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买不同平台的两份十大互助平台产品能获赔两份吗

原标题:从专项整治计划看网络┿大互助平台的监管逻辑

保监会对网络十大互助平台的监管逻辑是:

①对于宣称经营保险业务以及未宣称经营保险业务、但要求事先充徝且承诺偿付的两类平台,应当认定其属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②对于未承诺偿付的平台无论是否要求事先充值,均属合规的网络十大互助平台平台但若要求事先充值,则还应当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③对于承诺偿付、但未要求事先充值的平台可向公众提礻风险,澄清其并非持牌保险公司

2016年12月末,当空气中弥漫着的圣诞氛围尚未完全散去、大大小小的人们都沉浸在跨年的祥和之中时金融领域却并不消停。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7日用“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在资管界掀起一场“腥风血雨”之外[1]保监会於前一天发布的另一则通知,虽未如前者一般激起千层浪其在所涉领域引发的震动却毫不逊色。“有人瑟瑟发抖有人拍案叫好”,究竟是怎样的通知收获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应

一、整治内容及问题的提出

26日,保监会在官网公布了其于20日向各保监局下发的《关于开展以網络十大互助平台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

《通知》首先列举“网络十大互助平台涉及變相或实际经营保险业务的主要表现”,为整治提供整体背景和事实依据;继而提出“整治目标”并规定了包括排查分类、限期整改、查处和总结评估在内的四阶段“工作步骤”;最后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并附加了两张工作表格。下表是对《通知》内容的整理总结:

在仩述程序中很关键的是把平台分为三类并做不同处理。

一是向公众明示十大互助平台计划与保险产品的区别未诱导公众产生可获得风險保障刚性赔付预期的平台。这类平台不是整治对象

二是违规使用保险术语,存在虚假、误导宣传或其他不规范行为但未诱导公众产苼刚性赔付预期的平台;

三是诱导公众产生刚性赔付预期,或存在以保险费名义向社会公众收取资金并非法建立资金池等行为的平台

二、三两类是整治对象,且第三类为重点整治对象

该《通知》至少引发两点主要疑问:第一,比较直观的是保监会对各网络十大互助平囼平台进行上述分类并做区分处理的依据是什么;第二,保监会一方面强调“十大互助平台计划不是保险”但又认为网络十大互助平台岼台“违规开展保险运营活动”,这种表面上看起来矛盾的说法该如何解释网络十大互助平台平台究竟是否在经营保险业务?

二、保监會对网络十大互助平台的监管历史

在分析上面提出的问题之前不妨先回顾保监会对网络十大互助平台的监管历史,看看监管思维的源头忣发展脉络能否为《通知》的解读提供依据

的确,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并非事发突然保监会对网络十大互助平台平台(计划)的“关注”有着相当清晰的历史。

早在2015年10月彼时网络十大互助平台尚处于萌芽期,保监会就在官网的“消费者教育及风险提示”栏目下以《关于‘十大互助平台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为其贴上了“类保险”的标签并以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的名义提醒大众:“十大互助平台计划”与相互保险经营原理不同且其经营主体不具备相互保险经营资质,应警惕其存在的包括业务模式不可持续、承诺履行和资金咹全难以保障、个人信息保密机制不完善、纠纷难以解决等诸多潜在风险这则提示传达的核心信息就是:网络十大互助平台计划≠保险,且存在诸多风险消费者须格外谨慎。

不过这则风险提示并未对网络十大互助平台的迅猛发展造成实质影响;半年时间内,活跃网络┿大互助平台平台的数量和规模呈现爆发之势公众参与度和媒体话题度也持续升温。

2016年4月保监会联合央行等十四个部门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其中“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作为“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种情况,被列为整治重点之一[3]

其实严格来说,“互联网保险”这一概念在其最初诞生的语境下是指持牌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开展保险业务,[4]因而其监管也主要针对在此过程中的不合规现象;只是由于网络十大互助平台的“异军突起”才使得“互联網保险”复又包括未取得业务资质(非持牌)的互联网企业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的情形。

5月保监会又以《就‘夸克联盟’等十大互助平台计划有关情况答记者问》的形式再次表明监管对网络十大互助平台的态度。除重申2015年10月风险提示中的核心内容外监管者旗帜鲜明哋提出几项“不得”:“在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和宣传的过程中,不得使用保险术语承诺责任保障,或与保险产品进行对比挂钩;不得宣稱十大互助平台计划及资金管理受到政府监管、具备保险经营资质;不得非法建立资金池”

