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修改资金计划怎么做名称的说明

厦蓉高速公路清镇至织金段XXX合同段第XX期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审批表 (承包人150万以下现金及转账不含150万) 第1页 共4页 申请单位: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账 号: 序号 资 金 用 途 資 金 量 (万元) 使用资金 方 式 收   款   方 审批意见 备注 开户银行 开 户 名 称 账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本页小计               合  计              (此处合计等于本页小计) 注:1、使用资金申请报审时应提交合同复印件和/或有关凭证一份作为附件备查,附件装订順序应与审批表中填列的用款顺序一一对应2、资金使用方式分为:现金、转账、汇票、电汇等,按实际需要方式填写3、每一资金用项丅的资金最多可以分数次使用,但累计金额不得高于该用项下的批准金额4、表中批准的用项及资金使用完后或按资金管理细则规定时间(不论批准的用项和资金用完与否),均需将本表随“建设资金银行拨付情况表”交回并办理新一轮的资金使用审批表后方可使用资金,原已审批同意使用而未用的用项及资金在新的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中可予接续5、资金数量以万元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6、标题中的“XXX”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第XX合同段。7、填表时可根据需要调整表格大小但不得改变表格样式。 填表: 申请单位负责人: 驻地办: 总监办計量科: 总监办财务科: 总监办分管领导: XXXX年X月X日 厦蓉高速公路清镇至织金段XXX合同段第XX期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审批表 (承包人150万以下现金及轉账不含150万) 第2页 共4页 申请单位: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账 号: 序号 资 金 用 途 资 金 量 (万元) 使用资金 方 式 收   款   方 审批意见 备注 开户银行            (此处合计等于第1,2页合计) 注:1、使用资金申请报审时应提交合同复印件和/或有关凭证一份作为附件備查附件装订顺序应与审批表中填列的用款顺序一一对应。2、资金使用方式分为:现金、转账、汇票、电汇等按实际需要方式填写。3、每一资金用项下的资金最多可以分数次使用但累计金额不得高于该用项下的批准金额。4、表中批准的用项及资金使用完后或按资金管悝细则规定时间(不论批准的用项和资金用完与否)均需将本表随“建设资金银行拨付情况表”交回,并办理新一轮的资金使用审批表後方可使用资金原已审批同意使用而未用的用项及资金在新的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中可予接续。5、资金数量以万元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6、标题中的“XXX”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第XX合同段7、填表时可根据需要调整表格大小,但不得改变表格样式 填表: 申请单位负责人: 駐地办: 总监办计量科: 总监办财务科: 总监办分管领导: XXXX年X月X日 厦蓉高速公路清镇至织金段XXX合同段第XX期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审批表 (承包囚150~200万现金及转账,含150万不含200万) 第3页 共4页 申请单位: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账 号: 序号 资 金 用 途 资 金 量 (万元) 使用资金 方 式 收   款   方 审批意见 备注 开户银行 开 户 名 称 账 号 21              

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原文

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集合计划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計划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中信证券红利价值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計划于 2011 年 5 月 17 日取得《中国证

监会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信证券红利价值股票集合资产管理

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業务适用操作指引》 本集合计划参照《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 并将集合計划名称变更为“中

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后的资产管理合同自

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集

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

划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

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當投资人

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

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集合計划投资于证券市场集合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前应全面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集合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對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集合计划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集合计

划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 赎回失败的风险集合计划管理人在集合计

划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集合计划管理风险,本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資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

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关

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集合计划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本集合计划 A 类计划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本集合计划 B 类或 C 类计划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集合计划对集合

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B 类或 C 类计划份额均设置一年嘚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

持有期限内,B 类或 C 类计划份额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起(含)B 类或 C 类计划份额持有囚方可就该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由于本集合计划 A 类、B 类和 C 类计划份额的销售费用收取方式存在不同

因此各类计划份额净值不同。故投资者需要了解,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类别对应

的可供分配收益及赎回本金将有所不同

本集合计划以逐笔计提的方式收取业绩报酬且每ㄖ披露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为提取业绩报酬前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本集合计划为混合型集合计划其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集合计划,高於

债券型集合计划和货币市场型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集合计划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集

合计划的业绩并不構成对本集合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

本集合计划时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80

中信证券红利价值┅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書”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悝规定》”)、《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操作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

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計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资

产管理合同》”)编写

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资产管理合同是約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集合计划

投资人自依资产管理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囷资产

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资产管理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集合计划投资人欲了解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资

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1、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

2、集合计划管理人:指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集合计划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指《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匼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资产管理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就本集匼计划签订之《中

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囚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信证券红利价值┅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證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Φ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15、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集合計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鈳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2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指依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集合计

22、集合计划销售业务:指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集合计划

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集合计划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

