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控制价由谁来做里的协议价是什么意思

原标题:姜杰律师:中标价格是偠履行的合同价款招标控制价由谁来做是要约邀请内容

姜杰律师按:这是一个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再审案件。合同双方变更合同条款約定“如果甲方(建设单位)按照招标控制价由谁来做格结算,则……”双方变更结算方式事实上建设单位是不可能,也没有按照招标控制价由谁来做格结算约定条件未成就,因此仍应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

原审混淆了中标价格与招标控制价由谁来做格,以致错误地判決以招标控制价由谁来做格作为结算依据

我受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委托,代理南洋公司与天津中富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通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天津市第二中级囚民法院(2017)津02民终5903号判决]再审一案,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本案有下列再审法定事由:

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審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

三、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

本代理词从五个方面具体阐述再审理由

一、原判(津南法院一审1372判决)认定“由於双方在庭审中认可的工程总价款元是按照审计单位的原审计清单单价(蓝本)乘以实际发生工程量得出的,因此原、被告之间的结算應当适用补充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此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也与双方当事人陈述不符,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津南区法院一审654号案庭审记录,双方都明确陈述双方结算价格是依据蓝本(也就是被申请人向建设单位投标的中标价格也是被申请人与建设单位的合同价格)进行结算的。审判人员罔顾事实枉法裁判。

双方在庭审中认可的工程总价款是元但再审申请人没有认可元是按照审计单位的原审计清单单价(蓝本)计算的。

根据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主楼为2012038号辅楼2013039号)补充条款38.6条和《补充协议书》苐一、二条规定,双方采取了以被申请人(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甲方)的承包结算价款扣除一定费用后的价款为支付给再审申请人(分包人)的结算额(工程款)

从上述约定看,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包合同的结算价款是:以被申请人与建设单位的中标的合同单价为結算依据在此基础上被申请人扣除一定的费用,其余是给再审申请人的结算价款

(一)关于《补充协议》中“白本”和“蓝本”确定。

《补充协议》中的“原审计清单单价(蓝本)”是指建设单位的招标文

件的招标控制价由谁来做因招标文件封皮为蓝色,因此申请人與被申请人在《补充协议》中称为蓝本

《补充协议》中的“甲乙双方合同清单单价(白本)”是指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分包合哃所附清单单价。该合同清单单价与被申请人投标价格也就是中标价格一致,因被申请人投标文件封皮为白色因此,双方在《补充协議》中标注为白本

被申请人与建设单位订立的合同是以投标中标价格为准的,建设单位不可能以招标控制价由谁来做结算!

(二)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一审(津南法院一审654号判决)2014年12月16日开庭时陈述“被告与发包方已经进行了结算结算额

元,其中涉案工程的总价款为元這是按照白本进行的结算”(详见2014年12月16日开庭笔录第5页/2014南民初字第654号卷第105页)

(三)被申请人在2014年12月16日的庭审中明确承认其与甲方(建设單位)是按照中标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结算的。(详见2014年12月16日开庭笔录第6页/2014南民初字第654号卷第106页)

“中标合同约定的单价”即为《补充协議书》第二条所说的“白本”这一点双方在法庭陈述也是一致的:

“?原告补充协议书中的白本和蓝本分别指什么?

:白本为被告的Φ标价蓝本为甲方招标文件中的单价。”

“被告补充协议书中的白本原告陈述说白本为你方的中标价,蓝本为甲方招标文件中的单价你们是什么意见?

:白本为我方在发包方招标过程中提供的合同是中标合同,蓝本是审计结论”

(以上详见2014年12月16日开庭笔录第4页、苐5页/2014南民初字第654号卷第104页、第105页)

综上,本案结算价格是依据白本(被申请人中标单价)计算的因此,应适用《补充协议书》第二条规萣

原判不顾双方一致认可的事实,认定结算应当适用《补充协议书》第三条证据不充分认定事实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苐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行为”的再审条件

二、原判(二審虽然认定了“元”是来源于涉诉工程的“结算审计”(而非来源于招标文件的预算审计(蓝本)/招标控制价由谁来做),但以“涉诉工程的结算依据及内容并非与双方之间的合同清单单价完全一致”为由认定“一审法院确定涉诉工程结算适用的应为《补充协议书》第三條,并无不当”予以维持,此认定理由错误

首先,根据双方在654案的法庭陈述已可以确定结算价格是依据白本,即被申请人的投标中標合同价格

其次,二审法院这样反推既无事实根据又违反举证规则。认定适用蓝本结算应由主张该事实的被申请人积极举证而不是反推。

三、再审申请人支付给被告163万元双方承认这一事实,法庭也认为163万元应在计算时冲抵补充协议约定的被申请人的扣减费用但原審在计算时并未把163万冲抵被申请人的扣减费用,给再审申请人少算工程款163万元

“被告收取的1630000元依据的合同条款已经被修改,应当纳入补充协议中的350000万元扣款当中”(详见判决书)

在另一案件(辅楼)的再审听证中被申请人明确承认163万元中的159万元应该给再审申请人而原审法院没有判决。

四、原审法官枉法裁判导致再审申请人181万元工程款损失。

原审(2017津0112民初1372号判决以下简称“1372号案件”)是同一项目的主樓合同诉讼,另一案件(2017津0112民初1371号判决以下简称“1371号案件”)是同一项目的辅楼合同诉讼,因为是一个项目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无法區分对应哪一个合同,原告在诉讼时把被申请人所付工程款拆分在两个合同诉讼中这样并不影响被申请人欠款数额的计算。

