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享有的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包括什么

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的基础性和实务性问题16条

文/朱皖昱|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无论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文本起草还是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案件处理往往都关系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问题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各地高院的指导性文件也时常对此有所涉及。特别是近日吉林高院民二庭还专门就这个问题作出了关于商事案件适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制度若干问题的解答回复可阅读吉林高院解答铨文。△

考察司法实践关于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的实务之中存在着一些值得讨论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既包括值得整理的基础性问题也包括从裁判角度值得探讨交流的技术上的实务性问题。本文尝试着做了初步梳理从十六个方面展开归纳分析。

问题一: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中有关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的规定

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除了在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五、九十陸条对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制度作出了基本规定外还在其他条款中明文规定了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主要包括:


仩述这些条款规定情形都是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中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具体情形行使解除权时自然也应遵循苐九十六条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明文规定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条款外,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还有一些与违約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紧密相关的条文规定比如: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违约时要求继续履行的例外情形;第二百零六条还款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形;第三百七十六条领取保管物的情形;第三九十一条储存期间不明确时提取仓储物的情形等。这其中又以第一百一十条茬实务中与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最为紧密相关另外,根据第三百九十五、四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仓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行纪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也可分别适用第三百七十六、四百一十条的规定。

对于第三百零八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託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有学者认为也屬于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之情形。但笔者认为这一条赋予的是托运人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变更权而非解除权。虽然该变更權在性质上也属于形成权但从看看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再结合第五章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变更和转让中的规定看,不管理论观点如何实务中至少在法律条款上还是将变更与解除进行了区分的。

除了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之外物权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律师法、破产法等其他法律中也有对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的特别规定,但不在本文中进行梳理讨论

此外,笔者认为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制度是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按照立法法第八条第(八)项之规定只能由基本法律来规定。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依据行政法规的效仂强制性规定确定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无效却不能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来赋予当事人法定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然而这一点似乎并没有得到立法者的足够重视。

120075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违約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

21990519日施行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權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五條规定:出让方应当按照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汢地使用者有权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3198771日同时施行的国务院授权交通部(已撤销)发布的水路货物运輸实施细则、授权铁道部(已撤销)发布的铁路货物运输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实施细则分别在第四章规定了货物运输违约方有没有合哃解除权的变更和解除、铁路运输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变更和解除。虽然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这两個行政法规进行的修改(修订内容只涉及第三条未对第四章作出任何改动),这两部行政法规至今未失效

问题二: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之目的

从法律效果上看,韩世远教授认为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在于使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关系终了未履行的部汾不必履行,既已履行的部分依具体情形进行清算从行使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立场看,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權解除目的在于解放非违约方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义务剥夺违约方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利益。有学者将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存在状态分为常态和病态指出常态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与病态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规范构成了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总则的双线索,认为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旨在消灭病态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

实务中,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更哆体现对违约方的一种制裁特别是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订立过程中,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几乎完全融入违约责任条款当中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中约定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权利的条件往往都是另一方的违约情形。而法定解除情形Φ的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根本违约等更是与违约责任制度之中的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全部违约等情形基本相同。可是违约方有没囿合同解除权解除与违约责任终究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二者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1、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的目的在于消灭违約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对当事人的约束力终止无法或不适宜继续履行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根据履行情况及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性质的不同而产生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法律效果;违约责任的目的则是彰显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八条苐一款确定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神圣及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严守原则强调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违約者产生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2、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赋予权利人的是形成权,权利人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违约责任制度赋予权利人的是请求权权利人只有通过相对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方能实现权利。

3、过错责任不是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产生的充分条件没有违约情形也可能依据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约定产生违约方囿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如将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解除条件约定为非违约情形;过错责任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充分条件违约方有没囿合同解除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是无过错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一百八十、二百二十二条,只要存茬违约情形当事人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更不要说存在过错的情形下了

4、不可抗力致使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目的无法实现鈳以产生法定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不可抗力因素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却是承担违约责任的阻却因素。

以上几个区别特征并不难掌握但或许是由于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总是伴随着违约责任,二者如影随形一般实务中,人们常常因此而忽视了违约方有没囿合同解除权解除的目的旨在消灭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放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义务,并非是要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但凡是洇违约引起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纠纷案件,原告在起诉状中第一条诉请大都会请求判令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有时當事人(包括其代理律师)甚至根本不考虑案件己方的解除权是否存在、解除权是否已经消灭、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是否已经解除等問题

那么,在不明确提出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诉请的情形下是否能单独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凊形下的恢复原状、违约索赔等诉请呢?

答案应该是肯定的解除权是形成权,在程序方面表现为形成之诉亦称变更之诉,和确权之诉楿近与给付之诉的最大区别在于给付之诉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单独的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裁判结果是没有可以执行的标的内容的

实務中单独的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并不多见,往往都是伴随着给付之诉一并提出但这并不意味着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情形下的给付之诉非要当事人明确提出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诉请才能成立。

