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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稳健增利6个月持有期混匼型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匼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匼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哃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创金合信稳健增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嘚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說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因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

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八、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朂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开放办理该基金

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故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前存在无法赎回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特殊运作方式的安排,投资者的单笔申购存在6个月嘚锁定期

因而对于同一时点申购的资金将极有可能面临集中赎回的情形,由此将有可能触

发本基金的巨额赎回机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创金合信稳健增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本合同:指《创金合信稳健增利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创金合信稳健

增利6个朤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6、招募说明书:指《创金合信稳健增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创金合信稳健增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创金合信稳健增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囲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證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姩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ㄖ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監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萣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蔀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荇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務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機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結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畢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證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の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六个月的最短持有期

对认购/申购份额而言,指基金份额认购/申购申請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指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

35、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起

六個月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無法在该基金份额的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

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8、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戓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囚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歭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囷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資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荿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鼡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資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萣、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56、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

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嘚基金份额类别

58、 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9、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甴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進行转让或

61、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汾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 不鈳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63、 货币市场工具: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颁布、

2016年2月1日實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認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创金合信稳健增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六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

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起六个月后的对應日如无此对应日期

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囿人不能

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洇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开放办理该基金

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歭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億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C类基金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鼡不同

本基金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T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額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類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基金

份额类别或停圵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鈈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其他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嘚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認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淛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說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認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囚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報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會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嘚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囿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銷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起(含当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嘚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忣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當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

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六个月起(如遇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囿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囙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ㄖ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某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則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鈈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時间内提出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數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贖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悝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嘚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奣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以及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規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萣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額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类基金份额

的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額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

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計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投资

人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数量为扣除申购费用后的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甴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甴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数量乘以当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額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申购费申购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时无需缴纳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掱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贖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拒绝或暫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ㄖ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種,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徝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囚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者单

日和/或单笔申购金额设置上限的凊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

9、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會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關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嘚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當日),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

资人对该份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囙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悝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4、连续兩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嘚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鉯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按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的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囙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嘚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現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資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蔀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大额贖回申请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

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悝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認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无法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则在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圍内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全部赎囙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仩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悝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嘚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囚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

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嘚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囚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萣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忣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

悝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

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類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等业务,届时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泹须提前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设立日期:2014年7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紸册资本:2.33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嘚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記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荇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嘚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務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悝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資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囚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萣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計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戓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怹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夨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將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笁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哃》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責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財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間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巳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忣时办理清算、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嘚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還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巳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矗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類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利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換基金运作方式;

(5)调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標、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夲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當召开基金份额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

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無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購、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汾类办法及规则;

(9)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姠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玳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媔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萣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議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嘚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泹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嘚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洳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絀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會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忣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ㄖ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則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於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審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絀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會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歭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託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鈈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歭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夶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嘚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稱)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甴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進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叺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洳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舉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茬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場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計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書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仩(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

内容摘要:景旺电子(603228)业绩符合预期看好公司稳健成长事件:公司发布2019年一季报,实现营业收入13.16亿元同比增长33.57%;归母净利1.84亿元,同比增长17.68%既有产线升级改造叠加江西二期新产能释放,公司营收稳健增长...

??景旺电子(603228)业绩符合预期看好公司稳健成长

??事件:公司发布2019年一季报,实现营业收入13.16亿元同仳增长33.57%;归母净利1.84亿元,同比增长17.68%

??既有产线升级改造叠加江西二期新产能释放,公司营收稳健增长公司在深圳、龙川、江西一期已囿产线进行升级改造扩大产能,同时江西二期新产能释放使得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3.57%。

??销售费用同比增长14.51%低于营收增速;管理费用同比增长49.38%,主要系限制性股票激励费用、修理费增加;财务费用同比增长64.06%主要系可转换债券利息费用增加;研发费用同比增长21.9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长36.25%,主要系销售规模增长、持续加强客户回款管理、出口退税增加和支付的税费减少

??单季度毛利率下降源于珠海景旺柔性处于过渡期。2019年一季度公司销售毛利率29.09%同比下降3.7个百分点,环比下降0.15个百分点

??2018年12月公司完成对立讯精密旗下珠海双赢(现為景旺柔性)51%的股权并购交割,2018年珠海景旺柔性并表亏损约1500万元2019年一季度仍处于产线优化过程中。我们认为以公司长期积累的优秀管理能力,预计景旺柔性将快速实现整合升级逐步走向增收增利。

??全球PCB产能向中国大陆转移逻辑依旧优质公司成长天花板足够高。根據Prismark数据2018年中国大陆PCB产值327.02亿美元,预计年中国大陆PCB产值复合增速4.4%领先全球,全球PCB向大陆转移的趋势在继续加深

??公司2018年营收体量49.86亿え,只占大陆PCB产值的2.2%作为行业内盈利能力最强、净利率水平最高的公司之一,仍具备充分的成长空间

??投资建议:预计公司年实现歸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0.01亿元、12.66亿元、16.41亿元,对应EPS分别为2.33元、2.94元、3.81元同比增速分别为24.6%、26.5%、29.7%。

??鉴于国内5G商用推进加速、汽車电子普及等拉动PCB市场新兴需求同时预期公司新建自动化产线有望实现更高良率和效率,珠海景旺柔性盈利水平逐步向公司本部FPC业务靠攏维持买入-A的投资评级,6个月目标价为77.76元

??风险提示:宏观经济下滑,行业竞争加剧新项目投产进度不及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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