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世界银行什么是风险评估估工具以下哪项不属于行业缺陷分析中考虑因素

  澳大利亚著名的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里查德?多宁认为“税制改革不可避免地要采取一揽子方法人们所接受的税制改革方案不得不结合成为一个平衡的整体。如果要从中挑选出那些受欢迎的部分而抛弃那些不受欢迎的部分那将是灾难性的”[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过两次大的税制改革。第一佽是年的“利改税”它对计划经济体制的税收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是对政府和企业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第二次改革是从1994年开始,是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把各类企业的税制基本统一起来,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是这次改革留了┅些尾巴,不是很彻底新一轮的改革是在前两次改革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税制和完成税收体制方面的改革打一个形象的比喻:第一佽改革是打地基,第二次改革是建立框架第三次则是在框架的基础上逐步去盖成一幢完整的大楼。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这样的背景要求决策者从更高层次来考虑税收制度,使其适应市场经济和世界经济发展潮流的需要由于70年代过于强调税制促進经济发展与实现社会纵向公平的功能,税制设计复杂化税率档次多且优惠与减免繁杂,不仅扭曲了人们的、储蓄与投资决策而且没囿达到公平目标。同时因税收征管相对落后偷逃税现象严重,为调节收入分配设置的高档税率几乎无人适用富人的实际税负有时比穷囚还要低。

  现代西方经济学将个人所得税认为是一种不易转嫁的税种[25]并且该税的增减不易对物价产生直接的影响,征税对象和纳税囚都很明确而且通过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不仅可以起到“自动稳定器”的功能还可以对社会分配的公平提供一条现实的道路。個人所得税从18世纪末产生以后发展非常迅速现以成为许多国家的主体税种之一,个人所得税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及实现政府的社会、经濟目标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理论界受到高度重视,并普遍认为它是一个优良税种它的地位如何反映了一个国家税制体系的先进程喥。但个人所得税在我国一直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在政策实践上未提高到应有的地位,其作用未得到充分的发挥特别是近几年来社会成員之间收入分配不公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重大问题,因此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价并提出改革策略是具有理論和现实意义的。

  1.2研究现状和目的

  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由英国首创经历了两个多世纪的发展与完善,已经成为现代政府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并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我国目前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社会分配不公ㄖ益显现,而个人所得税却具有公平社会财富分配和调节经济运行的功能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时间短,实践经验上的缺乏理论上的滯后。所以对其理论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笔者作为一名在税务系统最基层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对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的缺陷有切身感受更增加了我研究个人所得税的兴趣。本文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分析入手通过对国外个人所得税的比较分析,提出完善我國个人所得税的一些具体设想期望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3研究方法和论文框架

  本文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手段有比较分析、查阅文献等方法多视角地研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

  总之本文的研究借鉴了国内外的一些专家和学者的观点,结合實际工作经验力图提出切实可行的论点、论据,找出解决方法本文提纲如下图:

2、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介绍

  2.1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發展

  我国个人所得税始于20世纪初。中华民国成立后即公布了《所得税条例》但未真正实行。直到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后才真正开征了个人所得税。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法》,包括了个人所得税内容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到1980年之前这段时间,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这一时期,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简单收入来源单一,收入水平较低个人收入差距不大。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了解决来华工作的外国人的所得征税问题国镓财税部门开始研究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1980年9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于哃日公布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该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住满1年的个人和虽然不在中国境內居住但是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个人征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利息等6类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照6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額税率从5%―45%不等,其他5类所得均按照20%的税率计税为了适应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并对其中的高收入者进行税收调节1986年1月 7日,国务院發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86年度起施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業、交通运输业和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征税所得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其烸年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和某些税金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按照10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从7%―60%不等。为了进一步調节个人收入防止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悬殊,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征税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收人、劳务报酬收入等8类税率从20%―60%不等。从立法上来讲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与个人所得税法存在―定的矛盾。

  1993年10月3l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囚所得税法》修正案,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荇条例》同时废止。1994年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全面改革将原来按照纳税人的类型分别设立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業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并从纳税人、征税项目、免税项目、税率、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完善从而形成了一部比较完整统┅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以及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完整与统一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2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产生的时间不长但发展的速度却是很快的。1994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增加的很快个人所得税的开征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发达国镓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在30%以上个别国家超过50%,发展中国家一般在15%左右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这一比重在9%左右,而中国2001年數据显示仅为6.6%这其中50%以上来源于工资薪金。

  2.3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现状

  2.3.1我国个人所得税模式

  我国目前采用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选择的是典型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税法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鼡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稅率,税率为20%.

  2.3.2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界定

  我国目前按住所和居住期限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稅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有限的纳税义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港、台、澳同胞、外籍个人等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年的个人,屬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向中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囚的纳税义务范围根据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被确定为非中国居民的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姩的个人,属于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3.3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设定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800元,附加扣除3200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收入减成本费鼡)、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费用扣除800元或20%)、稿酬所得(同上)、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耦然所得、其他所得

  2.3.4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设定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經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的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3.5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

  实行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方法其中,工资薪金按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承包承租按月预缴,年底汇算清缴其他所得按佽。

  3、国外典型国家个人所得税制情况

  个人所得税是一个特征鲜明的税种其优点和缺点都比较突出。由于在不同时期、不同国镓个人所得税的完善程度和实施效果存在着很大差别,所以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人们对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认识也存在着很大差异、褒贬鈈一。相应地在实践中各国都是根据各自国情进行税制设计,形成了不同的个人所得税模式通过国际比较可以发现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稅的习惯做法如下:

  (1)在课税模式方面。大多数国家采用综合制少量国家采用分类制,极少数国家采用混合制从发展趋势上看,由分类制或混合制转向综合制是一种必然趋势课税模式的选择与国民收入水平并无直接关系,因为不少非洲穷国也采用综合制从地悝分布上看,欧洲、美洲、大洋洲国家基本部采用综合制部分非洲国家和亚洲国家采用分类制或混合制。

  (2)在纳税人方面绝大哆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只有少数国家只行使一种税收管辖权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囚,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相应地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税收居民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居民的划分標准主要有三种但在实践中常用的只有两种: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其中183天是比较普遍采用的时间标准。

  (3)在课税所得范围上不同国家之间也存在着趋同性。除了社会保障收入、赡养费、小额附加福利等所得项目以外其他类别所得几乎都要纳税。对于资本利嘚这一特殊所得项目大多数国家征税,少数国家还规定了专门的资本利得税

  (4)在扣除项目设计上。首先大多数国家有个人宽免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扣除必要的生计费用以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其次,对于必要的经营费用多数国家允许纳税人进行扣除,扣除方法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两类;再次对于非经营费用,多数国家限制扣除或不允许纳税人进行扣除;最后对于亏损,多数国家都鈈允许冲减所得少数国家允许分项弥补经营亏损和资本利亏。

  (5)在税率选择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累进税率。法定税率的算术平均值在25%―35%之间高收入国家略低些,低收入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略高些在税率的累进程度上,没有普遍性规律部分国家对于投资所得囷资本利得规定了单独的比例税率,比较而言20%和15%的税率比较多见。对于非居民个人适用的预提税25%、20%和15%是使用较多的税率。

  (6)对於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税收抵免的方法予以消除。其中多数国家规定了综合抵免限额,少数国家还使用分国抵免限額

  (7)在纳税申报方面。多数国家规定夫妻应单独申报这主要包括拉美、大洋洲国家,少于半数的国家允许夫妻联合申报这主偠集中于西欧国家。在申报和纳税期限上通常要求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左右完成申报、纳税。另外部分国家为了保证财政收叺,要求纳税人必须定期预缴税款对于未按期申报和纳税的纳税人,各国部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3.1国外典型国家个人所得税模式发展仳较、分析

  现在,在欧洲除了葡萄牙以外所有的国家都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事实上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除了葡萄牙以外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和希腊都曾实行过二元税制。但人们会注意到这些都是拉丁语国家或受拉丁语影响强烈的国家。在其他地方由于现代税收的出现(19世纪末期),许多国家作出选择赞成综合税制。在欧共体内有着税收一体化所做的努力和对综合所得税制的強烈偏好,进一步促进了以综合税制取代尚继续存在的税制大多数拉美国家都是实行过混合税制,并保持了几十年但最近,已明显地姠综合税制转换

  对各国的所得税制模式选择及其发展情况的分析得出了两条结论。第一个是就实证来说,显然综合税制在当前占統治地位(采用纯分类税制的国家很少只是在拉丁美洲,特别是在非洲和中东才有较少国家实行二元税制,在欧洲则只有葡萄牙仍嘫是采用混合税制)。 这一趋势说明了以综合税制取代混合税制或分类税制是可取的或者说甚至是不可避免的换言之,分类税制是低发展水平的特征并且经过一定时间之后一定要让位于综合税制第二个重要结论是,所得税的模式选择与一国的收入水平无直接相关性非洲、中东及南美的所得课税模式看起来很大程度上属于政治上强加的或文化上激励的那一类型。这对今天仍然采用混合税制的非洲国家来說是显而易见的

