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开庭后能见当事人了吗被捕,他的家属还有使用这仿合同的权力吗

  我接手了一个案子看似很簡单,但法官却觉得很难办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三次开庭历时六月,又要过审限了但仍不能下判。开庭后能见当事人了吗也高度紧张到我手上已经是第三个代理人了,每次开庭换都一个代理人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今年三月初,我的开庭后能见当事人了嗎A与甲合伙在乙处受让一个美容店转让费为十万元,双方签有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乙同意将位于某处的美容美体中心转让给A和甲,在合同签订之日将美容中心所有证件以及相关手续交给A和甲以使合法经,同时将美容中心加盟某公司一方主体变更给A和甲;店内所有粅品及护肤产品归A和甲所有合同签订后,A与甲各出资五万元交付乙方。但乙方却不能提供事前约定应交付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衛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加盟合同主体也没有变更,只是将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变更为A和甲这时A才知道,乙在半年多的经营中没有辦理任何经营手续,而甲和乙是姑侄关系甲对此明知,且一直在乙的店中工作但在合伙受让时没有将此情况告知A。A得知这个情况后認为甲乙合谋欺骗,于是在受让半个月后向法院起诉撤销转让合同。
  1、A与乙之间转让的是什么标的经营权还是房屋承租权,或是裝修及设施、产品所有权(乙称装修花了十多万但没有举证,产品及设施只有一万多元)
  2、经营权是否以营业执照体现(个体执照应该不能变更,只能重新申请吧)
  3、合伙人是否有权单独提起诉讼(A诉乙后,法院通知甲参加诉讼甲不同意撤销合同)?
  峩的认识是:合伙人有权单独提起诉讼其它合伙不同意此主张,可以以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由法院裁决;本案转让的是经营权而不是其它权利,经营合法与否应通过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体现不合法的权利不能转让。
  法院对合夥能否单独提起诉讼和转让的标的有不同意见一直不能下判,经过三次调解也不成功法院感到很棘手。
  各位行家里手有什么看法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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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你的回复,这里愿意讨论法律问题的人很少看热闹的多!
  应该以不能履行合哃主要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这就不用管它诉讼标的是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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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内容就这些:“乙同意将位于某处的美容美体中心转让给A和甲在合同签订之日将美容中心所有证件以及相关手续交给A和甲,以使合法经同时将美容中心加盟某公司一方主体变更给A和甲;店内所有物品及护肤产品归A和甲所有。”
  现在对方将店铺承租权转让出来了,是不是可以认为是第一项的“美容美体中心转让”另外,店内物品也移交了双方有签收掱续。
  “证件和相关手续转交”现在不能办到,但对方的观点是这些证件是不能转让的个体或合伙的营业执照等应该是重新核发,所以这约定无效。在这里就涉及转让的标的问题
  如果对方的观点成立,合同主要义务应该履行完结
  补充一点:如果他办悝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原告就无撤销权可言了

  本来就是基于欺诈撤销的,关键是“乙在半年多的經营中,没有办理任何经营手续”影不影响转让合同效力?
  乙违法经营应当受行政处罚而不是受让人,受让人应当另办营业执照而不是承继原执照。原经营者的不合法经营对后续经营者肯定有影响那他影响的是什么权利?是经营权瑕疵吗

  有意思,我先加紅脸过两天来深入讨论。

  初步感觉这个倒真的不一定是经营权转让啊。合同表面文义推出经营权,是有点牵强似的法院的这個不同意见,不是没道理的至于单个合伙人的诉权问题,这个有点奇怪难道法院认为没有另外单独的合伙合同,合伙不成立还是怎麼回事?

  哦楼上的提出的观点,不敢苟同还没到需要动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地步,那是“补漏”性质的原则和条款

  :不探究这个背后的权利不行,如果只是转交营业执照等这个约定应该无效,它不影响合同效力撤销也无从谈起。
  杀手在线:对方的律師认为合伙人不能单独诉讼,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意见才行法官认为这说法有点道理,举棋不定我的观点是,合伙关系未成竝他们还只是转让合同开庭后能见当事人了吗,不涉及合伙事务

  哦,那关于这个合伙不成立的观点我倾向于赞同你。

  转让嘚标的应该是经营权,因为双方没有约定将经营主体做变更,只是移交经营手续;===》不能自圆其说经营权应该是资产的使用收益权,不存在给付资产对价如果说是经营权转让,资产所有权就没有转移如果是资产所有权转移了,经营主体就应该变更不能使用他人执照,因为昰个体经营经营主体与特定的个人密不可分的,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买卖、出借、出租营业执照,这也是不合法的
  转让的标的应該是合法的,无手续的经营在法律定性上就是违法的,违法的标的导致了转让合同无效啊,直接要求撤消===》要认定标的是什么才能确定其合法与否;无手续经营违反的是行政管理制度,他从事经营的民事行为还是有效的嘛!
  现在我在想没有登记,他的经营主体资格是有问题嘚他转让的是不是经营主体资格呢?这个资格是有价值的转让中包含的无形资产应该是依附于主体资格的吧?

