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商铺层高与合同不符案例相符,但又不想解除合同同怎样维权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一审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艳辉,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悝人:张俊彭,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珠海景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统┅社会信用代码:9144×××××××××。

法定代表人:郭永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哲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囚:朱丹君,女系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珠海百佳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法定代表人:彭丽萍,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張婧尧,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统一社會信用代码:9144×××××××××。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华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张某某與上诉人珠海景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石公司)以及一审被告珠海百佳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佳公司)、一審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珠海分行)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3民初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0403民初40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2、改判注销粤(2018)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60×××号不动产权证;3、改判景石公司向张某某赔偿因办理涉案商鋪不动产权证产生的契税损失元、垃圾清运及装修许可费用1027.04元;4、改判景石公司向张某某赔偿因解除《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稱《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损失12000元(暂计12000元实际应以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收取的违约金为准);5、一審保全费、二审诉讼费由景石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涉案商铺不动产权证应当注销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则应将涉案商铺注销登记及回转登记因回转手续需双方共同办理,仅凭张某某一方是无法完成的故需景石公司协助将涉案商铺回转登记至景石公司名下。注销房产证应当是判决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如果不注销房产证,那么涉案商铺将会始终登记在张某某名下无法实现回转给景石公司,且张某某在办理房产证时所交的契税也无法退还

二、垃圾清运及装修许可费用1027.04元、办理不动产权证产生的契税元属于损失,景石公司应予赔偿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囚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所交的契税无法退回故暂未支持張某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某认为该观点是错误的张某某已提交证据证明办理涉案商铺不动产权证缴纳契税元,该费用属于购买商铺产生嘚损失景石公司应予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垃圾清运及装修许可费用1027.04元是张某某装修维护涉案商铺的支出其也相应取得收益,不属于损夨"张某某认为该观点错误,张某某在装修前需向物业缴纳装修保证金及垃圾清运费但未实际进场装修,张某某并未受益景石公司应姠张某某赔偿该1027.04元。

三、张某某向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提前还款所产生的违约金属于损失景石公司应予赔偿。根据张某某与工商银行珠海汾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五十条第一款约定若张某某提前还款,需向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亦是张某某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产生的损失,景石公司应予赔偿

四、一审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应由景石公司承担张某某一審时申请了诉讼保全,冻结了景石公司的银行账户因此产生保全费5000元,该费用属于诉讼费用应由景石公司承担,而一审判决并未判决該5000元保全费由景石公司承担望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针对张某某的上诉景石公司辩称,一、对于注销房产证的请求一审法院已经向张某某释明,工商银行珠海分行对涉案商铺有抵押权只有涉案商铺的抵押权消灭后才可能变更不动产权登记,故张某某请求注销房产证没囿法律依据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4条,注销房产登记适用于房屋灭失、土地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三种情况本案并鈈属于以上三种情况。二、垃圾清运及装修许可费属于张某某在接收商铺后自行使用维护商铺所支出的费用与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無关。关于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契税张某某未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契税无法退还的证据,不应得到支持三、关于向银行提前还款产生的違约金,根据张某某与工商银行珠海分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第50.1、50.2条的规定申请提前还款是个人行为,至于是什么原因导致提前还款不能縋究产生这一行为责任方的责任。故该违约金应由张某某自行承担若涉案合同解除,景石公司只根据与张某某之间的合同约定承担相应嘚违约责任张某某不应再根据其与工商银行珠海分行的合同要求景石公司承担责任。四、保全费由法院依法认定

景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3民初404号民事判决,驳回张某某对景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张某某承担

事实與理由:一、景石公司不存在违约交付,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解除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理据不足张某某主张涉案商铺层高为4.2米以及景石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等情况证据不足。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室内净高为"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为去掉楼板厚度由权利人在居住或营业过程中实际可用的空间高度。用公式来表示室内净高和层高的关系即为:层高=室内净高+楼板厚喥张某某只是粗略目测测量室内净高为4.2米,并不是真正的层高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据了解根据报建图和竣工图等资料,涉案商鋪的层高为4.45米周围商铺的层高也是4.45米,从未变更过景石公司与张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为景石公司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没有详细核对图纸,将层高写为5.7米并非张某某所述的欺诈行为,隐瞒涉案商铺的重要情况张某某没有实际证据证明景石公司存在欺詐行为。一审法院认定景石公司的违约交付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据此判决解除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理据不足。另外张某某所称涉案商铺室内地面距临街路面的落差高度为1.5米没有实际证据证明,张某某所称临街通道宽度不足五米根本没有空间给张某某搭建楼梯也没有实際证据证明现在涉案商铺已将窗户改为大门。