  3.2国外典型国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界定比较、分析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确定与税收管辖权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税收管辖权一般采用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两种原则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一般都同时采用这两个原则。从各国的实践看大部分发达國家、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区分为负有限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和负无限纳税义务的居民纳税人。

  表一:典型国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判定标准比较

(1)一个财政年度内在英国居住超过183天者;

(2)连续4年访问英国每年在英国逗留3个月以上,从第5年起认定为居民;

(3)到英国永久居住的个人从抵达之日起就被认定为居民(对于永久离开英国的个人,其居民身份算到离开之日)

(4)离开英国箌国外工作一年以上者从离开次日起不再认定为居民,从他们回到英国之日起才被认定为居民;

2、普通居民;年复一年常住在英国者(鈈需有固定住处);

3、永久居民:在英国永久居住;

4、非居民:除上述3种居民外;

1、既是居民又是普通居民者就其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納税;

2、是居民但不是普通居民者,就其在英国开展积极活动取得的所得和在英国境外开展活动汇入英国的所得纳税;

3、非居民仅就其在渶国开展职业活动的所得纳税

1、居民: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

(1)在德国拥有永久性住所;

(2)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在德国居留至少六个月;

(3)在两个公历年度内在德国连续居留六个月者;

(4)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总所得额中至少有90%在德国,或者在德国境外的应税所得额不超過12000马克者

2、非居民;不符合居民条件者。

1、居民个人就其在全世界范围的所得纳税;

2、非居民个人就其来源于德国的所得纳税

1、居民:茬一个公历年度内在加拿大滞留183天以上者;

2、非居民:不管在加拿大有无住所在加拿大滞留未满183天者

1、居民个人就其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纳税;

2、非居民个人就其在加拿大从事生产经营、提供个人劳务以及处置在加拿大财产获得的所得纳税

1、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新加坡有住所;

(2)在征税年度(同公历年度)前一年在新加坡居留或工作至少183天者(公司的董事除外)

2、非居民:不符合居條件者

1、居民个人就其从新加坡境内外取得的所得纳税。

2、非居民个人要就其来源于新加坡和在新加坡收到得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纳税当非居民从事经营、贸易时,即使只有部分业务活动在新加坡进行其经营、贸易所获得的利润或利得也被认为是从新加坡取得的(只要这蔀分利润或利得不直接归属于新加坡境外的那部分业务)。

1、居民:把家建在墨西哥者

2、非居民: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在墨西哥境外滞留183忝以上(不管是否连续)并能证明自己滞留在另一国。

1、居民个人就其在全世界的所得纳税

2、非居民个人(包括墨西哥公民)通常仅就來源于墨西哥的某些所得纳税,但如果非居民个人在墨西哥通过常设机构从事活动那么个人须就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稅。

1、居民或普通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在印度居留至少182天者;

(2)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在印度居留60天以上并苴在前4年内居留365天以上。

2、非居民: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印度公民离开印度到境外工作,如果他在该年内居留印度的时間少于182天则他就变成非居民。

3、非普通居民:前7年内离开印度730天者或前10年内有9年都是非居民

1、居民或普通居民就其全世界范围内的所嘚纳税。

2、非居民就其来源于印度的所得(即在印度收到、取得或者视同收到、视同取得)纳税

3、非普通居民通常和非居民一样纳税。洳果其从境外取得的所得是从印度控制的企业或从印度经营业务中获得的则必须在印度纳税

  从国际比较可以得出几点启示:

  (1)在居民身份判定标准上,各国通常从本国的税收管辖权、财政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力求在不违背国际税法(尤其是国际税收協定)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把更多的人纳入本国税收意义上的居民范畴。因此在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一般既把在本国有无住所作为一條判定标准但更重视个人在本国的居留时间,把居住时间作为另一条判定标准(甚至还考虑个人的永久居住意愿)在经济全球化、跨國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居住时间标准无疑越来越重要从目前看,大多数国家实行半年(或183 天)标准只有少数国家实行一年戓一年以上的标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各国对居民的判定标准并非固定不变,往往会根据新的国际、国内形势进行调整如英国在很长┅段时间内规定,凡在英国拥有住宅的不论其居住时间长短,都作为判定居民身份的依据但从 1993年4月6日起,该规定被取消了尽管住所仍然是确定居民身份的一个因素。

  (2)在居民身份变更上由于居民与非居民的身份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因此有必要在税法中规定非居民在何种情况下应认定为居民,而居民在何种情况下应不再认定为居民英国、印度等国对此作了较详细规定。

  (3)在税收优惠仩发展中国家为了引进国外的资本、技术、人才,往往对境外来本国的个人根据人员类别和所得类别,并考虑其在本国居留时间的长短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待遇。如新加坡、印度对在本国短期居留的特定的非居民个人的特定所得,即使是从本国获得的也予以免税

  3.3国外典型国家个人所得税税基设定比较、分析

  西方经济学家大多从黑格-西蒙斯准则(H-S准则)来构建个人所得税的税基[13].但也存在一些困难:收入测度必须减去挣得收入过程中的费用;推定所得的处理;测量未实现的资本利得十分困难等等。

  尽管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有综合制、分类制和混合制之分但即便是采用综合制的国家对课税所得的分类仍十分重视,力求在税法表达上准确、宽泛采用综匼制的国家使用的基础所得概念是“总所得”,有时也被称为“毛所得”通常规定,总所得由各种所得类别汇总构成在课税所得类别仩,各国的具体规定有所差别:绝大多数国家采取“正列举”的方法即在税法中详细列举课税所得项目,未列举的一般不予征税;只有媄国等极少数国家采用“反列举”的办法即未规定不征税的所得项目都必须纳税。通过对各国个人所得税的统计资料分析通常将所得汾为四类:雇佣和经营所得、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和其他所得。(1)雇佣和经营所得雇佣所得主要包括各类现金和实物形式的工资、薪金、佣金、奖金、津贴、退休金,以及被报销的费用和税款等各国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比较统一。雇佣所得中比较特殊的是“附加福利”项目各国较普遍予以征税的附加福利项目包括:①公司提供的住房、汽车等推定所得项目(只有阿塞拜疆、中国、印度尼西亚等极少數国家不征税);②雇主报销的旅行费用、娱乐费用等经营目的不明显的费用;③各类生活补贴;④雇主代为负担的税款(社会保险税除外)。各国普遍予以免税的附加福利项目包括:①符合规定的搬迁费用;②雇主为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障税费;③由雇主缴纳的数额合理的各类保险费(不得超过一定限额);④所报销的经营中必要的交通费用;⑤雇主提供或负担的必要的特种工作服、(职业)会费;⑥出于方便征管的目的对小额福利予以免税。经营所得主要是指纳税人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具体分为工商业所得、农业所得、專业服务报酬等。在这一类别中各国差别不大其中,关于农业所得就现有的税法资料看,多数国家将其归类为经营所得纳入税基。峩国的情况比较特殊未将其纳入税基。(2)投资所得投资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租金、年金、保险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大多数国镓将这类所得纳入税基少数国家出于种种原因对利息和股息免税。这类国家中有的属于公认的“避税地”,有的是为了鼓励储蓄有嘚是为了减轻对股息的双重征税。(3)资本利得资本利得属于比较特殊的所得项目。从公平的角度看将资本利得纳入税基能够更全面哋反映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根据现有情况目前大多数征收所得税的国家都对资本利得课税,只有少数征收所得税的国家(多为发展中国镓)明确对资本利得免税(4)其他所得。其他所得主要包括奖品和奖金、礼品、社会保障收入、赡养费、博彩收入和某些偶然所得等茬对这些所得的课税上,各国做法基本统一对于奖品、奖金、礼品和博彩收入,大多数国家要征税但对一些特殊的奖品和奖金免税;對社会保障收入和赡养费,大多数国家不予课税以保证相关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3.4国外典型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设定比较、分析

  各国基本都是按年所得来确定税率对累进税率的级次总体趋于简化,最高边际税率总体趋于下降

  第一类是基本税率,包括采用綜合制的国家对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以及采用分类制的国家对工薪、劳务报酬等勤劳所得适用的税率。第二类是对投资所得、资本利得等非勤劳所得适用的税率因为有一些采用综合制的国家没有将资本利得和(或)投资所得划入综合所得的范围,而是适用单独的税率苐三类是对非居民适用的预提税税率。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影响大部分国家用指数化方法定期调整基本税率。

  3.5国外典型国家个人所得稅制改革的总体评价

  税制改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现行税制不满是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美国税收庇护活动猖獗,逃税的增加以致人们担心会损害纳税道德和自愿服从。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对不太高的收入征收高税率所得税的方式,是令人不满的一个特殊原因部分国家,工薪所得税的纳税人对非常重的税收负担提出了抗议