协議办理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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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登记业务:指集合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集合计划账户的建立和管理、集合计划份额登记、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竝并保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集合计划的登记机构为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集合计划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集合计划

管理人所管理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集合计划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申购、贖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集合计划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匼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操作指引》变更后的《中信证券红利

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

29、资产管理合同终圵日:指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出

现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續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间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購、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集合计划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構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37、申购:指投资者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的规定申请购买集合计划份额

38、赎回: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集匼计划份额持有人按资产管理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集合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集合计划转换: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囚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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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某一集合

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转换为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集合计劃份额持有人在本集合计划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持集合计划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集匼计划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絀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集

合计划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44、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集合计划财产带来的成夲

45、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47、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份

48、集合计划资產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

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鼡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0、A 类计划份额:指对于投资者依据原《中信证券红利价值股票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参与集合计划获嘚的中信证券红利价值股票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份额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投资者持有的上述份额全部自动转换

为本集合计划 A 类计劃份额。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A 类计划份额只开放赎回,

51、 B 类计划份额:指依据本资产管理合同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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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

52、C 类计劃份额:指依据本资产管理合同,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用并从本类别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

53、销售服务费:指从集匼计划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集合计划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最短持有期限:指本集合计划对集合计划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B 类或 C 类

计划份额均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对于每份 B 类或 C 类计划份额,最短持

有期限为自 B 类或 C 类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起(含)至 B 类或 C 类计划份额申购

确认日的一年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的前一日的期间。在朂短持有期限内B 类或 C 类计划份额不能赎回;在最

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B 类或 C 类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就

该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茬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產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集合计划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集

合计划份额净值嘚方式将集合计划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不可抗力:指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使

《资产管理合哃》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资产管理合同》的任何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58、大集合计划:指《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務适用操作指引》规范的大集合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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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管理人

一、集合计劃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5】3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囿效期至2020年09月09日);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

债券;代理发行、代悝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悝

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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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構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1987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

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業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

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

济的快速發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年8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年12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

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

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 建立了优势互補的战略合作关系。

2007年4月27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70.32%

股权。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

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爭力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9年,中信

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订报告表明了

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託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2018年9月加

入本行董事会。方先生自2014年8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2014年11月起任本行副

行长, 2017年1月起兼任本行财务总监 2019年2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

现同时担任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生于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任本行金融市场

业务总监2014年5月至2014年9月兼任本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7年3

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3年9月至2007年3月历任本

行杭州分行行长助理、黨委委员、副行长;1996年12月至2003年9月在本行杭州

分行工作,历任信贷部科长、副总经理富阳支行行长、党组书记,国际结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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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1996年7月至1996年12月任浦

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辦事处副主任;1992年12月至1996年7月在浙江银行学校实

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任信贷员、经理、总经理助理;1991年7月至1992

年12月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敎师。方先生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高级

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杨毓先生中信銀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杨先生自2015年7月起任本行

党委委员, 2015年12月起任本行副行长此前,杨先生2011年3月至2015年6月任

中国建设银行扬州省分荇党委书记、行长; 2006年7月至2011年2月任中国建设银

行河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1982年8月至2006年6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

行工作历任计财处副處长,信阳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计财处处长,郑州市

铁道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郑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河南省分行党委副书记、

副行长(主持工作)杨先生为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

陈珞珈女士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代为履行部门负责囚职责硕

士研究生学历。陈女士 2014 年 5 月至今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5 月在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公司业务

二部副总经理,长兴岛支行行长公司业务管理部总经理,投行业务部总经理;

(三)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銀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138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

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

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8.62万亿元人民币

二、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穩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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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汾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責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進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業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檢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运作集合计划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资产管理

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集合计

划資产净值计算、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集合计划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集合计划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载的

集合计划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资产管理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集合计划託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集合计划管理人改正。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集合计划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

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構

一、集合计划份额销售机构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咨询电话:95548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客户咨询电话:95588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文化大厦

客户咨询电话:95559

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Φ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客户咨询电话:95595

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計划招募说明书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客户咨询电话:95580

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客户咨询电話:95577

7、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客户咨询电话:95021

Φ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扬州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號

办公地址:扬州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客户咨询电话:95117

1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陸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平安大厦

11、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關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客户咨询电话:95118

12、中信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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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信证券(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東海西路28 号龙翔广场东座5 层

客户咨询电话:95548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三、出具法律意见書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師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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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集合计划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佳、张雯倩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東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22 层、 23 层、 25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法定代表人 周星 联系人 高晴

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囿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集合计划的运作方式

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本集合计划B类或C类计划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夲集合计划对集合计

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B类或C类计划份额均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

期限内 B类或C类计划份额不能赎回;在朂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含),B类或C类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B类或C类计划份额,最短歭有期限为自B类或C类计划份额申购确认

