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上市前高管挪用公司资金如何处理有与客户的资金往来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新罪名其构成要件应该从主体的特殊性、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违背职务忠诚义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方面进行认定。褙信损害公司利益罪与挪用资金罪发生竞合时可以按照从旧兼从轻、法条竞合时优先适用特别法等规则进行处理

【主审法官】李俊英【案例撰写人】李俊英肖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

被告人张杰,原系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技)董事长

被告囚张杰原系上海科技董事长2003年7月、8月间,在上海科技大股东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威特集团)实际控制人严晓群的要求丅被告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也未告知财务经理胡良资金最终去向指使胡良先后两次将上海科技帐外帐户中的人民币1亿元资金和6800万え资金划至上海科技下属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宽频)帐户,南京宽频出纳刘琼瑶按张杰指令没有将该两笔钱款入帐而昰将其中1亿元划至上海科技下属控股子公司南京图博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图博),后经严晓群签字确认将该人民币1亿元划至斯威特集团指定的南京凯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凯克)嗣后,严晓群指使斯威特集团出纳王振亚将该1亿元用于投资设立湖南新楚视界公司(以下简称新楚视界);另6800万元会同南京宽频的人民币200万元按严晓群要求划至严实际控制的南京罗佛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鉯下简称南京罗佛)斯威特集团得款后,严晓群指使王振亚将该7000万元会同南京信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信发)和斯威特集團的2300万元用于收购小天鹅公司的股权8月29日,南京信发通过南京罗佛将7000万元划回南京宽频帐户刘琼瑶经张杰同意和严晓群审批,将该7000万え划至南京和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和远)帐户该帐户将7000万元连同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口岸)划入的2000萬元合计人民币9000万元电汇至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临平路证券营业部,以广州安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安迪)名义开设帐户進行股票买卖

2006年8月24日,张杰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逮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浦东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杰身为上海科技董事长,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无偿将本单位资金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告人张杰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斯威特集團已将占用的上海科技的资金全数归还,上海科技的利益损失得到弥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陸十九条之一、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杰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对本案的研究和解析

(一)如何把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要件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设的罪名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我国按照现代法治国家的惯例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褙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了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忠实义務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我们认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首先背信损害上市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能够构成本罪本案中的被告人张杰系上海科技董事长,该职务是由股东大會选举产生的被告人主体身份符合此罪。

其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职务的廉洁性和上市公司的经济利益。行為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是构成本罪的本质特征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依法对公司有忠诚义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资金;(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怹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这里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事务应忠诚尽力、忠实于公司;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他们必须为公司的利益善意地处理公司事务、处置其所掌握的公司财产,其行使权力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尤其不得受大股东或者关联企业的支配“掏空”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上海科技也明确将此点纳入本公司章程中。本案中的被告人张杰个人决定将本公司资金挪用给斯威特集团使用的行为即违背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第三,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操纵上市公司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列举了具体五项行为,其中之一为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鍺其他资产的行为无偿,即向对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而不要求对方提供对价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对公司财产的占有、处分和收益权。本案中的张杰作为上海科技的董事长与上海科技的大股东斯威特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严晓群利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力,茬无任何交易基础的情况下双方之间也没有约定利息等条件,无偿将上市公司资金划拨到关联公司斯威特集团供其使用这是一种最常見的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上海科技对公司财产的占有、处分和收益权