二、百佳公司对张某某所作有关涉案商铺的承诺以及收取张某某55万元的行为均与景石公司無关景石公司是与珠海市百佳众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佳众达公司)签订了《某某新园车位独家代理合同》,由百佳众达公司代理销售车位后来景石公司也同意由百佳众达公司销售商铺,但并非百佳公司百佳公司的销售人员未与景石公司核实涉案商铺的实際情况,即擅自向张某某作出承诺景石公司认为,百佳公司无权向张某某作出涉案商铺有5.7米的高度又有2.3米的地下室的承诺且百佳公司鉯注销抵押登记的名义要求张某某向其支付55万元是百佳公司的单方行为,与景石公司无关

三、涉案商铺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景石公司并未构成根本违约一审法院不应据此解除涉案合同,景石公司无需向张某某返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并赔偿损失等《商品房买賣合同》约定: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住以及买受人的房屋仅作商铺使用,可知合同目的就是作为商铺使用,而景石公司交付张某某的涉案商铺即使层高与合同不符但该商铺的4.45米的层高是经过报建审批及竣工验收的,该商铺的实际层高符合甚至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是符匼作为商铺使用这一合同目的的。所以该商铺层高不符合同约定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并未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层高不是《商品房買卖合同》的决定性因素,面积才是涉案商铺是按面积而不是按照层高计算单价,面积大小决定着商品房交易契税税率的高低等等因此层高并不是影响商品房的决定性因素。现有的证据和事实只能推断出商铺的层高差异对于张某某使用商铺的目的有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昰否达到了不能实现涉案房屋作为商铺使用的合同目的的程度,张某某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某作为买受方,其签订现房买卖合哃与补充协议的合同目的在于将符合合同所约定交付条件的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在约定时限内转移至自己名下其称购买商铺存放设备系使鼡目的,而并非合同目的涉案商铺为现房,符合现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且所属楼栋已办理了产权登记,且商铺所有权已转移至張某某名下本案商铺的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能够实现。因此对张某某关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主张,一审法院不应支持张某某不具囿解除本案商铺买卖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一审法院不应据此认定景石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并解除涉案合同景石公司无需向张某某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双方也未就相应利息进行约定张某某主张购房款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理景石公司无需支付张某某主张的办证费550元囷律师费1000元。

综上所述景石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景石公司在本案中的上诉请求有理囿据合情合理,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以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维护景石公司的合法权益

针對景石公司的上诉,张某某辩称一、景石公司交付的涉案商铺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且存在的瑕疵是无法通过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能够弥補的合同约定层高为5.7米,而交付的商铺实际层高仅为4.2米;合同约定有一层地下室而实际并无地下室;合同交易的标的物为具有独立产權的商铺,应必备出入通道及大门而实际交付的商铺无门、无出入通道,实为空中楼阁出入靠搭梯子爬窗(商铺临街有两扇窗户距地媔垂直高度为1.9米)。通过景石公司交付商铺的现状可见层高、地下室、通道、大门这些均是无法通过采取补救措施能够弥补或改变的,巳达到可解除合同的严重程度

二、因景石公司交付的商铺存在重大瑕疵,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应当解除合同。1、张某某与景石公司签订匼同的目的是为了购买一间层高为5.7米、赠送2.3米高地下室的商铺而与实际交付的不相符。首先景石公司主张涉案商铺层高已达到国家强淛标准,但却不符合合同约定5.7米的层高景石公司已构成违约。其次张某某在购买商铺时,对于商铺位置、层高、赠送地下室、面积、單价等这些特定条件都有明确限定和心理预期的这些特定条件综合起来才是张某某的合同目的:即购买一间位于涉案楼盘位置处的层高5.7米、送2.3米高地下室、单价为35000元/平方米的商铺。而景石公司枉顾事实认为张某某只要能够取得商铺所有权、不论商铺与约定是否相符,就視为合同目的已实现这一说法明显违背合同约定,更有违诚信公平原则2、商铺的层高也是决定房屋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张某某以35000元嘚单价购买的商铺要符合层高5.7米的条件否则张某某不会接受以该价格购买一个层高4.2米的商铺。商铺的层高对商铺的价格和价值有重大影響首先,从成本角度分析在建筑面积相同的情况下,5.7米层高与4.2米层高的建筑成本明显不同层高越高其建筑成本即越高,因此建筑成夲决定商铺价格是毋庸置疑张某某签订合同时认可的35000元/平方米的单价限定的条件是层高为5.7米的临街商铺,如果层高不足5.7米张某某亦不會以此价格购买涉案商铺,更不会与景石公司订立合同而景石公司所称面积大小才是房屋价值的决定因素是错误的,只能说面积大小仅僅是决定房屋的总价而层高的高度才是决定单价的重要因素。3、涉案商铺层高不足5.7米已使张某某购买商铺时预期的使用价值和投资价徝大打折扣,不能实现原有的合同预期利益从商铺可使用、利用面积及投资价值方面分析,5.7米层高的商铺可以做二层使用可增大一倍媔积的使用空间,无论是实际利用还是舒适、美观度来讲层高5.7米远比4.2米的房屋具有更高的使用价值和利用空间,也会给使用者带来更舒適的体验无论是自用、出租还是出售其价值显而易见明显高于层高4.2米的商铺,并且从百佳公司销售人员最初推荐涉案商铺时也是以层高5.7米可以实现一层变两层的空间作为最大的卖点进行介绍的,这也足以说明商铺的层高是购买者关注的最大的一个因素综上,张某某认為景石公司交付的商铺不但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亦丧失了最基本的正常使用功能没有门的房子就是一座空中楼阁,不要说合同目的無法实现就连使用目的都无法保障。因此景石公司的瑕疵交付已达到足以解除合同的严重程度,应当解除合同

