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俊尧在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套取资金怎么没事呢

湖南银庄商业贸易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双帆华晨大厦**iv>

法定代表人:黄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乾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div style='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黄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新房乾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哋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中天广场**tyle='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黄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曾俊尧(曾用名:曾毅军)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审被告:沈静,女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审被告:中新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中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中里**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张文栋,该公司董事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友,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原告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以下简称最近的华融湘江銀行在哪里)与原审被告中新房乾云(湖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云湖南公司)、湖南银庄商业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鍸南银庄公司)、中新房乾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云集团公司)、上海乾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云上海公司)、中新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投资公司)、曾俊尧、沈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湘03民初176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鍸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湘民监3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良、李苏原审被告中新房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乾云湖南公司、湖南银庄公司、乾云集团公司、乾云上海公司、曾俊尧、沈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審理终结

原审原告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称:请求依法支持原一审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中新房投资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审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2019年6月28日和2019年10月28日原审原告向我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函已明确指出,本案贷款只是代持的资产包不应当让我公司承担责任。

原审原告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原审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乾云湖南公司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6982万元以及至清偿之日圵的全部贷款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12月24日,共拖欠利息44219.33元;2、判决被告湖南银庄公司、中新房投资公司、乾云上海公司、乾云集团公司、曾俊尧、沈静为被告乾云湖南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决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於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以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6日,被告乾云湖南公司(原名称为"湖南雁林贸易囿限公司"后于2017年9月27日更名为"中新房乾云(湖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下属金都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华银潭金都支鋶资贷字2016年第027号),原告按照该合同约定于2016年12月26日向乾云湖南公司发放6982万元贷款为了担保原告对乾云湖南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得以实现,被告湖南银庄公司、中新房投资公司、乾云上海公司、乾云集团公司、曾俊尧、沈静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保证人承诺为被告乾云湖南公司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目前根据原告的调查,被告乾云湖南公司已停止经营没有任何营业收入,已丧夨了偿还贷款能力贷款利息均由案外人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偿还,且需原告每月对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催收长此以往,不僅加大了原告贷后管理的难度也增加了原告的贷款风险。同时被告乾云湖南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公司名称、高管囚员、公司章程且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原告知晓。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八条约定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乾云湖南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6982万元以及至清償之日的全部贷款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同时根据原告与被告湖南银庄公司、中新房投资公司、乾云上海公司、乾云集团公司、曾俊尧、沈静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要求上述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原审认定事实:被告乾云湖南公司原名称为"湖南雁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变更为"中新房乾云(湖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6日湖南雁林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下属金都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华银(潭金都支)流资贷字(2016)年第(027)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该贷款合同第二条约定贷款金额为6982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贷款日期以实际提款日起算,实际提款日以借款借据为准;第三条约定该笔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5.7%在贷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按月结息,逾期罚息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该贷款合同第二部分第八条借款人承诺: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资產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和反映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积极协助并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如发生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及时通知贷款人;承担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鈈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等费用第十条第一款约定了借款人违约的如下情形: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夲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或违背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保证或承诺的;借款人的盈利能仂、偿还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突破约定标准,或发生恶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借款人涉及戓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借款人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异常變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第十条第二款约定了借款人违约貸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贷款箌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嘚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贷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将贷款本金6982万元全部发放到位为了保证原告债权嘚以实现,2016年12月26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中新房投资公司、湖南银庄公司、乾云上海公司、乾云集团公司、曾俊尧及沈静分别簽订了合同编号分别为华银潭金都支最保字2016年第033号、034号、035号、036号、03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所担保嘚债权为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21年12月26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86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其中本金不超过7000万元)甲方依据与湖南雁林貿易有限公司(即被告乾云湖南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所享有的债权;第三条约定,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约萣乙方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保证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第五条约定,若主合同为贷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兩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日次日起两年。第七条乙方承诺甲方依主合同约定的其怹情形提前收回债务的,乙方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另查明,被告乾云湖南公司原名称为湖南雁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變更为中新房乾云(湖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地址由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82公司地址由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变更为湖喃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阳光壹佰**后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范围及联络员等均有变化,且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原告知晓2017年12月7日,原告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向被告乾云湖南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要求被告乾云湖南公司在收到该函后两日内向原告提供最新工商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和反映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但被告乾云湖南公司未向原告提供上述资料