  税制改革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普遍认为各税种未能实現其当初设计的社会经济目标。较高的边际税率不能实现甚至不能限制对收入和财富不公调节的目标税收优惠政策并不能达到预期的目嘚,特定的税收优惠可能并不适合于从事被优惠的活动造成避税现象普遍存在。人们不仅认为税收制度不能实现其预期的社会经济目标而且越来越担心高边际税率造成的扭曲,使资本和劳动力能跨国转移到更加有利的税收环境这些国际影响也推动了税制改革运动。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税制改革是在比较广泛的经济背景下进行的。在大多数国家尤其是率先进行改革的国家,税制改革是缩小政府活动范围、减少管制、汇率自由化、私有化、促进竞争等社会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税制改革旨在使税收扭曲最小化,降低或减少市场洎由运作的税收障碍税制改革强调的是效率和税收的中性原则。

  由分类所得税制向混合所得税制最终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扩大税基课税范围越来越广泛;税率档次越来越少,税负总体水平逐渐下降这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更为明显。改革的共同特征大要体现在以下幾个方面:

  (1) 税制改革的普遍特点是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很多国家最高边际税率都大幅度降低。如英国、美国、日本、瑞典、新覀兰等国家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无论从绝对值还是百分比来看,削减的幅度很大同时,又降低了低税率提高了起征点。

减少所得稅的纳税档次英国所得税的纳税档次由10个减少到3个。新西兰所得税税率原有19个档次到20世纪80年代末减少到仅有2个税率。加拿大的税率档佽由10个减少到2个芬兰由11个减少到6个,日本从15个减少到5个挪威从8个减少到2个,瑞典从10个减少到1个但为了保持税收收入不大幅度地减少,同时就要做到两点:一是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包括强化与所得税有关的税种的征收和开征新的与所得有关的税种;二是改变税制结构,即开征其他税种来取得更多的税收收入

  (3) 拓宽所得税税基。各国在降低所得税税率的同时还削减或取消所得税制中的减免、豁免等政策。这样可以减少从事税收庇护活动的机会废除了许多的扣除和抵免,缩小了可申报扣除的营业费用的范围投资扣除降低到接近于经济折旧。

  作为拓宽税基的一部分内容许多国家强化了对资本利得征税。资本利得在美国被全部纳入个人所得税税基英国吔是如此,加拿大则把资本利得更接近于一般所得对待作为所得的一部分,澳大利亚对资本利得开征了一种新税日本、瑞典等国家也提高了对长期资本利得课征的税率。

  (4) 税种组合的变化削减个人所得税部分是通过其他税种的增收来弥补的,通常采用的方式是從所得课税转向支出课税如英国,1979年第一次大幅度降低了所得税税率同时大幅度提高了增值税税率,其标准税率从8%提高到15%.加拿大、日夲、澳大利亚等国家也同样具有这种特征

  (5) 公司所得税的改革,同样是在降低所得税税率的同时也拓宽了税基

  4、对我国个囚所得税现状的分析、评价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从1994年开始实施的。施行10年多来税种收入增长很快,对组织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不符合公平和效率的基本原则等一些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囿:(1)分类模式的固有缺陷在分类征收模式下,无法就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全部所得综合计算征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擔的原则,对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再分配力度有限由于对大部分应税所得项目分别采用定额或定率扣除、分项计征的办法,容易造成纳税囚分解收入、重复扣除偷税、避税的漏洞较多。(2)税基有限与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所得范围相对要小减税、免税项目繁多且不规范。造成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较窄同时也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难度。(3)纳税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不清税法对納税人和支付所得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的义务的规定不够明确,也未具体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各项法律责任导致税收执法和司法笁作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这一立法上的缺陷。

  4.1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现状分析、评价

  表二: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测算表[31]

  对個人所得税流失规模测算分析显示1995年到2000年的五年间,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总额由12331亿元上升到了21182亿元涨幅达70%,而同期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则由132亿元增加到了510亿元增幅达到3.9倍,税收实际的征收率也由0.56%上涨到了2.41%表明我国在“九五”期间所推行的个人所得税源扣缴制喥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九五”期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情况仍然十分严重这反映出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嘚开征时间较短纳税人对于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导致纳税意识淡漠再加之征管工作未能及时跟进,从而成为这一税种流失情况嚴重的重要原因;二是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和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居民收入呈现出多样化和隐蔽化的特点,使税务机关對于一些多渠道收入者和一些高收入者的真实收入情况很难准确掌握从而使目前一些高收入者和一些多渠道收入者的税收流失情况严重,这从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的实证研究中得到了证实[26].

  4.2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功能分析、评价

  首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不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对工资、薪金按月计征,对劳务报酬等一些所得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应以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为依据,而纳税人的支付能力的高低只有通过一个较长的时间才能全面的反映出来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按年计征个人所得税,而我国按月或按次计征这种做法嫆易导致支付能力相同的纳税人的税负不同以及强化纳税人的逃税动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上采用定率扣除和定额扣除相结合嘚方法而忽略了纳税人的实际状况,如个人赡养人口等状况必然使个人所得税有悖于社会公平原则。最重要的是我国的分类个人所得稅制无法从整体上衡量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这更不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

  其次是效率的损失。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课征在扣除方面的非人性化及因此而产生的“切割效应”,大大侵蚀了税基使得偷逃税现象严重。同时必须指出: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茬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同向作用由于现行的税制具有严重的不公平性,这样使得人们反感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人们纳税的自觉性降低,必嘫给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效率也随之降低。另外征管上的漏洞使个人所得税在损失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不公平。

  4.3我国個人所得税模式的分析、评价

  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对不同的收入采用不同的方法征税如同为劳动所得,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区别对待,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人们比较普遍地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度是导致个人所得稅在调节高收入方面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分类课征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稅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这与“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这一所得课税奉行的公岼准则是相悖的[27].

  4.4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界定的分析、评价

  我国居民纳税人的时间的判断标准为一年太宽松;在居民和非居民身份嘚变更上我国税法无明确规定;在纳税义务的规定上不够严密、科学。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身份判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茬时间判定标准上,我国规定的一年标准太宽松本来,按多数国家的183天标准可以确定为居民的个人在我国却作为非居民轻易放弃了本來可征到的那部分个人所得税。第二在居民身份的变更上,也就是居民与非居民身份的转换上我国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一个境外人员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我国居留半年,按目前的判定标准他属于非居民,但如果连续四年或五年都居留半年以上(一年以下)能否认定为我国居民。第三在纳税义务的规定上不够严密、科学。一是名实不符税法虽然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外机构或个人支付的所得却不用纳税(即五年规则)。二是优惠规定的政策导向不明确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境外来华人员的特定類别的所得(如工薪所得)制订一些优惠政策是很有必要的但这种优惠不能给予所有的境外来华人员,只能给予能较大地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包括来华投资者、提供技术或其他专业性服务的高级专业人才)

  4.5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设定分析、评价

  目前我国個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不够宽,如:股票转让所得、外汇交易所得等很多项目未征税扣除项目不合理,没有考虑到赡养人口等因素附加福利未明确征税。

  从课税所得范围看我国所得税制对于“资本利得”、“推定所得”和“附加福利”等的计税存在着―定的空白,损失了相当大的税源以资本利得为例,尽管我国税法中有“财产转让所得”的概念但毕竟与国际通行的“资本利得”概念有差距。僦附加福利和推定所得而言我国税法虽然也强调所有工资外收入、现金或实物收入等需要纳税,但这种说法还是略显笼统

  现行个囚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标准存在对纳税人各种负担考虑不充分,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不明显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千差万别,婚否、教育子女忣赡人的多寡都是影响家庭开支的重要因素我国的扣除也没有考虑为取得收入所支付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不符合税负公平原则同时,费用扣除标准忽略了经济形式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计所需的收入也会相应增加而现行税制Φ尚未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费用扣除标准的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

  4.6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设定分析、评价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名义税率过高,档次过多负担不公平。任何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都把公平收入分配作为开征个人所得税的首偠目标我国也不例外,我国还把鼓励劳动所得、鼓励创业、限制不劳而获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原则但税负在工薪所得、个体生产与承包经营所得、连续劳务所得之间的差异却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出现了“偏离”。主要表现为:工薪税负与个体税负差异阻碍创业;勞务税负差异有失税负公平;个体税负与企业税负差异防碍现代企业发展方向

  此表不同所得个人所得税实际负担率是按每月或每次鈈同收入水平计算的。

  从表中可看出当个人工薪所得大于27000元时,实际税收负担率高于劳务、特许权使用费、稿酬、财产租赁所得當个人工薪所得大于47000元时,实际税收负担率高于股息、利息、红利收入者和偶然所得特别是当工薪所得大于117000元时。实际税收负担率为31.55%幾乎是稿酬所得的3倍,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的2倍比股息所得高50%以上。出于累进所得税对劳动、储蓄、投资会产生较大的替代效應导致的效率损失会更大。

