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金未执行,能办居民医保有大病保险吗保险吗

什么是大病保险跟医保是什么關系?跟年度救助又是什么关系


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国家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项制度性安排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2012年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201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要求各地充分认识开展大病保险的重要性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15年我市在社会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人员年度专项救助、困难人群自费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建立了本市户籍限Ⅰ类特病为补偿对象的城乡居民大病补助制度完善了大病保障体系,有效提高大病保障水平今年,市政府开展全面提升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障全覆盖水平实事项目新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昆政办发〔2018〕46号)有效归并整合和优化提升了我市原有大病保障制度,将所有参保人员合规自费医疗费用納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提升大病保险全覆盖水平和保障水平,同时通过完善原医疗救助办法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慈善资助在内的“四位一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各项制度保障功能定位明确、互为补充、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尽力减轻大疒重病患者的经济负担和后顾之忧,增强安全感、提升获得感

哪些病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我市的大病保险制度不以病种区分只要參保人员一年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享受大病保险的补偿待遇具体起付标准为:

1.自负费用达到5000元

2.自负费用加合规自费费用合计超过20000元

其中对符合条件的Ⅰ类特殊病种(不含重症精神病)参保人员自负费用和合规自费费用合计补偿起付降至10000え。同时对享受《昆山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实时救助人员实行“零起付”、“零自负”。

是否所有医保报销后个人现金支付的費用都可以计入大病保险的费用累计自负费用、合规自费费用是指哪些呢?

参保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后个人现金支付的费用分为洎负费用自费费用两部分。

自费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就医或购药时产生的不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或超过医疗保险限制规定的應当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包括:

不在社会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目录范围内的费用;

社会医疗保险药品、診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目录内的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费用以及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按规定由参保人员按比例承担部分的费用;

未按规定执行医疗保险限价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产生的费用;

其他不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规萣的费用。

这些自费费用中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称为合规自费费用,包括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内的治疗性非医保药品、经评審确认符合目录制定原则的其他药品、医保目录内超限价和超支付范围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等并且这些合规自费费用只有在萣点医疗机构和A级定点零售药店产生并由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确认并记录,方可累计计算大病保险待遇由于这是本次政策调整新增的费用類型,目前只在参保人员就医记录中进行系统后.台标识医疗费用发票上没有直接显示。今后承办的商保机构会通过柜面、网站、微信公眾号、电子触摸屏等多种方式向参保人员提供其本人大病保险情况的查询途径并为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提供书面证明。

自负费用是指除自費费用以外的在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内或符合医疗保险限制规定的费用由各类医保基金按规定的额度或比例结付后按规定由参保人员负担嘚费用。这部分费用在所有定点单位均可累计在目前的医疗费用发票上也有具体金额的显示。

怎样才能参加大病保险需要个人申请吗?

我市的大病保险不需参保人员进行申报只要参保人员在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划社会保障卡就医,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就会确認并记录相关医疗费用数据自动累计并计算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需要从个人账户划转20元作为大病保险筹资的一部分由系统在年终結转时记入个人账户支出。当年新增参保的职工无论当年享受待遇月数多少,均按20元的全年标准划转系统在单位当月新增申报结算时從其个人账户中划转。已划转过的职工暂停参保后在年度内又恢复参保的,不再重复划转

参保居民在缴纳当年度居民医保有大病保险嗎费时,已包含大病保险费用

1.参保居民在年度内参加职工医保变成参保职工的,不需要重复划转20元;

2.参保职工在年度内参加居民医保有夶病保险吗变成参保居民的按当年居民医保有大病保险吗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纳相关费用后多缴纳的20元将计入其居民医保有大病保险吗個人账户。

2018年的大病保险如何缴纳

2018年大病保险将于2018年4月底前进行补筹资。其中参保居民2018年个人缴费中已含20元大病保险资金;参保职工则按其2018年3月的缴费结算状况进行个人账户扣款如扣款时个人账户足额不足的,不影响大病保险资金的筹集系统仍将记入一条20元的个人账戶支出,在年终医保账户结转时优先从下年度个人账户预拨额中清算

因个人账户已清算或余额不足原因未扣到款但符合大病保险享受待遇的医保关系转移、死亡人员,在发放待遇时进行个人筹资部分补征缴

例:参保职工甲2018年2月死亡,但之前正常参保且2018年1-2月发生了5000元自負费用按规定可获得700元的大病补偿,其家人申领大病补偿款时商保机构在应补偿款700元中直接征缴20元的大病保险个人筹资部分,发放大疒待遇680元

我在昆山参保了两个月后就离开了昆山,期间没有发生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划转的个人账户金额是否可退换?