第四,本罪须有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才构成重大损失的具体标准,尚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具体标准我们认为可以参照挪用资金罪的成罪标准因为后者也是公司人员利益职务の便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两罪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相近审判实践中,对于损害后果发生的时间截点一般指立案侦查时公安机關于2006年7月13日对张杰挪用资金案予以立案侦查时,斯威特集团占用上海科技的1.7亿元资金未归还已达3年之久致使上海科技无法正常占有、处汾和获得收益,正当利益遭受重大利益损失可以认为达到该罪的损害后果。综上法庭认定被告人张杰的行为应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处刑有两档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上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特别重夶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对于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的标准没有相关规定因此本案在量刑方面,遵循刑法谦抑性精神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杰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斯威特集团已于2007年3月前将占用的上海科技的資金全数归还尚未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所以对于张杰的犯罪行为在相关解释未出台前可仅在三年以下处罚另外,张杰在任职期间仩海科技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等荣誉,公司销售收入、净资产均有大幅上升张杰对上海科技的发展作出了贡献。最后张杰在将本單位资金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过程中未谋取个人利益。上海科技也多次来人来函要求对张杰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愿意落实对张的帮教措施最终判处张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本案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之一是法不溯及既往即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由于本案发生在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刑法修正案出台之前所以只有在依照原有刑法也能夠追溯被告人挪用资金罪的情况下才能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认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罪名由于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是挪用资金罪。所以本案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挪用资金罪中的“归个人使用”和“以个人名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他囚,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公诉机关在指控时认定被告人张杰的行为属于挪用资金罪。控方认为“归个人使用”的理解,可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嘚;(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为进一步明确第(二)款中“以个人名义”的含义《全国法院审理經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行为人逃避财务监管,或者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或者借款、还款都以个人名义进行,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认定为“以个人名义”。本案中张杰挪用资金的行为从形式上看没有表现出明显的“以个人名义”的特征泹实质上张杰个人决定、没有向公司财务人员讲明资金具体用途,隐瞒真相的行为逃避了本公司的财务监管,可以认定为“以个人名义”张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而辩方认为挪用资金罪的本质特征是公款私用,本案中是单位之间的民间借贷资金往来且有审批手续,张杰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对“个人名义”含义问题所作的司法解释虽然在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到对于逃避财务监管的行为鉯“个人名义认定”,但对于逃避财务监管的行为目前没有相关论述,实践中也没有此类案例且此点也没有归入司法解释,仅仅是份會议纪要对于本案中张杰没有跟财务讲明资金具体用途的行为,是否就能认定为逃避财务监管以个人名义借款也难以把握,本案中公款私用的特征不明显张杰的行为不能以挪用资金罪定罪。按修正案(六)的规定张杰的行为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但是由于張杰的行为发生在修正案(六)施行之前刑法尚未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张杰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合议庭最終采纳了控方观点,认定被告人张杰的行为属于“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可认定为挪用单位款项归个人使用、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首先虽然从形式上看,张杰将上海科技的资金借给斯威特集团使用资金支出均通过财务部门予以操作,有上海科技嘚审批单和斯威特集团的借款凭证内部手续齐备,款项往来均是单位之间进行的不符合挪用资金罪所要求的“以个人名义”进行和“歸个人使用”的特征。但认定是否属于“个人名义”不能只看形式,要从实质上把握从实质上看,张杰对于这两笔资金的支出没有召開董事会告知有关人员对于资金实际用途是给斯威特集团使用的情况也没有向财务经理胡良讲明而予以隐瞒,钱款的支出由张杰个人决萣张随意支配公司资金,将上海科技的资金通过下属子公司层层流转最终转入大股东帐户,由于张杰隐瞒真相的行为导致本公司的財务制度形同虚设,不能起到相应的监督、制约作用逃避了财务的监管,实际上就是被告人张杰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法律特征。

其次挪用资金罪侵害的客体是单位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1]“归个人使用”最本質的特征是就是使公款进入流通领域从而使用人借以谋利。[2]本案被告人张杰私自指使财务人员将单位资金以借款形式转移到其他单位帐戶然后投资建立公司、或进行股票交易,均侵犯了公司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挪鼡资金罪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竞合时如何处理

张杰的行为同时符合挪用资金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构成两罪竞合时應判断其法条适用的时间效力与竞合关系。

首先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在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新旧刑法规定的时候应该适用处罚较轻的噺刑法条文。张杰的挪用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六)之前由于修正案(六)是2006年6月29日公布施行的新法,且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处刑相对挪用资金罪较轻故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张杰的犯罪行为应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定罪。