  4.7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分析、评价

  首先征管制度软弱。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制和自行申报制两种征收方法以源泉扣缴为主,一般在没有源泉扣缴的情况下才进行自行申报由于对自行申报缺乏约束,自行申报者寥寥无几偷逃税行为在发现后的处罚力度过轻,纳税宣传不力导致公民自觉申报、自觉纳税意识淡薄。其次征管手段落后,由于个人所得税具有分散性、流动性、隐蔽性等特点要作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约束但目前申报、审核、检查、查詢和扣缴制度都不健全,税收征管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征管手段社会协税护税功能不强,税务部门的稽查力量较弱同時由于缺乏现代化的资料储备、查询和处理手段,信息传递缺乏准确性无法约束纳税人。征管方面存在这些问题既不利于现行个人所得稅制的运行也制约着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完善。

  5、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设计

  5.1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功能定位

  收入分配差別是用来衡量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而收入分配差别可以用各阶层之间收入比重的份额来表示,即占一定人口比例的阶层占收入总额的比重可以比较出来同阶层占收入的相对份额从而看出收入分配的不均衡程度。如图用横轴代表人口比例,纵轴代表收入比偅则在从原点出发的45度直线上,每个人或阶层获得的收入比重是绝对相等的即占人口5%的阶层占有的收入额也占总收入的5%,50%的人口就占50%嘚收入OPD为绝对不均衡曲线,说明全部收入归某一阶层所有其余阶层的人口收入为零。实际中的洛伦兹曲线不可能是OD也不可能是OPD,而昰介于两者之间的OXD.这条曲线越接近OD线收入分配越平均,OXD线越接近于OPD越向P点凸出,收入分配差距越大因此OXD线向P点的弯曲程度是衡量收叺分配是否公平的一种方法。

  同理如用A表示上图中ODXO的面积,用B表示OXDPO的面积则用A除以A+B的值就称为基尼系数。如果OXD曲线与OD重合即A=0,基尼系数等于零说明收入分配绝对平均。如果基尼系数等于1表明B=0,洛伦兹曲线成为绝对不均等曲线收入分配绝不平等。由此看出基尼系数的正常值应在0-1之间基尼系数越小,说明收入分配越平均因此研究个人所得税对于分配公平的影响就可从税前和税后洛伦兹曲線的变化或基尼系数的变化得到。而我国2003年的基尼系数0.458已超过世界规定的警戒线水平0.4这说明我国的贫富分化情况十分严重[29].

  亚当?斯密的租税四原则:平等、确实、便利和最小费用原则;瓦格纳的四项九类原则:财政收入原则(收入充分和税收有弹性),国民经济原则(选择税源和保护税本原则)社会正义原则(普遍、平等),税务行政原则(确实、便利和费用最小);现代税收原则理论除了筹集资金、满足公共需要的财政原则外着重强调效率与公平原则:效率原则有税收的经济效率和税收的制度效率;公平原则包含受益原则和能仂原则。

  我认为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应该是:适应加入WTO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不断完善税制提高征管水平,重视实现调节收入再分配和筹集财政收入职能更有效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逐步将个人所嘚税建设成为主体税种之一个人所得税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1)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促进公平应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艏要原则。目前我国社会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已经很突出据一些学者测算,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58个人收入差距已经很大。我国昰社会主义国家强调的是共同富裕,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支持的是勤劳致富,并期望以先富的带动后富的形成优势效应。但实際情况与我们的政策设想有很大差距改革开放后,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个人收入差距逐渐拉大,但暴富阶层中有相当数量的致富来源系非法或非正当的并其中有相当数量的财富累积有偷税之嫌。由于其灰色经济、地下经济的色彩浓郁具体情况无从得知。但有一点可鉯肯定这些致富手段决非我国政府政策本意支持或鼓励的。种种情况表明单纯依靠市场自身的分配是存在固有缺陷的,我国政府目前確有必要尽快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加大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力度。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再分配有突出的作用促进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的實现。

  (2)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当考虑国情。加入WTO是我国现阶段税制改革必须考虑的重点之一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既要适应中国的國情,又要与国际个人所得税法大趋势保持一致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后,国际间人员往来频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科技人才的引进改革个人所得税应结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加快与国际主流税制接轨

  (3)偅视发挥财政收入职能。财政收入职能是基础也是发挥调节作用的必要前提。只有税种收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较好地发挥个人所嘚税调节分配的作用。

  5.2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模式选择

  5.2.1个人所得税模式

  对所得课税习惯上分为三大类(1)、分类所得税制。在這种税制中对同―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如薪金、股息或营业利润等的每一类都要按照单独的税率纳税。换言之其全部淨所得都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纳税。最理想的对所得的分类课税制是对不同的所得分别征收互不相同的单独的税种如可将个人所得分为笁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股息利息所得、租金所得、营业利润所得等。然后对每一类所得分别课征:工薪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税、股息利息所得税、营业利润所得税、不动产所得税再对资本利得征收资本利得税。(2)、综合所得税制在这种制度下,对同―纳税囚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如何,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对待并按一个统一的税率计算纳税。(3)、混合所得税制(二元税制)严格意义上的混合所得税制实际上是对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重叠使用。即对收入进行不同的分类对不同类型的收入分别征税,而且有可能采用不同的税率并在此基础上再对总收人进行征税,一般称为附加税(Super Tax)最典型的是法国于1917年采用的个人所得税,它将全部所得分為7类征收7种分类税,再对个人总收入实行累进的附加税

  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所得税制的区别和联系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 综合税制以所得的分类为基础。“各种部分所得的独立划分从逻辑上和时间上看,是发生在将上述所得总计成为综合所得集合体之前”在一些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应税总所得的法律定义是用分项列举各种所得的办法来实现的所以,尽管税法是以综合所得课税为指導原则的但对每类所得都有专门的规定,这也说明综合型的所得税是以对所得的分类为基础的

从分配原则上来看。尽管当今许多实行綜合所得税制的国家都对所得税有抱怨但是其累进原则被公认为是分配所得税负担的最合理的标准。在综合所得税制下可以根据纳税人嘚纳税能力对税负进行必要的调整;相反传统的分类所得税制的分配原则在理论上是不充分的。这种分配原则的理论解释是对不同收入嘚性质应该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对劳动所得的征税应该低于以资本所得的征税。即所谓的区别定性理论由于这种理论只注意收入的性質而不注意收入的数量,在实施中难于实现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

  (3) 从税率模式上看。综合税制适宜采用累进税率而分类税制与累进税率不大相容,它一般采用有差别的比例税率

  (4) 从征收管理的角度看。分类税制确实比综合税制更易于实施和管理这主要昰因为累进税率比比例税率更复杂等一些原因所造成的,同时采用比例税率易于实行源泉扣缴制度但现在采用累进税率的综合税制也可鉯容易地使用源泉扣缴这种办法。

  (5) 如果说存在的就是合理的那么从各国所得税的实践来看,综合税制占主导地位而且不少发展中国家已经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或在向这方面努力。从现代公共财政学的分析似乎也能看出他们对综合税制的赞赏他们尤其注意的是其茬所得再分配方面的功能,而收入再分配正是现代经济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现在我国许多学者赞同用混合所得税制取代分类所得稅制,但我们必须清楚看到混合所得税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

  (1)二元税制的理论

  法国是二元税制的先驱,它于1917年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间开始实行这种税制总的来说,对二元税制的论证是缺乏说服力的这两类税合并在一起是否会比单个的综合税制或分类税制取得哽好的效果也缺乏关键的评价。二元制的一个方面的缺点可以由另一方面的优点来弥补这种乐观假设并未经证实。如果我们细致地研究②元税制的运行情况那么可能就无法达到预期那样的结论。

  (2)二元所得税制的缺陷

  ①附加税的低收入占有率。在实际的二え所得制中附加税只占所得税收入的一小部分,1960年在法国、意大利和比利时,附加税占所得税的比例分别不足2%、18%和10%.在发展中国家的实荇的二元税制中附加税收入占所得税的比例稍微高些,如:多哥(1984年)为17%科特迪瓦(1980年)为27%,喀麦隆(1984)仅为8%塞内加尔附加税占所嘚税收入的24%(1982年)。附加税如此低的收入占有率主要是由其本身的两个基本特点造成的即:附加税纳税人范围的有限性和附加税和分类稅对于同一潜在税源(收入)的争夺。把分类税的税负从附加税的税基中扣除以及由于个人化设计而缩小的税基也同样会降低附加税的收叺潜力

  ②有限的范围。在目前的二元税制中由于附加税的起征点定在较高的所得水平上,所以附加税的纳税人数目便相当有限。可以承认在二元税制中,附加税的次要作用是有意设计的正如其名称“附加税”,附加税通常都是作为次要角色设计的在不发达國家,都从平等和管理的角度对附加税的这种有限的征税范围加以清楚地辩护尽管这样,由于二元制本身固有的扭曲性和复杂性假定能对生活在现代经济部门中的应纳综合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合理的高度有效的管理,综合税看起来仍优于二元税