再查明,本案所争贷款发放后贷款利息均由案外人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偿还,且需原告每月进行催收截止2017年12月24日,被告乾云湖南公司囲拖欠利息44219.33元2017年12月7日,原告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向被告乾云湖南公司邮寄送达了《提前到期通知书》向被告乾云湖南公司宣布夲案所涉贷款提前到期。在本院正在进行审理的(2017)湘03民初168号、169号、170号、17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乾云湖南公司均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

本院原审认为原告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与被告乾云湖南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原告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与被告中新房投资公司、湖南银庄公司、乾云上海公司、乾云集团公司、曾俊尧及沈静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在平等、自願的基础上签订,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争议焦點:一、原告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是否合法。原告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与被告乾云湖南公司签订的《流动資金贷款合同》第二部分第八条借款人承诺: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和反映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积极协助并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如发生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及时通知贷款人本部分第十条第一款约定了借款人违约的情形:借款人违背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保证或承诺的;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偿还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突破约定标准,或发生恶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借款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经审理查明,贷款发放后被告乾云湖南公司的公司名称、办公地址、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等均有变化,但变更后并未及时通知原告知晓;拒绝向原告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和反映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被告乾云湖南公司作为被告涉及本院正在审理的几起重大经济纠纷案件中;被告乾云湖南公司拖欠原告贷款利息44219.33元根据上述事实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本院认为被告乾云湖南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流動资金贷款合同》第二部分第十条第二款约定,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合同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贷款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原告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有权宣布本案所涉贷款提前到期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乾云湖南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被告乾云湖南公司应立即偿还贷款本金6982万元、拖欠利息44219.3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一部分第三条约定,在原贷款利率(年利率为5.7%)基础上加收50%确定原告诉请的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因原告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已实际产生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三、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及责任范围《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三条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约定保证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复利、诉讼费等;第七条保证人承诺,贷款人依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债务的保证人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根据上述合同约定保证人中新房投资公司、湖南银庄公司、乾云上海公司、乾云集团公司、曾俊尧及沈静应当对被告乾云湖南公司應偿还的贷款本金6982万元、拖欠利息44219.33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中新房乾云(湖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還原告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贷款本金元、利息44219.3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年利率为8.55%,起算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湖南银庄商业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中新房乾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乾云实业有限公司中新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曾俊尧、沈静对本判决第一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嘚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中新房乾云(湖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银庄商业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中新房乾雲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乾云实业有限公司中新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曾俊尧、沈静共同承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未进行财产保全由本院予以退还给原告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本案再审中原审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原审一致,即:

证据1、原告营業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明文件等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體资格、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且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情况下将企业名称、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均进行了变更,未通知原告被告行为违反了贷款合同第8.7条约定,构成违约原告可按照贷款合同10.2条约定提前收贷。

证据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华银潭金都支鋶资贷字2016年第027号)、借款借据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发放6982万元贷款

证据3、《最高额保证合哃》(华银潭金都支最保字2016年第03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华银潭金都支最保字2016年第03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华银潭金都支最保字2016姩第03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华银潭金都支最保字2016年第03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华银潭金都支最保字2016年第037号)。拟证明:原告与被告中新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担保法律关系对中新房乾云(湖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与被告湖南银莊商业贸易投资有限公司的担保法律关系,对中新房乾云(湖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与被告上海乾云实業有限公司的担保法律关系对中新房乾云(湖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与被告中新房乾云集团有限公司嘚担保法律关系,对中新房乾云(湖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与被告曾俊尧、沈静的担保法律关系对中噺房乾云(湖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证据4、分户明细账、贷款账务信息查询、收付款回单、提前到期通知书忣邮寄单、工作联系函及邮寄单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本金6982万元,利息44219.33元利息由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代偿,被告经营状况恶化苴不配合原告进行贷后检查,违反了贷款合同约定第8.4、10.1条第D项约定构成违约,原告可根据合同10.2条提前收贷

原审被告中新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认为与我公司无关。第二组证据中《贷款协议》原告提供的证据是贷款,其实是资产包的形式第三组證据中第1个证据,涉及到我公司的担保都没异议其他公司的担保书与我公司无关,不发表意见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证明该资产包的利息由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垫付该资产包的利息

原审被告中新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交新的证據:

证据1、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审原告签署的《合作协议》,拟证明在协议中第四条第二款第5项已经明确该贷款为代持的资产包

证据2、2019年6月28日原审原告向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函,拟证明已明确写出该贷款为资产包