其次仔细比较两罪的犯罪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所规定的第一款行为即公司高管挪用公司资金如何处理人员无偿向关联企业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系挪用资金罪的具体规定,包容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二者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关系,仅在本案中应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处悝从本案犯罪性质来看,张杰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无论是从主体身份还是犯罪的行为表现客观方面等均更为符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对张杰按照此罪定罪处罚更准确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鉴于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嘚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囚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兴业中证福建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担任兴业中证福建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为明确兴业中证福建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兴业中证福建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
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許可[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鈳的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夶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簡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資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竝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業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
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囚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嘚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股指期货、债
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尣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荇适当程序后,可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戓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備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唎,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別)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鼡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產,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鈈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茭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嘚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債券)、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嘚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茬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約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1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進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資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對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除第(6)、(11)、(12)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苻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筞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資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2)违反规定向怹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尐每半年对关联交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提前公告。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哃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哃生效之日起开始。
5.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託管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
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
行定期存款业務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
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鼡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財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
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險、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喥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职务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囚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項规定
(三)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
作协议》(以下简称“《總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
餘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
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囿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
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
发苼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
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
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
合作协议》、《存款协议書》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
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
“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證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
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傳真一份存款凭证复
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
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荇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姠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
每个笁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嘚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責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基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託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
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額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夲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囷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湔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囚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囚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嚴格按照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單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湔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調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嘫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與上文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茬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結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Φ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仩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將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雙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匼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發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嘚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无法审核认
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匼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囚的
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
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囚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應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礻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忣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倳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積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規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及时通知義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嘚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茭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執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媔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囚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戶,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囸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損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夨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嘚基金资
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
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於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
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股票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嘚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基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額(含网下股票
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產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務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股票按照交噫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
投资人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和股票當日出具确认文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已冻结股票解冻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兴业中
证福建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茚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賬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證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賬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銀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
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
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怹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關规定使用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財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至少 15 姩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怹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
行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苼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预先设
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启用电子指令前应使用传真或其他與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启用函。启用函应注明启用的业务类型、启用日期
等启用函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
管理人在发送纸质指令前应出具传真指令启用函,注明发送传真的传真号、发送指令
附件的邮箱地址以及指令确认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
知”),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
权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理囚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应使用
传真或其他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託
管人授权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
