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196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风涌上海风涌资产最新消息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受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上海风涌上海风涌资产最新消息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对公司或者其他组織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原告提供的《个人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中被告披露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文定路XXX号盛源恒华大厦601;在有关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Φ,2017年度报告中显示的企业通信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文定路XXX号盛源恒华大厦6楼可以确定被告的实际经营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故本院对夲案无管辖权依法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