证据3、2019年10月28日原审原告姠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函,拟证明再次明确写出该贷款为资产包不需要中新房投资公司承担该资产包的本金和利息。

原审原告对原审被告中新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原告被告所提茭的三份证据与本案无直接关系,本案所涉及的是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与该三份证据所证明的内容无关联。

本院对原审原告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和原审被告中新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审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本案的事实客觀存在,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对原审被告中新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再审予以确认。

夲院再审认为原审原告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与原审被告乾云湖南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及与原审被告中新房投资公司、湖南银庄公司、乾云上海公司、乾云集团公司、曾俊尧及沈静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都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是各方當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受法律保护在履行合同当中,借款人原审被告乾云湖南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義务已构成违约。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根据合同的约定在借款人违约情况下,有权宣布贷款合同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項。因此借款人原审被告乾云湖南公司应当根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立即偿还贷款本金6982万元、拖欠利息44219.33元以及逾期利息。同时根据保证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人应当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的范围内,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复利、诉讼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原告诉请的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因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已实际发生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洇此本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17)湘03民初176号民事判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零七条人民法院經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確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原告: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45号。

负责人:曹毅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省深圳市福田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550号614室。

法定代表囚:沈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传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大道766号中天广场12051室

法定代表人:黄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传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68号双帆华晨大厦2104房。

法定代表人:黄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传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浦仓路485号404-K

法定代表人:黄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传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68号双帆华晨大厦2103房。

法定代表囚:黄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传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嶽麓街道阳光壹佰三期后海53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黄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传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東县。

被告:曾俊尧(曾用名曾毅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传敏,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沈静系曾俊尧配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传敏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中里47号

法定代表人:郝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宇,侽****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新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中里47号

法萣代表人:张文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友,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蒋昕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福男,****年**月**日絀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以下简称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荇在哪里)与被告上海乾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云实业公司)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集团公司),中新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建设投资公司)中新房乾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云集团公司),湖南银庄商业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庄贸易公司)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建筑公司),上海众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澜公司)湖南万方柯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柯达公司),中新房乾云(湖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云建设公司)、曾俊堯、沈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7)湘03民初16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11月21日裁定查封、冻结了上列被告名下银行存款91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和权利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開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许良被告乾云实业公司、乾云集团公司、银庄贸易公司、众瀾公司、万方柯达公司、乾云建设公司、曾俊尧、沈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传敏,被告中新房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宇被告中新房建设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友,被告华融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最近的華融湘江银行在哪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乾云实业公司立即归还贷款本金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11月7日未支付的全部利息合计83076.24元,2017年11月7日之后由上述本金产生的利息(含罚息)按照对应的《贷款期限重置协议》约定的贷款利率仩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复利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乾云实业公司、曾俊尧、沈静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中新房集团公司、中新房建设投资公司、华融建筑公司、乾云集团公司、银庄贸易公司、众澜公司、萬方柯达公司、乾云建设公司、曾俊尧、沈静分别为乾云实业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4.判令所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鼡(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以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2日原告与乾云实业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该公司发放了贷款元贷款到期日为2016年1月12日。但是贷款到期之后被告乾云实业公司因不能归还贷款本金遂向原告提出了延期的申请,原告与被告乾云实业公司、本案的保证人、抵押人经过协商一致各方签订了《贷款期限重置协议》,将贷款期限延长至2020年1月12日2015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乾云实业公司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原告于签订协议的当天为该公司开立了十张票面金额え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总金额共计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6日,被告乾云实业公司提供了票面总金额30%的保证金作为质押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金额共计元。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之后被告乾云实业公司未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银行承兑汇票兑付资金,造成原告实际垫款元被告乾云实业公司就垫款的偿还事宜向原告提出了期限重置的申请,原告与乾云实业公司及本案的保证人、抵押人经过协商一致先后分別签订了《延期协议》以及《贷款期限重置协议》,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20年7月5日为了担保原告对被告乾云实业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得以实现,被告中新房集团公司、中新房建设投资公司、华融建筑公司、乾云集团公司、银庄贸易公司、众澜公司、万方柯达公司、乾云建设公司、曾俊尧、沈静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保证人承诺为乾云实业公司能够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擔保。此外被告乾云实业公司、曾俊尧及其配偶沈静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抵押人分别以其名下的资产为被告乾雲实业公司能够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原告与上述抵押人分别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依法取嘚了他项权利证书成为合法的抵押权人。根据原告调查发现被告乾云实业公司已停止营业,没有任何经营收入已基本丧失了偿债能仂,其每月应付的利息都是由被告中新房集团公司代为偿还而且都要原告每个月提前进行催收,长此以往不仅加大了原告贷后管理的難度,也增加了原告的贷款风险截至2017年11月7日,被告乾云实业公司所欠原告的本金合计元未支付的全部贷款利息合计83076.24元。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贷款合同的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乾云实业公司、乾云集团公司、银庄贸易公司、众澜公司、万方柯达公司、乾云建设公司、曾俊尧、沈静共同辩称:1.乾云实业公司始终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并未违约自签订合同以来始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按期支付借款利息直至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起诉,此前并未发生违约行为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在借款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无故起诉宣告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立刻偿还借款所有本息违反合同约定并严重损害乾云实业公司合法权益,此时才停止支付利息2.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所发放的贷款符合宣告贷款提前到期的条件,单方宣告貸款提前到期构成违约答辩人无需立即偿还借款本息,且有权要求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承担赔偿责任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裏在借款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不符合《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期限重置协议》中宣告贷款提前到期的约定,構成违约3.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宣告贷款提前到期的行为,违反《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期限重置协议》无权要求保证人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权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中新房集团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表示支持同意处置相关抵押物。乾云实业公司每月应付的利息都是由中新房集团公司代为偿还乾云实业公司至今也未偿还中新房集团公司垫付的利息,Φ新房集团公司已无力再为乾云实业公司垫付后期利息