  ③分类税和附加税對同一税源(收入)的争夺。分类税和附加税的税负有联系但不能融为一体分类税并不作为附加税的分期付款而运作。二元税制的两个方面要对同一应税所得征税因而必然会引起对同一税源(收入)的争夺。这样在立法者制定附加税的累进税率表时,就必须得考虑已課征的分类税税负

  ④分类税的扣除。二元模式的典型特点是分类税可从附加税的税基中扣除按照税收原理,分类所得税的这种扣除是不能容许的其实,直接税的支付不是产生所得的成本而是弥补公共支出的一种分摊。这也会导致税负分配的某种扭曲甚至参差鈈齐,实际上这是由附加税引起的。

  ⑤附加税中的其它扣除在课征附加税时,还准许扣除其它项目这就使税基相应缩小。像在任何综合税中一样纳税人及其受抚养人都可享受个人免税额。另外不易找到所得的单独来源的其他费用,如利息支出、人寿保险费或慈善捐款也可以扣除。这些扣除减少了附加税的潜在收入。

  ⑥税负的随意分配二元税制的公开目的在于分别在分类制的“底层”和综合制的“上层”实施区别定性原则和纳税能力原则。从税负的垂直累进分配的角度看二元税制不可能比连续实行的综合税制更好,因为实际上附加税的起征点定在相当高的总所得水平上,低于这一点的所得不适用累进税率而且,分类税不可能在分类内部累进即:所得来源相同的纳税人须按比例税率纳税。不过实际上,累进性和个人化规定都进入了二元税制的“底层”(即分类部分)特别昰对于劳动所得和来自非公司组织的企业的混合所得更是这样。把主要的分类税部分地个人化这意味着附加税中税负分配的累进模式仍被认为不够,还要在一种以上的分类税中增加累进因索

  ⑦其他复杂问题。二元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相比带来了其他一些更为复杂的問题税种和税率模式。二元税制显然比综合所得税包含更多的税种和税率模式这无疑会妨碍纳税人更好地理解税收。对于那些需纳附加税的相对富裕的纳税人来说纯粹的综合所得税制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原则上附加税的税基应由应纳分类税的净所得总额减缴纳附加稅时可享受的个人扣除等以后的数额构成。不过这一等式常常并不成立,因为在附加税的税基中常要增减一些所得项目几乎所有的二え税制法规都对同一所得在某些情况下征收分类税和附加税做了不同的处理。净所得定义和税率结构正如前面已强调的,附加税全面个囚化并完全实行累进税率这一事实与综合税制模式是相一致的不过,当净应纳税所得和适用法定税率等这些程序在附加税和分类税中各鈈相同时税制就更复杂了。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许多非洲的法语系国家所使用的“家庭份额制”这种制度只适用于附加税,承认在确定總税负时应考虑家庭情况这一事实若使其主要的分类税个人化,必须对家庭成员进行扣除所有这些都必须是透明的,它使根据凯劳克斯的观点应属于二元税制的每一个方面的作用(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间的互补等)得不到发挥管理的可行性。是否二元税制比综合税制哽易于有效地管理在所有其它条件都相同时,才可以进行比较首先,即使假定二元税制不会受到那些违背分类税制或综合税制模式的規定的侵扰二元税制也一定会被认为比综合税制更复杂并会导致税务管理任务更艰巨。其次赞同二元税制的一些模糊的论证意味着这種双机制可以用分类税的优点来弥补附加锐的缺点,反之亦然不过,实际上这种互补作用不会产生甚至都不可想象。事实上不论出於什么原因(如:未申报或者税务部门不力),如果一笔应税所得逃避了分类税那么这笔少缴税款通过附加税来补缴的可能性非常小。荿功地逃避分类税的人在申报附加税时仍会保持沉默二元税制不能弥补税务管理上的低效率,而只能使低效管理更严重

  5.2.2我国个人所得税模式选择

  归纳起来,决定一个国家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主要因素应该有:

  (1)历史或文化的因素在某种程度上是最主要的決定因素有些国家当时选择某种税制模式完全是受别国影响或控制所形成的。但没有任何实证分析可以支持采用这种选择的合理性或必嘫性当今尽管作为主权国家各国都有自己选择税制模式的权利和自由。但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其他发达国家的影响

  (2)最初选择个囚所得税模式时主要出于立法上的需要。如英国最初用的分类税制后来为了使个人所得税法便于通过,并能得到国民的支持因此提出叻一些区别对待、累进税率等措施,从而逐渐由分类税制转为综合税制

  (3)税制模式的选择与一国的收入水平具有一定的联系。在┅国的总体收入水平很低大多数人的收入来源很单一的情况下,采用综合税制既无可能也无必要。最极端的情况是当所有的收入来源都为一种所得(如工资)时,实行综合税制和分类税制没有什么区别当收入水平提高时就必然伴随着收入来源的多元化,这时采用不哃的模式才有实质上的意义当收人来源渠道太多以至用分类的方式很难控制税源时,用综合税制的方法看来要合理一些

  (4)税制模式的选择受社会目标的制约。由于综合所得税制一般适宜采用累进税率它在收入再分配上比起比例税率要有效,所以当社会发展到对收入的公平要求很强烈时综合税制似乎更能体现这一要求。

  (5)税制模式选择也与一国的征管水平密切相关一般认为综合税制对征管的要求比较高,而分类税制相对要低一些一些发展中国家税收征管基础薄弱,公民纳税意识相对较弱采用源泉扣缴的分类税制不夨为―种较有效的方法。

  总之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有经济因素也有文化、政治因素。也有一些属于當政者个人的方略考虑因为个人所得税与个人的利益最直接相关。它面临的阻力始终是各种税中最高的

  根据我国目前的征管现状囷收入水平等因素的实际情况,我国应首先选择混合所得税制等条件成熟时,再实行综合所得税制

  5.3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界定

  保留永久性住所的标准,调整住居时间标准把原来的一年改成183天。这样既可以与国际接轨,又可以扩大居民纳税人的范围对不苻合居民纳税人身份标准的个人,均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现提出以下改革对策:

  (1)修改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保留永久住所标准嘚同时调整居住时间标准。如上所述目前大多数国家均以183天(或半年)为标准来确定税收意义上的居民个人。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绝大多数也按183天来划分个人的有限和无限纳税义务因此,应将我国目前的一年规则改为183天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国内税法与国际稅收协定和多数国家的惯例一致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扩大了居民纳税人的范围,可以增加我国税收收入保障我国财政权益。183天的计算方法可参照 OECD范本注释的计算规则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本国实际累计居留的天数,不考虑进出境次数也就是说,不管纳税人在纳税年喥内离境多少天只要他在本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达到183天及其以上者,均认定为居民这样,我国的居民个人就将包括两类人:一类昰在中国大陆拥有永久性住所者(由于我国税法的管辖范围还不包括港、澳、台因此有必要在税法中予以明确住所的所在地)。另一类昰虽然在中国大陆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大陆内(包括领海、领空)累计居住满183天者对于有客观证据(如劳务合同、护照签證)表明个人将在中国大陆境内居留183天以上者,从其入境之日起就认定为居民居民个人必须就其从中国大陆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纳税(当然其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已向外国政府缴纳的税收可以抵免)。对于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个人均认定为非居民个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大陸的所得纳税。

  (2)规定居民身份的变更原则一是非居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居民。可借鉴英国的做法规定连续4年都来中国夶陆并且每年在中国大陆连续居留了3个月以上(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从第5年起就其从中国大陆取得的所得和境外所得汇入中国的部分纳税如果从第5年起,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大陆的居留天数达到183天则就其来源于中国大陆境内和境外的所得(不管是否汇入中国)纳稅。二是居民在什么情况下不再被认定为居民对于在我国大陆有永久住所者,即家庭、配偶或经济利益中心在中国大陆者不管他在境外居留多长时间,他都是中国居民须承担无限纳税义务(但其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可以抵免)。对于在中国无永久住所但被认定为居民者若其离开中国大陆到境外工作一年以上,从其离境的次日起不再被认定为中国居民再次入境的,按183天标准判定居民身份对于到中国夶陆境外永久居住的个人,从其离境的次日起不再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以后入境的,同样按183天标准判定

  (3)改革涉外个人所得税優惠规则。一是修订90天规则和更改1年规则可借鉴印度、新加坡等发展中国家的做法,在保留90天规则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加新的优惠规定即规定:在中国大陆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大陆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大陆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大陆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人是在中国大陆从事投资者或昰根据协定在我国大陆提供技术和其他专业性服务的专家(有高级职称),其从中国大陆获得的由中国大陆境内机构支付的此类雇佣所得吔免税对于上述个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时间超过90日但不足183日的,其在中国大陆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机构或个人支付和由境外机构或个人支付的所得均应纳税二是取消5年规则。在采取183天标准后5年规则就没有必要存在了。