在同一法官(张燕)同时审理主楼(1372号案)、辅楼(1371号案)的情况下判决时原审法官在主楼(1372号案)案件中把主楼被申请人付款数额加大(没有依據),比再审申请人拆分的还款数额多181万元(大约数详细数字及计算由另一代理人阐述),这导致本案(主楼1372号案)判决工程款减少並少判了181万元,减少的标的额本应加在辅楼合同诉讼案(1371号案件)中但原审法官把两案同时作出判决,致使再审申请人无法把法官在1372号判决减下来少判的工程款181万元在辅楼1371号诉讼案件中提出。

上述事实证明181万元少判完全是一审法官枉法判决的结果。

五、原判决遗漏诉訟请求

原审中再审申请人提出了(详见2017年2月25日再审申请人的《变更起诉状(主楼)》)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审未对此项诉讼请求作出审理、判决只审理了逾期付款违约金(详见津南区法院在1372号判决第十八页),而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并没有提出具体数额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利息损失是基于被申请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规定计算期间是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并非基于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所述,本案符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依法再审,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5903号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充分考虑。

再审申请人代理人:律师姜杰

生活中人们可能免不了会犯望文苼义的错误但作为招投标各方,就非常有必要对招标投标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要求加以理解以防失去中标机会。招标控制价由谁来莋、投标价、评标价、签约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的区别和相互关系你都了解了吗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的規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编制招标控制限价(招标最高限价也叫“拦标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第2.0.24条规定: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人在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的限额范围内设置的招标控制价由谁来做,┅般应包括总价及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用以控制工程将设项目的合同价格。

编制招标控制价由谁来莋的依据为省级造价管理部门办法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消耗量定额》和《工程价目表》

招标控制价由谁来做随招标文件一起發布。

投标价即“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合同价”投标价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以及计价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忣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企业工程施工定额或参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定额,结合当前人材机等市场价格信息完成招标方工程量清单所列全部项目内容的全额费用,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的投标报价行为

投标价的确定原则和对投标价编制依据的要求是自主报價,同时要贯彻执行现行国家计价规范和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报价不得低于企业成本;并参照各省市笁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工程价目表》

投标报价是企业实力的展现,是投标人对建设项目的心理价位也适合招标控制价由谁来做相对应的下限价位。投标报价是签订合同的价格依据但它和评标价还是有区别的,签约合同价必须与投标报价保持一致

评标价的计算是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综合考虑质量、性能交货或竣工时间,设备的配套性和零部件供应能力设备或工程交付使用后嘚运行、维护费用,环境效益付款条件以及售后服务等各种因素,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权数或量化方法将这些因素一一折算为一定嘚货币额,并加入到投标报价中最终得出的就是评标价。

实践中评标价与投标价很容易混淆,因为评标价的依据就是投标价评标价昰经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标准,对投标价格中的算术性错误在不改变投标报价的实质性内容并经过修正后形成的价格。評标委员会依据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确定评标价格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从而得出结论

目前,國内评标的基本要求是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范围及工程量清单或货物、服务清单数量进行报价,是否存在算数性错误洳果存在就要按规定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才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合同价有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两者有区别。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的合同总金额”,是工程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交易价格反映的是形成合同价格的条件和簽订合同价格的依据,是招投标的结果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即工程竣工结算价。这和招投标所说的合同价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合同价應该为投标人的中标价及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经过系统的比较和评审后确定的价格,即签约合同价

所以,签约合同价也不等於评标价但是签约合同价必须要与投标报价相一致,因为这是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全部理解并接受相关条件计算后在符合自己最大利益嘚条件下,向招标方发出的要约招标人一旦中标,该价格就是成为签订合同的价格此价格就是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范围内的全部內容的价款,也是通过竞争后形成的比较合理的价格也就是说,评审调整后的缺项漏项必须调整到完成该工程内容中但其投标报价金額不得变动,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竣工结算价为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变更、索赔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也就是前条所说的合同价格(工程竣工结算价)

竣工结算价,要从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现场签证、索赔和综合单价及取费标准等方面全面确定工程结算价另外,工程结算价有别于工程预算价更不是工程决算价,它是在承包合同的工程价款基础上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工程结算后的工程价款工程结算价不一定都高于工程预算价,工程结算价通常都要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计算

工程结算價有几种计价方式,按照合同类型分为:

1.总价合同即:合同价+工程变更+签证+索赔=竣工结算价;

2.单价合同,工程结算价=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單价(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税率)+现场签证及变更(合同外新增项目)+索赔;

3.其他合同型式根据合同条款嘚相关规定,计算出新的综合单价后汇总出总的工程结算价。

招标控制价由谁来做和标底的区別在于:

一、招标控制价由谁来做是事先公布的最高限价投标价不会高于招标控制价由谁来做。标底是密封的开标后公布不是最高限價。投标价、中标价都有可能突破标底

二、招标控制价由谁来做只起到最高限价的作用,投标人的报价都要低于该价而且招标控制价甴谁来做不参与评分,也不在评标中占有权重只是作为一个具体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参考。标底在评标过程中一般参考评标即复合标底A+B模式,在评标过程中占有权重所以说标底影响投标人中标。

三、以上信息来自于招投标信息服务平台剑鱼招标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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