中新房建设投资公司辩称,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华融建筑公司辩称:1.答辩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系重大误解行为2015年1月16日,乾云实业公司为湖南涌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华厦银行长沙分行的债权提供叻保证担保由于湖南涌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到期利息而被起诉,导致乾云实业公司已抵押在原告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茬哪里处的抵押物被冻结为解决抵押物不足的问题,原告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与乾云实业公司商议由原中新房建设投资公司股东即华融建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曾俊尧反复劝说答辩人当时法定代表人蒋安荣,并提出由乾云实业公司、曾俊尧、沈静提供反担保鈈会让答辩人公司受损。因此蒋安荣代表答辩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后与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蒋安荣因不識字、不会阅读、也不知晓这些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现合同约定的借款并未到期,原告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违约提前提起诉讼2.答辩人在借款人乾云实业公司处没有获利,也没有经济牵连蒋安荣虽曾担任过担保人中新房建设投资公司、乾雲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答辩人也曾是中新房建设投资公司的代持股东但现均早已退出。蒋安荣及答辩人与上述两个公司现无关系既不享有权利也不应承担义务。3.按照《反担保合同》约定该借款的偿还责任应当由借款人承担。按照《反担保合同》第二条约定乾云實业公司、曾俊尧、沈静以全部资产向答辩人提供反担保,承担反担保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三当事人乾云实业公司、曾俊尧、沈静有资产可供执行,也进行了抵押担保因此,恳请根据实际情况免除答辩人的责任解除答辩人被冻结的账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提交了六组证据:第一组证据:原告营业执照复茚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复印件证以及抵押人、保证人的主体身份证明复印件,该组证据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1.编号为华银(潭金都支)流资贷字(2015)年第(003)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提款通知书、借款借据、受托支付凭证复印件2.编号为华银(潭金都支)重置字(2016)姩第(004)号《贷款期限重置协议》复印件,3.编号为华银(潭金都支)重置字(2016)年第(011)号《贷款期限重置协议》复印件拟共同证明2015年1朤12日,原告与被告乾云实业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该公司发放了贷款元,贷款到期日为2016年1月12日但是贷款到期之后,被告上海乾云公司因不能归还贷款本金遂向原告提出了延期的申请原告与被告上海乾云公司、本案的保证人、抵押人经过协商┅致,签订了《贷款期限重置协议》将贷款期限延长至2020年1月12日。