  5.4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设计

  5.4.1兩种不同确定应税所得的理论

  什么是应税总所得的恰当定义很久以前就是一个引起很大争论的问题并产生了两种对立的理论,一种昰“所得来源”说另一种是“净增值”说。现在理论上已形成一种共识只有“净增值”说才提出了合适的课税标准。在现行的税制当Φ“净增值”原则远没有得到充分贯彻。

  “来源说”被弗里茨?纽马克表述为:只有从一个可以获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来源”中取得的收入才应被视为应税所得[22].不过持“来源说”的人的观点也不尽一致。有许多学者特别是关于这个问题的早期学者,认为从一定嘚永久性来源取得的收入还应是固定收入更为广泛流行的观点认为只要获取收入的来源具有永久性,那么从这一来源获取的不固定收入吔应纳税例如,一个小说家从一本畅销书中获得的收入通常被认为是偶然情况的结果但却被包括在应税总所得中,来源说主要是将收益与永久性来源联系起来或者换句话说,将所得与资本联系起来塞尔译在1951年曾提出,这个概念源自农业社会的收获传统在那里,土哋在固定的周期内生产出成果基于这种概念,对资本本身价值的增值或者所谓的资本收益,不应该征收所得税资本产生的收益而不昰资本本身的价值,或者形象一点儿说是树木结出的果实的价值,而不是树木本身的价值对非固定性的收入,特别是不能追溯到一个傳统意义上的永久性所得来源之一上去的资本利得等不宜征税的说法很快引起众多学者的反对这些不固定的收益确实构成了可供花销的所得,它们的不固定性不应成为不征税的理由假如一个人20年前继承了一块地产,在他将这块土地卖出去的时候由于城市化的结果,土哋价值上涨他因此没付出任何努力即获得了相当可观的一笔收益,那么与工薪收入者相比,对这个人就不应给予不征税的优惠而“來源说”对这两种收入给予区别对待,将有悖于公认的公平原则

  “净增值”说。范?尚茨1896年在一篇文章中明确阐述了“净增值”理論他对应税总所得下的定义是:所得包括所有的净收益和由第三者提供劳务以货币价值表现的福利、所有的赠与、遗产、中彩收入、投保的收入和年金、各种周期性收益,但要从中扣除所有应支付的利息和资本损失这个定义采用了分项列举各种应税收入的方法,其中许哆项一般说来在“来源说”中是被排除在应税所得范围之外的尚茨试图通过这一定义传达两种信息:一个是,应税总所得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包括资本收益等不固定的“意外”收入。既然对资本利得征税那么理所当然地税法中也应该允许扣除掉资本损失。随后其他學者试图改进尚茨的定义,使之更理性化、更完善西蒙斯将个人应税总所得定义为下述两项的代数和:(1)各种消费权力的市场价值,(2)在有关计税期的期初和期末所积累的拥有产权的财产价值量的变化或者说,应税所得是指对消费和新增积累的一个估计数我认为,这个定义是一个更为有用的“净增值”说的定义按照这个定义,应税总所得包括三部分:(1)在一定时期内从其他人那里收到的总额(2)在该时期内本人享受的消费活动的价值。这些价值不包括从其他人那里得到的收入或者货币或者商品(3)在该时期内所拥有财产嘚增值。在实际中对应税总所得确定时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这3条内容都涉及到了第一条不仅包括现金收入还包括了由纳税人本人提供劳务(劳动投入)或资本资产而得到的实物报酬。第一条还包括不需纳税人做出相应付出而得到的转移收入例如社会保险福利。第二條内容是指所谓的“推定所得”当纳税人既是某些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又是其消费者不牵涉到任何市场交易时,就涉及到“推定所嘚”纳税人这样享受到的价值等于他在市场上花钱去购买这些货物或服务所需支出的货币价值,他所避免的这些开支称为他的“推定所嘚”实际上,现行法律并未将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推定所得第三条则涉及到资本利得,而资本利得则产生了一些更为复杂的问题

  5.4.2我国应税总所得的设定

  据我所知,还没有一个法规也就是说还没有一个国家实际采用了上面讨论过的两种学术上的定义中的┅种。所实行的税法大致采用了两种不同办法但与学术上的两种定义并不完全相对应。第一种办法是:在税法中制订一条包括各项应税所得的条款即逐项列举应税所得的项目,但对每一项内容并未做详细规定而只是给出相当粗略的概念。这样使所得税可以具有宽广的征税范围采用这样的条款是为了避免对应税所得的范围做出任何公开的限制很死的解释,使之给纳税人留下可乘之机另一种方法是:紦总所得定义为各种应税所得的总领,把各种应税所得详尽地划分为几大类分类计算计税所得。凡是不属于所规定的任何一类的所得应該是免税的不过,税法制订者有意规定了一项“拾遗”的所得类别一些特殊的所得可以被置于这一类别中。目前大多数国家所划定的應税总所得的范围部超出了“来源说”理论所限定的范围但未达到“净增值说”理论所包含的范围。尽管上面提到过的实践和概念上的困难对于实施更宽广的所得概念造成很大的限制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限定于对专门列举出的项目征收所得税带有按分类法征收所得税嘚痕迹我国的应税所得可以包含:雇佣和经营所得。雇佣所得主要包括各类现金和实物形式的工资、薪金、佣金、奖金、津贴、退休金以及被报销的费用和税款等。投资所得投资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租金、年金、保险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等。资本利得资本利得属於比较特殊的所得项目。从公平的角度看将资本利得纳入税基能够更全面地反映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其他所得其他所得主要包括奖品囷奖金、礼品、赡养费、博彩收入和某些偶然所得等。

  5.4.3对我国附加福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设计

  附加福利为由于雇员已提供或将提供的服务而获得的货币工资和薪金以外的所有利益[15].如:雇主提供车辆私人使用个人持公司股份,实物所得公费旅游等。对附加福利课稅的依据可运用经济效率标准、横向和纵向公平标准和简化管理标准来判定

  首先,附加福利如果不纳税将会造成雇员获取利益形式上的扭曲。雇员的利益中附加福利的形式将会占很大的份额而现金收入将减少。这将产生较大的经济扭曲和对所得税基的侵蚀其次,不对附加福利全面课税会导致横向和纵向公平方面的损失第三,对附加福利的征税的另一个理由是雇员获得所得形式上得改善,将囿利于其消费效用得提高

  我国现在适宜列入附加福利征税对象有:公费旅游、免费食宿、雇主提供得车辆私人使用等等。

  5.4.4我国個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设计

  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应包含下列五类扣除我们将对这五类扣除按所列顺序逐项进行讨论:(1)所得嘚生产成本,即为了取得这些所得而发生的支出;(2)个人基本扣除;(3)受抚养人扣除;(4)个人特许扣除;(5)鼓励或再分配扣除還包括一项扣除,即当年或以后年度出现的亏损在确定应税净所得和利润时,这些亏损可以按规定扣除

  所得的生产成本。从税收原则来讲无疑应该扣除为了产生或得到应税收入而发生的支出。首先所得税是建立在净所得概念基础上的,如果采用总收入的概念那么不仅纳税人的所得要被征税,他的部分支出也要被征税再者,对总收入征税就意味着双重征税因为总收入的取得者及其提供者都將就同一项内容被征税。

  个人基本免税所得税法通常规定个人所得的一定比例可以扣除,这部分所得被认为是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嘚个人基本免税额的扣除可采取两种不同的办法。一种扣除形式在英语税收文献中常称之为“最初扣除”,这种扣除是当纳税人的应稅所得未超过规定的基本扣除额时才给予的例如,当扣除额规定为100美元时纳税人的所得如果超过100美元,那么他的全部所得都要纳税叧一种形式的基本扣除称为“持续扣除”,即不管个人所得的高低一律可以扣除规定的数额。这样一个纳税人挣取了1000美元的净所得,需要计征税款的所得是900美元获取5000美元的纳税人可以按4900美元计征税款。换句话来说就好像累进税率的档次中多了一个零税率的档次,不管纳税人总所得有多少他的第一个档次的所得适用零税率。最初扣除旨在对规定标准以下的所得给予免税对这种扣除形式可从两方面說明理由。一种理由是这样做仅仅是为了管理上易于实施。把大量低收入者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对财政收入并无重大影响另一个理由顯然更为有力一些。如果对那些收入还不足以应付基本需要的纳税人的很有限的购买力还要征税从社会和道德观念上来讲都是令人难以接受的,从经济上来说也是不利于提高生产力的所得低于规定标准的纳税人被认为是无力支付税款的。最初扣除就是用来免除那些穷人至少是最穷的人的纳税义务的。持续扣除这一基本扣除的方式根据的是另外一种不大相同的道理虽然说一个挣取1000美元所得的纳税人不能说是缺乏纳税能力,但是对全部1000美元征税比起对进行扣除后的900美元征税并不会使税款增加多少即使对相对富有的纳税人来说,基本扣除同样代表他的满足基本需求的支出只有超过基本扣除的那部分所得才是应该纳税的。换句话说纳税能力取决于纳税人基本扣除后的那部分所得的多少。只有可任意支配的所得而不是全部所得,才被认为是应该征税的我国应采用持续扣除。

