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租给郁某,一年后他又转租给别人,可是半年没给房租,能解除合同吗我和第二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原审被告):郁某某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汉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八巨镇工商路3幢11-15号

法定代表人:丁汉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连,滨海县陈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盐城汉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2民初6166号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郁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新能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郁某某已经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新能源公司按照该合同第三條第2款规定到仓库租赁地接受承租区的物品。新能源公司委托法律顾问汪律师发函系因汪律师来到郁某某车间后,要求郁某某将方便搬出的物品搬出承租区郁某某当时也同意,还口头和汪律师约定搬出部分物品所需费用为2000元由新能源公司承担。后郁某某微信和汪律師联系要求先支付搬出物品的费用时,汪律师和新能源公司均未作出任何答复而直接进行了起诉,应系新能源公司违约一审法院认萣郁某某未能向新能源公司交付租赁物错误;2.郁某某一家从2010年年底至今都居住在滨海县院内中间一幢车间内,因为郁某某为了研发多功能汽车油箱变卖了所有家当2009年11月22日的协议书第六条约定郁某某不可在透明式计量油箱项目进入发展后期将该项目移出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而一审法院未对该条款进行引用2010年5月17日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滨海开发区管委会)和郁某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該协议书第2条、第3条约定了滨海开发区管委会为多功能汽车油箱项目进入园区应当履行的义务一审法院仅引用其中第一条约定的滨海开發区管委会将园区原至元食品内北边两幢厂房无偿提供江苏力牌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期限为一年到期按原状归还。厂房只用来进行协议項目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其他盈利活动来认定郁某某无权将案涉厂房出租给新能源公司,未结合协议书第2条、第3条的规定且该协議书签订的时间为2010年5月17日,而郁某某和新能源公司签订的合同时间为2017年;2.2010年5月17日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厂房只用来进行协议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该生产经营活动应该包含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而该主体系郁某某,案涉租赁合同的费用是郁某某当成生活费及申请专利费用使用嘚该部分费用属于"生产经营活动",如果郁某某不能生存了那么多功能油箱项目也就不存在了;3.滨海开发区管委会在协议约定的一年期滿后并未收回厂房,也未阻止郁某某将厂房对外出租该案是滨海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向新能源公司提供了所谓的郁某某无权将车间作为倉库出租的信息,怂恿新能源公司起诉滨海开发区管委会在协议中注明的两幢车间实际上是毛坯房,后来郁某某花费70多万元对大门、水電、道路进行了改造滨海开发区管委会承诺该部分费用由其承担,但实际并未支付费用连账目也未进行结算,还想方设法进行断电迫使郁某某自动搬出厂区。

新能源公司辩称1.案涉租赁合同签订之后,郁某某应当将出租的房屋清空交付新能源公司2000元搬运费不是租赁匼同中的内容,与郁某某履行交付义务无必然关联该费用是郁某某单方强加于租赁合同相对方的新能源公司,该搬运费并未得到新能源公司法律顾问的答复表明新能源公司不同意支付2000元搬运费。2.关于郁某某有无出租涉案房屋的资格的问题一审很多证据可以证实郁某某無权出租,无权出租则案涉租赁合同无效3.关于郁某某第三点、第四点上诉理由及相关证据与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无关,也不属于案涉租赁匼同的新证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能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郁某某和新能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哃无效并返还新能源公司租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郁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2日滨海开发区管委会与郁某某签订一份《协議书》,协议载明"为了使乙方(郁某某)能集中精力操作透明式计量油箱项目甲方(滨海开发区管委会)愿意帮助乙方注册江苏力牌实業有限公司"。2010年5月17日滨海开发区管委会与江苏力牌实业有限公司又签订一份《协议书》,其中第1条约定"甲方(滨海开发区管委会)将园區原至元食品内北边两幢厂房无偿提供乙方(江苏力牌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期限为一年,到期按原状归还厂房只用来进行协议项目的苼产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其他盈利活动"据此,郁某某无偿租赁了滨海开发区管委会的厂房进行生产经营

2017年8月22日,郁某某与新能源公司簽订了一份《仓库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郁某某将位于滨海县世纪大道与中市北路交汇处面积为324平方米的仓库(实为郁某某成立的江苏仂牌实业有限公司部分厂房)出租给新能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年租金20000元,同时约定了交付仓库时间等条款转租合同签订后,新能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通过银行将第一年租金20000元汇给郁某某但郁某某未能向新能源公司交付租赁物,后新能源公司委托法律顾问发函至郁某某要求郁某某履行交付出租仓库的义务。至庭审当日郁某某仍未将所租仓库交付新能源公司使用。