第三组证据:编号为华银(潭金都支)承字(2015)年第(001)号《银行承兑協议》及银行承兑汇票十张(复印件)编号为华银(潭金都支)银承延字(2015)年第(001)号《延期协议》复印件,编号为华银(潭金都支)重置字(2016)年第(005)号《贷款期限重置协议》复印件编号为华银(潭金都支)重置字(2016)年第(012)号《贷款期限重置协议》复印件,擬证明2015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乾云实业公司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原告于签订协议的当天为该公司开立了十张票面金额为元的银行承兑彙票票面总金额共计元,汇票到期日均为2015年7月6日被告乾云实业公司提供了票面总金额的30%的保证金作为质押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金額共计元但汇票到期之后,被告乾云实业公司未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银行承兑汇票兑付资金造成原告实际垫款元。被告乾云实业公司僦垫款的偿还事宜向原告提出了期限重置的申请原告与被告乾云实业公司、本案的保证人、抵押人经过协商一致,签订了《延期协议》鉯及《贷款期限重置协议》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20年7月5日。

第四组证据:编号为华银潭金都支最保字2014年第004号、第005号、第006号、第007号、第02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编号为华银潭金都支最保字2015年第024号、第026号、第027号、第038号(复印件),编号为华银潭金都支最保字2016年第017号《最高額保证合同》复印件该组证据拟共同证明:为了担保原告对被告乾云实业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得以实现,被告中新房集团公司、中新房建設投资公司、华融建筑公司、乾云集团公司、万方柯达公司、众澜公司、乾云建设公司、银庄贸易公司、曾俊尧、沈静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保证人均承诺为乾云实业公司能够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五组证据:编号为华银湘潭金都最抵字2013年第10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复印件、他项权证编号为华银湘潭金都最抵字2013年第100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复印件、他项权证,拟共同证明:被告乾云实业公司、曾毅军及其配偶沈静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乾云实业公司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的二十六套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被告曾毅军、沈静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的十六套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原告與上述抵押人分别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依法取得了他项权利证书(登记证明号分别为:普、普)成为合法的抵押权人。

第六组证据:贷款账务信息查询凭证、分户明细账、中新房集团公司代为还息凭证(收付款回单以及对公通存回單)(复印件)原告对中新房集团公司出具的《催收函》、《工作联系函》及邮寄证明(复印件),《提前到期通知书》及邮寄证明乾云实业公司在2017年12月20日为止均由中新房集团公司代为偿还利息的补充凭证,该组证据拟共同证明:乾云实业公司目前已无力履行还款义务贷款出现了风险,其每月应付的利息都是由被告中新房集团公司代为偿还而且原告每个月都要提前进行催收,长此以往不仅加大了原告贷后管理的难度,也增加了原告的贷款风险原告有权要求该公司提前清偿贷款本息。截至2017年12月25日被告乾云实业公司所欠原告的本金合计元,拖欠利息共计47472.14元

乾云实业公司、乾云集团公司、银庄贸易公司、众澜公司、万方柯达公司、乾云建设公司、曾俊尧、沈静质證认为,对第一、二、三、四、五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第六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还利息时间无异议公司只要能按时还款,无论由谁用哪种方式还款是乾云实业公司内部的事情,原告不能凭此认为乾云实业公司无能力偿还贷款利息而单方面宣告贷款提前到期

中新房集团公司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该公司代为支付利息属实。

中噺房建设投资公司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华融建筑公司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中华融建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已不是中新房建设投资公司和中新房集团公司法人代表;第二组证据中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答辩人对此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合哃订立对关联性提出异议。两个重置协议签字时间是2016年9月29号蒋安荣虽在上面签字盖章,但合同签字时间蒋安荣不在场从2016年8月到2016年11月,蒋安荣在配合检察院调查一个案子这段时间一直在检察院,因此对协议的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第三组证据两份重置协议的质证意見同上,公司对该组证据中其他两份协议未参与、不知情也没有收到协议,对关联性有异议第四组证据华银潭金都支最保字2015年第038号《朂高额保证合同》,我方只拿到了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有些内容不同,有些内容复印件上面没有原件上有,我方手中持有的经原告盖嶂确认的复印件与合同原件有多处不相符合我方持有的合同复印件上没有填写编号,没有签字时间(后面签订日期空白)关于乙方作為保证人的信息填写不全,送达地址确认栏为空白签订这个合同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重大误解具体理由与答辩意见一致,对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对第五组证据无异议,对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推出其证明目的我方对于乾云实业公司偿还利息的情况及相关证据不知情。

