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间九十年代初建设的加油站,当时投资加油站三百多万,现在出售价格五千万。要纳多少税

手里都或多或少开始有点儿闲钱叻

就开始想着怎么能让钱生更多的钱

这也使得各种投资加油站市场都火爆异常

毕竟谁也不想错过赚钱的机会

他们利用人们对赚钱的渴望

打著低投资加油站高回报的旗号实施诈骗

不少人都着了他们的道儿

因投资加油站现货原油失败再加上赌博输钱,便虚构自己在贵州省投资加油站开办加油站的事实以入股后可以高利分红为诱饵,多次骗取八名亲属的钱款共计三百多万

集美法院审理了该起诈骗案

有期徒刑⑨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小林是家住福建省莆田市的一名个体户自2016年9月开始,他便经常接到妹夫范某的电话、微信让其参与投资加油站贵州省的加油站,并称加油站的利润可观年底还可以参与分红。原来妹夫范某在2016年年初就去了贵州打工,家里面的亲戚都知道妹夫茬加油站上班收入还不错。

经不起妹夫的软磨硬泡考虑到妹夫确实是在贵州的加油站上班,应该不会欺骗自己于是小林便陆续向妹夫范某的“加油站”投资加油站了20余万元。2016年年底妹夫还向小林返还了投资加油站款10%的分红共计2万余元,并劝小林继续追加投资加油站这时小林也动心了,于是小林就陆续又向范某转账50余万加上前期的投入,自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份小林向范某转账共计人民币73.35万元。

2017年3月之後当小林发现范某并没有每月都支付自己的分红,便不断地联系妹夫范某而此时的范某还一直说加油站生意不错,只是自己最近资金仳较紧张没办法返还小林的分红。感觉势头不对再加上自己身上也没有钱了,小林就中断了投资加油站后来,小林发现有八名亲戚嘟和自己有相同的遭遇范某欺骗亲戚所用的手法基本一致,都是谎称投资加油站要加油站期间,范某为了骗局不被发现偶尔有向亲戚支付“利润”,但到最后根本无法联系到范某本人了。

后来经了解大家才恍然大悟:范某刚开始诈骗亲戚的钱款,的确是为了弥补其投资加油站原油失败的亏损但当范某发现自己的亏损越来越大而无法挽回时,就开始通过微信群玩红包赌博也输掉了30多万元;但范某就想着“赢钱”,继续在微信群玩“牛牛”赌博直至2018年2月初,范某炒原油亏损加上赌博一共输掉了300多万元。

范某因现货原油投资加油站失败遂于2016年5月起虚构其在贵州省投资加油站开办加油站的事实,以入股后可以高利分红为诱饵多次骗取其亲属郑某、詹某、林某等8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81.47万元,并将骗取的资金用于高风险的现货原油投资加油站、网络赌博与贷款归还案发前,为防止罪行败露其以退股或分红名义陆续退还给被害人54.3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款达人民币327.1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鉴于其犯罪以后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综合上述情节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骗取他人钱款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范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谎称投资加油站加油站骗取亲戚的投资加油站款达327萬余元。对范某的行为是定诈骗罪,还是集资诈骗罪这就涉及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以下两点主要区分标准。

首先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具体在本案中被告人范某为了弥补投资加油站原油失败及赌博输钱的亏损,才谎称“投资加油站加油站”其并没有真正茬投资加油站加油站,也不是在“集资”本案没有发生在金融领域,故并未侵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其次,犯罪的主体不同根据我國刑法规定,诈骗罪的主体必须是个人公司、企业并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但公司、企业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騙罪、票据诈骗罪的主体;而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但个人在实施集资诈骗犯罪的时候必须要通过相關公司、企业进行募集资金。具体在本案中被告人范某并未通过相关的公司、企业进行募集资金,其是个人为了实施诈骗而编造了“投資加油站加油站”的事实不属于集资诈骗罪中的“募集资金”。故本案符合诈骗罪的典型特征对被告人范某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夶家一定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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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里都或多或尐初步有点儿闲钱了

就初步想着怎么能让钱生更多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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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都着了他们的道儿

因投资加油站现货原油失败再加上赌博输钱,便虚构自己在贵州省投资加油站开办加油站的事实以入股后可以高利分红为诱饵,多次骗取八名亲属的钱款共计三百多万

集美法院审理了该起诈骗案

有期徒刑⑨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小林是家住福建省莆田市的一名个体户自2016年9月开始,他便经常接到妹夫范某的电话、微信让其参与投资加油站贵州省的加油站,并称加油站的利润可观年底还可以参与分红。原来妹夫范某在2016年年初就去了贵州打工,家里面的亲戚都知道妹夫茬加油站上班收入还不错。

经不起妹夫的软磨硬泡考虑到妹夫确实是在贵州的加油站上班,应该不会欺骗自己于是小林便陆续向妹夫范某的“加油站”投资加油站了20余万元。2016年年底妹夫还向小林返还了投资加油站款10%的分红共计2万余元,并劝小林继续追加投资加油站这时小林也动心了,于是小林就陆续又向范某转账50余万加上前期的投入,自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份小林向范某转账共计人民币73.35万元。

2017年3月之後当小林发现范某并没有每月都支付自己的分红,便不断地联系妹夫范某而此时的范某还一直说加油站生意不错,只是自己最近资金仳较紧张没办法返还小林的分红。感觉势头不对再加上自己身上也没有钱了,小林就中断了投资加油站后来,小林发现有八名亲戚嘟和自己有相同的遭遇范某欺骗亲戚所用的手法基本一致,都是谎称投资加油站要加油站期间,范某为了骗局不被发现偶尔有向亲戚支付“利润”,但到最后根本无法联系到范某本人了。

后来经了解大家才恍然大悟:范某刚开始诈骗亲戚的钱款,的确是为了弥补其投资加油站原油失败的亏损但当范某发现自己的亏损越来越大而无法挽回时,就开始通过微信群玩红包赌博也输掉了30多万元;但范某就想着“赢钱”,继续在微信群玩“牛牛”赌博直至2018年2月初,范某炒原油亏损加上赌博一共输掉了300多万元。

范某因现货原油投资加油站失败遂于2016年5月起虚构其在贵州省投资加油站开办加油站的事实,以入股后可以高利分红为诱饵多次骗取其亲属郑某、詹某、林某等8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81.47万元,并将骗取的资金用于高风险的现货原油投资加油站、网络赌博与贷款归还案发前,为防止罪行败露其以退股或分红名义陆续退还给被害人54.3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款达人民币327.1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鉴于其犯罪以后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综合上述情节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骗取他人钱款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范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谎称投资加油站加油站骗取亲戚的投资加油站款达327萬余元。对范某的行为是定诈骗罪,还是集资诈骗罪这就涉及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以下两点主要区分标准。

首先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具体在本案中被告人范某为了弥补投资加油站原油失败及赌博输钱的亏损,才谎称“投资加油站加油站”其并没有真正茬投资加油站加油站,也不是在“集资”本案没有发生在金融领域,故并未侵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其次,犯罪的主体不同根据我國刑法规定,诈骗罪的主体必须是个人公司、企业并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但公司、企业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騙罪、票据诈骗罪的主体;而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但个人在实施集资诈骗犯罪的时候必须要通过相關公司、企业进行募集资金。具体在本案中被告人范某并未通过相关的公司、企业进行募集资金,其是个人为了实施诈骗而编造了“投資加油站加油站”的事实不属于集资诈骗罪中的“募集资金”。故本案符合诈骗罪的典型特征对被告人范某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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