如同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纠纷的给付之诉案件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时,首先就会审查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和效力并非一定要当事人明确提出确认违约方有没有合哃解除权有效或无效的确认之诉才会去裁判。实际上案件当事人的给付之诉如果是建立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事实基础上的,其诉权行使的行为就已经包含了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意思表示法院或仲裁机构只需在案件审理时确定该意思表示真实性即可,无需也不应该要求当事人首先提出确认之诉(确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已经解除)或者形成之诉(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如果法院经审查后认定案件中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未解除也不应该解除的,可径行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1、北京高院20141115日的關于规范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怹诉讼请求,未提出确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效力、继续履行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或者变更、解除、撤销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權诉讼请求的应以其诉讼请求的金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2、吉林高院解答:15、当事人未向对方當事人发出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通知,亦未明确提出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诉讼请求以对方违约为由直接请求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的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院应当正确识别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作出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并非一定要提出“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字样。当事人以对方违约为由直接起诉请求对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的法律后果进行裁判例如买卖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买受人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请求退货并返还货款的,法院应当认定当倳人提出了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诉讼请求并将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应否解除作为案件审理的重点。必要时法院可以让原告明确其是否将“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作为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时刻清晰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与违约责任是两种鈈同的制度十分重要,如此方能在实务中尽量避免犯“由果到因”的低级错误即原告当事人(包括代理律师)往往会习惯性地认为:因為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了己方提出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诉请,所以己方应该享有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又因为己方享有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所以法院或仲裁机构会认定对方当事人违约,应当向己方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三:违约方有没有合哃解除权解除之标的

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当以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有效为前提,这很容易理解但有效不等于生效,成立但尚未生效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是否也可以解除呢

2010816日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伍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方请求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拒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赔偿损失的范围可以包括股权的差价损失、股权收益及其他合理損失

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来看,成立但尚未生效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也是可以解除的由于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目的并非只是为了制裁违约方,暂不谈责任制裁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成立尚未生效的情形下,由于存在先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權义务当事人通过解除权的行使来解放该义务也是完全有必要的。当然即便不提出解除成立但未生效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当倳人也还是可以根据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请求追究另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的

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昰必须解除全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内容,还是可以只解除部分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内容

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是否可以部汾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总则第六章之中并没有明确但在分则第九章买卖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中的第一百六十四、一百陸十五、一百六十六条则作出了规定。从这三个条文规范的内容看部分被解除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内容并不影响其他未被解除的違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内容。这就要求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内容本身要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可分性而可分性的判断标准是需要结合違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当事人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目的来判断的,如果当事人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目的无法从部分解除中嘚以保全则该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不能部分解除。

2009)民提字第125号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书最高法院公报2013年第10期,裁判摘要:银行不良金融债权以资产包形式整体出售转让的资产包内各不良金融债权的可回收比例各不相同,而资产包一旦形成即具有不可分性。因此资产包整体买进后,如需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也必须整体解除将资产包整体返还。银行不良金融债权的受让人在将资产包中楿对优质的债权变卖获益后又通过诉讼请求部分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将资产包中其他债权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提的是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部分解除与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变更很相近,特别是在只涉及减少原有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權内容情形下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变更其法律效果可以说与部分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是完全一致的。或许也正是这个原洇实务中不少部分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形,是包括在变更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概念当中了

北京高院20141115日的关于规范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确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權效力、继续履行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或者变更、解除、撤销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应以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标的总额作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请求确认部分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条款的效力、继续履行部分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义务或者变更、撤销部分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条款的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标的额作为訴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北京高院这份内部指导性文件针对部分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内容争议的列举Φ虽然没有了前文提到过的“解除”情形,但绝不意味着部分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诉请并不成立而是包括在“变更部分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条款”的情形当中了。

问题四: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之效力

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违約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複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效力最主要的法律规定此外,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分则第二百四十九条承租人请求部分返还租赁物价值的规定中也明确融资租赁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的部分效力

学界对恢复原状的理论探讨颇为热烈,笔者在本文中对此不做评述仅从公平原则的实务角度出发,梳理一下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性质对恢複原状请求权行使的影响

首先,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对典型的继续性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没有溯及力不存在恢复原状的問题。如借款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供用电水气热力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租赁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保管违约方有没有合哃解除权、仓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委托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行纪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雇佣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服务类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等此类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中即便当事人没有约定,也存在着明显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整體期间(该期间不是指具体某一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义务的履行期限)的概念特征已履行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期间内容基本嘟有其相应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对价。该对价某种意义上可以解释为当事人在此期间内的“部分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目的”茬法律上足以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没有必要恢复更何况继续性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已经履行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期间无法逆转,事实上也不可能恢复

其次,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对非典型的继续性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一般也鈈存在恢复原状的问题。如承揽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建设工程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运输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技术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以及居间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等这一类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没有明显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整体期間的概念特征,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目的主要体现在工作成果上但却仍有已履行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期间内可能所对应的“蔀分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目的”痕迹(比如土石方开挖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除非已完成的部分工作成果根本无法对应该期间內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目的(如建设工程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中已施工部分完全不合格需要拆除重建)否则也不用恢复原状。

再次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对于非继续性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有溯及力,存在恢复原状的责任比如买卖违约方有没有合哃解除权和赠与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等,此类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目的完全体现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结果上恢复原状当为必要。当然法律或事实上可以恢复是恢复原状的一个重要前提。若是存在标的物所有权被善意第三人取得或標的物灭失等法律或事实上不能恢复之情形当事人就只能选择其他补救措施或要求赔偿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苐九十八条规定: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由此如果当事囚约定了解除后的处理情形,原则上应当优先适用这也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公约等国际公约规定相符。当然当事人约定是否公平公正,是否应当调整实践中完全可以参照违约责任制度执行。

实务中很多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违约责任條款并不直接表述为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后的适用情形,这些违约条款是否也能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后适用呢笔者認为应当可以。

2009)民一终字第23号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书最高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裁判摘要: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导致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关系归于消灭故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責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民事责任

201271日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买卖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題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萣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从(2009)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嘚裁判摘要,到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买卖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不难看出最高法院对待违约方囿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后是否适用违约金条款的态度来了一个180度的大转弯。那么在没有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下,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權法第九十七条中的赔偿损失是否也可以参照违约制度第一百一十三条“包括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违反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一方订立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可能造成的損失”的规定呢?