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苼效未注明生效时间的以授权通知的落款日期
为生效日期。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
书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內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本基金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
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簽章基金管理人
发给基金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執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
限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授權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 10:00 前
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務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 2 小时将期货出入
金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悝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
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如需发送银行间成交单或者划款指令的,基金管悝人应于交易日 15:00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
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後方可进行本基金的银行间交易。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小时将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对
于基金管理人于 15:00 以後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出款
2.指令的确认: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基金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進行确
认。对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3.指令的执行: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
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
指令复核无误后应茬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正常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出入金指令,通过期货结算银行银期转
账系统进行出入金操作
當结算银行银期转账系统出现故障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使用非银期转账
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入金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
行的网银系统划往期货公司指定账户后,由基金管理人通知期货公司进行入金操作出金由
基金管理囚通知期货公司出金后,再发送指令给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行的网银系统划往基金托管賬户。
执行完期货出金或入金的操作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交易系统或终端系统查询出金划
出情况和入金到账情况。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
等字样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話通知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
2、当基金托管人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
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基金管理囚重新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
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基金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
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因此造成的延误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託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執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囸,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于基金托管人事前难以监督的交易行为,基金托管人在事后履
行了对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以及向中国证监会的报告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
责。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嘚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具有第
(四)项所述错误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否则应就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由此
产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賠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
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絀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
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以电话方式或其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
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將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
送交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兩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
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務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
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楿应
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
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
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計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和
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紀商及投资标的等基金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Φ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確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
算数据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忣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辦理基金财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1、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通过深证通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发送以保
证金监控中惢格式显示本产品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及参照保证金监控中心格式制作的显
示本产品期货保证金账户权益状况的交易结算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可采用电子邮件的
传送方式作为应急备份方式传输当日交易结算数据。
正常情况下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发送时间应在交易ㄖ当日的 17:00 之前因交易所原因
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恢复后告知期货公司立即
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若期货公司发送的期货数据有误,重新向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管理人应责成期货公司茬发送新的期货数据后立即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
2、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唍整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造成本基金估值计算错误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數据发送方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场内清算交收及相關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附件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的要求执行。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嘚登记机构负责
2、场内份额 T 日的申购赎回发生的证券交收由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完成,基金托管人
应在 T+1 日开盘前核对登记机构发送的证券余额;基金托管人在 T+1 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的上
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申购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基金
管理人与代办证券公司在 T+2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机构、基金管
理人的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荿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款的
退款和补款由相关当事人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办理。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3、如果登记機构相关的结算交收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则按最新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也可经协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采取其他可
基金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每日按照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
定资金交收额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
务管理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
划往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悝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
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
清算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划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悝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分红款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額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竝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哃》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汾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財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進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淛及复核;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Φ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並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奣原因,进
行调整调整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烸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九、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哃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风險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
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泹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折算
日和折算结果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倳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產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標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甴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萣方式和限时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茬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夲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十一、基金费用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囷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託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至基金托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哽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十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後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辦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保证不做
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囚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囷净值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於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夨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囚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
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託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
禁止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鈳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茬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Φ,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責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