  受抚养人扣除个人基本扣除适用于单个纳税人,但是纳税人通常不是独自生活他们是家庭成员之一。家庭中有户主、配偶、一个或几个孩子有的家庭还囿户主或配偶的父母。正如消费经济学家指出的:家庭是基本的经济单位家庭一名或几名成员的劳动投入或财产所得供家庭共同使用,這种共同生活使消费达到某种规模经济人均食宿的支出可以相应降低。所得税制也应考虑到这一家庭现象一些国家的税法规定,妻子囷其他家庭成员的所得与户主的所得合计在一起纳税因此,家庭总所得是征税的对象或者说,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如果单身汉与没有駭子的夫妇,更甚之与一对有8个孩子的夫妇享受同样的个人基本扣除,那么将有悖于税收公平的观点。因此税法一般都规定根据家庭受抚养人人数给予扣除。其中配偶的扣除与子女的扣除还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原理是一样的。税法规定根据家庭人数和构成给予扣除这種做法实质上是仅对实际可花费的所得征税原则的扩展应用这一原则不仅应对单身汉应用,更应对家庭应用对由家庭共同所得供养的烸个成员都应给予适当扣除。在一个大家庭中相当大一部分所得不可避免地要专用于满足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横向公平原则也说奣应该对受抚养者给予扣除肖普说过:“对于境况相同的人应该给予相同的对待,对于境况相似的人应该给予相似的对待”例如家庭所得相等的情况下,有8个孩子的家庭的人均生活水平要明显低于没有孩子的夫妇受抚养人扣除使单身汉和不同规模的家庭的可支配的所嘚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进行这种扣除有多种具体办法可采用经常采用的办法是从净所得中减去规定的数额,这种扣除称为“生计扣除”这种生计扣除往往对配偶与子女规定不同的标准,还可以对子女按照他们的年龄规定不同的标准以求使横向公平更加精确,除了“苼计扣除”外还有其他办法。如采用冲减应纳税额的办法也可以达到同样目的即先计算出家庭的应纳税额后,每个受抚养人可以冲减規定的税额还可以采用家庭所得份额化的办法。

  个人特许扣除横向公平原则还要求我们根据纳税人的某些不同境况进一步区分他們的税收负担。事实上某些家庭由于所遇到的特殊情况而面临无法避免的支出,这些支出在家庭预算中占有较重要地位形成家庭的一種经济负担。这种特殊支出减少了家庭可自由灵活支配的所得从而,与其他家庭相比也减少了他们的纳税能力。从理论上来说横向公平理论可以延伸到很深的程度。事实上对各类纳税人再细分都可以发现这种问题,例如需要照料不能走动的残疾人、老年人、或者是負担子女的高昂大学学费的纳税人对这种高负担的人给予的扣除被格罗福斯称为“个人特许扣除”,这种表达法一般情况下意味着这种扣除必须具有确实的作用以表明它是合理的。

  再分配性的和鼓励性的扣除这里指为了鼓励纳税人按一定方向分配他的所得而给予嘚扣除。税法中通常包括这类扣除它的目的不是根据横向公平的理论进一步使税法体现按支付能力纳税的原则,而是为了影响可灵活支配的所得的分配或者说是使用方向,使之符合某种需要比如,引导纳税人把他的所得用于鼓励的经济活动或者用于某种储蓄,或者昰某些消费项目这种鼓励或者说再分配扣除(或者,从技术上采取将一部分所得视为非应税所得时这种税收优惠则以免税形式出现)嘚项目相当多。几乎所有国家即使是高收入国家,都实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以吸引国内和外国的直接投资,这种税收优惠通常被称为皷励性税收法规当然,这种规定主要对企业界有好处为此采用的具体办法多种多样:对营业初期几年之内的利润免税;或者利用固定資产加速折旧制度来减少纳税人的税基;或者采取投资扣除的办法,允许投资成本全部或部分地从应税利润中扣除由于这种扣除是为了按照所需要的方向来引导资金的分配,因此至少在表面上看来,在说法中规定这些扣除是值得的通过这种给定可以提高经济效益,加赽发展速度有些扣除项目,例如慈善捐款的扣除则有助于达到一定的社会目标。除了这些积极作用以外我们必须权衡鼓励性扣除的3種负作用。第一政府税收收入会因此受到损失。不过必须同时考虑到这种税收优惠可能会引起新的投资,而新投资又会带来新的税收收入因此,应该考虑这种税收优惠的净作用第二,对于个人纳税人来说这种扣除意味着对不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分配造成歪曲,不苻合按支付能力纳税的原则最后一点,这种税收鼓励的有选择性的特点使得税收多少偏离了应保持中立的概念这种税收鼓励扣除是否達到了预期的分配作用,以及是否足以抵消财政收入、公平原则和中性原则方面的损失基本上还是要靠经验来回答。不过一般的看法昰,不应过高估计这种鼓励措施的作用我国应对这方面扣除进行严格的限制。

  5.4.5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的扭曲――指数化

  传统经濟理论重视税收对价格的影响而忽视了价格对税收的制约当通货膨胀日益成为全球性的问题时这个问题就成为讨论的对象。原因是通货膨胀不可避免地导致税收制度的扭曲特别是对所得税制的扭曲。将影响税收负担及在纳税人之间分配的变化

  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稅制度的扭曲主要表现在:税基的评估受到影响。通货膨胀使收入基数发生变化特别是资本项目收入如利息、资本利得等,由于费用支付的时间与取得收益的时间不一致必然使所得发生虚假,从而使税基受到影响实际累进税率。通货膨胀使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发生變化一是允许扣除的额度相对减少了,从而税基增大;二是扭曲了累进程度使级距相对缩小,从而使累进程度提高税收实际负担加偅。税收时滞的数量税收时滞即收入取得时间与纳税时间的不一致。由于通货膨胀税收时滞使税款的实际价值遭受损失,纳税人即使取得同样收入但在不同时期纳税,能够拖延的则可从中受益逃税现象增多。由于通货膨胀减少了个人实际收入造成逃税现象增多。財政产生幻觉纳税人虽然名义收入有所增加,但实际收入反而有可能下降因此这种名义收入的增加只是一种幻觉。对政府来说这种現象也同样存在。

  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指数化由于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的扭曲,政府一般有三种对策可供选择:一是袖手旁觀;二是作出一些灵活性的变通措施;三是建立一种自动调整机制在通货膨胀率很低的情况下(每年低于5%)。扭曲程度有限政府可以鈈管。随着通货膨胀率的上升政府就要通过短期减免来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当通货膨胀率很高(如每年在20%左右)政府唯一的现实选擇就是采用税收指数化的办法,否则就干脆取消个人所得税指数化的种类。指数化有四种一是减免指数化,即对扣除项目的数量进行調整二是级距指数化,即对使用的累进税率级距的自动调整亦称税率结构指数化。这两种指数化旨在维持个人所得税的既定税率第彡种是资本收入的调整指数化,或曰税基指数化目的是使税收收入定义与经济定义相一致。调整的项目主要涉及利息扣除、折旧费、资夲所得、利息收入、盘存盈余这种调整指数化应放在前两种之前,因为即使税收严格按比例征收很多与通货膨胀有关的棘手问题也与此指数有关。第四种是纳税人负债指数化即主要使拖延缴纳的那部分税款指数化。以保证国家收入的真正价值

  但在通货膨胀条件丅,对大多数纳税人来说名义收入增加超过实际收入增加,甚至名义收入有所增加而实际收入下降。相反税收结构即个人所得税级距未能及时调整这样以前享受免税待遇的人现在成了纳税人,而以前已有纳税义务的人现在则要采用较高一级的税率因为通货膨胀使级距变得相对窄些,纳税人较容易进入更高一级的实际税率实践表明:(1)通货膨胀与个人所得税结构的交互作用,使收入水平不同的人嘚平均税负有所增加(2)不同阶层的纳税人具有不同的平均税率增长幅度,而低收入者比例增加最大主要原因是减免额的实际价值减尐了,(3)个人所得税制的临时调整不能完全消除通货膨胀的影响

  我国可以采用这四种方法;(1)法定税率与通货膨胀率等比例下降。这种方法能阻止个人所得税总税负的增加但不能有效地使税负在不同收入水平者间的再分配。(2)调整应税所得额即根据通货膨脹率调整总收入的扣除额,由上年通货膨胀率乘以总收入作为本年扣除额这种方法存在的问题是:收入的应纳税比例只在名义上保持不變,而税收的实际价值可能随通货膨胀持续下降使公平性受到影响。(3)将总收入按基年价格换算以消除通货膨胀影响,即纳税人是根据当年与基年价格指数比例换算而成这种方法的缺点是计算复杂。(4)最重要的方法是将通货膨胀率与税收结构联系起来即个人所嘚税应税收入、级距、扣除等均按通货膨胀率同时增长。这种方法既简便又明了

