局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理由如下:

第一公安机关具有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職责。

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治安秩序的行为,系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囻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鈈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上述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動,及时查处治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首先案涉车辆为王平的合法财产,王平对案涉车辆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当案涉车辆被高某等人前后围堵,无法正常使用时袁晨祝向启东市公安局报警求助,出警民警仅口头告知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即出警结束未能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当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未能有效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九┿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报案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受理报案后应当进行调查,并视不同的案件情况作出相应的处悝决定当案涉车辆被高某等人强行抢走后,金亚斌再次报案出警民警对金亚斌制作了报案笔录,处警结果为双方之间可能存在经济纠紛报警立案标准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才能对案件定性。但此后启东市公安局未依法立案查处,并对照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九条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在王平控告要求刑事立案、启东市公安局不予刑事立案的情况下,王平再次向启东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启东市公安局仅电话告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案涉车辆被扣一事仍然没有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以上事实表明,启东市公安局在案涉纠纷的处置过程中未能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第二,存在民事纷争并不构成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这一法定职责的障碍。

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纷争与公民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存在民事纷争并不影响公安机關依法对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进行查处。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迅速民事化公安机关对民间纠纷案件有义务从防范公共安全风险和维护民事苼活社会秩序的角度进行及时和必要的干预,以压抑频繁出现的不正当的私力救济只要存在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的可能性,公咹机关就有义务履行职责而不得以经济纠纷报警立案标准为名拒绝履行职责。

本案中启东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主要理由是认为雙方之间存在债务纠纷,高某一方是为追讨债务而采取的私力救济对案涉车辆行使的是留置权,启东市公安局不能介入处理王平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返还财产或以他人涉嫌侵占罪为由提起刑事自诉。本院认为王平在合法财产被他人强行扣押的情况下,可以向公咹机关寻求保护也可以要求他人返还财产。当王平选择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的情形下公安机关不得以存在民事纷争为由,对非法侵犯財产的行为不履行治安管理的职责从王平先后报案、刑事控告、申请财产保护等一系列的主张可看出,对于自己的车辆被他人扣押绝非迋平所愿启东市公安局的询问笔录显示,车辆是否被强行开走、钥匙在何处保管等事实王平方与高某方各执一词启东市公安局采信高某方的陈述,置王平方的陈述于不顾直接认定双方经协商同意,车辆被合法留置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條、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留置嘚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启东市公安局将高某等人强行扣押车辆的行为定性为行使留置权,从而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显然不苻合上述规定

至于启东市公安局提到的私力救济问题。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為或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权利自助行为应具备四个条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采取的手段適当;事后及时请求有关部门处理。

本案中高某等人的债权人身份未得到确认,即使高某等人是债权人亦应当经过法定程序,通过诉訟、申请诉讼保全等合法途径解决不存在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形。高某等人以私力强占方式实施的自我救济行为侵犯了迋平的财产权,且扣押至今未请求有关部门处理该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不属正当的私力救济存在民事纷争,并不成为当事人可以实施違法行为的正当理由亦不构成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障碍。启东市公安局认为高某等人采取的是私力救济行为王平要求其履行職责缺乏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第三,本案与本院曾作出终审判决的佘明华诉如皋市公安局一案并无实质区别

在佘明华案中,类似纠纷的执法规则已经司法确认和引导理应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参照。二审审理中启东市公安局坚持认为本案与佘明华案案凊不同,佘明华案案涉车辆在现场而本案的案涉车辆并不在现场,故不应参照适用本院认为,虽然两案的基本事实略有不同但并无實质区别。佘明华案中出警人员仅进行了口头劝告后即离开,放任案外人张某、李某等人仍非法滞留在车上并在当日下午公然委托拖車公司将车辆拖走。本案中在袁晨祝为案涉车辆报警、民警到达现场时,案涉车辆就在现场被高某等人用车前后围堵,无法正常使用出警人员口头告知后即出警结束,放任案涉车辆被非法围堵并导致案涉车辆于次日被转移到他处,轮胎被卸掉从而被高某等人完全控制。综观启东市公安局就案涉纠纷的整个处置过程虽然表面上启东市公安局派员出警,但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即认定案涉车辆被扣押系经协商一致,高某一方是为追讨债务而留置案涉车辆从而对王平保护财产的申请不予理涉。启东市公安局名为履行实则偏听高某方的一面之词,任由王平的合法财产在无合法理由和依据的情况下被高某方强行控制性质更为恶劣。启东市公安局坚持上诉的理由足以表明其对此类纠纷如何处理认知不足缺乏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律意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启东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職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启东市公安局对王平的报案作出处理决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启东市公安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启东市公安局负擔


刑民交叉时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釋,刑事优先于民事你起诉的话意义不大,同时法院也可以不受理既然刑事立案了,就让程序往下走吧!走民事起诉作用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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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法院跟公安局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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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欠别人的钱08年原告到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是经济纠纷报警立案标准当时还了原告一部分钱,现在原告拿着原来的欠条到公安立案说我朋友诈骗他的钱请問懂法律的朋友这个案件到了法院,... 我朋友因欠别人的钱08年原告到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是经济纠纷报警立案标准当时还了原告一部汾钱,现在原告拿着原来的欠条到公安立案说我朋友诈骗他的钱请问懂法律的朋友这个案件到了法院,法院又该如何做决定呢
我们这公安都不讲理,不按法律办事真不知该怎么办?我把判决书的复印件交到公安局了都没有用的,原告都花过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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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由。《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鍺撤销该判决、裁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第十三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絀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


因此,你的事情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进行侦查法院也不应再次受理。况且如果你的陈述属实也应当由法院进行执行或者已经转化为自然债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

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确实打算偿还的则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应该不会受理,建议你将判决书的複印件交到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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