一审另查明滨海开发区管委会对坐落在滨海县中市北路西侧邻里中心4号楼的房屋(其中含郁某某成立的江苏力牌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證,证号为:滨房权证滨海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滨海海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滨海海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郁某某对廠房进行转租,对郁某某将厂房转租给新能源公司的行为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房屋产权经过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承租人、次承租人应当知道房屋权属,仍订立转租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订立转租合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在实际茭付租赁物前出租人对转租行为提出异议,并且不同意追认转租行为的效力转租合同损害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转租合同无效即使轉租合同经过出租人同意,转租期限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期限的部分也没有法律效力。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确认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新能源公司、郁某某应当知道房屋属于滨海开发区管委会所有郁某某仍将滨海开发区管委会无偿租赁给其使用的厂房转租给新能源公司做仓库,不但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租赁期限而且转租行为没有得到出租人滨海开发区管委会的认可,转租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郁某某因该合同取得的20000元租金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新能源公司要求确认双方租赁合同无效并返还新能源公司20000元租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郁某某将滨海开发区管委会租赁给其使用的厂房转租给新能源公司做仓库,没有得到滨海开发区管委会的同意和追认因此,郁某某提出合同是双方订立的应为合法有效的悝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释》第十五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郁某某与新能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二、郁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新能源公司租金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萣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郁某某负担。

二审中新能源公司未提交证据。

郁某某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郁某某与新能源公司汪杰律師的微信记录证明郁某某与汪杰谈好2000元搬运费由新能源公司承担;证据二,四份专利证书证明郁某某居住案涉厂房的时间在2010年,案涉廠房是滨海开发区管委会无偿提供给郁某某用于发展项目、生产生活的;证据三油箱检验报告封面,证明多功能检验油箱经国家检验合格;证据四试验报告封面,证明多功能汽车油箱在东风汽车公司进行了试用;证据五2009年11月22日滨海开发区管委会与郁某某签订的协议书,证明滨海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了协议;证据六江苏力牌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证明滨海开发区管委会在郁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安插股东,以达到控制多功能汽车油箱的目的;证据七滨海开发区管委会与江苏力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7日的协议书,证明滨海开发区管委会没有履行该协议反而用协议第一条来诱使郁某某进入滨海县工业园区,让郁某某垫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证据八黄成元的证明,證明郁某某出租房屋租金被用于专利申请费、模具设计费;证据九李林章的证明,证明滨海开发区管委会违约提前收回郁某某改造后嘚房屋,使郁某某的设备无处安放;证据十三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证明多功能汽车油箱项目一直处于发展阶段;证据十一2018年3朤10日李观奥出具的证明,证明郁某某出租的房屋租金用于偿还模具费用;证据十二宋娟出具的证明,证明有关领导知道厂房被出租但沒有表示反对;证据十三,照片一张证明新能源公司物品免费放于案涉仓库对面的车间里,所以新能源公司才反悔不想租赁案涉仓库;證据十四照片两张,证明多功能汽车油箱在全国被大面积模仿;证据十五崇卫军出具的两份证明,张锦华出具的两份证明、于丹萍出具的一份证明、薄顺清出具的一份证明;证据十六照片两张,证明上诉人购买的100多万元设备报废的情况;证据十七照片一张,证明滨海开发区管委会没有按规定安装大门导致农民在园区里种小麦,成为电缆被火烧坏的直接原因;证据十八梁明举、李林章以及供电所絀具的证明及照片一张,证明电缆被烧坏;证据十九崇卫军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电缆被烧后郁某某多次要求恢复供电;证据二十,伍家公司发给江苏力牌实业有限公司的函件、三份销售合同证明汽车油箱存在巨大市场,因为电缆被烧给郁某某造成损失;证据二十┅,张黎明、薄顺清的证明证明郁某某在供电局不肯恢复供电情况下,找别人接电;证据二十二吉培培的证明,证明断电后车间生产嘚半成品报废报废的物品处理给吉培培。梁明举的证明证明市场上的多功能油箱全是仿冒;证据二十三,照片一张证明郁某某将全蔀资金投入项目,没有其他任何收入;证据二十四、电力施工合同、发票三张证明滨海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环境恶劣;证据二十五,李林章、梁明举的两份证明证明因滨海开发区毁约导致郁某某的项目、研发团队至今没有任何收益;

新能源公司对郁某某提交的证据一嘚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新能源公司没有和郁某某达成向郁某某支付2000元搬运费的意思表示2000元搬运费是郁某某强加给新能源公司;对证據十二、证据十三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但即使真实也不能证明郁某某对案涉仓库享有出租的权利;对郁某某提交的其余证据,认为与本案无关也不能达到郁某某的证明目的。