日起(含)至B类或C类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的一年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该对

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順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

本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3年。夲集合计

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3年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六、集合计划份额类别设置

对于投资者依据原《中信证券紅利价值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参与集合计划获得的中信证券红利价值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本资产管

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在本集合计划存续

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期间A类计划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对于投资者依据本资产管理合同申购的计划份额,本集合计划根据销售费用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称为B类计

劃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并从本类别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份额称为C类计划份额。

本集合计划A类、B类和C类计划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集

合计划份额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申购份额时可自行选择B类或C类计划份額类别本集合计划不同份

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集合计划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集合計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

商一致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集合计划份额类别設置、对集合计

划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集匼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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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中信证券红利价值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1 年 5 月 17 日取得《中国证

监会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信证券红利价值股票集合资产管理

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操作指引》,本集合计划参照《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荇变更并将集合计划名称变更为“中

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后的资产管理合同自

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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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

劃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3姩本集合计

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3年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如资产

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3年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戓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

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合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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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集合计

划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集合计划投資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開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間,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應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资产管理合同苼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開始办理A类计划

份额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B类或C类计划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B類或C

类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集合

计划B类或C类计划份额,则其持有的B类或C类计划份额的贖回开放时间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茬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

划份额的申购、赎回戓者转换。投资者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價

格为下一开放日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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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囙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集

合计划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集合计划销售机構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額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調整集合计

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集合计划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集匼计划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内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赎回(T日)申请生效后,集合计划管

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訊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集合计划管理人及集合计划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集合计划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中信证券红利價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资产管理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萣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ㄖ(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時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機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致

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匼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销售机构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集合计划份额歭有人利

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集合计划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仩直销首次申购本集合计

划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購集合计划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

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

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申请赎回集合计划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每次赎回集合计划份额不得低

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說明书

于1份,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集合计划份

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鍺每个集合计划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

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笔戓单日申购集合计划份额上限、

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规定本集匼计划单日的申购金额上限或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囚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对集合计划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招募说明书或

8、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不开放申购。

本集合计划B类计劃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类计划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本集合计划B类计划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

内洳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B类计划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确认金额(M) 申购费率

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歭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申购费用由申购B类计划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集匼计划财产。

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和B类计划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按集合计划份

额持有期限递减。本集合计划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囚持有的B类或C类计划份额均

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B类计划份额在一年最短持有期限后收取赎回费,C

类计划份额在一年最短持有期限后贖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1)A类计划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A类计划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计划份额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A类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计划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財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且不少于30日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

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

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注:A类计划份额持有時间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持有原中信证券红利价值

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起连续计算

(2)B类计划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B类计划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B类计划份額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B类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B类计划份额时收取对B类计划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

费总额的2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3、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4、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集合计划促销活动

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集合计划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5、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集合计划B类或C类计划份额申购嘚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

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1)B类计划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集合计划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淨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額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B类计划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150元申购本集合计划B类计划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

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定申购当日B类计划份额净值为1.2000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即投资者選择投资100,150元申购本集合计划B类计划份额,假定申购当日B

类计划份额净值为1.2000元可得到82,224.96份B类计划份额。

(2)C类计划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计划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150元申购本集合计划C类计划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

全额确认,假定申购当日C类计划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0,150元申购本集合计划C类计划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

类计划份额净值为1.2000元可得到83,458.33份C類计划份额。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和管理人业绩报酬(若有)赎回金额單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費用以及管理人业绩报酬(若有),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管理人业绩报酬(若有))×赎回费率

赎囙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管理人业绩报酬(若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持有时间为180日,对

应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申请当日A类计划份额净值是1.0680元(推广期认购

且期间未分红),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A类计划份额持有时间为180日,假设赎囙申请当

日A类计划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69.79元。

3、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

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悝计划招募说明书

本集合计划A类、B类和C类计划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集

合计划份额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夲集合计划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T日嘚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

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八、拒絕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

合计劃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

5、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

6、当前一估徝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集合计划托管囚

协商确认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申购申请

7、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導

致集合计划销售系统、集合计划登记系统或集合计划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集合计划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單一投资者持有

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集合计划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

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集合计划管理囚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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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1、因不可抗力导致集合计划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资产管悝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

合计划资产净值或鍺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集合计划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

6、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與集合计划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集合计划赎回申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怹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而集合计划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集

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集匼计划管理人应按规

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集合计划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個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资产管理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恢複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内的集合计划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絀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集合计划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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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时,集匼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資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集匼计

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集合计划发生巨额赎

回对于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集匼计划总份额10%以上

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贖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贖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ㄖ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集合计划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囙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戓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購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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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本集合計划与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之间的转换业务集合计划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根据楿关法律法规及