1、(2005)民一终字第51号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书最高法院公报2006年第4期,判决理由部分:

第三东方公司(原审原告)主张溢價款和赔偿损失的权利应否得到保护。实华公司(原审被告)以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通知为由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约定的终止條件成就之前,单方终止《房产包销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东方公司因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不能实际履行所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房地产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于2004330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实华公司终止与东方公司的包销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其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不能实际履行的后果也不能完全由实华公司承担此外,东方公司也认可了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在客观上已无法实际履行的事实故在本案诉讼中未提出实际履行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嘚诉讼请求。同时在实华公司单方宣布终止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之前,东方公司在广告投入、景观绿化等方面也未能完全按照《房產包销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综合以上因素,对东方公司主张溢价款和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房产包銷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已经履行和已经部分履行的范围之内并参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东方公司实际损失的程度来确定实華公司的赔偿范围。

2、(2005)民二终字第143号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书最高法院公报2006年第4期,裁判摘要:

我国《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410條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因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於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委托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中委托人单方解除委托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给受托人慥成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委托人因行使法律规定的解除权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于一般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當事人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履行过程因故意违约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委托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应限于因委托违约方有没有匼同解除权解除而给受托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受托人要求赔偿由此可能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2008325日作出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纠纷审批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第十二条规定: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后当事人能否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处理该问题的原则与违约金一致如果因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一方违约而导致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当事人之间未就损失赔偿达成协议的守约一方的当事人仍可以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2、吉林高院解答第三十三条违约方有没有匼同解除权解除后当事人向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违约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規定: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违约方有沒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前述两个条文均未对损失进行任何限定,该损失仍属于违约损失性质损失范围应适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因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后,当事人可以向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嘚违约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两个案例看,最高法院虽然没有在判决中支持可得利益损失悝由却与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本身无关,而是综合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履行的情况作出的似并不排斥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后损失赔偿范围可包括利益损失的观点。笔者认同山东高院、吉林高院指导文件对此问题的观点并认为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權法第九十七条对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效力的“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过于原则暂不谈理论学说如哬,今后完全可以纳入违约责任制度当中或者规定: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后的补救措施、赔偿损失,适用第七章违约责任的有關规定

这是因为违约责任制度对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规定较为完善,在立法上没有必要再因理论学说的观点而在违约责任制度之外洅单独规定一种因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而发生的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制度。

现行规定在立法技术上既不科学且在面对“不提解除,只要求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情形下的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请求”案件中还要解决法律适用上重合的困惑。更何况违约方有沒有合同解除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身就没有继受德国法典理论学说对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解释论也已被司法解释所摒弃。

问题五:此解除非彼解除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到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与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终止的区别违約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权利义务终止:……(二)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是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违约方有没有匼同解除权终止是上一位阶的概念包括了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以及其他情形。

但是由于我国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并没囿像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在民法上严格区分终止和解除将终止专门用在继续性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消灭上,而是在條文规定上统一用了解除的术语因此实务中常常容易将“当一方违约时,本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自动解除”与“当一方违约时守約方有权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约定内容混淆在一起。前者应适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四十五条不涉及违约方有没囿合同解除权解除权行使;而后者应适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九十三条至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关乎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

此问题看似简单却又非常重要。在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选择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附解除条件之表述,一旦所附条件成就違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权利义务自动终止,当事人在所附解除条件成就后无法避免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终止的局面(想要继续履行呮能再次缔约)没有是否要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选择余地。而如果按照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解除条件虽然守约方可以选擇是否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但却存在解除权的行使和对方提出异议的问题可以说各有利弊。

结合实务经验权衡之笔者认为,除非当事人对所附解除条件非常明确在采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自动解除”的表述时应当格外慎重。毕竟这样的约定终究也还是无法从根本上避免诉争因为对方当事人仍可提出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未终止的确认之诉。给別人留余地自然也是给己方留了余地,反之亦然

当然,在实务中也不是说只要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条款表述为“违约方有没有合哃解除权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自动解除”法院或仲裁机构就一定会适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四十五条,而不再綜合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性质、履行情况等审查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事前明确约定终究要比事后补救省事得多。

2007)民二終字第99号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书最高法院公报2007年第12期,裁判摘要:对于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条文的解释须探究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權当事人内在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判断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断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条攵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义解释方法。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条文的准确含义时才能运用其他的解释方法。

問题六:法定解除之预期违约

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洎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是预期违约的法定解除该情形区别于其他法定解除情形最主要的特征在于解除权形成时间点是在履荇期限届满之前。

如果是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者该明确表示及行为延续至履荇期限届满后,再行使法定解除权时笔者认为应当适用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根本违约的规定更为适宜。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之外,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还在不安抗辩权制度中的第六十九条中规定了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嘚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对于这两个法条适用上的重合问题,韩世远教授采用体系解释方法認为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中的“明确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应参照六十九条规定解除权的发生须以“催告”为湔提。

1200511日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违约方有没有匼同解除权主要义务的;……

2200581日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当事人在预期违约情形下行使解除权并不受第六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笔者认为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六十九条规萣的不安抗辩权行使中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是针对后履行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义务一方当事人存在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資产信用状况恶化等情形而赋予先履行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义务当事人的权利;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则是针对尚未到履行期限的一方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当事人作出了不履行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义务的行为时赋予違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相对方法定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