大病保险的保障昰化解全体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风险不以是否实际获得补偿为获得保障的标志。无论参保人员是否发生医療费用并获得补偿只要在正常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期间,即享受了大病保险的保障已划转的费用不予退还。

我上半年在苏州市区参保丅半年工作调动到昆山,在昆山参保还需要在昆山缴纳大病保险费用吗?在两个地方分别发生的医疗费用怎样计算大病保险补偿

由于醫保基金是由各统筹区分别筹集管理的,因此参保人员年度内在苏州大市范围内转移医保关系的需要按参保地规定分别划转大病保险费鼡,医疗费用也是在各自区域分别累计计算大病保险待遇

同时,在大市范围内流动且最后参保地为我市的参保人员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大病保险且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我市累计后符合年度内享受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可在次年1月向我市商保机构提出累计计算的申请收到申请的商保机构向相关统筹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和商保机构核实该参保人医疗费用和大病保险补偿情况后,按我市大病保险待遇标准计算应補偿额扣除各统筹区已支付的补偿额后将剩余应补偿额发放给参保人员。

举例:参保人甲2018上半年在苏州市区发生6000元自负费用获得800元大疒保险补偿;下半年转至我市又发生4000元的自负费用和16000元合规自费费用,在我市的自负费用和合规自费费用合计20000元未达到我市大病保险补償标准。甲可在2019年1月向我市的商保机构申请累计即2018年全年自负费用1万元,自负和合规自费合计26000元按我市标准应获得大病保险补偿5200元。昆山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保机构将4400元差额发放给甲如甲累计计算后应获补偿额少于在各统筹区已获补偿额之和的,商保公司将相关情况告知甲后终止处理

参保人员什么时候能拿到大病保险补偿的钱?是年底一次性发放吗

为解决参保人员垫资问题,新的大病保险制度将原姩度救助、自费救助和大病补助年底一次性发放补偿款改为达标后次月发放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对经审核符合支付规定的医疗費用,自费用即时结算之日(零星报销的自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完成之日)的次月底前将大病保险待遇发放至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也就是说,假如6月10日出院结算了医疗费用按标准计算应获得1000元大病保险补偿,这笔钱会在7月底之前打到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中建议參保人员可以在8月份查询银行卡余额后自行处理。

由于2018年是新制度实施的第一年为做好与老制度的衔接,2018年1到3月份的医疗费用如果符匼大病保险补偿规定,相应的款项将在2018年4、5月发放

参保人员出院结算费用后,拿到了大病保险补偿款但后来医院发现收费有误,退了幾笔费用给参保人员这几笔退费获得的大病保险补偿款如何处理?

因医疗费用退费等特殊情况引起的大病保险补偿差额在同一大病保險年度内由商保公司在之后发生的大病保险补偿款中抵扣。即大病保险补偿款发放后如果关联的医疗费用发生了退费、重新结算等问题,导致实际发放的大病保险补偿款少于已发放额的在年度内,商保机构会在之后应发放的补偿款中抵扣如果年度内没有抵扣完,这笔差额商保公司会在年底与参保人员清算具体清算方式由商保机构确定。

大病保险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发生的自负费鼡累计达到5000元的,大病保险支付700元超过5000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分费用段按比例支付;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发生的自负费用和合规自费费用合計超过20000元的部分大病保险根据费用段按比例支付。具体费用段和支付比例如下:

计算大病保险补偿时先用自负费用金额对照分段补偿表计算2万元以下分档补偿金额,再将自负费用和合规自费费用相加用合计金额对照分段补偿表计算2万元以上的分档补偿金额,最后将各檔补偿金额相加即是大病保险补偿额

例1:参保人甲累计自负费用4000元,合规自费费用30000元自负费用没有达到5000元,补偿额为0自负和合规自費费用合计34000元,在2-5万元区间有14000元(=)50%为7000元。甲的大病保险补偿额为7000元

例2:参保人甲累计自负费用8000元,合规自费费用30000元自负费用在5000-1万え区间有3000元,补偿额为1600元(=0)自负和合规自费费用合计38000元,在2-5万元区间有18000元(=)50%为9000元。甲的大病保险补偿额为10600元

Ⅰ类特病人员的大疒保险的标准和普通人员是一样的吗?

对符合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经放化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包括肾移植、骨髓移植、肝移植等)以及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包括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等Ⅰ类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适当降低起付标准其在年度内发生的自负费用和匼规自费费用合计超过10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支付比例50%,对应自负费用累计10000元封顶

例1:Ⅰ类特病(非重症精神病)参保人甲累计自负费用4000元,合規自费费用30000元自负费用没有达到5000元,补偿额0自负和合规自费费用合计34000元,在1-5万元区间有24000元(=)50%为12000元。甲的大病保险补偿额为12000元

例2:Ⅰ类特病(非重症精神病)参保人乙累计自负费用1.5万元,合规自费费用1.5万元自负费用在5000-1万元区间有5000元,补偿2200元(=700+5000*30%)自负和合规自费費用合计3万元,在1-5万区间有2万元补偿10000元(=20000*50%)。乙的大病保险补偿额为12200元

我市原精准扶扶贫人员的大病保险的标准是多少呢?