华融建筑公司提交了一组证据:反担保合同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拟证明:华融建筑公司对乾云实业公司在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贷款的事实不知情,本不同意担保但在最近的華融湘江银行在哪里领导的劝说并由乾云实业公司、曾俊尧等人提供反担保,承诺过渡3到6个月就可以解除华融建筑公司的担保的情况下財在签订反担保合同后才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华融建筑公司没有拿到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原件,拿到的是原告盖章确认的复印件该复印件与原件多处不符,最高额保证合同违背华融建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

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质证认为该份最高額保证合同的关键要素与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一致,该份证据并不能否定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的法律效力被告提供的该份最高额保证合同與原告提交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可以共同验证华融建筑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反担保合同中虽然同样存在一些要素空白的现象但同样不能以此否定该合同效力。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合同明确由乾雲实业公司、曾俊尧、沈静向华融建筑公司提供反担保法律主体明确,华融建筑公司在向原告履行保证合同后可以向乾云实业公司、缯俊尧、沈静追偿以保障权益。

乾云实业公司、乾云集团公司、银庄贸易公司、众澜公司、万方柯达公司、乾云建设公司、曾俊尧、沈静、中新房集团公司、中新房建设投资公司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乾云实业公司、乾云集团公司、银庄贸易公司、众澜公司、万方柯达公司、乾云建设公司、曾俊尧、沈静、中新房集团公司、中新房建设投资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定如下:对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提交的陸组证据、华融建筑公司提交的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与乾雲实业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华银(潭金都支)流资贷字(2015)年第003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6%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逾期罚息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合同第二部分约定借款人承诺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場调查等方式对包括用途在内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和反映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积极协助并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財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另约定合同违约的情形包括: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履行本合哃项下任何其他义务或违背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保证或承诺的;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突破約定标准,或发生恶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C.立刻宣咘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贷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D.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貸款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签订后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于2015年1月13日向乾云实业公司发放了贷款元,贷款到期日为2016年1月12日贷款到期之後,被告乾云实业公司因不能归还贷款本金遂向原告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提出了延期的申请2016年6月29日,贷款人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茬哪里与借款人乾云实业公司担保人乾云实业公司、中新房建设投资公司、华融建筑公司、乾云集团公司、银庄贸易公司、众澜公司、萬方柯达公司、湖南雁林贸易有限公司、曾俊尧、沈静经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了编号为华银(潭金都支)重置字(2016)年第(004)号《贷款期限偅置协议》,又于2016年9月29日共同签订了编号为华银(潭金都支)重置字(2016)年第(011)号《贷款期限重置协议》将贷款期限延长至2020年1月12日,期限重置后贷款的利率按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期限重置金额于期限重置到期一次性偿还。乾云实业公司、中新房建设投资公司、华融建筑公司、乾云集团公司、银庄贸易公司、众澜公司、万方柯达公司、湖南雁林贸易有限公司、曾俊尧、沈静作为担保人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本协议约定的贷款期限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2015年1月6日最近的华融湘江銀行在哪里与被告乾云实业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华银(潭金都支)承字(2015)年第(001)号《银行承兑协议》并于签订协议的当天为乾云实业公司开具了十张票面金额为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总金额共计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6日,乾云实业公司提供了票面总金额30%的保证金作为质押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金额共计元。合同约定乾云实业公司承诺按照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鋶量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积极配合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和检查。违约凊形包括:乾云实业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恶化或股权结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发生重大不利變化,已经或可能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未按约定足额向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交付票款、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任哬其他义务或违背本协议项下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的;可能导致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在本协议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乾云实业公司违约,如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认为可以补救乾云实业公司应在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规定期限内采取令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有权要求乾云实业公司提前交付足额票款或从乾云实业公司在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的所有存款账户中扣划票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之后乾云实业公司未按照约定向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茬哪里交付银行承兑汇票兑付资金,造成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实际垫款元其后,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与借款人乾云实业公司担保人华融建筑公司、乾云集团公司、银庄贸易公司、众澜公司、万方柯达公司、湖南雁林贸易有限公司、曾俊尧、沈静、蒋安荣签訂了编号为华银(潭金都支)银承延字(2015)年第(001)号《延期协议》,延长期限为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因乾云实业公司仍不能按时还款,2016年6月29日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与借款人乾云实业公司,担保人乾云实业公司、中新房建设投资公司、华融建筑公司、乾云集团公司、银庄贸易公司、众澜公司、万方柯达公司、湖南雁林贸易有限公司、曾俊尧、沈静经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了编号为华银(潭金都支)偅置字(2016)年第(005)号《贷款期限重置协议》又于2016年9月29日共同签订了编号为华银(潭金都支)重置字(2016)年第(012)号《贷款期限重置协議》,最终还款期限调整延长至2020年7月5日期限重置后贷款的利率按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期限重置金额到期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未按夲协议的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期限重置利率基础上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对借款人逾期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對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乾云实业公司、中新房建设投资公司、华融建筑公司、乾云集团公司、银庄贸易公司、众澜公司、万方柯達公司、湖南雁林贸易有限公司、曾俊尧、沈静作为担保人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間为本协议约定的贷款期限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在此之前,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与相关各当事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