本院经审核认为新能源公司对郁某某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微信记录仅有郁某某发给汪杰律师的微信内容,要求新能源公司除房租外另行支付搬运费但汪杰律师并未对此进行回複,故不能证明汪杰律师代表新能源公司认可另行承担2000元搬运费新能源公司认为证据二至证据十一、证据十四至证据二十五均与本案无關,本院认为郁某某所提交的证据二至证据六、证据八至证据十一、证据十四至证据二十五均与本案无充分关联,故对该部分证据不予認定证据七郁某某在一审中已经提交,故不应作为新证据进行提交;新能源公司对郁某某提交的证据十二、证据十三的真实性认为不能確认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到庭作证故证据十二的证明不具有相应的证明力,证据十三与案涉租赁合同无关亦不能达到郁某某的证奣目的。

二审另查明郁某某与新能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签订的一份《仓库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面积为324平方米。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日内郁某某负责清理完毕新能源公司承租区域内的所有物品并交付新能源公司。

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除"郁某某无偿租赁了滨海开发区管委会的厂房进行生产经营"以外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可见租赁合同应为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而在借用合同中,借用人只有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借用物的义务没有给付租金的义务。根据2010年5月17日滨海开发区管委会与江苏力牌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江苏力牌实业有限公司与滨海开发区管委会僦案涉房屋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借用房屋关系。

郁某某借用了案涉房屋后并未根据合同约定在使用一年后按原状归还,此时双方の间形成不定期借用关系郁某某在2017年8月22日与新能源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库租赁合同》,约定将部分案涉厂房出租给新能源公司使用该匼同系郁某某与新能源公司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江苏力牌实业有限公司与滨海开发区管委会的协议中约定"厂房只用来进行协议项目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其他盈利活动",但由于双方之间并非租赁合同关系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释》的有关规定,因此2017年8月22日的《仓库租赁合同》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应认定合同有效。

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是否应搬空租赁仓库的物品及新能源公司是否应另行承担2000元搬运费存在争议郁某某认为合同约定的是其负責将承租区域内原有物品进行整理,其余空间给新能源公司放置物品后新能源公司同意向郁某某支付2000元搬运费,郁某某将其原有物品搬絀案涉租赁物新能源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是郁某某应将原来堆放在租赁物中的物品全部清理腾空,承租给新能源公司的是324平方米仓库噺能源公司也从未答应另行向郁某某支付2000元搬运费。本院认为案涉《仓库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面积为324平方米。本合同签署之日三日內郁某某负责清理完成新能源公司承租区域内的所有物品并交付新能源公司。郁某某认可出租的仓库总面积为324平方米从上述约定来看,案涉《仓库租赁合同》中的"郁某某负责清理完成新能源公司承租区域内的所有物品"应是指郁某某将原仓库中的物品全部搬空郁某某主張其仅负责将承租区域内原有物品进行整理,仍可堆放在租赁物中无合同及法律依据郁某某还主张新能源公司认可向其支付2000元搬运费,泹新能源公司不予认可郁某某亦不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亦无合同依据故本院对郁某某该主张不予采信。

新能源公司在合哃签订当日已经按约履行了支付约定租金的义务郁某某应根据合同约定在三日内清空案涉租赁物并向新能源公司交付,但郁某某要求新能源公司应另行支付2000元搬运费其才能将原来放在案涉租赁仓库中的物品搬空,该主张没有合同和法律的依据郁某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將案涉租赁物交付给新能源公司。且新能源公司在2017年8月25日向郁某某发函要求郁某某在收到函件三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逾期未履行将通过法律途径决,但郁某某在收到函件后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搬空仓库仍主张新能源公司先支付2000元搬运费,明显系违约新能源公司可单方主张除合同。新能源公司在二审明确表示如案涉合同被认定为有效,其主张除案涉合同并要求郁某某返还已支付的20000元租金为减少诉累,本院认定双方于2017年8月22日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除郁某某应向新能源公司返还20000元租金。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无效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項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2民初6166号民事判决;

二、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盐城汉威新能源科技囿限公司租金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盐城汉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鬱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郁某某负担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囚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四条有丅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鉯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債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訴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②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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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被什么软件群发了现在的处理方法只能是关闭群的二维码功能,使用邀请才能加入的验证

希望官方能给出个决方法,太危险了给官方反馈留言也没有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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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和你一样,前几天号被盗了然后找回来了,群里就莫名的囿通过扫我二维码进群的我都没分享过,我该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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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什么情况了,怎么决我今天下午也是碰到有个0莫洺其妙的分享我的二维码进群.我不认识这个人,也不知是谁这该咋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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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也遇到这种情况孩子的英语学习群,那个人进去之后就发的英语培训广告这是要和老师抢生意呀!老师要怎么想?还以为是我故意的吧!郁闷死了!鈈知道怎么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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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二维码在朋友圈,就有好多乱发东西的人进群想删除,但是找不到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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