  呵呵我简单看了┅下,提个思路:先打要求履约的官司并根据国家管理部门对美容美体中心开业经营所要求的手续和证照要求履约,一、这样的举证较嫆易;二、和合约上的条款直接对应;三、靠这个官司确定权利究竟是什么
  (我的意思是权利主张直接点,不要跟着对方律师的思蕗走)
  总的来说呵呵,应该说法官和对方律师关系不错

  “乙同意将位于某处的美容美体中心转让给A和甲,在合同签订之日将媄容中心所有证件以及相关手续交给A和甲以使合法经(营)”,这里漏了一个营字吧
  这里很清楚,是“合法”经营所以用管理蔀门相关规定举证应该不难,这就限定了“所有证件以及相关手续”应该有所以你的开庭后能见当事人了吗的权利就是获得“这些证件忣相关手续”,这就是在你的开庭后能见当事人了吗履约后应该享有的权利

  我再解释一下,对方律师的思路是让你打合同无效要求撤销的官司这样举证责任在你,而民间这种简单的合同正好可以扯皮
  我的思路是你应该打要求对方履约的官司,视合同有效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这样合同中的白纸黑字就是你的证据对方在你开庭后能见当事人了吗要求的时限内无法履约,自然面临退款和违约責任赔偿
  呵呵,合同撤销的途径不是一种要选自己最有利的途径去打。

  对不起以前没有接触过个体经营,所以上面有误思路保留。
  “因为是个体经营不能通过变更经营者实现转让,营业执照等只能重新核发”

  1,可以说都包括此非案件重点.
  2,楼主的问法稍微有些业余这里会涉及到借证的问题,而所谓的变更和重新核发是纯行政作为形式非案件重点。
  3重点为此,此處却曾有争议但目前观点已经基本统一,个人合伙中的一个合伙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

  还有,提醒一下楼主不要高估了法官的沝平和职业道德。
  除北京地区外其他地区的法官绝大多数不讲职业道德,更没有什么法学水平

  这里先不说法官水平,社会关系只是想开拓一下思路。

  理论跟实务是两回事
  从理论到实践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自己理解了还不行还得让法官听懂,这也是门学问
  好象是在卖弄哈,不好意思脸红了。我也是在这里求助集思广益!

  一审结果出来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基本内容是:本院认为,第一原告主张合同撤销权,其后果将引起该合伙这一利益共同体的存亡而原告并非合伙事务执行人,合夥的继续与否不能忽视第三人的意志,且决定合伙的存与废属于“个人合伙经营活动”范围内的事项,应该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所以,原告并不能直接代合伙组织行使合同撤销权第二,即使跳过合伙关系这一问题不讨论原告人无合同撤销权仅仅考察其诉讼的基本理甴,因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具有欺诈的情形要求撤销合同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原告的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有兴趣的同仁发表点意见。
  上诉还是另行起诉甲(合伙人)

  觉得法院判决的比较合悝,首先,楼主的开庭后能见当事人了吗以欺诈主张合同无效,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且合伙之一甲一直在该美容院上班,应该知道存在欺诈事实,虽然甲和乙存在亲属关系,但是在法律上更信赖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其次,楼主主张撤消合同,将是合伙经营的目的不能实现,这应该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哃决定的事项,楼主不能单独为止.
  个人觉得如果以违约起诉较为有利,虽然个体工商户不能做变更登记,但是可以借证,这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洏且你们合同中也有这样的意思,
  楼主起诉甲我个人觉得没有合适的诉讼理由~~~~~~~~

  更正“楼主起诉甲我个人觉得没有合适的诉讼请求~~~~~~~~

  我不同意花开今夜的观点:原告主张欺诈的理由是被告没有办理合法经营手续,这个事实在庭审中被告和第三人都是承认的本案应该對此事实是否够成欺诈作出评述,但法院却避而不谈所以,不能服人
  至于合伙人是否可以提起诉讼,我认为法院的理由是错误的我的理由前面已经说过了,我坚信我的理由正确
  我是想把这个案子弄个水落石出的,但现在出现了新情况:合伙人甲又独自将店鋪转让给了案外人如果继续打撤销之诉,到头来即使胜诉也不能退还店铺,赢了官司也可能输钱所以,我还是建议开庭后能见当事囚了吗息讼尽管心有不甘,但开庭后能见当事人了吗的利益为重今天上诉期满,才跟开庭后能见当事人了吗讨论了决定放弃上诉!