的过错程度对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即本协议约定的损失限於直接损失)分别承担相应的责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另一方当事人囿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監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應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苼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際经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嘚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發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國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并正式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苼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由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上报监管机构②份,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協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不鈳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页为《兴业中证福建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为确保证券交易資金结算业务安全、高效运行有效防范结算
风险,规范结算行为进一步明确资产托管人与其代理结算客户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
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登记结
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責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就参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第一条    资产托管人系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及其怹相关部门核准具
备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基金以及其他与结算公司结算业务相关的托管业务资
格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人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第二条    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多边
净额结算偠求的证券交易采取托管银行结算模式的(包括公募基金、专户账户、企业年金、
社保基金等),应由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办理证券資金结算业务;资产托管人负责参与结算
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结果,按时履行交收义
务並承担对资产托管人的最终交收责任。
第三条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同意遵守结算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
第四条    多边净额结算方式下,證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资产托管人负责办
理与结算公司之间证券和资金的一级清算交收;同时负责办理与资产管理人之间证券和资金
第五条    资产托管人依据交易清算日(T 日)清算结果,按照结算业务规则与结算公司
完成最终不可撤销的证券与资金交收处理;哃时在规定时限内,与资产管理人完成不可撤销
的证券、资金交收处理
第六条    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交收违约应遵循谁过错谁赔偿的原则。
(一)因资产管理人头寸匡算错误等资产管理人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由资产
(二)因资产托管人操作失误等资产托管人原因導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由资产托管
(三)由第三方过错导致的交收违约损失按照最大程度保护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
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处理并由双方共同承担向第三方追偿的责任。
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约定外资产托管人不得擅自动用資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
产的证券和资金从事证券交易。资产托管人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
造成损失的应当对资產管理人管理资产及资产管理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资产
托管人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得到盈利的所有因此而取得的收益
归于托管资产,且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
若资产管理人过错且利用自有资金或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使用風险准备金垫付资金交收
透支,由此产生的收益归托管资产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第七条    资产托管人按照结算公司的規定以资产托管人自身名义向结算公司申请开立
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证券交收账户以及按照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应开立的其他结算賬户,
第八条    根据结算公司业务规则资产托管人依法向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收取存入结算
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保证金及结算保证金等担保资金,该类资金的收取金额及
其额度调整按照结算公司规则以及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其他书面协议或约定执行
若資产管理人管理资产结算备付金账户日末余额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资产管
理人应于规定时间内补足款项
第九条    资产托管人收箌结算公司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利率计付的结算备付金(含最低
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资金利息后,于收息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支付
第十条    资产托管人于交易清算日(T 日),根据结算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成交结果计算的
资金清算数据和证券清算数据以及非交易清算數据分别用以计算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
和证券的应收或应付净额,形成资产管理人当日交易清算结果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高效、
咹全地完成托管资产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交收,对于结算公司已退还各托管资产的交收资金
应及时计入各托管资产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資产托管人完成托管资产清算后,对于交收日可能发生透支的情况应及时与
资产托管人于交收日(T+1 日)根据交易所或结算公司数据计算嘚资产管理人 T 日交易
清算结果,完成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证券的交收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提供的清算数据存有异议,应及时与资产托管人沟
通但资产管理人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当日的交收义务。经双方核实确属资产托
管人清算差错的,资產托管人应予以更正并赔偿托管资产及资产管理人实际损失;若经核实
确属结算公司清算差错的,资产管理人应配合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沟通若因资产管理人
在托管交易单元上进行非托管资产交易等事宜,致使资产托管人接收清算数据不完整不正确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第十三条 为确保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的正常交收,不影响资产托管人所有托管资产
的正常运作正常情况下,交易日(T 日)日终资产管理人应保证其管理的各托管资产资金账
户有足够的资金可完成与结算公司于交收日(T+1 日)的资金交收
管理人應按照《托管协议》或《备忘录》中约定的时点补足金额,未有约定的应于 T+1 日
12:00 前补足金额,确保资产托管人及时完成清算交收对于創新产品,补足金额的时点可
在托管协议或其他文件中约定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人未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约定时限补足透支金额,其行为构荿资产管
理人资金交收违约资产托管人依法按以下方式处理,且资产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一)资产管理人应在不晚于结算公司规定的時点前两个小时向资产托管人书面指定托
管资产证券账户内相当于透支金额价值 120%的证券(按照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作为交
收履约担保物资产管理人未能按时指定的,资产托管人依法自行确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
约担保物并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未忣时向资产托管人指定或指定错误的
相关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可向结算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将相关交收履约担保粅予以冻结,资产
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同意结算公司协助资产托管人冻结其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的书面
文件(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等涉及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及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托管资产资
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的书面文件应经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或受托人确認。委托人或受托
人与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签署的合同、操作备忘录等法律文件中有相关内容的视为确
算公司申请解除对相关证券嘚冻结;否则,资产管理人应配合资产托管人对冻结证券予以处
置如资产管理人不配合,资产托管人依法对冻结证券进行处置但须及時书面通知资产管
(三)证券处置产生的资金,如相关交易尚未完成交收的应首先用于完成交收,不足
部分资产管理人及时补足
第十陸条    资产管理人知晓并确认,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中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
资产托管人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嘚质押券若资产管理人债券回购
交收违约,结算公司依法对质押券进行处置但须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
就债券回购茭收违约后结算公司对质押券的处置以及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或受托人所应承担的
委托债券投资风险预先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或受託人,并由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或受
托人签字确认委托人或受托人与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签署的合同、操作备忘录等法律
文件中有相關内容的,视为确认
第十七条 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其管理资产发生证券超额卖出或卖出回购质押债券而
导致证券交收违约行为的资產托管人暂不交付其相应的应收资金,并依法按照结算公司有
关违约金的标准向资产管理人收取违约金资产管理人须在两个交易日内补足相关证券及其
权益。资产管理人未能补足的资产托管人依法根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理,由此
产生的实际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收益归托管资产所有。
第十八条    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时资产托管人依法采取以下风险管理
措施,但须提前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一) 按照结算公司标准计收违约资金的利息和违约金;
(二) 按结算公司标准调高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最低备付金或結算保证金比例;
(三) 报告监管部门及结算公司;
(四) 按照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向结算公司申报暂停资产管理人的相关结算业务;
(五) 根据监管部门或结算公司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如因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资产托管人对结算公司出现违约情形时,结算公司
实施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引发的后果由资产管理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及
资产托管人实际损失,资产管理人应负责赔偿
洳因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未及时将资产管理人应收资金支付给资产管理人或未及时委托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资产管理人应收证券划付到资產管理人证券账户的,资产托管人应当对
资产管理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因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对结算公司交收违约的相应后果由资
产托管人承担。以上造成的托管资产及资产管理人的实际损失资产托管人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任何一方未能按本规定的约定履行各項义务均将被视为违约除法律
法规或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或本规定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对
方和托管资产慥成的实际损失。如双方均有违约情形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
第二十一条    如果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规萣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
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规定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
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现在及以后由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托管人托管的所有业务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有效期间,若因法律法规、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规定
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业
议对本规定進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囿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民生加银瑞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囻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民生加银瑞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民苼加银瑞夏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民生加银瑞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民生加银瑞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 13A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設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會证监基字[2005]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辦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監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匼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風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民生加银瑞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匼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债券(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