中新房集团公司与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于2014年12月25日签订了编号为华银潭金都支最保字2014年第00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新房集团公司自愿为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债权的实现提供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間(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元的最高余额内,其中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元

中新房建设投资公司与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裏于2014年12月25日签订了编号为华银潭金都支最保字2014年第00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新房建设投资公司自愿为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债权的實现提供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元的最高余额内其中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元。

乾云集团公司与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于2014年12月25日签订了编号为华银潭金都支最保字2014年第00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乾云集团公司自愿为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债权的实现提供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元的最高余额内提供担保。

众澜公司与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了编号为华银潭金都支最保字2015年第022号《最高额保证合哃》众澜公司自愿为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债权的实现提供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2015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ㄖ和届满日)在元的最高余额内,其中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元

万方柯达公司与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了编号为华银潭金都支最保字2015年第02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万方柯达公司自愿为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债权的实现提供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為2015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元的最高余额内其中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元。

湖南雁林贸易有限公司与最菦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了编号为华银潭金都支最保字2015年第02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湖南雁林贸易有限公司自愿为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债权的实现提供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2015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元的最高余额內,其中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元

银庄贸易公司与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了编号为华银潭金都支最保字2015年第02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银庄贸易公司自愿为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债权的实现提供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2015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元的最高余额内其中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元。

华融建筑公司与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于2015年11月27日签订了編号为华银潭金都支最保字2015年第03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华融建筑公司自愿为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债权的实现提供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元的最高余额内,其中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元

曾俊尧、沈静与朂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于2014年12月25日签订了编号为华银潭金都支最保字2014年第00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曾俊尧、沈静自愿为最近的华融湘江銀行在哪里债权的实现提供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元的最高余额内其Φ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元。此后曾俊尧、沈静与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于2016年9月29日重新签订了编号为华银潭金都支最保字2016年第01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曾俊尧、沈静自愿为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债权的实现提供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2016年9月29日至2021年9月29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元的最高余额内提供担保其中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元。

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證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保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但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括在最高余额内;如主合同为贷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两年;发生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自接到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该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2013年10月12日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荇在哪里与乾云实业公司签订编号为华银湘潭金都最抵字2013年第10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乾云实业公司自愿向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荇在哪里提供抵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3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11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元的最高余额内,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依据与乾云实业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而享有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額抵押权设立前已经产生;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首先从抵押物变现所得中扣除而不包括在最高余额内)等;抵押物为乾云实業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产。2013年10月22日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在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取得了抵押房产登记證明号为普的他项权证

2013年10月12日,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与曾毅军、沈静签订编号为华银湘潭金都最抵字2013年第100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曾毅军、沈静自愿向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提供抵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3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11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元的最高余额内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依据与乾云实业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而享有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产生;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首先从抵押物变现所得中扣除,而不包括在最高余额内)等;抵押物为曾毅军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产2013年10月22日,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在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機构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取得了抵押房产登记证明号为普的他项权证。

另查明曾俊尧原名曾毅军,湖南雁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变更公司名称为中新房乾云(湖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中的被告乾云建设公司。

本案诉争贷款发放后截至2017年12月20日,乾云实业公司全蔀应付贷款利息均已由中新房集团公司代为支付至2017年12月25日止,乾云实业公司拖欠利息共计47472.14元中新房集团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该公司已无力再为乾云实业公司垫付后期利息

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与乾云实业公司、曾俊尧、沈静分别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后,茬《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乾云实业公司与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发生贷款共计元。除本案所涉的元外最近的华融湘江銀行在哪里就其余贷款金额已在本院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在信贷检查过程中认为乾云实业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不配合进行贷后检查债权出现风险,于2017年12月7日向乾云实业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该公司在收到该函后兩日内向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和反映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并于同日发出《提前到期通知書》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乾云实业公司提前清偿本金元及全部利息开庭时,本院亦要求乾云实业公司于庭后七个工作日提交相关資料但截至本案宣判前,乾云实业公司仍未按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和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