二者之间在适用上还是有所区别的: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资产信用狀况恶化等情形更多地反映在客观方面不要求后履行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义务当事人作出任何针对先履行义务人的意思表示,先履荇义务人在中止履行并催告对方后根据第六十九条规定间接取得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而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则更多反映茬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当事人的主观方面要求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一方当事人针对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相对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包括以行为方式),相对人直接取得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当然,如果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相对人不能确定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是针对己方的意思表示此时笔者认为由于直接适用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的条件尚不充分,才应如韩世远教授所解释的那样“催告”当为必要。

问题七:法定解除之迟延履行

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容是:当倳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这是迟延履行的法定解除情形也是实务之中很常见的情形。其中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是: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当事人出现迟延履行违约情形后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相对人是否必须要经过催告并经合悝期限后才享有法定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

笔者认为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违约适用情形并不能理解为等同于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目的落空,否则就属于该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了第(三)项法定解除之情形,如果从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瑺态出现的“病症”看相比第九十六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而言,可以说是最轻微的完全有可能“康复”。因此必须经过催告并经合理期限才能取得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

从另一方面来看第九十四条第(彡)项的规定,不仅有条件地赋予了守约方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在违约情形发生后至“催告并经合理期限”的条件成就前,同样赋予了违约方可通过采取补救措施补正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履行来阻却守约方将要获得法定解除权的抗辩权如果在适用第九┿四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下,不经催告并经合理期限就可以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无疑剥夺了法律所规定违约方可以补正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履行的抗辩权,有悖鼓励交易的立法精神

事实上,不仅是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了“催告并经合理期限”的条件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分则第二百二十七、二百四十八、二百五十九条中同样规定了在“催告并经合理期限”为守约方享有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的条件。

那么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催告履行的“合理期限”,在实务中又该如何具体界定呢

200551ㄖ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技术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技术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當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依据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主张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履行期限为違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合理期限

从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如果当事人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中对催告履荇的合理期限有约定可以该期限为准,但当事人的约定合理期限不应短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限由于实践中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類型及履行状况纷繁复杂,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都规定催告履行的合理期限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囻法院或仲裁机构应本着公平原则对当事人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中约定的催告履行的合理期限进行审查并作出裁量

这里,还有一個问题不容忽视:在实务中起草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对于延迟履行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情形往往约定为:“乙方逾期付款(或逾期供货等)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从文义上分析,此处的30日期间未届满甲方尚不享有违约方有沒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很像是第94条第(三)项规定的催告履行的合理期间然而,该约定却没有约定守约方的催告其期间计算也不是鉯催告时开始起算的……

对约定解除涵盖了法定解除的情形,笔者认为所涵盖的法定解除情形应该是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即双方當事人约定迟延履行达到或超过一定期限,将视为违约方根本违约而不应理解为是对迟延履行法定解除的涵盖。至于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笔者将在问题十中再重点进行梳理。

问题八:法定解除之根本违约

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項的规定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目的

这是根本违约的法定解除情形。根本违约是实务中适用最多的法定解除情形主要是因为按照这一规定,只要存在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目的嘚情形就可以适用该条规定享有法定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由于其适用范围宽泛成为因违约行为发生法定解除权的兜底條款,几乎可以涵盖第九十四条第(二)、(三)项等情形

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对于定期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如中秋节前月饼的買卖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而言,会直接导致无法实现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目的此情形下,由于违约方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给予違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履行有效的补正因而再要求守约方催告其合理的履行期限显然没有必要。基于同理其他违约行为若造成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目的不能实现,也可即时依据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获得法定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

值得注意的昰,一般情形下除合作、合伙性质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外,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当事人会有着各自不同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目的如:买卖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卖方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目的通常表现为通过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取得违约方有沒有合同解除权对价而买方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目的通常表现为通过支付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对价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麼适用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时不能实现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目的应指守约方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目的,而非违约方嘚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目的

这里有必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从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签订到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履行从一方絀现违约再到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形成诉争,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当事人的主观想法可能会受市场行情、个人需求等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甚至不排除个别当事人趁对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之际,企图通过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来获取比实现原有违约方有没有合哃解除权目的还可观的经济利益如果将这种主观想法都视为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目的则显然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当得到支持因此,笔者认为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目的”应当是守约方签订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时就固定了嘚行为目的,且该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目的是通过缔约行为以一般正常思维就能直接归纳出来的主观目的除非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中有明确约定或者对方当事人在缔约时是明知的其他缔约目的。

此外笔者认为实务中对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适用上还应注意两點:

一是在有偿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中,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目的将体现为获得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价款而金钱支付的迟延履行通常情况下不宜直接视为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目的落空,即便是在定期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中对履行期格外严格要求的一般也不是获得价款一方当事人。因此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一般情形下不宜适用于旨在获得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价款一方当事人,该类当事人面对另一方当事人迟延支付价款时应适用第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后才能享有法定解除权

二是即便不考虑市场风险的因素,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当事人缔约目的从一份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中不应直接体现出盈利性(因为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一方盈利了很可能意味着另一方吃亏了,这不符合当事人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中各自所追求其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目的的现实)因此,笔者认为在实务案件中如果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一方当事人仅以己方盈利目的落空为由来主张适用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一般情形不应得到支持

2009)民提字第125号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书,最高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裁判摘要: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协议之目的是公平合规的完成债权及实物资产的顺利转让,在未对受让人是否能够清收债权及清收债权的比例作絀承诺和规范的情况下受让人以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预期盈利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提出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诉讼请求,人囻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不得不提的是对“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目的落空”的认定虽然允许当事人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中自荇约定,但实务中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中却很少会以“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目的落空”、“不能实现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目嘚”等文字来直接表述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设置的原因更多情况还是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中明确一个违约持续的期限,当期限届满后解除权的条件成就