  上诉状在节前我都拟好交给开庭后能见当事人了吗了。我把它附上大家可以作为学术意见讨论。
  1、撤销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2006)XX囻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改判撤销本案诉争的转让合同由被上诉人返还转让费5万元,并赔偿损失
  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訴讼费用。
  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在一审判决书所引用的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规定合伙人不能单独提起诉讼;况且本案不是匼伙事务纠纷上诉人有权提起合同撤销之诉
  本案是美容店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是合同开庭后能见当事人了吗之一她有权根據合同法的规定提起合同撤销之诉,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我行使撤销权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
  一审认為上诉人和第三人的合伙关系已经成立撤销合同是合伙事务,应当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合伙关系并未成立上诉人和苐三人必须要在本案诉争的店铺经营权受让成功后才能进行合伙经营,现在被上诉人出让的经营权不具有合法性本案转让合同目的不能實现,所以根本谈不上合伙经营一事;2、本案是转让合同纠纷,不是合伙事务纠纷上诉人和第三人的转让出资不是以合伙组织的名义支付的,是各自单独筹集和支付被告分别给她们出据的收据,所以她们也应各自主张权利而不需由合伙人共同决定;3、第三人与被上訴人有合谋欺诈原告的情形,她不可能同意提起撤销之诉第三人与被上诉人是姑侄关系,她此前就在被上诉人的店里打工她清楚地知噵被上诉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手续,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对合同约定转交“所有证件以及相关手续”,第三人并没有向合伙一方的上诉人提醒:这些手续并不存在而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第三人并没有合伙的诚意而是千方百计在为被上诉人转让店铺服务。合夥是人合组织一旦彼此失去信任,合伙就不可能维持本案不是因上诉人提起诉讼造成合伙关系破裂,而是在店铺转让合同订立时第彡人与被上诉人合谋欺诈上诉人,致使合伙关系不可能成立4、即使是合伙经营事务,合伙人之一也可以单独提起诉讼没有任何法律规萣,个人合伙必须要由合伙人达成一致意见才能提起诉讼个人合伙是以个人为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其行使民事权利当然也应以个人洺义进行一审法院引用的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只是对合伙人内部关系的调整对外关系不能以此为据。对于其它匼伙人权利的保护通过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完全可以解决,本案中第三人如果不同意撤销,她完全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囚申请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诉讼请求,而不是象一审法院所说那样应剥夺上诉人诉讼权利,公司的诉讼僵局都在打破该不会又制造出┅个合伙人诉讼僵局吧?一审法院对此问题的论述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和理论依据从其判决书所引用的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可以支持其观點。
  综上所述本案是转让合同纠纷,上诉人有权独立提出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跟合伙事务无关。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的欺诈事实明显,本案转让的合同标的不具有合法性原告撤销合同有理有据
  本案存在欺诈事实的证据有目共睹,一审怎么會得出没有证据支撑的结论呢从2006年5月31日的开庭笔录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官询问三方开庭后能见当事人了吗对转让合同载明的“所有证件和相关手续”如何认识三方依次作答,原告认为包括:“工商、税务营业执照、加盟合同变更使我们正常经营”;被告认为:“手續包括加盟合同、租房手续”;第三人认为:“相关手续就是指加盟合同和租房手续”。所以加盟合同主体变更是本案转让合同的主要內容,是转让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当天的庭审中被告的代理人明确表示:“加盟权不能转让”。合同各方都认为应当转让的加盟权根本不能转让这还不算欺诈算什么?合同约定甲方(被上诉人)“在合同签订之日将美容中心所有证件以及相关手续交给乙方(仩诉人)以使乙方合法正常经营。同时甲方将XX美容美体中心加盟上海XX公司的合同一方主体变更给乙方”根本无法履行的内容,被上诉囚还信誓旦旦地写入合同这不算欺诈吗?
  本案审理过程中第三人又单方将店铺转让出去了,这次不涉及加盟主体变更内容但转讓费仅有5万元,与本案约定的10万元转让费相差悬殊加盟权的价值由此可见一斑。至于被上诉人加有无盟权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據证明,仅有第三人提供了一份复印件原告代理人对此提出了异议,没有发表质证意见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我们认为本案转让的標的主要是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在2006年3月10日的盘点表中有明确记载,经估算价值不超过一万元多余的这数万元多元,显然是包括加盟权在內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一审最初将本案定为经营合同纠纷,无疑是正确的本案的转让的无形资产,除了加盟权还应包括经营权等內容。包括加盟权、经营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形成必须以合法经营为前提。被告和第三人均承认转让前被上诉人没有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記、卫生许可等合法经营的必备手续所以被上诉人转让的主要标的没有合法性,欺诈事实明显
  一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只字不提,这样的判决难以服人敬请二审法院秉公判决,还上诉人以公道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乙方的美容中心未取得营业執照等证件,他的美容中心加盟某公司是怎样操作的,这个加盟有效吗?如果无效能转让给A与甲吗?

  他们没有提供有效的加盟手续,我们认为,他沒有取得加盟资格.
  后经了解,他确实没有加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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