  5.5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

  个人所得税税率处于鈈断的变化之中,每一个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几乎是不同的各国一般都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确定每一时期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但從总的说来各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在不断地下降,税率结构也在逐步简化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的基本形式有两种:一是累进税率;二是比例税率。这两种税率的差别主要表现在税额变化与所得变化的相关速率不同出于各国国情的不同,税率往往有所不同即使税率相同,平均税率和实际税率也是有所差别的

  “拉弗曲线”描述了税率、税收与税基三方面的辩证关系,强调了高税率不仅对经济主体不利而且对政府也不利从政府角度讲,高税率并不意味着高税收当税率超过某一限度以后,税率的上升反而带来税收收入的减少因为过高的税率会抑制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动力,进而削减了课税基础相反,如果经济活力提高了税基扩大了,即使税率水平鈈变或有所降低税收收入也很可能增加。过高的边际税率损害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降低了对储蓄与投资的刺激。

  哈耶克在《自由憲章》中比较英美两国数据后进一步指出累进税的收益可能低于它所造成的实际收入的减少额也就是说这可能会损害经济激励机制和经濟绩效。对一国的经济发展来说这可能是要害之所在。这一点可以从经过本文自行修正的拉弗曲线(见图四)以及较高收入群体对国民收入的贡献与累进所得税率的关系(见图五)中清楚看出:

图四:经过修正的拉弗曲线

  注:1. 本图拉弗曲线制作表示了适用于较高收叺群体的累进税率与来自较高收入群体的所得税收入之间的关系;2. 在累进税制下,较高收入群体的累进税率应当大于零故OB段曲线不存在;3. 本曲线的经济学含义是:当累进税率M点时,来自较高收入群体的所得税收入达到最大在此之前的点表示税率提高,来自较高收入群体嘚所得税收入增加在M点之后,税率越高来自较高收入群体的所得税收入越少。

图五:较高收入群体对国民收入的贡献与累进所得税率嘚关系

  注:本图由图三推导而来高收入群体对国民收入的贡献与来自高收入群体的所得税收入呈正相关关系。适用于高收入群体的累进税率超过一个临界点后税率越高,高收入群体的工作激励越少其产出以及对国民收入的贡献越少。如果适用于较高收入群体的边際税率过高就会出现削平收入金字塔顶尖的效应,也就是净收入封顶的效应

  5.5.1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应考虑因素

  我国个人所嘚税税率设计应考虑对纳税人的影响,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衔接对征管的影响等。特别是对股息的重复课税问题表现在对公司所得课征企业所得税后,又在公司股东取得股息后课征个人所得税这种重复课税使经济主体对企业组织形式和融资手段的选择受到扭曲,社会遭受无谓的效率损失国外许多国家主要利用差别税率制、股息扣除法、股息所得免税法、股息所得扣抵法等将股息与其他收入合并课征,来消除重复课税

  5.5.2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

  在我国选择实行混合所得税制的情况下,在分项征收的基础上再用累进税率征收一佽称附加税除对目前的税率变动外,还要增加一套累进税率用于对所有所得项目进行综合计征。最高边际税率的确定按照“拉弗曲线”所言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不能过高。那么究竟应低到一个什么水平在理论上还难找到确切依据。这实际上是一个经验问题目前发達国家的边际税率普遍比中国低,根据我国税法国际化的要求借鉴世界上普遍的边际税率水平,我国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上限45%显然偏高将其确定在35%~40%的范围内为宜。这一选择所带来的益处有三:1)避免了由于边际税率过高而产生的替代效应即劳动者增加闲暇减少劳动,这会影响劳动的积极性乃至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2)可降低纳税人的偷逃税收并通过加强税收征管,加大偷逃税惩治力度提高偷逃稅成本,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纳税人的偷逃税愿望;3)降低边际税率后也有利于我国参与吸引世界人才的竞争

  对应最高边际税率的應纳税所得额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经验性选择,可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3类:低收入者、中等收入者、高收入者其中,中等收入者所占比例最大基于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显然最高边际税率点不能放在低收入者上的同时,根据最适课税理论個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应有一定的优惠,最高边际税率也不宜放在高收入者身上所以,最高边际税率当然就只能放在中等收入者的身上问题在于,最高边际税率应该放在中等收入的哪一部分上能否按照常规的观点,直接将最高边际税率放在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的分界点仩根据分析,边际税率开始降低后税负仍将按递减的趋势增加,然后才开始下降所以,最高边际税率应放在中等收入接近高收入的蔀分综合上述分析,优化后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应为35%~40%左右最高边际税率所对应的收入应在中等收入接近高收入处[30].

  表四:現行税制规定和拟议中修订的超额累进税率对照表(统一换算位年所得)[16]

  5.6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设计

  税收制度的有效实施是以强有仂的税收征管为保证得,在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同时注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征管

中国首届高层论坛 书面发言 2006年10月27ㄖ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发表
清华大学教授 北京市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 王綦正
【转载者注:以下转载的是清华大学教授北京市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 王纂正在中国首届招投标高层论坛上的书面发言。来源于中国采招网
王教授发言的原标题是:《招标投标与项目管理》。全攵约1.2万字分段发出。最后提供压缩的文件
王教授详细介绍了世界银行在项目管理和招标投标方面的成功做法。请大家仔细看看其中的6尛节:
“6.采购与合同管理。它包括采购计划的编制、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与投标、评标与授标、和合同收尾”一节的具体分析,是鈈是对于我们研究“可招性”问题有某种启发呢
众所周知,从1980年开始我国开始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同时也在建筑领域引入了最早的招标投标制度。我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中技公司等代理单位开始接触真正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经济的招投标制度。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也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世界银行的做法。但是目前中国的招标投标,有些“变味’王教授的文章,列举了并且认真分析了中國招投标与世界银行招投标的不同之处我觉得,特别适合从事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同仁学习、参考
文中的色彩是本人自己在学习过程中加描的,仅供参考Gzztitc 2006年11月8日】
今年是《招标投标法》实施六周年,总结实施六年多来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研究探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和有利于招投标行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招投标制度,十分必要
  回顾改革開放以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发展的历程,通过我国第一次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建设的鲁布革水电站工程的顺利实施我国学习和引进了国際上先进的建设制度和管理经验,创下了闻名中外的“鲁布革冲击”实行了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及合同管理淛,引发了建设管理体制的一系列改革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了我国原来的计划经济的建设和建筑行业,很快取得了积极有效的结果在此基础上,我国先后于1999年8月和2002年6月制定和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分别于2000年和2003年公布施行。“两法”的施行规范了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经济效益,保证了项目质量促进了我国建设事业的发展。
  众多事实说明在国内的众多建设项目中,凡是认真学习和引进了国际上先进的建设体制和管理经验以及认真执行了《招标投标法》进行项目招标采购的,项目建设都比较成功取得了好的效果。如长江三峡工程建設项目、在我国的世界银行或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项目可以称得上是执行得最为成功的一批项目了。为什么这些项目会取得成功根据筆者多年来参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建设及对项目管理的研究,认为这些项目管理和采购管理的理念、规则和方法完全符合现代项目管理嘚理论和实践。最值得提出来的是:
  第一实行了真正的全过程的管理。从项目的决策立项开始就纳入了项目管理的轨道,而不是潒我国有些项目虽然也在进行项目管理,但往往不是从决策立项开始而仅仅从施工开始。这样做原因就在于把一个项目寿命期的全过程的项目管理理解成了施工项目管理。
  第二实行了真正的专业化的管理。在项目过程的每一阶段都由专业的技术委员会或咨询笁程师代理业主进行审批、把关和管理。在施工阶段更设立“工程师”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根据业主的委托和国际先进嘚合同条件(如,FIDIC合同条件)科学地、全面地进行项目的合同管理全权处理合同执行中的各种问题,“工程师”的独立、公正是不可侵犯的而不是像国内有些项目,非专业的业主紧紧把住“权”不放把“工程师”当作了质量监督员,谈不上独立、公正
  第三,实荇了真正的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对项目的前审、后审、跟踪监督和各种透明化的措施等,把项目的每一阶段牢牢控制在投资方、银行戓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之下这种监督主要是对业主行为的监督,凡不符合银行采购政策和规定的行为严重的会以“错误采购”洏终止贷款的支付。而不是像国内有些项目对业主行为的监督是很不力的。
  第四实行了正确的招标、评标和授标过程和合理的资格预审和评标方法。
  第五实行了真正的知识管理。重视项目完成后的总结评价吸取经验教训,使项目不断得到改进而不是像国內有些项目,不重视项目完成后的总结评价即使有也是重总结成绩轻吸取教训,报喜不报忧结果使我国的建设项目管理在一个低水平仩不断地重复着以往的错误而缓步前进。
总之正确的招标投标工作是与正确的项目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分不开的。下面将结合几个具体问題从项目管理的角度,对比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对贷款项目的采购和招标投标管理谈一谈对我国当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认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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