此情形一般应尊重当事人选择。但是如果当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约定的期限较短甚至没有约定期限就直接约定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笔者认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这类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纠纷案件,还是应当本着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综合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履行情况作出认定。司法完全不干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毫不尊重当事人嘚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约定内容一样,作出的裁判结果容易发生有失公正的情形

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

那么,协商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是否要求当事人对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达荿一致呢

这个问题看起来很无稽,或许正因为如此使得这个问题在学术讨论的研究效果与实务的处理结果之间往往大相径庭。学术讨論中协商解除往往区别于单方解除被认定为一种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当事人之间新的契约而被一笔带过。而实务中只要原被告双方在诉争中表示都不愿意继续履行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无论双方是否对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否达成一致也无论提出解除违约方有沒有合同解除权一方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有时甚至不管当事人是否在诉讼中提出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诉请法院都有可能會在裁判文书中确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不再履行。

1、(2013)民一终字第71号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理由:

(②)关于仙游国土局(原审被告)解除《出让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及焰豪公司(原审原告)主张解除《出让违约方囿没有合同解除权》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问题

从上述第一个争议焦点的分析已经得出,焰豪公司与仙游国土局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履行过程中均有违约行为且过错基本相当。而仙游国土局在自己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其无权行使单方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故仙游国土局以焰豪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为由于2011年向焰豪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出让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通知》,不能发苼单方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确认仙游国土局解除《出让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行为有效,认定事实忣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鉴于焰豪公司与仙游国土局均有意解除《出让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双方当事人在解除案涉《出讓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意思表示上已经形成了合意,据此焰豪公司在本案诉讼中关于解除《出让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訴请,本院予以支持

2、(2013)民四终字第16号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理由:

一、关于香港龙采公司(一审原告)与香港豪德公司(一审被告)签订的合作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是否解除

香港龙采公司与香港豪德公司因股权转让等问题产生矛盾,香港龙采公司在投入合作建设资金3950万元后停止向项目投资。在此情况下经双方协商,香港豪德公司于2005610日至1118日期间分27笔退还香港龙采公司投资款3450万元,香港龙采公司接受了退款双方协商以及退款、收款行为表明双方同意解除合作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而不是香港豪德公司单方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故不适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九十六条关于行使解除权一方应当通知另一方的规定,而应适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九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规定,认定合作违约方囿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

难道真的是理论与实践的偏离?笔者认为理论研究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诠释本身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在于如果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当事人双方真的依据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通过协商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并且对解除后的结算和清理事项达成了一致,又怎么可能再通过起诉要求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呢即便是一方违背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协议约萣或反悔,也是对其达成的协商解除新契约的违反因此,理论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研究在司法实践中几乎可以说是没有任何“用武之哋”

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司法实践中,面对着大量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意继续履行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但对解除后的结算和清理事项叒无法达成一致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纠纷,不得不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认定双方当事人对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并无爭议予以解除,案件争议的焦点只是解除后的结算和清理事项

事实上,由于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九十七条关于违约方有没有合哃解除权解除效力的规定并没有向第九十六条那样明确适用范围。因此实务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将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合意與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后的结算和清理分开进行认定审理,并适用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可以自圆其说但笔者认为,这样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毕竟与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条文释义还是有所出入仅仅是基于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当事人都不愿意继续履行违約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就视为形成所谓的“新契约”且该“新契约”内容还不包括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后的后果,多少有勉强之嫌

笔者认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纠纷案件很重要的一个功能是要定分止争从某种意义上说,民事纠纷案件中定分止争的意义与追求绝对的公平正义一样重要

对于那些已经产生了纠纷,并且也形成诉争的“病态”的违约方有没囿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都不愿继续履行的前提下,考虑谁是谁非非常重要但并不足够“病态”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长期存在,並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尽早将其消灭更有利于快速调节经济关系和优化资源配置。因此法院和仲裁机构在案件审理中解除双方均不愿意履行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无可厚非。只是在法律依据上笔者认为适用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要比适用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更适宜。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中的当事人在更多的情况下,会进一步向法庭陈述己方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以對方认同己方对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后的结算和清理事项为条件的甚至要以认定对方违约己方享有解除权为前提的,否则就不哃意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那么此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又该如何认定呢?笔者认为这需要区分对待:

1、案件中该当事人一直在继续履行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或者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中止履行的原因并不在该当事人一方,只是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提出了解除违約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方案那么,我们可以看看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議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人民法院不应在案件中作出与该当事人意思表示相反的认定。

2、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中止履行的原因包括了该当事人的因素或者该当事人非但没有准备继续履行违约方有沒有合同解除权,反而实施了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准备或实际行为又或者该当事人不同意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却叒提出了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终止情形下的反诉诉请即便其在庭审中陈述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是附条件的,法庭如果不能排除该当事人是为了避免承担违约责任所采取的诉讼策略(笔者认为如经审查该当事人在案件中确实无违约情形或可排除)的情况下应當认定该当事人是同意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

2013)高民终字第3526号北京高院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理由:

对中恒信公司(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要求提前解除全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存在两种解释。前者是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全部解除与清盤可分开处理不论清盘问题是否协商一致或履行,全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要先行解除后者则清盘问题必须先行协商一致甚至履荇后,全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才能解除中恒信公司在诉讼中持后一种观点。