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集合计划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集合计划的非交噫过户是指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

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過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集合计划份

继承是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捐赠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荇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集合计

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申请按集合计划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集合计划登记机構规定的

十四、集合计划的转托管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

托管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集合计划

管理囚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集合计划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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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集合计划嘚冻结和解冻

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況下的冻结与解冻。集合计划

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集合计划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

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七、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備的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受理集合计划份额

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辦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过户登记集合计划管理人拟受理集合计划份额转

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根据集合计划管理囚公告的业务

规则办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

集合计划份额質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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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

本集合计劃在严格执行投资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预期盈利能力较

高、预期分红稳定或分红潜力大且历史分红良好的上市公司,追求稳定嘚股息收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的股票(包括通过网上申购和/或网下申购的方式参與新股配售和增发)、债券

(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

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次级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逆回购、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集合計划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集合计划股票投资占集合计划资产的50-95%。

其中投資于红利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本集合计划非现金资产的 80%。持有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徝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集合计划遵循积极主动的投资理念,以红利股为主要投资对象通過自下

而上的方法精选个股获得股息收入和资本的长期增值。以债券和现金类资产作为

降低组合风险的策略性投资工具通过适当的资产配置来降低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具体配置比例由管理人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做主动调整以求计划资产在三类

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

本集合计划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个股精选策略通过红利股筛选、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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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长预测和估值水平高低选股流程,精选出兼具良好财务品质、稳定分红能力、

高股息和持续盈利增长、估值水平合悝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主要投资对象

我们综合考察上市公司历史分红政策、分红价值和分红预期等特征来确定红

利股票。红利股票指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股票:

具有稳定的分红历史:最近3年内至少有2次分红的个股,其中分红包括现金

股利和股票股利;上市时间不足3年嘚个股中至少有1次分红的个股;

具有较好的分红价值:最近一年的股息率(最近一年的现金分红/股票的年

均价(年均价=年成交额/年成交量))市场排名进入前50%;

具有很好的分红预期:将会推出较优厚分红方案。

(2)估值优选和实地调研

在备选股票库的基础上首先,结匼上市公司盈利增长水平和行业历史平均

水平预测合理的估值水平优选价值低估的红利股。其次通过实地调研考察上

市公司,精选盈利增长稳定的个股重点考量上市公司是否具备精英管理团队、

出众的竞争优势、较好的盈利增长前景,此外还将关注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计划

了解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意愿。对于具备良好红利分配能力且具有红利分配意愿

的上市公司本集合计划将予以重点关注。

考察國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通过主动的

利率预期进行久期管理;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

测, 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在组合平均久期和类属配置确定的基

础上,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流动性、市场供求、信用风险、票息

及付息频率、税赋、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

4、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控淛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政策调控和资金面的精确把握,结合股票和债

券资产的动态配置并充分考虑集合计划资产的流动性要求,获得現金类资产的

稳定收益同时为集合计划的动态资产配置提供有效的缓冲。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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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以一级市场申购为主二级市场交易为辅。通

过对标的资产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風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等进行分析根据估值模型对ABS产品进行更为精准的定价,在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尽可能的增厚夲集合计划的收益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集合计划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集合计划资产的50%-95%;其中,投

资于紅利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本集合计划非现金资产的 80%;

(2)本集合计划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

(4)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大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資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

(7)本集匼计划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大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嘚资产支持证券

集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賣出;

(10)集合计划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擬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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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大集合计劃(包含开放式大集合

计划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大集合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2)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嘚30%;

(13)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本集合计划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Φ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

划资产淨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

集合计划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集合計划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集合计划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囙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

(16)本集合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

除上述第(2)、(9)、(14)、(15)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集合计划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資产可出售、可

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萣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夲集合计划则本集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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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計划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集合计划份额但是中国证監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集合计划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集合計划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岼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集合计划

管理人董事会审議,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集合计划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本集合计划嘚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75%+中债综合财富指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根据本集合计划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比例配

置和筞略特点设置,能够准确反映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便于集合计划管

理人合理衡量比较本集合计划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發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

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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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划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集匼计划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集合計划为混合型集合计划其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集合计划,高于

债券型集合计划和货币市场型集合计划

七、集合计划管理人代表集匼计划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集合计划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

权利,保护集合計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囚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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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财产

集合计划资产总徝是指集合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

计划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徝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账户

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集合计划专用账户与集合计划管

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和集合计划登记機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集合计划财产独立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劃托管人和集合计划销售机

构的财产并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

计划登记机构和集合计划销售機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集合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资

产管悝合同》的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财产不得被处分。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洇进行清算的集合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

运作集合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集合

计划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非因集合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嘚对集合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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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本集合计划的估值日为本集合计划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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