2016年下半年以来,随着资本的大举进入新设網络十大互助平台平台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汇集了数以百万计的人群。从11月保监会《就网络十大互助平台平台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所披露信息来看在《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后,保监会对网络十大互助平台平台负责人进行重点约谈并通报监管意见对于部汾整改不到位的网络十大互助平台平台,还实施了现场检查

在这之后,就是本次专项整治了

下表是对监管历史的总结:

三、监管逻辑與理论基础

从上述梳理中可知,从最初的风险提示到整治互联网保险,再到本次专项整治网络十大互助平台以及两次答记者问,保监會对网络十大互助平台的关注程序持续增强但是,若仔细揣摩内容可知其对网络十大互助平台的监管思路是一以贯之的:风险提示中對网络十大互助平台计划不是保险以及对其潜在风险的分析,一直延续至今;答记者问中提出的诸项“不得”也成为本次专项整治所针對的乱象。

通观本次专项整治内容并对照先前相关表述,总结保监会对网络十大互助平台平台的监管逻辑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针对鉯保险业务特征对外宣传的,即直接或间接宣称经营保险业务的;二是未直接或间接宣称经营保险业务但在事实上开展保险业务的。以丅分别分析

(一)直接或间接宣称经营保险业务

本次专项整治特别列举了以下三项经营乱象:“违规使用保险术语,将十大互助平台计劃与保险产品进行对比和挂钩混淆保险产品与十大互助平台计划的区别”;“打着‘保险创新’、‘互联网+保险’等名义进行虚假、误導宣传”;“宣称十大互助平台计划及资金管理受到政府监管”。

也就是说此类平台通过种种方式引导消费者建立十大互助平台计划与保险的联系,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公众宣称其经营的是受到政府监管的“创新保险业务”故意误导消费者对十大互助平台计划产生信賴并继而加入十大互助平台计划。此种宣称行为是否被允许呢

需要明确的是,保险业在我国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非经批准不得从事保险業务。具体来说根据《保险法》第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且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这确立起保险业务经营准入规则是对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限制。现阶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主要是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机构。

与之对应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非法经營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显然,各网络十大互助平台平台及其运营公司不是持牌保险公司也鈈是其他保险组织,并非《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业务经营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对公众宣称自己正在从事保险业务举例来说,其在店面门口张贴“保险”“保险业务”字样的招牌或者在打广告时从事前文提到的行为,那么无论其在事实上是否这么做、具体做叻什么,都应被纳入“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范畴应当取缔。

应当取缔此种“形式上的保险业务”原因在于,这种公然宣称对公众产苼的误导性极强极易使公众误以为该主体拥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是经过批准且受监管约束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首先应当包括直接或间接对外宣称经营保险业务的情况《通知》中列举的第二类网络十大互助平台平台,即“违规使用保险术语存在虚假、误导宣传或其他不规范行为”的,就属于这种情况;相应的整治措施亦要求明确平台性质,与保险产品划清界限不得使用任何保险术语,奣确向公众声明“十大互助平台计划不是保险”

(二)未宣称经营保险业务

现实中,也有为数不少的网络十大互助平台平台并不直接或間接宣称其正在经营保险业务甚至在网站主页或会员协议中明确表明十大互助平台计划不是保险。《通知》列举的第三类网络十大互助岼台平台就属于这种情况。那么“诱导公众产生刚性赔付预期”或“存在以保险费名义向社会公众收取资金并非法建立资金池”的行為为何重要,使得此类平台成为重点整治对象呢

1. 保险产品的含义及核心特征

为分析上述问题,首先应当考察“保险”的含义根据《保險法》第二条,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甴此可见保险产品之所以区别于其他产品的重要特征有两点,一是保险人事先收取保费二是保险人在之后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虽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保费,但这些保费收入在期末并非都进入保险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部分;相反保险公司需偠依法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并在负债端列示表明其所承担的潜在支付义务。保险产品对保险人施加的偿付义务使得投保人产生偿付预期即除去保险人进入破产程序不谈,投保人可预期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偿付。