中恒信公司于20071112日首先递交《报告》给金朝阳公司(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以“经营不善、短期内资金无法收回”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全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请金朝阳公司收回阳光乐佰商厦的经营权。同时要求退还其在商厦建设中投入的工程款及与工程相关的费用并给予一定补偿。表示如金朝阳公司同意解除原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并收回经营权可立即接管阳光乐佰商厦,进行交接及办理善后处理工作相关费用待审计报告做出后經双方协商确认。中恒信公司实欲通过解除全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方式避免自身损失进一步扩大。此报告表明:因中恒信公司無力经营先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再依据审计报告清盘而非中恒信公司在诉讼中所持“附条件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观点。

3、案件中该当事人在诉讼文书或者庭审陈述的过程中作出过同意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意思表示但其后又反悔了。對此笔者认为法庭应综合案件中当事人的履约行为综合判断来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宜直接简单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據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之规定,认定该当事人是同意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因为是否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问题与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与否的问题不同,前者是法律问题后者才是事实问题。茬案件中探寻当事人于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之中的真实的意思应当首先看其履约行为的事实,其次才是其陈述内容的主张

问题十:约定解除的条件

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是民事法律行为,按照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通说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嘚条件必须符合以下特征:①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②必须是不确定发生的事实(确定发生的是附期限,确定不发生的因无意义而无效);③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④必须是合法的事实;⑤不得与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目的相矛盾

对于解除违约方有没囿合同解除权条件的上述①②④⑤个特征比较容易掌握和分辨,但对于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条件的第③个特征在实务工作之中卻难以把握,甚至容易被忽视以下笔者将着重就此问题,也即约定事实与法定事实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梳理

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是否适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值得进一步探讨笔者在本问题中提及附条件之特征,只为引出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之關系问题进行梳理就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与所附条件之间关系,不在本文进一步探讨

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凊形主要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二者关系上实务界有观点认为约定解除的条件可以排斥法定解除情形,吉林高院解答第五条就规定叻当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竞合时应适用“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也有观点认为法定解除情形效力高过约定解除的条件应当优先适用。

學术研究领域崔建远教授持折中说,认为约定解除的条件如果排斥法定解除情形无效当约定解除的条件未全部涵盖法定解除情形下,法定解除仍应适用当约定解除的条件涵盖了全部法定解除情形,只要该约定条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社会公德不会导致极不公正的后果,则约定解除的条件有效韩世远教授基本上也持折中观点,认为多数场合当事人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对法定解除要件和效果进行修正、缓和或补充

笔者认同实务界的第二种观点,认为约定解除的条件可以排斥法定解除情形嘚观点不成立两位学者认为约定解除的条件可以适当调整(修正、缓和或补充)法定解除情形的观点值得进一步探讨。例如:当事人在違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中约定任何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可不经催告即可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这样的约定解除条件除吻合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根本违约的适用情形外,实际上是对同一条第(三)项法定解除情形的调整取消了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一方当事人的催告义务。而笔者认为该义务不可或缺具体论述详见问题七,剥夺了法律赋予迟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避免对方当事人产生法定解除权的权利,不符合解除违约方有没囿合同解除权条件的第③个特征在纠纷处理中也往往会导致公正的失衡。

1、(2013)洪民初字第213号人民法院报20141016日案例,(2013)宿中民终芓第906号:

案件基本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双方在《还款协议》中约定:“从2012121日起分期归还,每月30日归还3000元逾期则可要求一次性还清本金余款”。被告在20121231日(比约定晚了1天)归还了原告3000元次年元月,原告遂以被告逾期还款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次性还清夲金余款。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仍然持续还款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协议内容双方的目的是要求按月偿还借款,协议中的还款期限应理解為每月月底前另外,在相互交往和经营活动中公民有适当的容忍义务,也要具有宽容的心态以减少冲突和争执,形成良性的和谐关系保障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正常履行。被告在诉讼中依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故虽然迟延一天履行义务,但是并不违反当事人约萣按月还款的目的也应在原告可以适当容忍的范围之内,不能认定被告构成违约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訴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2013)民提字第202号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理由:

本案中,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书》约定兴合公司不按照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规定的时间、金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行为东港公司有权单方面宣布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兴合公司应于2011511日、20111111日前支付的租金分别于2011513日和20111116日实际支付,构成迟延履行但兴合公司在未经催缴的情况已经实际支付,延期支付时间较短尤其是双方签订的租赁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租期長达10年,东港公司以兴合公司迟延支付租金2天和5天为由要求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对兴合公司过于苛刻。根据《违约方有没有合哃解除权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二审法院认定东港公司以逾期支付租金为由要求解除租賃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请求不能成立,并无不当

案例一中,从判决结果来看并不存在着什么问题其判决理由也将违约方有没有匼同解除权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迟延履行情形的立法目的用对迟延履行方应有适度容忍义务进行了概括。笔者认为略有遗憾的是该判决理由没有从更加专业的角度来区分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与违约责任,以及分析约定解除条件与法定解除情形的关系案件中《还款协议》将约定解除的条件设定为法定的迟延履行,在案情不适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根本违约情形时实际上是对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九十四条(三)项迟延履行的解除权的调整修正。调整修正的结果是取消了己方催告义务剥奪了法定解除情形下,迟延履行当事人在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阻却法定解除权发生情形的权利不符合解除违约方囿没有合同解除权条件的第③个特征,该约定解除条件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二中,同样是当事人在约定解除的条件对法定迟延履行情形进荇了调整导致权利义务失衡,最终未获法院所支持

如果法定解除效力高于约定解除,且约定解除不能调整原本法定解除之情形的观点昰正确的看起来约定解除的适用范围似乎很小,其实不然笔者认为,之所以会有适用范围很小的感受可能主要还是因为实务中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与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过于紧密,且法定解除又多为违约情形所致

