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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宏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机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審原告):阿克苏宏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畜牧局老年活动中心**。

法定代表人:蒲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红阿克苏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机场住所地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芳丽新疆璟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阿克苏宏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與被上诉人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机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9)新2901民初1545号民倳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阿克苏宏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蒲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红、被上诉人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芳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争议双方對2013年至2016年间存在热力供应服务关系无异议,原审法院未能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民事诉讼法相关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查明争议双方熱力供应服务关系存在期间各方合同义务履行情况,导致本案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9)新2901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蘇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阿克苏宏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3.27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努尔艳木艾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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