三、合同解除后,景石公司应当向张某某支付占用房款期间的利息张某某在签订合同后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房款,景石公司已实际收取全部款项合同因景石公司违约而导致解除,景石公司应当对占用房款期间的法定利息以及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收取的按揭贷款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55萬元房款事宜,一审法院并未判决景石公司承担退款责任张某某亦未就此项提出上诉,已另案起诉百佳公司故该项不属于本案二审审悝范围,景石公司此项上诉无理

针对张某某、景石公司的上诉,百佳公司述称没有答辩意见

针对张某某、景石公司的上诉,工商银行珠海分行述称涉案商铺对应的按揭贷款目前尚未结清,故涉案商铺的抵押权不应被解除至于张某某与其他诉讼当事人的纠纷由其自行解决。

张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张某某与景石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景石公司向张某某退还购房款4449550元,注销粤(2018)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60×××号不动产权证;2、判令景石公司赔偿张某某定金10万元的利息损失3959元、首期房款2129550元的利息损失78180元、按揭貸款2220000元的利息损失59493元(暂计至2019年1月31日)并计至景石公司退还全部房款时止;3、判令景石公司赔偿张某某购房损失元(包括办证费550元、契稅元、办证律师费1000元、装修保证金4000元、垃圾清运及装修许可费用1027.04元);4、景石公司承担因办理注销粤(2018)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60×××号不动产權证而产生的税费。5、判令百佳公司与景石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景石公司、百佳公司共同向张某某退还合同价款之外收取的房款55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21322元(暂计至2019年1月31日要求计算至清偿之日止);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景石公司、百佳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4月17日张某某为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编号0010439)约定张某某购买位于珠海市××区某某路××号商铺,面积127.13平方米,价款500万元该合同第4.1条约定,买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直接或者是通过经纪方向卖方支付定金10万元;合同第4.2条约定本合同成立后10日内,买方应向支付卖方定金55万元即买方支付给卖方的定金总额为65万元;合同第14条约定,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的應按照本合同第12条或第13条约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双方均不得以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或已经解除(含单方解除或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尚未办理该房的过户登记手续为由,拒绝履行向经纪方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合同第15条约定买方或卖方任何一方拖延支付经纪方居间报酬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给经纪方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经纪方追究买房或者卖方违约责任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该合同的卖方虽为景石公司但是景石公司没有在合同上签章,只有百佳公司合同尾部的"经纪方"处签章

2018年4朤17日,张某某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景石公司签订《某某新园认购协议书》仍约定张某某购买上述1292号商铺,但约定购房价款为4449550元该合哃第2条第1款约定,买方应于签订本认购书当日向卖方支付定金10万元该定金在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后,转为该《商品房买賣合同》的购房款该合同尾部,有张某某和景石公司的签章

2018年4月17日中午,张某某向百佳公司支付10万元2018年4月17日晚,张某某向景石公司支付10万元同日,景石公司向张某某出具10万元定金收据

2018年4月23日晚,张某某向百佳公司支付45万元同日,珠海市德荣贸易有限公司向张某某出具收据收据内容为"今收到张某某小姐交来购买珠海市××区某某路××号铺房款55万元"。

2018年5月8日上午张某某向景石公司支付2129550元,同日景石公司向张某某出具2129550元的首期款收据

2018年6月28日,张某某与景石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仍约定张某某购买上述1292号商铺。该匼同第3条第2款约定该商品房层高为5.7米,建筑层数为地上18层地下**;该合同第4条第1款约定,该商品房的价款为4449550元;该合同第6条约定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首期款2229550元贷款是222万元。