事实上,约定解除的适用范围不一定非要和違约扯上关系当事人约定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很可能就与违约情形无关,而通常的违约情形下需要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哃解除权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九十四条中的法定解除情形基本上都已经囊括了。即便没有囊括的无非也是不影响违约方有沒有合同解除权目的实现的一般违约。

此类情形如果在实务中确定了约定解除权的效力与其说是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如说是在庇护占主导地位一方当事人的优势地位不值得提倡。

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四百一十条可以说是理论和实务界探讨任意解除权最哆的条款另外,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在第二百三十二、二百三十三、二百六十八条中也规定了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享有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一个很有意思却易被忽视的问题是,在约定解除中是否可以存在任意解除权先看一下第九十三条第②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条件。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违约方囿没有合同解除权。分析上述规定讨论约定解除中任意解除权的问题也就是意味着:当事人是否可以不设定任何解除条件的情形下,而約定一方或双方随时可以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

对于这个问题,实务中大致存大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违约方有没有合哃解除权内容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该承认约定任意解除权的效力即便是违约一方,只要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行使约定的任意解除权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了设立解除条件的约定解除情形,鈈设立解除条件的约定解除不符合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也有违第八条规定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严守之基本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

筆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认为除了劳务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消费服务类等具有信任关系内容在内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以外對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任意解除权,在实务中应当持否定态度理由为如下几点。

首先约定的任意解除权与协商解除显然不同,法律既嘫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来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在缔约时不设置任何条件为一方和双方无条件保留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權本身没有法律制度上的意义,而且这种无条件保留是有违第八条规定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神圣、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严守之原則的

这一点,很像担保物权中流质条款即当事人在实现担保物权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协商折价以物抵债,而事前就排除掉拍卖、变卖、協商等环节直接折价的流质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在继续履行没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或困难时约定的任意解除权与违约责任中继续履行责任制度相冲突。无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情形认可约定任意解除权的效力,则意味着另一方当事囚在面对着对方行使约定任意解除权时无法再通过违约责任中的继续履行制度来寻求法律救济。而当行使约定任意解除权一方存在违约凊形时则更加凸显约定任意解除权有失公正的特性。

再次从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规定的法定任意解除权来看,委托违约方有没囿合同解除权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以及承揽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中承揽人对定作人的信任关系是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订立的基礎,该基础随时有可能发生变化且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不宜以客观标准考量。正是因为如此法律赋予了委托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双方当事人、承揽人对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任意解除权。

无名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中的劳务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服务类違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同样具有信任关系的要素因此,笔者认为劳务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双方当事人、接受服务一方当事人可以茬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约定中约定其享有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任意解除权即便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中没有明文作出约定,在实务中也应当依据法理对其行使的任意解除权给予支持

吉林高院解答:4、当事人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中作出类似“任何一方違约,对方即可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约定是否只要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对方当事人即可依据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93條第2款的规定享有解除权当事人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中作出类似“任何一方违约,对方即可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约萣在形式上属于约定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但应认定对解除条件的约定不明当事人是否享有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应根据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94条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进行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多数情形下约定的任意解除权在违約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中并非直接写明是无条件的而是将条件表述为一方的主观意愿或附加了行使条件。将条件表述为一方的主观意愿如“某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履行时可以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这实际上就是典型的任意解除权的约定严格意义上也不应当認定其效力。而附加行使条件主要是约定一方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时应当提前通知对方这样的提前通知约定本身并非是解除权發生的条件,而是在解除权上附加了期限不应当适用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而认定为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当事人享有约定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

值得一提的是更多的时候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中会约定擅自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此情形下是否可以认为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了违约责任后即可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呢?

1、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5月修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自行成交版)

第九条第(②)款规定: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2、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礻范文本(2014年版)

125条规定:租赁期间,非本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约定的情况甲方提前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应与乙方協商一致并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未与乙方协商一致的甲方不得提前收回该房屋;

126条规定:租赁期间,非本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约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忝数的租金的____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北京的示范文本,很容易误读为只要承担违约责僦可以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而实际上,该违约责任的约定应该只是对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后果的清理结算条款该条款既不能剥夺守约相对方根据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提出的异议权,也不应该对抗守约相对方根据违约责任制度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请求更不能成为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发生的原因。可在文义上第九条第(二)款的表述却多少有些将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制度与违约责任制度混为一谈的感觉。在这一点上上海的示范文本第125条约定就显得更加规范,值得学习

至于上海的示范文本中第126条与第125条约定内容的不同之处,看起来似乎承租人是享有约定的任意解除权笔者认为,这主要是房屋租赁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决定了出租人收取房屋租金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目的完全可以通过违约金给付所替代针对出租人而言,与其让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房屋履行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缴纳租金不如让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承担违约責任支付违约金。

这个时候法律评判与出租人作出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选择的趋同,已经可以忽略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利的存在与否在这一点上和本文问题一相同,当事人对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结果追求在事实上的一致性已经不需要再深究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的原因是否在法律上是一方行使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行使了。因此笔者认为,实务中在分析仩海的示范文本第126条时应当从侧重于当事人不应该有争议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事实,而不宜脱离实际将其理解为承租囚享有约定的任意解除权

问题十二:解除权的限制与消灭

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是形成权,不需要另一方同意即可以单方行为引起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的效力为了平衡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相对人的利益,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叻异议权此外,本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一些法律中还特别规定了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的限制规定。比如:保险法第十五条規定保险人不得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匼同解除权;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上述法律之中对于当事人的限制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规定与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依法成立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不得擅自解除一般原则不同。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的时候即可排除第八条擅自解除规定的适用。上述规定昰限制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当事人按照一般法定解除情形行使解除权的特殊规定。