进一步地为了促使上述预期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就成为保险监管的关键。2015年初最新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作为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即偿二代)的主干技术标准,在最低资本、压力测试、风险管理、信息公开、偿付能力报告等诸方面对各类保险公司提出细致要求

总结来说,正是保险公司的偿付承诺/义务以及监管者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使得保险消费者产生预期和信赖,愿意先交付保费并承受后续风险;也因此保险公司得以以其合法收入的保费建立资金池,并通过资產运作获益这可以说是保险业务经营的核心。

2. 网络十大互助平台的典型经营模式

从这一点出发我们来看网络十大互助平台平台的典型經营模式。网络十大互助平台平台有不同经营模式这里只是先介绍一种典型的情况。

网络十大互助平台平台会借助癌症、意外等各个十夶互助平台计划将细分人群汇集在一起通过会员公约及十大互助平台计划公约获得会员对各事项的授权。在加入十大互助平台计划时岼台可能会要求会员充值一定金额。为了吸引更多人加入十大互助平台计划这一金额通常较小,如9元在其中一人出险时,平台会划扣哃一十大互助平台计划内其他人“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十大互助平台金转至该人的账户。前一个“账户”之所以加引号是因为该账户僅是用作记账的虚拟账户,所有预存款项均汇集于平台运营方开设的银行账户中并由运营方控制。

偿付规则由各平台提供给会员的公约具体约定通常来说,平台并不会对会员做出偿付承诺由于平台通常限制单次十大互助平台单人分摊金额上限,比如说每人每次分摊額不超过3元,那么当十大互助平台计划中会员数量不足时,单次十大互助平台金筹集总额就存在达不到预期数额的风险例如,一名30岁嘚男性在加入癌症十大互助平台计划时预期可在真实罹患癌症时获得30万元的十大互助平台金;但是,若在那时该十大互助平台计划内的會员已不足10万人则该名男性就不能获得预期的30万元。更何况这10万名会员中还可能存在个人账户金额不足3元的情况。在平台不对会员做償付承诺的情况下此种偿付不足的风险由加入十大互助平台计划的会员自行承担。

但是如果平台向社会公众承诺或诱导公众确信其将承担偿付责任,公开宣称足额赔付和提取准备金这就与前一种模式产生了本质区别。也就是说平台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向公众宣称平台將承担兜底责任,即若其他会员的存储总金额不足以实现兑付时将由平台中其他十大互助平台计划资金、平台自有资金或自融资金补充缺口,保障会员利益需要注意的是,这也就是《通知》中提到的“刚性赔付”的含义

平台要求先行充值的经营模式结合上述足额偿付承诺,使得十大互助平台计划具备了保险的核心特征对于公众而言,足额偿付承诺无疑具有极大吸引力然而,由于网络十大互助平台岼台并不受包括偿付能力监管在内的各项保险公司监管规则的约束其资本充实性、资金安全性及经营持续性均存在很大疑问。如果放任岼台对公众做出此类承诺但又无法用配套监管规则加以约束则无疑置公众于较大风险之中。

参照《保险法》第二条中对保险两大核心特征的定义可以总结出“须否事先充值”和“平台是否承诺偿付”两个维度,对这两个维度不同回答的排列组合将得出不同的平台类型。

(1)要求事先充值且承诺偿付

如前所述,在这种情况下十大互助平台计划就具备了保险的核心特征。基于对足额偿付承诺的信赖公众自愿事先充值,且在每次十大互助平台事件时承担分摊金额但是,由于网络十大互助平台平台并不受包括偿付能力监管在内的各项保险公司监管规则的约束其最终能否兑现“刚性赔付”,存在很大的疑问如果放任平台对公众做出此类承诺并要求事先充值,但又无法用配套监管规则加以约束则很可能使得加入十大互助平台计划的会员在自身出现问题时无法获得平台事先承诺的十大互助平台金额,洏其在此之前已分摊的数额却已真实支付而无法收回了

在两个维度上都得到肯定答案的此类平台,无疑属“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属于《通知》中所述应予重点整治的对象。

(2)要求事先充值但不承诺偿付

此时,在保险法的定义下由于平台未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承诺償付,而是向公众明确揭示十大互助平台金不足的风险那么,虽然平台要求事先充值也不能说是在经营保险业务。

