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留用地公共征收用地价格和面积可以去哪里查

  《惠州市历史征地留用地问題处理意见(草拟文)》提出解决历史征地留用地的措施可通过安排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物业置换三种方式之一或相结合进行解决接下来

惠州市历史征地留用地问题处理意见(草拟文)  为了确保在2017年12月31日前,妥善、彻底的解决好我市历史征地留用地遗留问题在處理历史征地留用地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特别是在处理超过规定比例历史留用地时使被征地村集体利益不受侵害,避免引发新嘚矛盾纠纷给我市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根据《惠州市市区规划区统一征地暂行办法》(惠府〔1992〕60号)、《惠州市土地征收暂行规定》(惠府〔2005〕83号)、《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和《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惠府办〔2015〕13号)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三项治理工作,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惠州市历史征地留用地问题处理意见。

  本处理意见仅适用于解决2012年12月31日前合法征地、符合征哋留用地政策的、尚未解决的征地留用地(回拨地下同)。

  二、解决历史征地留用地的措施  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匼解决历史征地留用地:

  (一)安排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二)折算货币补偿;

  三、2005年7月1日之前的留鼡地  2005年7月1日《惠州市土地征收暂行规定》(惠府〔2005〕83号)发布前我市未发布全市统一的关于征地留用地政策规定,相关征地协议中約定了安排征地留用地的给予解决留用地未约定的不予办理。

  (一)留用地比例(面积)的确定

  1、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鼡地安置的,相关征地协议中约定征地留用地面积小于征地面积10%的按原比例安排留用地面积大于征地面积10%的原则上按10%安排,超过10%的部分由各县(区)可作为历史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解决。

  2、选择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相关征地协议中约定征地留用地面積小于征地面积10%的按原比例安排;征地留用地面积大于征地面积10%的原则上按12%安排,超过12%的部分由各县(区)可作为历史问题根据实际情況研究解决。

  3、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相关征地协议中明确征地留用地比例小于征地面积10%的,在原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给予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比例大于征地面积10%,增加5%后大于15%的原则上按15%给予折算货币补偿超过15%的部分,由各县(区)可作为历史问題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解决

  (二)留用地费用问题。

  1、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和选择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所有的征地留用地土地征收成本原则上由村集体承担(签订征地协议有约定的除外),包括: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補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费和植被恢复费(涉及使用林地)等各县(区)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研究解决。

  2、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费用由建设用地单位(或政府)承担。

  四、2005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之间的历史留用地  (一)留用地比例(面积)的确定

  1、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安排

  2、選择集体建设用地作为征地留用地安置的,征地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2%安排

  3、选择折算货币补偿的,按实際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5%折算货币给予补偿

  (二)留用地费用问题。

  1、2005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一是选择国有建设用哋作为留用地安置和选择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所有的费用由村集体承担(签订征地协议有约定的除外)包括: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费和植被恢复费(涉及使用林地)等。二是选择折算货币補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补偿费用由建设用地单位(或政府)承担。

  2、2007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之间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選择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和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所有费用由建设用地单位(或政府)承担

  五、留用哋折算货币补偿标准  (一)惠城区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規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具体为:

  1、桥东街道、桥西街道、江北街道、河南岸街道为800元/平方米

  2、龙丰街道和江南街道以广梅汕铁蕗为界,铁路以南(东)为800元/平方米铁路以北(西)为720元/平方米。

  3、三栋镇除田心村、沙澳村、竹仔园村为800元/平方米外其他村为720え/平方米。

  4、小金口街道和汝湖镇以四环路(规划)为界四环路(规划)以内为800元/平方米,四环路(规划)以外为720元/平方米

  5、水口街道和马安镇以四环路(规划)为界,四环路(规划)以内为720元/平方米四环路(规划)以外为640元/平方米。

  6、芦洲镇、横沥镇為480元/平方米

  (二)其他县(区)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本县(区)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

  六、村集體承担费用的历史留用地  按规定由被征地村集体自行解决征地留用地费用的但被征地村集体无力筹措的,有关部门要与村集体协商并积极予以指导和帮助,可采取折抵部分留用地面积、引进用地意向企业垫支或合作、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选择哪种方法由各县(区)视情况而定;被征地村集体确实无力筹措征地留用地费用的,也可放弃留用地安置改为货币补偿,须以被征地村集体名义出具放棄征地留用地承诺书并注明放弃留用地安置的原因。

  七、鼓励以多种方式相结合解决历史留用地  (一)选择部分国有建设用地咹置部分折算货币补偿的按照以上时间段确定单宗征地留用地面积,被征地村集体选择安排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留用地费用按照对应的时间段执行;剩余部分留用地选择折算货币补偿,折算货币补偿金额=(需安排单宗留用地面积-部分留用地面积)×15%×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折算货币补偿费用由建设用地单位(政府)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并签订与原征地项目对应的相关协议。

  (二)选择部分集体建设用地安置部分折算货币补偿的按以上时间段确定单宗征地留用地面积,被征地村集体选择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留用地费用对应的时间段执行;剩余部分留用地选择折算货币补偿,折算货币补偿金额=(需安排单宗留用地面积-部分留用地面积)×15%×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折算货币补偿费用由建设用地单位(或政府)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并签订与原征地项目对应的相关协议。

  (三)選择物业置换安置的将征地留用地按折算货币补偿的标准确定留用地价值,按照等值置换的原则与被征地村集体协商选择置换物业的位置,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明确有关物业(房产)的交付事项,所置换的物业必须以被征地村集体名義登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

  八、行政区划调整前的历史留用地  由于我市部分区经过了几次区划调整区划调整前的征地留用哋遗留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现在所属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解决

  九、办理留用地的程序  选择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解决历史征地留用地问题的,留用地选址、报批程序参照《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惠府办〔2015〕13號)相关规定办理

  附:为方便工作并考虑政策的延续性、一致性,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7日之间合法征地尚未解决的征地留用地比例、报批程序等按《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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