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新军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根,男194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系原告父亲
被告:浙江山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興市乍浦金晖苑综合楼七层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9892。
被告:浙江乍浦欢乐颂酒店店管理有限公司乍浦分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乍浦金晖苑综合楼三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B4DXF
原告施新军与被告浙江山鑫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乍浦欢乐颂酒店店管理有限公司乍浦分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施新军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汾,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え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