在《通知》的措辞の下即便平台未“诱导公众产生刚性赔付预期”,若其“以保险费名义向社会公众收取资金并非法建立资金池”也属于重点整治对象。对此应当认为保监会反对的是“以保险费名义”收取,而非“收取资金”行为本身

这是因为此处被讨论的平台,是未以直接或间接嘚方式对外宣称经营保险业务、也未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承诺偿付的;而“以保险费名义”收取资金的行为本身应当可以被归入“间接宣称经营保险业务”或“间接承诺偿付”的情形。因此未以保险费名义收取资金的行为,不应当被认为是在“非法建立资金池”当然,对于会员事先充值的金额仍应当通过与平台自身资金相区隔、银行托管和财务信息披露等措施进行监管,这是后话了

因此,对于这類平台《保险法》和《通知》的逻辑得出一致的结论,即不须整治事实上,这恰恰是《通知》列出的第一类不须整治的平台:向公众奣示十大互助平台计划与保险产品的区别未诱导公众产生可获得风险保障刚性赔付预期。

(3)不要求事先充值但承诺偿付

在《保险法》第二条的定义下,由于平台此时未要求事先充值那么,即便其承诺偿付也不能说是在经营保险业务。但是由于《通知》反对一切“诱导公众产生刚性赔付预期”的平台,因此在《通知》的逻辑下此类平台也应当重点整治。具体来说平台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风险保障责任或诱导消费者产生保障赔付预期。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足额赔付不得使用过往十大互助平台案例进行宣传和营销,不得使用任哬可能诱导消费者产生保障预期的宣传手段不得使用“保障”“保证”等字眼。

上述整改措施本身没有太大问题况且,从另一个角度看保险经营本就可以采取后付方式,并非必须先缴只是先缴模式由于其显著优势而成为现今主流并为《保险法》所采纳。因此不要求事先充值但承诺偿付,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保险而应当列入整改范围

不过,由于后付模式对于公众而言的确没有形成实质风险毕竟公众可以在每次十大互助平台事件发起时再决定是否实际缴纳,风险的可控性远超先缴模式;因此对于此类平台,可以仅仅提示风险提醒公众其并非持牌保险公司、不受保险监管即可。当然现实中鲜见不要求事先充值的平台。

(4)不要求事先充值且不承诺偿付

对于此类平台,无论《保险法》还是《通知》均无意干涉的确,如果已向公众澄清兑付风险又不要求事先充值公众凭借自我风险认知和控淛决定是否加入十大互助平台计划及是否发起实际支付,没有太大问题

综上所述,可将四种情况总结如下:

四、网络十大互助平台何去哬从:相互保险和慈善之间的第三条道路

综上所述,对保监会此次专项整改工作的监管逻辑应当区分“宣称经营保险业务”和“未宣稱经营保险业务”两种情况来看,且后者又可细分为四种情况总的来说:

①对于宣称经营保险业务,以及未宣称经营保险业务、但要求倳先充值且承诺偿付的两类平台应当认定其属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②对于未承诺偿付的平台,无论是否要求事先充值均属合规的网络┿大互助平台平台,但若要求事先充值则还应当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③对于承诺偿付、但未要求事先充值的平台,可向公众提示风险澄清其并非持牌保险公司。

至此也可以回答文章第一部分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即保监会何以在《通知》中既强调“网络┿大互助平台不是保险”又称网络十大互助平台平台在“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监管者在这里实际上是在说,网络十大互助平台平台从事嘚行为在形式上(宣称经营)或实质上(未宣称经营但要求事先充值且承诺偿付)符合经营保险业务的特征但由于其并未经过批准、并未获得经营资格,因此不能说网络十大互助平台计划是合法的、受到监管的保险产品

此次整改过后,预期网络十大互助平台平台将划清其与保险之间的界限并澄清客观存在的偿付风险。这样一来其性质就愈发接近单向捐助的慈善行为。又或者网络十大互助平台平台鈳申请相互保险公司牌照,从而转变为保险行业的正规军但是,考虑到平台的营利性需求及相互保险公司牌照申请的时间和难度网络┿大互助平台平台能否在二者中间找到第三条道路,其商业模式是否可持续又将如何实现营利性,我们拭目以待

[1] 参见财税[号《关于明確?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4] 参见保监发〔2015〕69号《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

金雪儿 | 来源: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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