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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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问题的批复

1988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7〕1号请示報告收悉。据报告称:栾城县南焦村个体三轮摩托车司机孙文兴于1986年5月26日运送货主张新国及其货物(锡锭)时在京广铁路窦妪道口与火车楿撞致孙文兴、张新国双亡,三轮摩托车毁损这次事故应由孙文兴负责。孙文兴生前在本县保险公司除投保了车损险(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三千五百元)外还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五千元),并指定了受益人现托运人张新国之妻梁聚芬向栾城縣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孙文兴之妻郭香荣给予赔偿

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就你院请示关于人身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產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应作为其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孙文兴投保的车损险是属财产保险属于他的遗产,可以用來清偿债务或赔偿

在处理本案时,应本着上述原则适当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情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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