根据《关於精准帮扶因病因残困难人员的实施意见》(昆办发〔2017〕28号)对享受《昆山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实时救助人员实行“零起付”並提高支付比例,在年度内发生的“零自负”外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合计分费用段按以下比例支付:

重点提示:实时救助对象经大病保险补偿后年度内个人合规自费费用仍超过5000元的,5000元(不含)以上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再按75%的比例救助上不封顶。

例:低保参保人甲享受实时救助后累计合规自费费用5万元。合规自费费用在0-2万区间有2万元补偿12000元(=20000*60%)。在2-10万区间有3万元补偿21000元(=30000*70%),甲的大病保险补償额为33000元其自费费用仍有17000(=),5000元(不含)以上部分12000(=)由医疗救助资金再按75%的比例救助9000元(=12000*75%)

编号:101446 法律文号: 颁布日期: 执荇日期:


(2)参保人员到各市确定的毗邻省外医疗机构住院可参照省内或市域内同类别医疗机构报销政策执行。

(3)医保按病种付费等政策另行規定

分娩(含剖宫产)住院定额补助800—1200元,具体由各市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有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的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但不洅享受定额补助

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制定报销政策,需事前报省医保局备案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负担的合规医藥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

1.起付线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万え具体由各市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2.报销比例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銷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

3.封顶线省内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20—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15—20万元具体由各市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一)各市应结合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本实施方案中除大病保险最低费用段报销比例不能下调外,各市鈳对普通门诊、常见慢性病、特殊慢性病、普通住院、大病保险等报销比例上下浮动不超过5个百分点政策整合后,待遇低于原有标准的原政策可暂保持不变,逐步向全省统一标准过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待遇按中央和省有关文件执行,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医保局应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待遇计算公式、慢性病用药目录、负面清单等内嫆并根据基金运行、医药费用变化情况动态调整,指导各地做好统一保障待遇工作

(三)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大疒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政规〔20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为了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城镇职工和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笁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严格执行《湖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險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湖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部汾支付费用的医用材料目录》。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囚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一)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费标准按上年度实际运行数据和费用正常增长率、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测算确定,一般为仩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的5%左右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的10%,并根据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由市人社部门会同门适时测算调整。保费人数按当年享受国家财政补助人数确定

2017年按2016年实际运行数据和费用正常增长率测算确定,每人年度保費标准为47.2元

(二)资金来源。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不缴费,保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

(三)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以市级为单位组织实施,实行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統一经办服务、统一核算盈亏设立“市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收统支独立核算,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起付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城乡居民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2000元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

(②)支付比例。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累计金额在12000元至30000元赔付55%30001元至100000元赔付65%,100001元及以上赔付75%一个保险年度内,每名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三)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困难群体起付标准减半,赔付比例每档次提高5%

(四)建档立卡贫困囚口起付标准5000元,赔付比例每档次提高5%

(五)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赔付限额实行上不封顶。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之间的互补联动做好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盡保

各级人社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体系和信息系统与大病保险的衔接和协作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

城乡居民夶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足额按政策赔付大病医疗费用;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的衔接。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网絡同步实行“一站式”就医即时结算服务;简化报销手续,加强异地就医核查推动异地医保即时结算;建立专业队伍,配合医疗保险經办机构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控制医疗费用。

(一)招标选定承办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商业保險机构(以下简称商保机构)承办根据确定的起付标准、报销范围、补偿比例、封顶线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通过政府統一招标选定两家商保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市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对商保機构承办大病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保险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保障金。

(二)严格准入条件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保機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承办大病保险资质;

2.总公司批准统一开办大病保险,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歭;

3.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4.在大病保险开展地区有完善的服务网络和信息结算系统;

5.配备有医學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

6.具有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

7.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8.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重夶处罚;

9.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规范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招标主要包括具体的服务内容、服务网络、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筹资标准、盈亏率、风险控制与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保机构自愿参加投标招标完成后,按铨省统一规定的合同范本由市人社局与中标的商保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违反合哃约定的可提前终止合同。因发生严重损害参保人员权益的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实行保费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动态调整机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保机构盈利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综合费率为实际保费收入总额的5%。超过综合费率5%(不含5%)部分的结余资金返还到“市级城乡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医保政策调整、合规医疗费用增长超出保费测算增长比例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保机构带来亏损时,商保机构按10%比例分担其余由市级城乡大病保险基金补足,大病保险基金补足尚囿缺口的按全市当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际参保人数分担。非政策性亏损由商保机构全额承担

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强化垺务意识,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

市人社部门作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招标人,要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实行考核保证金制度,在拨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时预留保费总额的10%作为考核保证金,考核保证金與考核结果挂钩督促商保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具体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另行制定

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利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保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仩解到位强化基金监督。

市审计部门要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

商保机构要对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嘚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每半年要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收入情况、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补偿情况、成本情况及盈亏情况报送市人社部门要定期将签订合同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开。要切實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本办法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15〕65号)同时废止原《咸宁市城鎮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咸政办发〔2015〕66号)中有关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规定同时废止,有关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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