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虹立信线蕗板材料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沙坣社区沙龙厂房一楼。
投资人王XX户籍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系该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户籍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系该工厂员工。
被告东莞市惠信浦电路有限公司信浦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西南村西南工业区。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虹立信线路板材料厂诉被告东莞市惠信浦电路有限公司信浦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龙岗区虹立信线路板材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减半收取3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