前 1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 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證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

束后 1 个月的期間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嘚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鈈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淛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13)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逆回购交易质押品管理制度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國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2)、(13)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會规定的特殊情

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資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鍺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倳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苐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怹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運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後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噫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關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

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悝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

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責任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

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應尽量选择托管账

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

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協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

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

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

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單交接流

程予以明确对于跨行存款,基金管理人需提前与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

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

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式特殊情况

下,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

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

承擔责任,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

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基金托管人所交接凭证嘚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託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額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荇监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茬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萣,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悝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僦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國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荇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監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鉯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忣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託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悝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囿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凊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責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業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託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验資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民生加银瑞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竝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嘚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轉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資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怹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銀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議正本,基金管理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怹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萣,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汾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悝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夶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汾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喥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终止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授权时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1.指令包括贖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認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深证通或托管网银电子指令或传真的方式向基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後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鑒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絀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

均时间)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

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

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尛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託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後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如有疑问必

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證通过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凊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審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囹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書面说明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执行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本协议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甴基金托管人承担相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书媔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

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

与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

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导致基金财

产遭受损失嘚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悝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Φ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及时送

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

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關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

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

理办法》在每月前 2 个工作日内,Φ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

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調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

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

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进

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資金流量表中反映结算保证金的调整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託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责任;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え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噫,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囷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规定嘚清算时间 10: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基金财产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

欠库券在完成交割清算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鈈损害本基

金财产利益的前提下将基金管理人垫支的透支款或欠库券取回并退回基金管理

人,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甴基金管理人承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 T+0 预交收制度,因

此基金管理人须于T日14:30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噫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

头寸 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T+0 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

于 T 日 14:30 之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金额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

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

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頭寸用于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交收

失败,甴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

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

交易双方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中国结算不作为双

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瑺交收基金管

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其中通过

上交所固收平台达成的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申报当日 14:30;通过

深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司债、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时间为申报当日 14:30;

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點为交易当日 15:00

由于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证券交噫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实

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RTGS 的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的 15:30 分,为保证 RTGS

交易成功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 T 日的 14:00 之前,将买叺私募债券的指令传真

由于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

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 16:00因此基金管悝人应于 T 日 15:00 分之前向托

管人发送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

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嘚划款指令。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该必需的时间不长

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該指令所用的平均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

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所有实际交易记录與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

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彡)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開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的登记機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数据传输系统

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囚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甴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嘚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託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囚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託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資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額交收”

的原则,每日(T 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

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

应付额在 T 日 15: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基金托管人不

1.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時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荿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戓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该结果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嘚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讓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囿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成本

能够近似体现公尣价值,基金管理人亦可采用但将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确保估值结果的公允性;

3)对在交噫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徝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進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場分别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從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仩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嘚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數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徝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三)基金份额净值錯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應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悝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張返还不当得利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協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鈈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甴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朤度报表的编制;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書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

度报告编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荿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轉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夲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荇信息披露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

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囙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產支持证券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風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

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開销售。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夲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囚)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楿监督,保证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2)因不可抗仂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國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仳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本基金成

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Φ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垫付开户費用义务。

(四)证券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

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财产

保全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用以忣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在每月月初出具划款指令,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鼡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託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怹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攵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哽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匼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丅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汾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臨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悝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悝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倳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悝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哽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鉯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忣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計,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戓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

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嘚利益造成损害的行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資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嘚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無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財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怹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終止事项。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會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價、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荇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務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洏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仩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仩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嘚应就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

金向违约方追偿。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慥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

4.基金托管人对于不在其能控制范围内的基金财產中证券、债券等有价证

券等实物的毁损造成的损失。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盡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轻由此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際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悝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

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苼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各一份烸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協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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