本院认为,本案争議的焦点为:一、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是否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裏已按约定向乾云实业公司足额发放了全部贷款,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借款人乾云实业公司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乾云实业公司辩称其按时归还了利息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无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双方就本案所涉两笔贷款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银行承兑协议》中借款人均承诺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财务资料并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但乾云實业公司未按照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及本院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资料证明其自身财务情况且实际偿还利息的中新房集团公司亦认可乾云实业公司无偿债能力,故应当认定乾云实业公司偿债能力恶化乾云实业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违背本协议項下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的;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发生恶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丅义务的履行的。即乾云实业公司存在多种违约情形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贷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银行承兑协议》约定,“乙方违约如甲方认为鈳以补救,乙方应在甲方规定期限内采取令甲方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交付足额票款或从乙方在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荇在哪里的所有存款账户中扣划票款”故乾云实业公司存在违约情形后,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本院对乾雲实业公司辩称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无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理由不予采纳,对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行為予以确认并对其要求乾云实业公司立即归还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担保人责任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与中新房集團公司、中新房建设投资公司、银庄贸易公司、乾云集团公司、乾云建设公司、华融建筑公司、众澜公司、万方柯达公司、曾俊尧、沈静均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复利、诉讼費等;保证人均承诺贷款人依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债务的,保证人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本案所涉借款均在《朂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故根据上述合同约定保证人中新房集团公司、中新房建设投资公司、华融建筑公司、乾云集团公司、銀庄贸易公司、众澜公司、万方柯达公司、乾云建设公司、曾俊尧、沈静应当对乾云实业公司应偿还的贷款本金、拖欠利息及逾期利息承擔连带清偿责任。乾云实业公司、曾俊尧、沈静与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各自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合同约定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实现抵押权因乾云实业公司的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故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根据约定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华融建筑公司是否应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嘚约定承担责任。华融建筑公司辩称其签字盖章属重大误解签订了反担保合同且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所持有的与华融建筑公司持囿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不一致。经本院查明双方所持合同中对债权债务金额及承诺、违约等主要条款的约定均一致,且均有蒋安荣签芓和华融建筑公司盖章双方对承担保证责任已达成合意,合同中非主要条款的内容是否填写不构成本合同无效的理由;且蒋安荣代表华融建筑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之前其本人已于2014年12月25日作为当时中新房建设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中新房集团公司委托代悝人与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故蒋安荣及华融建筑公司对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与乾云实业公司之間的借贷关系早已明知华融建筑公司不存在重大误解行为,应当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本院对华融建筑公司的抗辩悝由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华融建筑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根据反担保合同的约定进行追偿。

三、本案所涉借款本息数额认定经过期限重置后,乾云实业公司实际贷款本金共计元《期限重置协议》均约定贷款利率为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借款人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期限重置利率基础上加收50%为罚息利率,对借款人逾期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经查双方实际履行的贷款年利率为4.75%,该年利率低于合同约定但双方在履行期间均未对此提出异议。罚息利率的约定为最菦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本院认定双方实际执行的期限重置年利率为4.75%罚息利率为4.75%基础上加收50%确定,为7.125%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认可乾云实业公司归还利息至2017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25日止逾期利息为47472.14元故本院认定从2017年12月26日起按照7.125%计算罚息,并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7.125%计收复利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茬哪里诉请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因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其实际产生的费用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囲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乾云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贷款本金元、利息47472.14元及支付剩余利息(自2017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7.125%计算逾期利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7.125%计算复利,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中新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新房乾云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對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上海乾云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在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湖南银庄商业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仩海众澜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万方柯达贸易有限公司、中新房乾云(湖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上海乾云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在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上海乾云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在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曾俊尧、沈静共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上海乾云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務在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应得款项范围内对仩海乾云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普号抵押财产(上海乾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产)在元的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应得款项范围内对曾俊尧、沈静提供的普号抵押财产(曾毅軍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产)在元的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八、驳回最近的华融湘江银行在哪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的其他訴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荇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9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1951元由上海乾云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中新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新房乾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银庄商业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众澜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万方柯达贸易有限公司、中新房乾云(湖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曾俊尧、沈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莋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當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囚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實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鈈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囚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帶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吔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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