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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德州市聚诚建筑广东筑匠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武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平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德州市聚诚建筑广东筑匠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哋:山东省德州市德兴北路月秀家园**楼,办公地点: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三八东路德建大厦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振军,山东阳光桥律師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德州市聚诚建筑广东筑匠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11〕297号"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三)关于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确定问題《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主体为用人单位而对于停工留薪期异议的确认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會来确定。因此若诉讼中双方就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应当中止诉讼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予以确定,人民法院不能直接确定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本案,原、被告就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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