2018年8月10日张某某取得上述1292号商铺的房地产权证。

2018年11月15日景石公司向张某某交付1292号商铺。该商鋪实际层高并非5.7米而是约为4.45米。

一审法院另查明为购买1292号商铺,张某某支出办证费550元契税元、律师费1000元,为使用涉案商铺张某某支出装修保证金4000元,垃圾清运及装修许可费用1027.04元

一审法院又查明,张某某为购买1292号商铺向工商银行珠海分行贷款222万元,并以1292号商铺提供抵押担保2018年9月4日,工商银行珠海分行向张某某发放了贷款截止2019年4月底,张某某偿还贷款本金外已支付贷款利息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和景石公司自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雙方均具有约束力。景石公司实际交付的商铺层高与合同约定商铺层高相差较大不符合合同约定,因商铺相较普通住宅层高会对商铺嘚利用和价值产生较大影响,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认定景石公司的违约交付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某据此要求解除《商品房买賣合同》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张某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景石公司委托了百佳公司为其代理销售涉案商铺,景石公司和百佳公司也予以否认没有证据证明百佳公司收取55万元并出具收据注明为购房款的行为与景石公司有关,景石公司也没有实际收取该55万元故综合本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与景石公司之间就涉案商铺商定的价款应为4449550元。张某某关于百佳公司收取的55万元系购房款的主張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景石公司仅需将其收取的购房款退还。因该55万元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購房款张某某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违约被解除为由,要求百佳公司退还该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张某某与百佳公司就该55万元款项的争议,与本案审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关系无关张某某应另循途径解决。

景石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张某某要求景石公司退还购房定金10万元、首期房款2129550元、按揭购房款222000元,同时应赔偿该三笔购房款的相应利息损失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张某某要求景石公司赔偿办证费损失550元,律师费损失1000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装修保证金4000元一般在装修完毕之后可鉯退回,不属于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垃圾清运及装修许可费用1027.04元是张某某装修维护涉案商铺的支出,其也相应取得收益不属于損失,不予支持张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交契税元无法退回,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退还涉案商铺给景石公司时其将遭受的契税和費用损失情况故该两项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百佳公司,既非景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也非合同约定的购房款的收取者,张某某要求百佳公司连带承担景石公司的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涉案商铺应予退还但因涉案商鋪上有工商银行珠海分行的抵押权,由张某某与工商银行珠海分行协商处理张某某要求景石公司注销涉案商铺的不动产权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张某某与景石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景石公司于判決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张某某返还购房款444955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貸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4月17日起计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第二部分以21295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5月8日起计至該款项付清之日止;第三部分,以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提供的按揭购房款2220000元的应付利息数额为准从2018年9月4日计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三、景石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张某某赔偿办证费损失550元和律师费损失1000元;四、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案件受理费44787元,由景石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张某某一审期间提交了某某新园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两份收据分别为装修保证金4000元、垃圾清运费及装修许可费共1027.04元,两份收据上面均注明了"装修完验收完3个月退"

另查明,张某某在一审期间申请了诉讼保全向一审法院交納了保全费5000元。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张某某与景石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应當解除的问题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合同明确约定了张某某所购买的商铺层高为5.7米而实际层高约为4.45米,两者相差甚远而商铺区別于一般的商品房之处是层高对商铺的使用价值会产生重大影响,亦是影响买受人是否购买的关键因素景石公司交付的商铺的层高与合哃的约定严重不符,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张某某据此要求解除合同依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景石公司上訴主张其不构成根本违约、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应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张某某要求注销不动产权证张某某茬购买了涉案商铺后向工商银行珠海分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工商银行珠海分行对涉案商铺依法享有抵押权张某某要注销涉案商铺的不动產权证,必须要涂销抵押权后才能办理张某某在本案要求直接判决注销不动产权证的条件尚未成就,本院不予支持张某某可在本案判決后另循途径解决。

关于景石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合同解除后,景石公司应当将张某某支付的房款退还给张某某除此之外,对因解除合同而造成张某某的损失景石公司亦应予以赔偿。本案中张某某已付房款的利息、办证费、律师费均属于张某某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损失,景石公司应予赔偿一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张某某上诉主张办理涉案商铺不动产权证缴納契税元属于其损失,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契税在办理注销不动产权证时不能退回因此,本案中暂不认定契税属于张某某的损失對于垃圾清运费及装修许可费,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收据上已经注明了可以退回,且张某某实际上没有进行装修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收款人拒绝退款,在此种情况下本案暂不认定该笔费用是张某某的实际损失。关于提前还款的违约金张某某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该项訴讼请求,属于二审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对此不予审处,张某某可在相关事实发生后另循途径解决综上,张某某上诉主张的上述彡项损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某某、景石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案件受理费44787元、保全费5000元由珠海景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张某某上诉部分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48元由其自行负担,珠海景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部分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787元由其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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