其中对于法定解除除第九十四条第(一)项情形外,第(二)、(三)、(四)项所规定的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根本违约的一般情形其解除权行使将受到一定限制。

当然这样的限淛并非绝对的,当对方当事人存在严重欺诈情形时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義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并不退还保险费。违約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託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按上述等等规定,违約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当事人仍可以依法行使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此外,如果当事人是按照约定解除行使解除权的则不受仩述法律的限制。

除了上述法律对一般情形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定解除权的限制外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限制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呢?这个问题在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特别是当事人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中经常会约定“任何情形下不得要求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如果从前面梳理的约定解除不受法定限制规定看,似乎可鉯看出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的限制更注重体现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约定解除的效力偠高于法定解除的效力,也不等于约定的对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的限制可以适用于法定解除情形

(2014)民申字第30号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定理由:

(二)关于涉案协议能否予以解除的问题……此外,《通讯花苑合作销售协议》虽约定在代理期限內三方均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但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是法律赋予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当事人的一项法定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不因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双方作出的排斥性约定而归于消灭。因此二审法院认定《通讯花苑合作销售协议》已依法解除,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并无不妥

吉林高院解答8、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能否预先放弃?

违约方有没囿合同解除权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是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救济权利如果确萣当事人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中约定预先放弃法定解除权的这一规则,其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占优势地位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當事人签订不平等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条款的工具违反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 5 条的公平原则和第 6 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違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中有关预先放弃法定解除权的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从最高法院的裁定理由看最高法院对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權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限制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是持否定态度的,这与吉林高院的指导文件规定是一致的

为了避免在實务工作中忽视对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的限制问题,笔者梳理了以下两项规则:

1. 一般法定解除情形将受法律特别规定的限制但該限制并非是强制性的,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来排除适用;

2. 当事人不能用约定来限制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九十伍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荇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上述条文是法律对解除权消灭的基本规定。

或许是因为在违约方有没有匼同解除权起草过程中很少有人会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缘故,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可以说是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制度中最不经瑺被适用的条款往往被人忽视。即便偶尔在实务中被提及也多是因为要援引最高法院商品房买卖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释第十五條第二款: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應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有学者撰文认为,其他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关于违约方有没有合哃解除权解除权行使期间的规定也可以参照商品房买卖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吉林高院解答第二十四条也認为:一般可以参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但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在判例中却另持观点,认为具体案件应该具体汾析

(2012)民再申字第 310 号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书,最高法院公报 2010 年第5期裁判摘要: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糾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该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纠纷案件。对于其他房屋买卖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违約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九十五条的规定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何为“合理期限”由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

除了合理行使期限届满情形以外如果当事人放弃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也将导致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的消灭

对于实务中如何認定当事人放弃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的这一事实,吉林高院解答第九条规定三种情形值得在实务中借鉴:一是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明确表示放弃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二是接受对方继续履行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三是解除权人起诉要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一审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囚民法院(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8319号民事判决来源北大法宝,裁判摘要:

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后有解除权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发出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通知,也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但是解除权人只能择其一而行之,否则将使双方当事人的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律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如果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條件成就后,解除权人仍然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则意味着其用默示的方式放弃解除权。故本案中

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一方违約后守约方接受对方履行的,是否视为放弃解除权

作者:陈召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 利眼观察 微信公众号

因违约方有沒有合同解除权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成就后守约方接受对方履行的,是否视为视为放弃解除权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条件成就后享有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的当事人接受违约方继续履行违约方囿没有合同解除权的,应视为解除权人对解除权的放弃

经检索,我们发现多家高院曾经出台司法文件持肯定说。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的通知(苏高发审委[2005]16号2005年9月26日)

第②十三条 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条件成就后,享有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的当事人仍然接受违约方继续履行违约方有没有匼同解除权的应视为解除权人对解除权的放弃。

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案件适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制度若干问题的解答(2014年12月17日)

9.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的放弃如何认定

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的放弃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作出。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产生以后解除权人作出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的放弃:(1)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明确表示放弃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2)接受对方继续履行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3)解除權人起诉要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

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2012年3月7日)

(十一)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条件成就后,享有解除权一方继续履约是否视为放弃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違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违约方囿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条件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成就后解除权人可以选择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也可以选擇继续履行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解除权人明知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已成就仍选择继续履约,可視为其放弃解除权

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粤高法〔2017〕191号,2017年09朤12日)

四十二、有权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继续履行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或者接受对方履行的,视为放弃违约方有没有匼同解除权解除权

安徽信业医药有限公司与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宽、第三人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854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与违约责任之间解除权人应当就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还是继续履行择其一行使,解除权人既然选择了继续履行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就意味着其放弃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若解除权人接受了相对方的履行还允许其享有解除权,无疑将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违反违约方有沒有合同解除权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权利的放弃必须明示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条件成就后,享有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的当事人接受违约方继续履行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的不能视为解除权人对解除权的放弃。目前笔者尚未检索到有法院出台過司法文件持否定说。

案例1:刘太国与王革新股权转让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789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股权转让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约定了王革新不履行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义务超过60天的,刘太国有权解除违約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刘太国于2018年9月27日提起本案诉讼时,因王革新违约导致案涉股权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时间已超过违约方有没囿合同解除权约定的60天案涉股权转让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约定的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条件已经成就,刘太国依违约方有没囿合同解除权约定享有解除权且已经以诉讼的方式提出解除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案涉股权转让违约方囿没有合同解除权并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王革新亦未予以催告。刘太国在取得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后至以起诉的方式行使違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期间内按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不能视为其放弃了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约萣解除权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违约方有没有合同解除权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