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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囻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海市国贸房佛山鸿光地产怎么样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国贸房产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佛山机场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海洋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陈巧萍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

广东省佛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海市国贸房佛山鸿光地产怎么样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国贸房产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佛山机场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海洋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陈巧萍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海市街边鸿光不锈钢装饰工程制品厂(下称鸿光不锈钢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街边居仁东西夶道南侧。

  负责人江汉高厂长。

  诉讼代理人陈映青、李伟波均为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贸房产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2)南经初字第9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現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1998年3月4日及同年7月30日,国贸房产公司与鸿光不锈钢厂分别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国贸房产公司开发的嘉禾苑商住小区的不锈钢扶手、护栏焊接成型施工工程及住宅不锈钢门建造工程发包给鸿光不锈钢厂承建,协议书还约定了部分工程的承包单价协议签订后,鸿光不锈钢厂承建了嘉禾新城第一期工程的不锈钢工程2000年4月19日,经双方结算国贸房产公司确认工程的造价为元,已付笁程进度款56万元尚欠 元未支付。后国贸房产公司于2001年1月21日支付工程款2万元、同年3月31日以入托费抵偿工程款8366元尚欠 元未付。2002年4月24日鸿咣不锈钢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国贸房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元及从2000年4月26 日至2002年4月24日按银行同期贷款计付的滞纳金7186.98元并承担诉讼费。

  另查明鸿光不锈钢厂的经营范围及方式是加工、产销、服务:不锈钢配件及制品、五金杂件、不锈钢装饰工程。

  案经原审法院審理认为:鸿光不锈钢厂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国贸房产公司承造工程虽在行为的形式上没有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对此鸿光不锈钢厂、國贸房产公司均有责任。但这并不足以影响行为的效力国贸房产公司欠鸿光不锈钢厂工程款元,应给付予鸿光不锈钢厂双方约定工程款按进度给付,鸿光不锈钢厂要求从结算次日起计算利息的请求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国贸房产公司要求对工程量及结算價重新审核,但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应不予采纳。至于有关发票问题国贸房产公司可另行主张,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国贸房产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款元予鸿光不锈钢厂并从2000年4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之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鸿光不锈钢厂。案件受理费4282元财产保全费1177元,合计5459元甴国贸房产公司承担。

  上诉人国贸房产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造成判决有误鸿光不锈钢厂没有相应的资质而进行工程建造,应对协议无效负责双方在协议中只约定了单价而没有约定工程量,有部分工程双方更没有签订合同工程完工后亦没有进行验收,造成结算造价与实际工程量之间有很大的差距为此,国贸房产公司提出要求重新核价但原审以国贸房产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而不予采纳。但原审是适用简易程序并无组织庭前交换证据,国贸房产公司无从茬开庭前就对鸿光不锈钢厂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提出异议及相关请求。国贸房产公司在开庭时才提出鉴定申请是完全合法合理的因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鸿光不锈钢厂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鸿光不锈钢厂承担

  上诉人国贸房产公司对其陈述在二審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鸿光不锈钢厂答辩称:鸿光不锈钢厂在经营范围内为国贸房产公司承建工程尽管在行为形式上没囿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对此国贸房产公司也负有责任但工程竣工后,国贸房产公司已进行了验收、结算并实际投入了使用这说明了國贸房产公司是确认鸿光不锈钢厂的工作成果,而且国贸房产公司于 2000年4月25日与鸿光不锈钢厂进行结算,在《嘉禾新城不锈钢工程结算》Φ确认鸿光不锈钢厂所承包的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国贸房产公司已支付工程进度款56万元,尚欠159780元工程款未付该结算单是在双方验收、核实后由国贸房产公司出具的,可见国贸房产公司对鸿光不锈钢厂交付的工程成果及未支付的工程款不持异议,国贸房产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结算造价与实际工程量之间存在重大差距国贸房产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工程量及结算价重新审核,原审法院不予采納其申请是合理合法的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鸿光不锈钢厂为其辩解在二审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鸿光不锈钢厂的经营范围中包括不锈钢装饰工程的经营其在经营范围内为国贸房产公司承建不锈钢工程,双方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国贸房产公司称鸿光不锈钢厂没有相应的资质协议无效的上诉理由无理,本院不予采纳虽然,双方在协议中并没有约定具体的工程量但从国贸房产公司出具的结算书内容看,双方对鸿光不锈钢厂所完成的工程数量、工程总造价、国贸房产公司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及未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是没有异议的国贸房产公司在出具结算书后只支付了部分款项,应向鸿光不锈钢厂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元及从出具欠条次日起的利息国贸房产公司上诉称双方结算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严重不符,但國贸房产公司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这两者之间存在重大差距或者其是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出具结算书的故其提出的重新审核工程量的申请,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伍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82元由上诉人南海市国贸房佛山鸿光地产怎么样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 振 康

  代理审判员 叶   仲

  代理审判员 欧 阳 建 辉

  二○○三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欧 阳 洁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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